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中的人格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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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罗马法是欧洲洲际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今天世界法律体系的构建具有深远的影响。

其中,罗马法对人格保护的思想体系有着重要的贡献。

在人格保护方面,罗马法着重强调个人的尊严、自由、荣誉及私人生活等权利,为后来的现代法律思想以及宪政和民主国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本文将介绍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思想,以及我国对这一思想进行的传承借鉴。

1.1 人格权的概念在罗马法中,人格权可以理解为一种绝对的权利,其涉及到人们的尊严、自由、荣誉以及私人生活等方面。

人格权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可让渡、放弃或限制,是每个人的本质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是罗马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罗马法中,人格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 生命权和身体权: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和普通人身权等,这些权利保障了人们的身体和生命安全。

(2) 荣誉权:包括名誉、声誉和尊严等方面的权利,保障了人们的社会地位和声望。

(3) 隐私权:包括个人生活、思想、信仰等方面的权利,保障了人们的私人生活和自由意志的表达。

(4)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方面的权利,保障了个人的知识产权。

(1) 禁止侵犯:罗马法规定,人格权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2) 财产权的保护:罗马法中规定,人格权是一种不可转让的权利,但是当他人侵犯了个人的人格权时,可以通过财产赔偿的形式得到补偿。

(3) 法庭保护:罗马法中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个人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

二、我国传承借鉴在我国的宪法,特别是人权章节中明确规定了人格保护的原则和具体内容。

我国法律体系中也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人格保护机制。

可以说,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人格权保护已经不断地从罗马法以及其它国外法律中借鉴和融合。

在具体实践中,我国人格保护工作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例如,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数据的泄露和侵害问题不断增多,需要发展健全的信息保护机制;近年来,网络暴力现象越来越严重,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言论自由的同时保护人格尊严。

罗马法的人格制度对现代民事主体制度的启示

罗马法的人格制度对现代民事主体制度的启示

罗马法的人格制度对现代民事主体制度的启示一、引言罗马法作为西方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罗马法的人格制度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罗马法的人格制度对现代民事主体制度的启示,并对其影响进行分析。

二、罗马法的人格制度概述罗马法的人格制度是指将个人视为法律主体,赋予其法律地位和权利。

在罗马法中,人格制度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个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等。

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对现代民事主体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1 个人的法律地位在罗马法中,个人被赋予了法律地位,即每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

这使得个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能够享受到法律保护。

现代民事主体制度中也体现了类似的原则,将个人作为法律主体,赋予其法律地位。

2.2 个人的权利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还体现在个人的权利上。

个人在罗马法中享有财产权、人身权等多种权利,这些权利被视为不可侵犯的。

现代民事主体制度也强调个人的权利,将其视为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

2.3 个人的义务除了权利之外,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还强调了个人的义务。

个人在罗马法中有义务履行合同、遵守法律等。

现代民事主体制度也强调了个人的义务,将其视为法律上的责任。

三、罗马法的人格制度对现代民事主体制度的启示罗马法的人格制度对现代民事主体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启示,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个人的平等地位罗马法将个人视为法律主体,赋予其平等的法律地位。

这一观念对现代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社会追求公平和正义,将个人视为法律主体,赋予其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有效保护个人的权益。

3.2 个人的不可侵犯权利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强调个人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现代民事主体制度也应该保护个人的不可侵犯权利,确保其在法律面前得到充分的保护。

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3.3 个人的法律责任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强调个人的法律责任。

现代民事主体制度也应该强调个人的法律责任,确保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法律,履行法律义务。

浅论罗马法中的人格

浅论罗马法中的人格

而市民( 的身 份 ) 类 似于今 天 的公 民 , 属于 罗 马 , 专
市民享有 , 内容包括公权 和私权 , 其 根据享有市 民权 的程
是所有的人都享 有完整 的人格 。因此 , 人格理论 的发 对
端~ 罗马法进行考察 , 将有 助于解读 现 时民法 的人格理
论和制度。

度的不同 , 罗马法将 其境内的居 民分为市 民 、 拉丁人和外
作 为 自由人 所必须 具备 的。盖 尤斯在 《 学阶梯 》 法 中将 人区分为 自由人 和奴隶 。他 说 , 人法 中最 重要 的划 分 “
是: 所有 的 人或 者 是 自由人 或 者 是 奴 隶 ” 那 些 自出 生 。“ 就 自由 的人 是 生 来 自由人 。那 些 摆 脱 法 定 奴 役 地 位 的 人
浅 论 罗 马 法 中 的 人 格
魏 瑞 华
摘 要 : 不同的的历史时期 , 在 人格有着相异的立法政 策, 但却 有着相 同的历史 由出, 即都和 罗马 法中的
人格有着“ 剪不断” 的联 系。试对 罗马法 中人 与人格的 分离、 人格等级化 的原 因、 人格理论 的思想渊 源、 人格 制度 的警示与启示 , 做一种历 史的解读 , 以资历史的“ 明智之光 ” 照进现 实的世 界 , 为我 们现 时法律 的人格制
斯多葛学派将自然理性作为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他们认为理性是构成人的唯一要素诸如财产官职名望外在于人只为人所拥有而与人的本体无干唯一与人的本体有关的就是人的理性以及由此所生的自由而且每个人所具有的理性是无差别的因为理性是从神那里得到的馈赠它是任何人不能剥夺的连神也不能剥夺奴隶也和别人是同样的人因为大家一样都是神的儿子
那句箴 言“ 认识你 自己” 作为他 的哲学 主题 ; 直到 马克思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摘要】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是古代罗马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首先介绍罗马法对人格保护的重视,以及其中的人格权利保护措施。

接着,将探讨我国对人格权利的立法保护和法律体系中的人格保护措施。

分析我国可以借鉴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经验,并探讨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同时指出我国在人格保护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展望。

通过对比分析罗马法和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人格保护,可以为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经验。

【关键词】罗马法、人格保护、我国、传承借鉴、人格权利、立法保护、法律体系、经验、借鉴意义、完善。

1. 引言1.1 介绍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在罗马法上,对于人格保护的重视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帝国时期。

罗马法将人格权利视为一种不可分割的基本权利,保护个体的自由、尊严和尊重。

人格权利被视为人的核心存在,不可侵犯。

在罗马法体系中,人格权利的保护措施包括对人的生命、自由、名誉和隐私的综合保护,确保每个人能够享有基本的人权。

在我国,人格权利的立法保护也日益完善。

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人格保护的相关法律已经得到了明确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侵权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保障了个体的人格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了公民的基本人权。

而我国可借鉴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经验,包括对人格权利的重视、对人格权利的综合保护措施等。

在人格保护方面,我国仍需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高人格权利的保护水平,确保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对我国的借鉴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我国建设更加公正、法治的社会。

2. 正文2.1 罗马法对人格保护的重视罗马法在人格保护方面有着深远的影响和重视。

在古罗马法律体系中,人格是一种无形的权利,被视为一种不可分割的个体身份。

人格权被看作是每个人独有的、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具有与生俱来的尊严和尊重。

罗马法上的人格

罗马法上的人格

二、人格的内容
(一)自由权(status libertatis) 自由权是作为自由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罗马法上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由人(liberi),包括生来自由 人和解放自由人。
1、生来自由人(ingenus)基于两种原因: (1)基于出生; (2)基于皇恩——“金戒指权”,实际为法
律拟制。
2、解放自由人
2、自权人(sui juris)
凡不受家长权、夫权、买主权支配 的人,就是自权人。一个人即使受 到其他私权的支配,如妇女、未适 婚人受监护权支配,精神病人、浪 费人和未成年人受保佐权的支配, 仍然为自权人。
男性自权人与女性自权人。
三、人格的变更(capitis deminutio)
(一)人格变更的种类 1、人格大变更 (1)因犯罪被剥夺自由权的; (2)被家长或债权人出卖到外国为奴的; (3)降服外国人违反禁令的。 罗马士兵在战争中被俘后又逃回罗马的,可以根
2、拉丁人
介于市民与外国人之间的自由人。 (1)古拉丁人; (2)殖民地拉丁人; (3)优尼亚拉丁人。
3、外国人
同国籍的适用其本国法,异国籍的适用 万民法。
(三)家族权(status familiae)
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中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 所处的地位和所享有的权利。
1、他权人(aliana juris) (1)家长权(patria) (2)夫权(manus) (3)买主权(mancipium) 公权与私权的范围扩展。
3、污名(turpitudo)
凡因行为卑劣,受人蔑视,为社 会舆论所不齿,均为污名。
事实上的丧廉耻。 凡有污名者,不准担任需要诚实
信用的职务,如监护人、保佐 人、证人等。
五、人格的始终

人格权保护的罗马法传统

人格权保护的罗马法传统

人格权保护的罗马法传统:侵辱之诉研究肖俊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引言:罗马法与现代人格权保护之关联20 世纪中叶以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从基本法中推导出了一般人格权的概念,给予名誉权、尊严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侵害以金钱赔偿。

对此,著名的比较法学家齐默尔曼从罗马法的角度作出这样的评论:“侵辱之诉披着一般人格权的外衣回来了。

” [1]确实,在公元前 2 世纪左右,罗马法已经通过侵辱之诉对非物质的人格利益损害给予金钱赔偿。

著名的德国罗马法学家弗里兹·舒尔茨对此说道:“侵辱之诉对于精神损害,尤其是任何类型的侮辱行为,提供了强大而有效的保护。

” [2]即便到了近代,潘德克顿的学者仍然用“ini-uria”一词表示对人格权的侵害行为,如温德莎伊德所言:“侵辱( iniuria) 是一种事实,它表现出了对他人的人格权的蔑视。

”[3]遗憾的是,这一制度在我国学界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有学者甚至认为:“罗马法人格保护的法律形式并不可取。

从阿奎利亚法到后期的优士丁尼法典,罗马法对人格保护都不过体现了一种自然主义式的处理,体现着与原始法律思维一脉相承的粗糙性。

” [4]这显然是过于轻率的论断,它甚至错把阿奎利亚法看作是罗马法中保护人格利益的制度。

[5]这种忽视导致了我们失去对人格权保护的历史连续性的了解。

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阐明罗马法中侵辱之诉的内容、特点和适用情形,考察它在现代民法中的流变,以及它和当代人格权保护发展趋势之关系。

一、侵辱之诉与古罗马的人格利益保护( 一) 概述:从十二表法到优士丁尼法从词源上看,侵辱之诉( actio iniuriarum) [6]源自拉丁语 iniuria,它由表示“不”的前缀“in”和表示“法律、权利、正义”的“iura”构成,所以结合两者,它的本意即是“不法”。

公元前 5 世纪时,十二表法中已经出现关于“侵辱”的规定,其第 8 表第 4 条规定:“对人施行其他侵辱行为的,处 25 阿斯的罚金。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罗马私法中所指的人法是对于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的规定。

在罗马私法中,对“人”作了如下划分。

1.自然人罗马国家的身份制度是非常严格的,根据这样的一种身份制度,在一个家庭中只有家长(家父)是一个完全的人格权人。

其他人在人格上都是不完整的。

按照罗马法的规定,完全人格权的人要在家庭、市民关系和社会意义上都有人格权,否则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人。

罗马法上人格权对后来大陆法关于人格的表述是有重要意义的。

奴隶在法律上是没有人格的。

在法律确定关系的时候,奴隶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①自由权作为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

没有自由权,即为奴隶。

②市民权是罗马公民享有的特权。

212年伽勒卡拉皇帝颁布敕令,援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权,至此,除奴隶外,公民与非公民的界限完全消失。

市民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

公权指选举权、参政权、担任国家公职权等,私权则指结婚权、财产权、遗嘱权、诉权等。

③家族权,也写作家长权,这是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对外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对内领导全体家庭成员的权利。

家父为“自权人”,其他处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为“他权人”。

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也才是具备完整人格的人。

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为“人格减等”。

丧失自由权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和家族权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为人格小减等。

2.法人罗马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没有完整的法人制度。

最初,市民法只承认自然人为权利主体。

尽管社会上已经出现某些团体,但在法律上它们并不享有独立的人格。

奥古斯都时期的优利亚法规定了法人成立的三个条件:①必须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②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财团须具有一定数额的财产;③必须经过政府批准或皇帝特许。

罗马法律人格制度

罗马法律人格制度

罗马法律⼈格制度有关罗马法律⼈格制度 ⼀、罗马社会以家庭为基本的政治单元以战争为核⼼的社会⽣活决定了罗马社会各种制度和结构的安排要以政治权⼒为主导。

在罗马社会中,不是只建⽴⼀个组织或设⽴⼀个独⼀⽆⼆的最⾼权⼒来维护秩序和负责防卫,⽽是有若⼲个层级系列,最⾼政治机构并不像我们今天的国家那样直接对个⼈发号施令,⽽是对下属的团体⾏使权⼒这种权⼒受这些团体或其⾸领的权⼒的制约。

在罗马社会,这种层层叠加的政治组织形式,由低到⾼依次是:“家庭(familia) ”、“家族( gent es) ”、“部族”,最后是“城邦(civit as) ”。

罗马家庭在这种层层叠加的政治组织体系中处于底层。

在这⼏种政治组织中,部族在罗马前⼏位国王时期就消失了,家族也在共和国时期逐渐地衰落并最终变成了私法的⼀个简单制度,在安东尼时期,这些部族和家族成了遥远的历史记忆,只有家庭毅然顽强地存在⽽与国家相对⽽⽴。

由此形成国、家的两极社会结构:国由众多的家组成,个⼈被遮蔽在家中,“国”对个⼈的治理在很⼤程度上通过“家”进⾏。

在这样的社会中,⽣产、选举、纳税等事务均以家庭为单位进⾏。

在家庭中,个体是⾮主体性的,⾮⼈格的,⾮⾃我的,只有家庭才是独⽴的,⾃我的,绝对的。

个⼈被家庭所湮没,对家庭的态度相当于今天对个⼈的态度。

这种罗马家庭不同于我们现在所说的基于⾃然⾎缘关系的⾃然家庭,团体内的成员不但因为共同的⽣产活动⽽联系紧密,更因为共同的祖先崇拜和宗教信仰⽽形成⼀个共同体。

它根本就是⼀个政治组织,同权⼒和政治机制相关联,在罗马社会⼈们称为familia 的就是这种具有政治意义的罗马家庭,⾄于⾃然家庭,罗马⼈未对其加以命名。

认为罗马家庭是⼀个政治组织并⾮只是⼀个空洞的说教,它包含着⼀系列具体要素。

在罗马家庭中,家⽗拥有绝对的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家⽗享有不同的⽀配权和其他权⼒,包括对⼈的⽀配权、夫权、财产权等。

⽗对其⼦有⽣死之权更⽏待论的是,⽗对⼦具有⽆限制的⾁体惩罚权。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罗马法是现代法学发展中最早的法学体系之一,其以保护人类的尊严和人格为出发点,为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参照。

人格保护作为罗马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强调了人的价值和尊严,为我们理解和实践生活中的人权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而在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中,我们也需要借鉴罗马法的人格保护理念,推动法治理念的发展。

首先,罗马法中的人格保护体现了对人类尊严的尊重。

在罗马法体系中,人被视为法律主体,其生命和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种人的尊严和自由的保护不仅仅是保护个人的安全,也是保护每个人享有尊严和自由的权利。

在罗马法观念下,人因为有自己的人格,在被保护的同时需要有所责任,即人格保护与责任的平衡。

这种理念意味着法律不仅仅是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给予每个人尊严和自由。

其次,罗马法注重保护人权权益。

在罗马法的体系中,人权权益包括了生命、自由、财产、名誉、隐私等多个方面。

其中,自由作为重要的人权权益,也是受到罗马法最为严格保护的。

古罗马法的人格保护理念在现代法学中得到了发扬光大,成为了保护人权的重要保障。

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主要考虑的是个体的合法权利。

当个人的人权被侵犯时,法律需要提供有力的保护,使其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或者其它的法律救济。

这种保护不仅要通过法律的制度建设实现,而且要通过法律专业人员的工作来具体实现。

最后,可以通过借鉴罗马法中的人格保护理念来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在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中,需要更加重视人的尊严和保护每个人的自由。

吸取罗马法中人格保护的理念和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加强人权的保护,使个人能够享有更多的自由和更大的尊严。

在实践中,法律界和司法界需要更加关注民众的合法权益,注重对涉及人权的案件进行审判和解决,使法律权利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

论罗马法中的人格剥夺

论罗马法中的人格剥夺

用 , 意 指 能 够 成 为 民 事 法 律 主 体 的 前 提 资 格 。 换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5 —2 6
[ 基 金项 目] 本 文是 中央 司法警官学院青年教 师专项科研 项 目《 论人格 剥夺刑—— 由民法视 角看刑法罚 的文明化 》 ( 编号 :
[ 摘 要 ] 刑 罚 制 度 是 人 类 文 明 的一 种 。 作 为 对 犯 罪这 种 反 社 会 行 为 的“ 否定之否定” , 刑 罚 制度 中无 疑 会 具
有 更 多 的强 制 性 因素 ; 一 旦 这 些 强 制性 因素 被 滥 用 , 刑 罚 就具 有滑 向野 蛮 的 巨大危 险 。而刑 罚最 野 蛮 的表 现 , 莫 过 于 否 定“ 人之 为人 ” 的 资格 . 在 法律 上 将 人 由主 体 降格 为 客 体 。 这种 “ 人格 剥夺 刑 ” 在 人 类 历 史之 处 曾 经 普 遍 存
民法 学界通 说认 为 : “ 人 格 是 一 个 法 律 上 最 抽 象 的 概 念 。 其 在 法 律 上 有 多 重 意 义 。 人 格 的 第 一 种 含义 , 是 指具 有独 立法 律 地位 的权 利 主体 , 包 括 自然 人 和 法 人 。在 这 一 意 义 上 的 人 格 概 念 , 经 常 与主体 、 权 利 主体 、 法 律 主体 、 民 事 主 体 等 民 法 概
论 罗马 法 中 的人格 剥 夺
刘 书 正 , 苗 永 , 方 杰 。 , 任 建 通
( 1 .中 国政 法 大学 民商经 济法 学院 ,北京 1 0 0 0 8 8 ;
2 .中国政 法大 学 法学 院 ,北京 1 0 0 0 8 8 ; 3 .中 国政 法 大学 国际法 学 院 ,北 京 1 0 0 0 8 8 ; 4 .中央 司法警 官 学院 劳教 管理 系,河 北 保 定 0 7 1 O O O )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罗马法是西方法律体系的基石,它对于人格保护的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而在中国,罗马法的影响虽然不是直接的,但在传承上仍然值得借鉴。

本文将会从罗马法对人格保护的影响出发,探讨罗马法在我国传承中的借鉴意义。

罗马法对人格保护的影响不可忽视。

古罗马法在人格保护上有着很高的成就,它为人的尊严和尊重提供了法律保障。

罗马法中的人格权是指个人拥有和尊严的权利,这一概念影响了整个欧洲的法律体系。

在罗马法中,人格权体现为“人的本质和尊严”,并且认为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

在人格保护上,罗马法强调了人的自由和尊严,这种思想对当今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对于人的个人自由和尊严的保护,以及对于人格权的尊重,都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的思想。

罗马法对我国的传承具有借鉴意义。

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起源于大一统的法家、儒家和道家等思想,但是罗马法在人格保护上的思想仍然值得我们学习。

我国的《民法典》中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就体现了一些罗马法的影响。

民法典中规定了对于人的尊严和荣誉的保护,这就是对罗马法思想的传承。

对于人的隐私权、姓名权等的保护,也可以看到罗马法的影响。

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对于人格保护的思想,强化我国法律体系在这方面的保护。

在罗马法对人格保护的思想中,我们也可以找到一些与我国传统法律思想相契合的地方。

罗马法中对于家庭和社会责任的强调,与我国儒家思想中对于家庭和社会责任的强调是相似的。

罗马法中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的尊严和尊重也是通过家庭得到保护的。

这一思想与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于家庭的重视有着类似之处,都强调了人的尊严和尊重是通过家庭得到保护的。

在人格保护上,我们也可以从罗马法中学习到一些与我国传统法律思想相契合的地方。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罗马法是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对西方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人格保护是罗马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法律对个体的尊重和保护。

人格保护在罗马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为个体权利的保护奠定了基础。

随着时代的变迁,人格保护的概念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不同的发展,其中也包括了中国。

我国在法律制度中对人格保护的借鉴和传承,既有学习和继承罗马法上的理念,也有根据国情和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发展。

本文将从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理念、我国传承借鉴情况等方面进行探讨,希望能够更深入地了解人格保护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并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进步。

一、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理念根植于古罗马文明,强调个体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权利。

古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通过《十二表法》等法律文本确立了个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保护,其中包括了人身自由、名誉权、财产权等方面的保护内容。

罗马法所强调的人格保护理念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自由权:古罗马法强调个体的人身自由权,禁止任意剥夺和侵犯个体的自由。

在罗马法中,人身自由权被视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2. 名誉权:古罗马法对个体的名誉权也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个体在古罗马法中享有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对于他人的诽谤和侮辱行为,可以依法寻求赔偿和司法救济。

3. 财产权:古罗马法将财产权视为人格权利的一部分,对于个体的财产受到侵犯或侵占,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和申诉。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理念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对于个体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在民法上的人格保护方面继承了罗马法的理念。

依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文本,对于个体的婚姻自由、家庭生活权、财产继承权等方面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和规范。

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公民的人格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上对于个体权利的保护也有所进展。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罗马法是古罗马时期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体系,其一大特点就是对个人人格的保护。

在罗马法中,个人作为法律的主体,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保护。

这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是非常先进和进步的。

在罗马法中,人格权利被视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这些人格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

罗马法明确规定,人的生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罗马法还规定,个人的财产应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擅自侵犯他人的财产。

同样,个人的自由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非法限制他人的自由。

罗马法还明确规定了个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个人的名誉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散布对他人的诽谤和抹黑,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的隐私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侵犯他人的隐私。

罗马法中的人格保护思想是非常先进和积极的,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影响深远。

在中国,我们对罗马法的人格保护思想进行了借鉴和传承,形成了独特而先进的法律体系。

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我们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可侵犯,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生命和身体。

我们的宪法还规定,公民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财产。

我国的刑法也对侵犯人格权利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此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我国还加强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在网络时代,个人隐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此,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我国《网络安全法》对非法获取、使用、泄露个人信息进行明确规定,并对此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我国还强化了对个人名誉权的保护。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任何人都不能散布对他人的诽谤和抹黑,并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还设立了维权机构,加强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思想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有着深远的影响和启示。

我们在传承借鉴罗马法的人格保护思想的也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及其现代启示

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及其现代启示
。 p u t 这个词 , 是因为古罗马户 籍制度上每一“ 家长” ( 家 父) 都在 罗 马人 民共 同体 的利 益 ”
登记册中记载为第一册 , 借 指法律上 的人格 , 因此罗马法 上,
罗 马法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私人权利进行 了调整,使
只有家父是真正的 自 权人 ; p e r s o n a 原指演员扮演 的角色, 后来 私人权利得到 了进一步保护 ;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 的共和政
罗马法中的人格制 度及其现代启示

( 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

湖南 ・ 长沙 4 1 0 0 8 3 )
作 为法律技术 的产物 , 罗马法 中的法律 人格 是对 自然人法律地位和 法律 关系进行 的概括和抽象。本 文以罗
马 法中的人格制度为切入 点, 介绍 了罗马法中“ 人” 的身份特 性、 技术特性和公法特 性, 并通过对罗马法人格 制度 的研 究, 阐述 了现代民法发展 可以吸取 罗马法中人格 制度 的合理成分 , 发挥它的法律技 术功 能。
人 格权 。可 见, 在 当时罗马法上 的“ 人格 ” 概念 , 就 已经将 “ 生 部分 自然人 ( 在 民法社会中享受确 定权利 的人) 具备了法律主 物人 ” 与“ 法律人” 的相区分了。并非一切 自然状态 的人 、 生物 体资格 。它还通过法律技 术构造 , 将奴隶逐 出法律人 的范 围, 意义上 的人 都可 以成 为市 民法 的权利主体 。 有关 的罗马说法 叫做人格变更 ( c a p i i f s d e mm u t i o ) 。人格 变更 使人成为“ 非人” ; 使家子 、 异邦 人成 为不完全 的“ 人” 。法律主 罗马法上关于人格的不同设定 ,是 当时特定社会经济生 而人 的地位变化也可 以根据这三种权利加 以分析 。与此 体资格 的有无, 全凭法律 的制度拟制 。 是 罗马法上 的一项特有制度 , 一个人因某种 原因, 使这三种权 活的产物。立法 者之所 以要设定各种身份并 以之为依据分配 利丧失一部分或全部 , 或者丧失某一种而取得 另外一种 , 这种 利益或不利益 , 乃因为资源是稀缺 的, 在不能充分地供给一切 情况就 叫人格变更, 分为人格大变更( 实际上指丧失 自由权而 人的情 况下,立法者不得不利用身份的工具保证 自己认为有 沦 为奴隶) 、 中变更 ( 指罗马市 民丧失市民权而 成为拉丁人或 用的人 得到分配 , 身份就 是表征这种受优先分配权 的符号, 为 外 国人) 和 小变更 ( 指丧失原有 的家族权而取得新的家族权 ) 。 此 要牺 牲那 些被 认 为无 用 的人 得 到 分 配 的机 会 ,这 种 机 会 的

罗马法中的人格权问题

罗马法中的人格权问题

罗马法中的人格权问题【摘要】罗马法从《十二表法》到《国法大全》,经过千余年的发展,对后世各国民法曾经无例外的产生并将继续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罗马法的意义极其深远。

恩格斯曾经评价其说道,“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1]。

在罗马法上,要作为完全的权力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

当时,还不曾用现代的“权利能力”一词来概括之,而用人格权来总称这三个权。

【关键词】罗马法;人格权;权利能力在罗马法上,人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是有其发展的过程的。

比如,在概念上,就有三个关于人的概念,即霍谟、卡布特和泊尔梭那。

本文将就罗马法的人格权问题展开详细的分析,讨论罗马法的人格权问题,并以古喻今,古今对比。

一、罗马法中“人”、“人格权”的概念在古罗马法中,人是分三六九等的,这与现代民法制度之人人平等地位的原则并不相符。

古罗马法中,不同等级的人拥有不同的公权和私权,而它的评判依据就是法律人格。

罗马法关于人的概念有这样三种,霍谟是指生物意义上的人,但不一定就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因为还有奴隶这一类特殊人群的存在。

卡布特是被转借指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上的人格。

泊尔梭那是表示某种身份,也是用来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

值得注意的是,罗马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与自然人的概念在外延上是不同的,一方面它不包括奴隶,另一方面,它又不仅包括自由人。

在罗马法上,要成为一个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

在当时,我们就用人格权来总称这三个权。

人格权表示一种身份和能力,其内容包括自由(的身份)、市民(的身份)和家长(的身份),这三种身份是构成人格的要素[2]。

自由权是作为自由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因此,享有自由权的是自由人,不享有自由权的就是奴隶。

“根据市民法规则,奴隶什么也不是”。

市民权则类似于今天的公民权或国籍,是专属罗马市民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公权和私权。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摘要】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在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罗马法强调个体的人格尊严和权利保护,为个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我国也非常重视人格保护,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体权利进行保护。

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罗马法对我国法律的影响是积极的,可以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

我国可以借鉴罗马法强调个人尊严和权利的保护,从而提升人格保护水平。

加强我国人格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每个个体的权利和尊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理念值得我国深入学习和借鉴,推动我国人权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罗马法、人格保护、传承借鉴、我国、法律法规、原则、影响、不足之处、经验、借鉴意义、重要性。

1. 引言1.1 罗马法对于人格保护的重要性罗马法在人格保护方面的重要性体现在其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尊重上。

罗马法强调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和公平的对待。

这种人格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罗马法中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定中,例如人权平等原则、个人自由原则、人格尊严原则等。

罗马法对于人格保护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法律规定的内容,更在于其所传达的人文精神。

通过学习和借鉴罗马法的人格保护原则,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和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秩序。

1.2 我国对于人格保护的重视我国对于人格保护的重视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解读。

我国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我国政府和司法机构一直高度重视人格权利的保护工作。

通过立法、司法审判和行政监督等手段,加强对人格权利的保护和维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幸福。

我国社会各界也越来越关注和重视人格权利保护工作。

律师、学者、NGO组织等积极参与人格权利保护,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为弱势群体争取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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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的人格权问题
【摘要】罗马法从《十二表法》到《国法大全》,经过千余年的发展,对后世各国民法曾经无例外的产生并将继续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罗马法的意义极其深远。

恩格斯曾经评价其说道,“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1]。

在罗马法上,要作为完全的权力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

当时,还不曾用现代的“权利能力”一词来概括之,而用人格权来总称这三个权。

【关键词】罗马法;人格权;权利能力
在罗马法上,人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是有其发展的过程的。

比如,在概念上,就有三个关于人的概念,即霍谟、卡布特和泊尔梭那。

本文将就罗马法的人格权问题展开详细的分析,讨论罗马法的人格权问题,并以古喻今,古今对比。

一、罗马法中“人”、“人格权”的概念
在古罗马法中,人是分三六九等的,这与现代民法制度之人人平等地位的原则并不相符。

古罗马法中,不同等级的人拥有不同的公权和私权,而它的评判依据就是法律人格。

罗马法关于人的概念有这样三种,霍谟是指生物意义上的人,但不一定就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因为还有奴隶这一类特殊人群的存在。

卡布特是被转借指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上的人格。

泊尔梭那是表示某种身份,也是用来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

值得注意的是,罗马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与自然人的概念在外延上是不同的,一方面它不包括奴隶,另一方面,它又不仅包括自由人。

在罗马法上,要成为一个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

在当时,我们就用人格权来总称这三个权。

人格权表示一种身份和能力,其内容包括自由(的身份)、市民(的身份)和家长(的身份),这三种身份是构成人格的要素[2]。

自由权是作为自由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因此,享有自由权的是自由人,不享有自由权的就是奴隶。

“根据市民法规则,奴隶什么也不是”。

市民权则类似于今天的公民权或国籍,是专属罗马市民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公权和私权。

公权,是指市民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私权则包括婚姻权、财产权、遗嘱能力和诉讼权。

家族权指的是,家族团体中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所享有的权利,有的人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有的则不享有。

罗马法根据人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同,把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

二、人格权的变更
罗马法不得不提的一项特有制度便是人格变更。

罗马法规定,一个人若丧失一部分或者全部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这三种权利,或者丧失某一种而取得另
一种,这种情况就被称为人格变更。

盖尤斯在他的《法学纲要》中,将人格变更分为三种,即人格大变更、人格中变更和人格小变更[3]。

所谓人格大变更是指丧失自由权而沦为奴隶,在古罗马法中,最初只有家长才有法律上的人格,奴隶不是权利主体,而是作为权利的客体而存在的。

那么,在丧失自由权的情况下,当然地也丧失了市民权和家族权。

人格中变更是指罗马市民丧失市民权而成为拉丁人或外国人。

同时,罗马家族权以市民权为前提[4],丧失市民权就当然地丧失家族权。

那么,人格大变更和人格中变更的区别就在于人格变更后是否仍然保有了自由权。

人格小变更则是指丧失原有的家族权而取得新的家族权,权利人原来享有的自由权和市民权不变,因而在法律上仍然具有完全的人格。

通过以上的了解,我们不难发现罗马法中人格权的特点。

首先,人格享有的不平等性。

其次,不同人格享有权利的差异性。

最后,人格可能发生减等。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格有着相异的立法政策,但它们却又都有着相同的历史出处,即都和罗马法中的人格有着“剪不断”的关系。

我们在研究了古罗马法中关于人格权问题的资料后,不妨将视线转移回到现代民法制度中来。

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

三、现代民法中的权利能力问题及其与罗马法不同的原因
我们知道,现代民法的重要标志就是以“平等主体”为核心[5]。

现代民法上的法律人格就使用权利能力一词,学者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6]。

那么,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有着与罗马法人格权完全不同的特征,即权利能力享有的平等性,主体享有权利的完整性,不可转让性与不可放弃性[7]。

古罗马法对于现代民法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现代民法中的权利能力概念可以溯及到罗马法中的人格,罗马法中的人格基本内容也可以体现在现代民法的权利能力中。

关于法律人格的问题,几千年前的法律和现代民法相差甚远,但是我们却又必须了解,这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

在历史的长河中,法律关于法律人格在奴隶制社会里的规定与在现代社会的规定是大不相同的。

而这样的不同是有原因的,主要有以下原因造成。

第一,思想理论基础不同。

罗马法虽然宣称是由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构成,然而,我们考虑到当时的客观社会条件,不难发现,当时的奴隶制社会条件现实不能实现自然法包涵的人人应为法律主体的精神。

而权利能力一词的时代背景却与之大不相同,现代是一个包容万象、比古罗马法社会发达的多的社会,因此,以人人生而平等为思想基础,这样使得权利能力产生后,使法律可以集中精力于权利的保护和实现[8]。

第二,构成要素不同。

在古罗马法中,构成人格的要素是身份。

民事权利能力的构成要素则是由法律规定的。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古罗马法关于人格构成要素的规定与现代民法的理论是背道而驰的。

第三,享有主体范围不同。

古罗马法中人格权的享有者往往具有有限性,而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者则是普遍的、无区别的赋予给了所有自然人。

第四,保护的内容和出发点不同。

罗马法中的人格保护的范围非常有限,古代社会保护人格利益主要是生命、
健康、名誉与贞操等人格利益,其他人格利益往往不予保护。

而现代民法则不同,现代民法强调以个人为中心,维护人之为人的独立个体尊严、利益,因此保护范围较之于古罗马法是更广的[9]。

第五,对人格利益的保护方式不同。

古罗马法存在于古代奴隶社会,生产力低下,因此对于保护人格权一般采用刑罚的方式,以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保障社会稳定。

而到了现代社会,民刑早已分家,不存在用残暴的刑法来维护统治,保护人格权的做法了,而是一般用相应的民法制度来维护之。

正是由于以上的这些原因,尽管古代罗马法对于现代民法的意义非凡,但是关于法律人格问题二者的规定才会相去甚远。

四、罗马法人格权变更的效果和人格权问题对后世的借鉴意义
人格变更,使得旧的人格消灭,原有之人格主体可能取得新的人格,也可能不再具有任何人格。

人格上的变更所发生的效果,可以分为对人和对物两个方面。

首先是对人的效果。

人格权的变更使得与旧人格相关的由法律创设的亲属关系和权力支配关系都归消灭,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自然的关系如血缘关系是不会发生改变的,不会因旧人格的消灭而消灭。

此外,由于古罗马法沿用复仇主义,所以只要实体的人存在,就算法律上死亡,也可以对其本人的身体实施报复,这种情况也是不受人格的变更而受影响的。

第二是对财产的效果。

根据古罗马法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享有财产权,他权人则不得拥有财产权[10]。

所以,当自权人经人格变更后,其原有的财产则失去主体,成为无主物。

尽管当我们用今天的眼光去审视古罗马法关于人格权的问题的种种规定,会让我们有一种先进审视落后的感觉,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古罗马法关于人格权变更的特有制度是具备特殊的积极意义的,后世是在经历了古罗马法的影响作用下的。

人格权的种种问题的相关规定让后世民法有了指路明灯,或者说是可以参考的依据。

我们在不可避免要受到古罗马法影响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吸取该制度的精华,用来处理现代民事法律关系,解决现代民法法律人格问题。

本文简要介绍古罗马法关于人格权问题的资料,不仅仅是要学习古人的先进文明和他们的智慧,笔者更加注重的是从历史中学习,学会古为今用,古今对照。

参考文献:
[1]周枏.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徐国栋.罗马法与现代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005.
[3][罗马] 盖尤斯.法学阶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4]黄风.罗马私法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英] 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7][伊利里亚]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8]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9]赵晓力.民法传统经典文本中“人”的观念[J].北大法律评论,2006(6).
[10]马洪.法律上的人[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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