(完整版)再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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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直接保险市场不相称的日本再 保险市场
日本国内直接保险市场巨大,但其再保险市 场很小,与其很不相称。日本的非寿险业在 世界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行业总资产高 达9万亿日元;寿险业更是雄居世界榜首,两 类业务之和占全球保险市场的20%以上。然 而,日本的再保险业仅占世界市场的4%左右
【案例分析】
3,为什么需要这样做呢?因为建立和发展国家再保 险公司是发展中国家直接干预再保险活动最积极最 有效的措施,能减少对国外再保险的依赖,扩大国 内保险市场,减少外汇流出,避免过多地向国外分 保,保护国内保险人和保单持有人免受国外再保险 人破产的冲击,避免竞争引起的浪费和危害。 4,2002年,在中国加入世贸的大背景下修订的新 《保险法》却取消了法定成数分保,作为世贸的成 员之一,中国必须逐渐向国外再保险公司敞开大门, 给予他们同等的国民待遇,此时,于1999年新组建 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已经取代了原来的中保再保险有 限公司,它曾受到法律保护的垄断因为入世而不存 在
第一百零三条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 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 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新《保险法》中对再保险的内容 作了一点修改:原第一百零一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内容 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办理再保险。”
担忧的另一方面是再保险的问题。除了向其他一些 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之外,Employers再保险公 司自己也一直购买保险,过去几年,它所购买的保 险越来越多。这么做的目的是进行一种财务的再保 险,可以稳定每年的收益并分散风险。这两方面的 原因都要求买方投入大量的资金,但对于在“9.11” 后遭受重创的同业保险公司来说,这项投资需要谨 慎考虑。
而从防范风险、提取准备金方面来看,再保险公司接受分
保业务后,有权向分出人收取再保险费,同时,再保险公司也 应遵循保险业的经营原则---从分保费中提取赔偿准备金,包 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偿准备金等。这样,才能更好的 防范巨灾风险,稳定经营。正如employers所需要的那样。
案例中还提到准备金的增加是由于诉讼费的增加,我们可
近年来,大型再保险公司不得不增加赔偿准备金, 其中就包括Employers再保险公司。增加准备金的 一个重要原因是诉讼案不断增加,给保险业原本十 分巨大的风险又增加了负担。另外一个原因来自 “9.11”。“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财产和意 外险保险商停止了长达10年的价格战,这场价格战 将很多保险业务的保费推低至不合适宜的水平。吸 取了因保单价格过低而造成损失的教训,很多保险 公司已经计入和提高赔偿准备金相关的支出。今年 第二季度,Employers再保险公司计入了一笔3.5亿 美元的税后支出来补充其赔偿准备金。
Employers再保险公司的困境
【案情介绍】 Employers再保险公司是通用电气旗下的一家再保
险公司。随着世界经济持续不景气以及“9·11”事件对 保险业的冲击,Employers再保险逐渐陷入亏损。 2002年10月,通用电气预计,Employers再保险公司 2002年将亏损3.5亿美元至4亿美元,由于该公司的持 续亏损,通用电气拟将其剥离并出售。然而外界买方 迟迟不敢出手,主要基于对该公司两个方面的担忧: 一是赔偿准备金的充足程度;二是作为一家再保险公 司,Employers公司本身参加再保险的问题。
【案例分析】
1 原先针对非寿险业务的20%法定成数分保已经被 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硬性比例规定,对保险 人更加宽松的再保险要求。
2 在原保险法开始实施的1996年,中国还没有真 正意义上的外资再保险公司进入,此时整个中国 保险市场上只有一个由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再保部转变而来的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它是国 家建立的再保险公司,受到国家的扶持,垄断国 内的法定再保险市场。我们从另两条未作修改的 法规中也能看出对国家再保险公司的优待。
再保险案例分析
新旧《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 务的不同规定
【案情介绍】 原《保险法》(1995年颁布)对再保险有如下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 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 保险。
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 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综观日本国内外的因素,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从中能 认识到决定再保险市场发展的一些条件。 1、日本的保险公司数量并不多,业务多集中在几家实力 雄厚的大公司手中。它们垄断并控制着日本的保险市场。 这些大公司有着强大的财力后盾,比如有着充裕的资本金, 足以与再保险公司抗衡,所以它们承保的业务大多自留。 2、日本国内提供大部分超赔保障,日本保险人不会因为 对特大保险事故的赔偿而引起经营业绩的大幅波动,因此 没有购买再保险的动力。
【案例分析】
Employers再保险公司这个案例有助于我们从两个方面认识 再保险公司的实质。 首先,从业务角度讲,案例反映出了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密 切关系,再保险以原保险为基础,为原保险人分散风险责任。 “9.11”恐怖袭击事件造成的巨额赔偿不仅给各大保险公司造 成重创,也让接受了这些原保险公司分出业务的employers 再保险公司损失惨重,因为再保险公司要根据合同约定分担 部分赔偿。但设想,如果没有再保险公司的存在,损失率的 波动幅度将更加巨大。换句话说,这也体现了再保险公司业 务的基本职能:分散原保险人的风险责任,积聚资金,应付 巨灾风险,稳定原保险人的经营。
以从再保险合同的共命运条款来理解这一现象。由于原保险人 对分出业务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再保险人,所以该条款约定再 保险人将有关法律诉讼或仲裁等事宜授权原保险人单独处理, 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由双方按协议规定共同分担和分 享。自然,再保险人要承担部分诉讼费了。
其次,我们看到,employers公司不仅自己提供再 保险还向其他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原因很简单, 再保险公司和其它的保险公司一样也要分散自身承 担的风险。如果两家原保险公司就同一个标的向同 一家再保险公司分保的话,这家再保险公司在这一 标的上积累的风险就更大,所以它也需要再保险, 或称为转分保。 综上所述,再保险公司的经营需要大量的资金, 它在分散其他保险公司风险的同时,自身也需要分 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