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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国内外判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国内外判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国内外判例分析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于创新、发展和保护创造性思维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依然时有发生。

本文将对国内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进行分析,以期加深对此类案件的理解,并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借鉴。

一、国内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国内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庞大,涉及范围广泛,其中包括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多个方面。

以下列举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1. 著作权侵权案件2015年,某公司发布了一款与某著名游戏几乎完全相似的手机游戏app,未经作者授权而擅自使用了原作中的角色、画面和剧情等元素。

作者发现后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赔偿原作者人民币50万元,并禁止该公司继续销售该游戏。

2. 商标权侵权案件2018年,某知名咖啡连锁品牌起诉一家小店,称该店使用了与其商标相似的商标并销售类似产品,构成了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小店商标具有与原告商标相近的设计元素,容易产生混淆,故判决该小店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3. 专利侵权案件2017年,某公司因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而被起诉。

起诉方认为该公司的产品使用了其专利技术,未经授权便生产和销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起诉方损失100万元。

二、国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国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是案件数量多、涉及范围广的同时,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专业性。

以下是几个国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的简要描述:1. 苹果与三星专利案2012年,苹果公司起诉三星公司在其智能手机中侵犯了其多项专利权。

这一案件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经过多轮官司,最终法院裁定三星侵犯了苹果的专利,并判决三星赔偿苹果10亿美元。

2. 索尼音乐侵权案件2015年,一位音乐制作人起诉索尼音乐娱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创作的音乐做为电视广告的背景音乐。

法院认定索尼音乐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并判决索尼音乐赔偿原告150万美元。

中美知识产权案中的版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美知识产权案中的版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美知识产权案中的版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备受关注。

其中,版权问题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关系到双方企业的正当利益,也涉及到双方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文化传承。

因此,研究中美知识产权案中的版权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研究旨在基于中美知识产权案中的版权问题,探讨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以促进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合作和发展。

具体的,本研究的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1. 分析中美版权保护法律和政策的差异及其对当事人所产生的影响。

2. 通过中美知识产权案例的调查和分析,探讨中美知识产权案中的版权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

3. 分析中美版权争议对中美经济关系和文化交流的影响。

4. 提出对中美版权争议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通过研究中美知识产权案中的版权问题,可以有效地推动中美知识产权合作和交流,提升中美的产业竞争力和国际话语权,加深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中美关系的稳定发展。

三、研究内容和步骤1. 中美版权保护法律和政策的差异及其对当事人所产生的影响。

根据比较法的原则,首先分析中美版权保护法律和政策之间的差异及其对当事人所产生的影响。

比较重点包括版权保护对象范围、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等方面。

2. 中美知识产权案中的版权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中美知识产权案例,分析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探讨中美版权争议所依据的具体情况和法律依据,分析案件背景下的中美文化差异和经济利益分配状况,找出版权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

3. 中美版权争议对中美经济关系和文化交流的影响。

分析中美版权争议对两国经济关系和文化交流的实际影响,比较不同行业之间的版权问题所带来的影响,如IT、文化、教育、医疗、建筑等领域。

4. 对中美版权争议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对中美版权争议的解决方案和建议进行研究,并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

国际私法学的案例

国际私法学的案例

国际私法学的案例国际私法学(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是研究两个或者多个国家法律之间关系的法律学科。

在现代社会,各国之间的贸易、投资、婚姻、子女抚养等关系日益密切,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的影响,从而产生了国际私法领域的问题。

下面介绍几个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案例:一、著作权保护2005年,美国的一家出版公司在北京发布了一本中文版本的关于美国高普考试的教材。

几个月后,一家中国出版社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翻译并出版了该教材的中文版,导致该美国出版公司在中国的销售收入严重下降。

该公司将此事诉诸法庭,最终获得了胜诉。

这起案件展示了著作权在国际私法中的保护。

二、跨国离婚案一位中国女性和一位法国男性在中国结婚并育有两个子女。

之后他们移居法国,但在法国生活了几年后,因为双方感情不和而离婚。

然而,两个国家的离婚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此事的判决存在争议。

最终,法庭认为在法国申请离婚的法国男性应该按照法国法律制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并根据孩子的实际居住地(法国)进行孩子抚养权的决定。

三、国际贸易纠纷案中美两国商界领袖曾经谈及一起关于一起国际贸易案件——美国一家公司收到了中国一家公司提供的产品后发现有质量问题,遂拒绝支付货款。

随后该中国公司就此事提出了诉讼。

由于两家公司所在的国家法律制度、行业标准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导致这起案件处理起来非常困难,但最终他们通过律师代表的协商和调解解决了纠纷。

国际私法是研究世界各国法律规则的交叉和相互影响的领域,其案件调解和解决需要律师具备深入了解不同法律制度、语言和文化背景的知识和技能。

2020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20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20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1. 美中贸易战中的华为诉美国政府案件:2020年,华为起诉美国政府,声称其对华为的限制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和其它行政法规。

这一案件引发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规则的广泛关注。

2. Zoom涉嫌侵犯隐私权案件:Zoom一度成为2020年最受欢迎的视频会议平台,但它也被指控侵犯用户的隐私权。

该案件让人们对于在线平台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权问题产生了更为关注。

3. TikTok在美国面临的版权诉讼:2020年,短视频平台TikTok在美国遭到多起版权诉讼的困扰。

与此同时,TikTok也努力加强与音乐版权拥有者的合作,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问题。

4. 索尼音乐娱乐诉扎克伯格案件:2020年,索尼音乐娱乐起诉Facebook的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指控其未经许可使用索尼音乐娱乐的音乐作品。

这一案件引发了有关版权侵权和数字平台责任的重大争议。

5. 瑞博案:瑞博公司(Rubicon)是全球领先的广告技术公司,2020年,他们起诉Google,指控其在广告交易中采取了欺诈性行为。

这一案件对于在线广告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6. 特斯拉诉沃尔玛:特斯拉在2020年起诉沃尔玛,指控其多个分销中心的太阳能设备引发了火灾,导致特斯拉的知识产权和商誉遭受损害。

这一案件引发了对于太阳能技术和产品质量的关注。

7. 《步步惊心》版权纠纷:2020年,作家桐华和北京影院起诉了影视公司米未传媒,声称该公司未经授权制作了《步步惊心》电视剧。

这一案件引发了有关作品改编权的争议。

8. 花椒直播版权纠纷:直播平台花椒在2020年与腾讯在版权问题上产生争议,并被指控未经许可播放腾讯音乐旗下的歌曲。

这一案件引发了对于在线直播平台与音乐版权之间关系的关注。

9. 微软与美国政府合作打击网络犯罪:2020年,微软与美国政府合作,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特别是涉及假冒微软品牌和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

这一合作标志着科技公司与政府合作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进展。

涉外著名法律案例分析(3篇)

涉外著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双方争议尤为激烈。

本案例选取了中美贸易战中的一起知识产权争议案,旨在分析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场、争议焦点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制药研发。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制药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拥有一项关于新型抗癌药物的技术专利,并在我国申请了专利保护。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美国市场销售了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药品,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后,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同时,甲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申诉,要求禁止乙公司在美国市场销售侵权产品。

三、争议焦点1. 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甲公司主张,其专利在我国得到有效保护,乙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权侵犯其知识产权。

而乙公司认为,我国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原则限制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

2. 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甲公司认为,乙公司销售的产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构成侵权。

乙公司则辩称,其产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侵权。

3. 知识产权赔偿金额: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与其侵权行为不符。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我国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甲公司在我国申请的专利,在地域上受到保护。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美国市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

因此,甲公司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2. 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侵权判定应综合考虑专利技术特征、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等因素。

在本案中,乙公司销售的产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足以认定乙公司构成侵权。

案例中美知识产权

案例中美知识产权

案例中美知识产权
中美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涉及到专利、商标和版权等方面,以下是近年来中美知识产权相关的几个案例。

1.中美贸易战中的知识产权纠纷:自2024年起,中美贸易纠纷升级为贸易战,其中也包括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争端。

双方就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多次交锋。

例如,美国指责中国侵犯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涉及到中国的强制技术转让政策和侵权行为。

这引发了中美之间一系列的贸易战,双方互相征收关税,对彼此的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

2.中美专利纠纷案:中美之间的专利纠纷也在不断增加。

例如,2024年,美国微软公司向中国华为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后者侵犯了其在3G和4G通信技术方面的专利权。

华为则回应称,自己具有完全合法的技术和专利,并表示将会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行动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个案例引起了全球对中美专利争端的关注,也反映了双方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矛盾。

4. 中美版权保护案:版权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美之间也有一些版权纠纷。

例如,2024年,中国短视频平台TikTok在美国市场受到版权侵犯指控。

一些美国音乐制作人指控TikTok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们的音乐作品。

随后,TikTok与该音乐制作人达成了和解,同意为他们的音乐提供版权保护。

这个案例表明了在数字化时代,版权保护变得更加困难,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相关问题。

综上所述,中美知识产权案例涵盖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等多个方面。

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纠纷不断增加,需要通过合作和对话来解决问
题。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也将成为中美关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争端解决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争端解决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争端解决案例分析简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争端解决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多个案例为例,分析国际合作和争端解决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和效果。

案例一:美国与中国的知识产权合作美国与中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之一,知识产权合作对于两国之间的经贸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一些中国公司被指控侵犯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引起了贸易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两国政府需要开展合作,以达成互惠互利的解决方案。

通过国际合作,双方可以分享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佳实践,并制定更加公平和透明的法律政策,以扩大经济合作。

案例二: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旨在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供了一种争端解决机制,旨在帮助国家通过和解或仲裁解决知识产权争端。

例如,WIPO的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中心为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了一个中立的平台,帮助解决跨境知识产权争议,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

案例三:国际合作案例研究:TRIPS协议TRIPS(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一个知识产权协议,旨在在国际间建立一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

由于这个协议的实施,各个成员国之间的知识产权合作得到提升,侵权行为得到打击。

例如,TRIPS协议为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了有效的补救措施,对侵权行为进行了规范,并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制执行机构。

结论:以上案例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争端解决对于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至关重要。

国际合作能够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佳实践的分享,而争端解决机制则能够提供一个公正和中立的平台帮助解决纠纷。

通过这些合作和解决方法,国际社会可以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力,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促进经济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案例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案例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案例作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之一,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合作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科技进步和全球化的推进,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合作成为推进创新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介绍几个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案例,以展示各国在这方面的合作成果和经验。

一、中国与美国的合作案例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国和美国一直是重要的合作伙伴。

两国政府及商界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进展。

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是中美双边合作机制的建立。

双方通过建立高级别对话机制,就知识产权保护等重要问题展开深入合作。

此外,中美还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合作,加强司法保护和知识产权执法的合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

二、日本与韩国的合作案例日本和韩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也非常密切。

两国政府通过签署双边合作协议,建立了长期合作机制。

双方通过举办知识产权研讨会、交换人员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和经验分享。

此外,日本和韩国还在法律和监管方面进行合作,共同制定并执行知识产权相关法规,为双方企业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

三、欧盟与澳大利亚的合作案例欧盟与澳大利亚之间的知识产权合作也非常活跃。

双方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建立了完善的合作机制。

欧盟和澳大利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互相提供支持和帮助,共同应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挑战。

双方还积极推动执法合作,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四、新兴国家之间的合作案例除了先进国家之间的合作外,新兴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合作也越来越重要。

例如,中国和巴西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逐渐加强。

两国政府共同签署合作协议,通过加强交流,提高合作水平。

双方还分享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佳实践,以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总结: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国际合作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

各国之间的信息共享、技术交流以及法律合作,有力地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

同时,这些合作案例也证明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是有益的,不论是双边合作还是多边合作,都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强大的支持和保障。

中美法律案例(3篇)

中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中美两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既有共同利益,也存在分歧。

本案例以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异同。

二、案例介绍1. 案例一:中国华为与美国谷歌的知识产权纠纷华为是全球领先的通信设备制造商,其在美国市场面临着谷歌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

谷歌认为,华为侵犯了其持有的移动操作系统Android的专利权,要求华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该案在中国和美国均引起了广泛关注。

2. 案例二:美国苹果公司与中国的知识产权纠纷苹果公司是全球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其在中国市场面临着知识产权侵权指控。

中国厂商认为,苹果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要求苹果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该案在中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中国华为与美国谷歌的知识产权纠纷(1)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异在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对被告的侵权行为采取严格的审查标准。

而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审查标准相对宽松。

(2)案例启示本案表明,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我国应借鉴美国等国的先进经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提高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的审查标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2. 案例二:美国苹果公司与中国的知识产权纠纷(1)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分歧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既有合作,也存在分歧。

在合作方面,两国签署了《中美知识产权协定》,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在分歧方面,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执法力度等方面存在差异。

(2)案例启示本案表明,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合作与分歧。

我国应加强与美国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制定,同时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网络版权侵权案例分析

网络版权侵权案例分析

网络版权侵权案例分析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版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网络版权侵权案例层出不穷,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挑战。

本文将分析几个典型的网络版权侵权案例,以期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认识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要性。

案例一:音乐盗版在互联网上,音乐盗版是最常见的版权侵权问题之一。

经常有人将原创音乐上传至各个网络平台,供他人免费下载,从而侵犯了音乐制作人的版权。

例如,某音乐人创作了一首热门歌曲,并在音乐平台上正式发布,但很快就发现该歌曲被一些不法分子下载并修改后重新上传到其他平台,进而获得了不当的经济利益。

解决方法:针对音乐盗版问题,版权持有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可以加强技术手段,使用数字水印等技术保护原创音乐不被非法下载。

其次,加强法律监管和打击力度,对盗版行为进行处罚和惩罚。

最后,提高公众版权意识,通过宣传和教育普及版权知识,引导人们尊重原创作品。

案例二:影视作品盗播影视作品也是受网络版权侵权影响最严重的领域之一。

某电影制片公司在影院上映的电影很快就被不法分子录制并上传至各大视频网站,供用户免费观看,导致制片公司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解决方法:为了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制片公司可以与相关平台合作,加强版权控制,及时删除和屏蔽盗播视频。

同时,可以加强技术手段,采用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和加密技术,使盗播变得更加困难。

另外,制片公司应积极配合法律部门,在发现盗播行为时立即报警并提起诉讼,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案例三:文字抄袭除了音乐和影视作品,文字作品也常常遭受网络版权侵权的问题。

某作家创作并发表了一篇备受欢迎的文章,但很快发现该文章被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在其他网络平台上,侵犯了自己的版权。

解决方法:为避免文字抄袭问题,作家可以加强自我保护。

首先,可以在发表之前进行版权登记,以便在发生侵权时可以依法维权。

其次,加强网络监控,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应对抄袭行为。

最后,提高公众意识,加强版权教育,减少文字抄袭现象。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解析揭示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难题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解析揭示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难题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解析揭示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难题知识产权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原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对知识产权进行非法使用、复制、传播或篡改等侵害行为。

在网络时代,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普及,版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困境。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系列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深入解析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难题。

一、案例一:网上盗版小说泛滥随着电子书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用户倾向于在网上阅读小说。

然而,网络上却存在大量盗版小说,侵权行为司空见惯。

例如,某作家刚发表的小说很快就被不法分子非法复制并以盗版形式发布在各大网站上。

作者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而版权保护机构又难以有效追诉和停止侵权行为。

二、案例二:音乐盗版与版权保护音乐盗版一直是互联网时代的难题之一。

在网络音乐平台上,用户可以轻松上传和下载各种音乐,这导致了大量的音乐盗版行为。

例如,某位歌手发布新专辑后不久,其音乐便被无数用户在各大平台上非法分享。

这不仅导致歌手的收入受到损失,也使得版权保护困难重重。

三、案例三:影视侵权与网络平台责任在网络时代,影视作品仍然是受到大规模盗版侵权行为的对象。

各大视频平台充斥着未经授权的电影、电视剧资源。

尽管版权保护机构与影视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打击侵权,但在如此庞大的网络平台上实施版权保护却是非常困难的。

四、案例四:软件侵权带来的经济损失在网络时代中,软件成为了人们生活和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软件侵权问题也不容忽视。

盗版软件、破解软件等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给软件开发商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尽管这些软件侵权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制止和追责却较为棘手。

五、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难题上述案例只是网络时代版权保护面临的众多难题之一。

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匿名性和跨境特性: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常常由匿名的侵权者进行,且侵权行为可以轻易跨越国界进行,给版权保护带来巨大困难。

2. 审查和监管成本: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无法进行完全的审查和监管,导致侵权内容难以及时删除,版权保护只能靠抽查和投诉。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及其启示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及其启示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及其启示知识产权法论文武莉娟201052311068法律硕士(法学)律方面探索争端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给出减少中美知识产权摩擦,促进双边关系和谐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简介中美知识产权的纠纷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1989—1996年剧烈动荡的中美关系中急速展开,以三次冲突起始,又以三次合作结束。

1988及1989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均将中国列入了“重点观察国家”。

1991年4月26日,美国又以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为由进行“特别301”调查,最终签署了《中美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谅解备忘录》。

备忘录规定,自签订之日起,美国终止对中国的“特殊301调查”,并取消把中国指定为重点国家。

这是中美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第一次争端,也是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序幕。

第二次知识产权争端的焦点是盗版问题。

1994年6月,美国认为中国在实施立法方面很不力,并且实质上也没有保护著作权作品的立法,盗版严重,以音像制品盗版和计算机软件盗版问题再次把中国列入“重点国家”名单,重新对中国发起“特殊301调查”。

经历了报复与反报复之后,双方又在北京恢复谈判,并在l995年2月26日深夜草签了《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协议由双方换函和“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组成。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签署事隔仅一年,中美知识产权纠纷再次成为两国贸易关系的热点。

1996年4月30日,中国再次被美方列为“301条款”重点国家,而且是该年度唯一的“重点国家”。

经过几轮谈判,最终美国许诺把中国从“特殊301重点国家名单”上撤出,且不实施拟进行的报复,并且在1997年到2002年期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这几年中没有一年将中国升格为最高级别的“重点国家”或次之的“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开始通过鼓励而不是施压来促使中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然而,这种平静状况并未持续多久。

从2004年开始,美国商业界对中国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开始流露出更多不满,美国利用“337条款”对我国出口到美国的相关产品展开的立案、调查呈现出上升趋势。

中美法律比较的小案例(3篇)

中美法律比较的小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美两国在经贸、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

在这个过程中,知识产权问题成为了中美关系中的重要议题。

本文以一起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对中美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异同进行探讨。

二、案例概述2018年,美国一家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在中国市场推出了一款智能手表。

该手表具备心率监测、运动追踪等功能,受到了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在产品上市后不久,我国一家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发现美国公司的智能手表侵犯了其多项专利权。

于是,中国企业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中美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异同1. 专利制度(1)美国专利制度美国专利制度以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为主。

实用新型专利主要保护具有新颖性、实用性的产品或方法,发明专利则保护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

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

(2)中国专利制度中国专利制度同样以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为主。

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与美国类似。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为10年。

2. 侵权判定(1)美国侵权判定美国在侵权判定方面,主要采用“实质等同”原则。

即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实质上相同或等效,则构成侵权。

(2)中国侵权判定中国侵权判定主要采用“相同或等同”原则。

与美国的“实质等同”原则相比,中国的“相同或等同”原则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更为严格。

3. 赔偿标准(1)美国赔偿标准美国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方面,主要采用“合理赔偿”原则。

即根据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2)中国赔偿标准中国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方面,主要采用“赔偿损失”原则。

赔偿金额的确定主要依据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等因素。

四、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美国公司的智能手表被中国企业指控侵犯多项专利权。

中美知识产权案显国际著作权和贸易法灵活性

中美知识产权案显国际著作权和贸易法灵活性

句 对 内容 已被 确认 违法 的作 品 ( 包括 整体 上未 获通过 的作品 以及编辑 本通 过 了内容审 查但 原本 中被删 除的 部
分 ,如果被删 除的部分仍然可 以构成作 品)拒 绝了著作 权 保护 ,与T P 协定并入 的 《 RI S 伯尔尼公约》 (9 1 1 7 )第5
( )条 不 符 。对 于 从 未 提 交 内 容 审 查 的作 品 、等 待 内 容 1
个 强制性顺序 :首先 ,转交给社会公益机构或有偿转让 给权 利人 ;其次 ,去掉 侵权 特征 后拍 卖 ;最 后 ,销 毁 。
美 国认 为 , 对 于 某 些 产 品 而 言 , 这 种 顺 序 造 成 海 关 不 能 直接 销 毁 侵 权 货 物 ,违 反 了T P 协 定 关 于 各 成 员 至 少 赋 RI S
中美知识 产权案 显 国 际著 作 权 和 贸 易法 灵 活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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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 知识产权 保护 和执行 案是 第一 个涉及 T P 协 RI S
定执行条 款和 国 内刑法 的案件 。 中国在该 案 中获得 了重 要胜 利 ,该 案裁决对 于 知识产 权领域 的执 法也 会产生 深

违法 ,一旦法律或 其他机 构确认 侵权 作品本身违法 ,法 院
可 终 止 诉 讼 ,根 据有 关法 律 制 裁 侵 权者 。
海关措施败诉条款无实际意义
关于 海 关措 施 ,美 国 指 控 《 知识 产权 海 关 保 护条 例》 、 知识 产权 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以及海关总署 的一 项公告 ,指控 中国海关在处置没收的侵权货物时存在
远影响。
护。但是 ,一旦 内容被确认违法 ,中国可 以对 内容不合法 的作品限制有关经济权利 ( 例如复制 、发行等 ,目的是 防 止 内容不合法作 品对公共利益 的侵 害)。并且 ,此种决定

著作权经典案例

著作权经典案例

著作权经典案例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版权和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

在现代社会中,著作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它关系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关系到文化产业的发展。

著作权的案例也是非常丰富多样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第一,美国《超人》案件。

1938年,《超人》第一次出现在《动作漫画》上,作者是杰瑞·西格尔和乔·舒斯特。

但是,他们很快就发现,他们的作品被侵权了。

他们发现,他们的作品被一家报纸连载了,而且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

于是,他们起诉了侵权者。

最终,法院判决侵权者赔偿了西格尔和舒斯特,并且停止了侵权行为。

这个案例成为了美国著作权保护的一个经典案例。

第二,中国《三国演义》案件。

《三国演义》是中国古代的一部文学巨著,作者是罗贯中。

在《三国演义》的创作过程中,罗贯中受到了很多启发,但是他也受到了很多抄袭。

有一次,他发现,一位作家抄袭了他的作品,并且出版了一本书。

罗贯中起诉了这位作家,最终,法院判决了这位作家侵权,并赔偿了罗贯中。

这个案例成为了中国古代著作权保护的一个经典案例。

第三,日本《名侦探柯南》案件。

《名侦探柯南》是日本的一部漫画作品,作者是青山刚昌。

在创作过程中,青山刚昌也遭遇了侵权问题。

有一次,他发现,一家出版社未经授权就出版了他的作品,并且获利颇丰。

青山刚昌起诉了这家出版社,最终,法院判决了这家出版社侵权,并赔偿了青山刚昌。

这个案例成为了日本漫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一个经典案例。

以上就是一些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著作权是需要得到保护的,任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同时,著作权的保护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只有法律的支持,著作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希望这些经典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也希望大家能够更加重视著作权的保护,共同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

“中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比较研究近年来,中美两国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上的比较研究备受关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尊重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允许被授权人在一定范围内对作品进行利用。

本文将就中美两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一、中美合理使用制度的定义中美两国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定义有所不同。

中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明确地规定了合理使用的狭义和广义含义。

合理使用狭义上指著作权法授权行为以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利用行为或未达成许可协议的行为,但符合法定例外的情形。

合理使用广义上则含义更为宽泛,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法例外规定的情形。

而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则没有明确的法定规定,而是基于裁判实践和通常做法所形成的经验性原则。

二、中美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1. 中美的应用场景不同中国的合理使用范围主要是指学术研究、教育、新闻报导、公共利益等目的,而在美国则更多地涉及文化、艺术、政治等各个领域。

2. 中美的限制性条款不同在合理使用的限制条款设置上,中美两国也有差别。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利用内容应当合理,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利用行为不应影响著作品的正当使用和市场利益。

而美国著作权法则是不直接规定合理使用的限制,而是留给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的裁量权。

三、中美合理使用制度的案例比较1. 《哈利·波特》案件在《哈利·波特》一案中,中国法院判定了教授此书有违反著作权意识,最终追究其民事责任;而在美国,教授们则借助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合理地利用了书中某些部分进行学术探讨。

2. 谷歌图书馆案件在谷歌图书馆案件中,美国法院判定谷歌基于合理使用制度可复制和展示部分图书内容;而在中国,谷歌图书馆的行径则被认为侵犯了中国的著作权法。

3. 《侵权行为》电影案件在这一案件中,中国法院认为该电影是对原著作品的盗版,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使用,而美国则认为是针对原作的“转化”。

中美涉外法律案件分析(3篇)

中美涉外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美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涉外法律案件也随之增多。

本文以一起中美涉外法律案件为例,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解决路径以及启示,旨在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美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软件开发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负责为原告开发一款手机应用程序,并保证该应用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完成软件开发任务,且应用程序存在多项缺陷。

原告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效力如何?2. 违约责任问题:被告是否构成违约,若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责任?3. 管辖权问题:我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应受理本案?三、案件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双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按照约定完成软件开发任务,且应用程序存在多项缺陷,已构成违约。

因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3. 管辖权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我国,故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四、解决路径1. 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按照约定完成软件开发任务。

2. 被告应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应用程序存在的缺陷。

3. 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启示1. 企业在签订涉外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由中美知识产权案看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

由中美知识产权案看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

由中美知识产权案看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作者:付雪晴来源:《科技视界》 2014年第19期付雪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北京 100070)【摘要】自2007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件发生以来,我国有关《著作权法》的相关修订一直备受多方关注,此案也推动了推动了我国司法工作的新发展,在立法技术方面对我国今后的相关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后,我国一直密切关注国际著作权法的新动向,2013年时我国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实施及执法方面进行了修改,以求得使《著作权法》能更好的保护著作权的行使,让我国著作权执法更加有力,发挥最大的效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著作权法;中美知识产权争端1中美知识产权案案情介绍1.1 中美知识产权案案情始末2007年时,美国就中国的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准入问题和知识产权的执法问题进行了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要求中国政府与其就该问题进行磋商。

这是中国加入WTO后首次被美国提出的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有关的纠纷。

中美知识产权的WTO争端中的四个主要争论焦点分别是:(1)中国打击盗版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处罚标准;(2)对于中国海关将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进行处理的条例规定;(3)关于在中国文化产品的版权保护相关问题的市场准入标准。

在本案件中,关于著作权法的相关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1.2 专家组裁判结果在历经13个多月的审理之后,在2009年初,WTO的专家组公布出了该案件的裁决报告,专家组的裁决报告中认为:(1)TRIPS协议的第59条的规定不适用本案件中针对出口货物的中国海关措施的相关争议,对于美国提出的中国海关违反TRIPS协议的措施,专家组予以驳回;(2)对于美国提出的中国的“刑事门槛”不符合TRIPS第61条的原则,专家组也予以驳回;(3)认为中国的《著作权法》中的第4条第1款违背了TRIPS协议第9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以及该项条款所纳入的《伯尔尼公约》中的第5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也和TRIPS第41条第1款协议下的义务不一致。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案例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案例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案例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几个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际合作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中美两国作为全球两大经济体,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一直是双方关系的重点内容。

2019年,中美签署了《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通过加强合作,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盗版行为,维护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该协议主要包括信息共享、案件协作、技术交流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加强跨国知识产权案件的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等方面的合作,有效打击了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了创新者的权益。

案例二: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欧盟是全球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参与者,致力于在国际层面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化和协调。

欧盟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加强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例如,欧盟与中国签署了《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共同保护了彼此的地理标志产品,并鼓励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知与购买。

这一合作案例展示了欧盟能够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促进本国特色产品的国际化发展。

案例三:WIPO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致力于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WIPO通过组织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制定和实施。

例如,WIPO发起了“知识产权与健康计划”,旨在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医药领域的创新和可及性。

该计划引领了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对于推动医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可以看出,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国际合作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盗版行为,维护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全球化进程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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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美两国最近案例看网络著作权2014年的上半年尤其是六月份,美国和中国均发生了网络著作权的热点案件和纠纷,在网络界、版权界乃至全社会均产生了很大影响。

这些案件和纠纷包括2014年6月25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网络电视服务公司Aereo利用微型天线收集广播电视信号将节目通过网络传播给付费用户的行为违反了美国版权法;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3日就央视国际状告土豆网侵权案等一批热点案件举行典型案例通报会,其中包括上海全土豆公司因旗下土豆网擅自提供热门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点播服务,被判赔偿央视国际经济损失24.8万元;今日头条遭到中国多家媒体的质疑,其中6月24日,搜狐公司宣布对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2014年4月中旬,中国有关部门下发通知,要求中国内地的部分视频网站停止播放四大热门美剧,包括《生活大爆炸》、《傲骨贤妻》、《海军罪案调查处》以及《律师本色》。

在互联网产业均较发达和繁荣的中美两国,版权的纠纷肯定主要表现在互联网上的版权纠纷。

一方面,权利持有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甚至政府在利益纠纷上寻求平衡,另一方面、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产生可能会打破暂时的平衡,各方需要进行新的博弈和平衡。

最近的案件说明美国对网络著作权的难点是应付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挑战,而中国的情况似乎更为复杂:一方面中国法院还在梳理确定网络版权的基本规则,但最近案件表明中国法院也日臻成熟,同时中国需要应付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挑战。

另外,中国行政机关在网络著作权案件中扮演一定角色,增加了这种博弈的复杂性。

美国Aereo案件虽已裁定,但更多新技术的博弈和平衡还未定论2014年6月25日,美国最高法院最终以6-3投票比例判决裁定网络电视服务公司Aereo利用微型天线收集广播电视信号将节目通过网络传播给付费用户的行为违反了版权法。

在此次诉讼中获胜的原告包括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美国国家广播公司(NBC)、迪士尼旗下的美国广播公司(ABC),以及21世纪福克斯旗下的福克斯(Fox)电视网。

通过Aereo的服务,用户每月通常只需要花费8~12美元,就能让用户在移动终端观看或者下载广播电视节目。

Aereo将电视信号录在其服务器里特定用户的文件夹里,当订阅者想观看直播节目或录制节目时,Aereo会临时给该订阅者一根天线,通过互联网将节目传输到订阅者的便携式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机或其他设备上。

天线只能由一个订阅者在一个时间使用。

Aereo表示,与在家观看的形式很相似,用户使用自己的天线免费观看无线广播节目。

Aereo未向广播电视公司支付转播费。

本案的要点是Aereo提供服务的技术方式是否构成了内容受版权法保护的“公开表演”。

首先,关于这种方式是否属于表演,法院认为Aereo并不仅仅是一个使得订购用户能够进行选择、录存和传输表演作品的技术设备的提供商,而从功能上看更像是一个有限电视服务商,所以应该是提供表演。

至于是否是公开表演,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美国版权法的规定,不难认定是公开表演(根据美国版权法,公开表演是指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送、使公众能够在同时或异时、同地或异地接收该作品的表演)。

因此,很明显,电视服务商提供服务是需要版权许可的,Aereo的服务是违反美国版权法的。

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定,让传统电视广播公司和有线电视网松了一口气,但通过网络而非传统有线电视运营商观看节目的消费者感到失望,当然,该裁决为传统电视公司的互联网竞争对手(如Aereo)提供替代方案增加了难度,令人们对Aereo的未来产生质疑。

但法院并没有将类似新技术服务一律认定非法,且法院特意将Aereo服务区别于更为广泛的云计算服务。

法院指出,Aereo服务用户与涉案表演作品之间没有在先关系,即用户并不拥有表演作品的权利。

法院还指出本裁定专注于与电视运营商服务实质上功能近似的服务,要解决的问题是作品传输问题而不是作品拷贝件的分发(也就是说是流媒体问题,而不是下载问题)。

本裁定并不适用于那些除版权作品的传输之外的付费服务,如远程内容的储存服务。

总之,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暂时解决了Aereo类似的流媒体服务问题,但更多的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问题仍然等待解决。

中国法院处理网络著作权案件中处理各方平衡关系日臻成熟随着网络著作权相关法规的完善及中国法院处理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经验增多,最近发生的在中国的网络著作权法院判决显示出中国法院处理该类案件日臻成熟,已能很好处理各方利益的平衡。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就央视国际状告土豆网侵权案等一批热点案件举行典型案例通报会。

其中,土豆网擅自提供热门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点播服务因为被侵权作品的知名度被关注。

美食类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由央视摄制,2012年5月开播后引发强烈社会反响。

央视国际随后发现土豆网在节目播出期间未经许可提供在线点播服务,并于2012年8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3年12月31日作出)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全土豆公司未经授权于作品热播期内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是典型的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全土豆公司辩称其提供存储空间服务,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有关实际上传者的信息属于其自行掌控和管理范围之内,理应由其举证,其自行删除原始数据导致该事实无法查明,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据此判决全土豆公司赔偿央视网络公司经济损失24万元,合理费用8000元。

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将促进各互联网视频提供者的自律和行业管理,对日益多发的互联网视频侵权案件有警示作用。

随着移动技术的发展,通过手机看视频越来越来越频繁。

2014年3月份审理的一起涉及手机视频业务案例很好地反映了法院能有效处理类似案件。

在中影寰亚公司诉优酷网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中影寰亚公司是电影《伊莎贝拉》的著作权所有者,其授权优酷网通过电脑网络端向个人用户提供影片播放,但不包括其他终端(如手机移动端)。

中影寰亚发现,用户可以通过一家互联网中间服务商在手机上观看授权电影《伊莎贝拉》。

中影寰亚控告其构成著作权侵权。

鉴于优酷系获得授权播放该影片,而第三方网络服务提供者优度公司仅提供链接服务,故一审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本案还提及另外一个第三方网络服务者,该服务商提供播放软件的存储和下载,也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中影寰亚就此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优度公司仅系链接服务的提供者,在被链网站“优酷网”系经中影寰亚公司许可合法播放涉案电影的情况下,优度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故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不构成侵权的判决。

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优酷网播放该影片是经授权的,由于优酷网播放该影片是合法的,因此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无法知晓其影片播放是非法的,故此法院维持了这一解释。

中国拥有全球最庞大的互联网用户群体,网民人数已突破6.18亿。

中国的网络问题日趋突出,中国各级法院逐渐成为权利持有者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新战场。

各种问题与纠纷将通过技术、市场、法律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得到解决。

权利持有者将继续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压,以扩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失责任范围。

在一定程度上,司法判决将受到技术平行发展的影响。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改进,权利持有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乃至网络用户将具备鉴别、监测、控制数字内容的能力。

随着新技术的推广普及与商品化发展,各级法院与立法机关将逐步掌握如何在公众获得网络内容的权利、权利持有者检测侵权行为的责任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控制网络内容的责任这三者之间达成平衡。

中国新技术和商业模式带来挑战不断发生号称“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是新闻的搬运工。

”的今日头条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是先抓取并完成一连串的整理、分类、排名、推送至手机客户端(除非权利人提出异议才会删除)。

由于业务增长让今日头条获得了1亿美元的融资,估值超过5亿美元,因此,也广受生产新闻的媒体网站和权利人的广泛质疑,今日头条成为近日多家媒体的名符其实的头条。

6月24日,搜狐公司宣布对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据报道,搜狐认为今日头条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转码。

即直接抓取复制使用搜狐网、搜狐网手机版以及搜狐新闻客户端里的文章、图片。

其展示方式为“转码”,即抓取第三方的新闻页面的内容,将内容转换成XML存放于自己服务器上,用户浏览新闻时将XML内容通过APP渲染成新闻页面呈现给用户。

据介绍,在近期经过媒体的大规模报道之后,今日头条迫于压力停止了对搜狐内容的转码侵权。

第二种是深度链接。

搜狐称,停止转码后今日头条对搜狐的版权内容侵权采取了更为隐蔽的“深度链接”形式,即采用APP内置的浏览器框架嵌套显示第三方的新闻页面,还在其移动端软件的网页上端设置原文链接地址。

同时,今日头条在页面上增加自己的推广内容、评论内容等。

今日头条公开称自己为搜索引擎,所以可以转码和深度链接。

搜狐方面则驳斥到:“根据搜索引擎的Robots 协议,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抓取内容,但今日头条从未如搜索引擎般公布其机器人User-Agent,导致搜狐无法屏蔽对方的抓取侵权。

而且,今日头条在第三方内容源上私自嵌套“相关阅读”与“评论”等内容与控件,用他人内容引导用户在自己入口进行下一步的阅读,导致用户无法延续在原来内容路径上的阅读。

与搜索引擎的“导流”行为截然不同。

由于今日头条早期对第三人网站新闻进行转码,其涉嫌侵权可能性较大,但至于深度链接是否一定构成著作权侵权或者反不正当竞争,可能有更多争议空间。

另外,今日头条案件中可能还涉及一个著作权法基本问题,即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一般而言,今日头条涉及的新闻可能涉及多种类型新闻和作品,而这些时事新闻之外的作品应该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同时,根据多家媒体投诉,中国国家版权局也对今日头条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如一个著作权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由于“今日头条”案件影响力大,国家版权局直接受理该案。

由于目前民事诉讼和行政机关调查均在进行中,我们无法得知法院和版权行政机关对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的看法,这种不断出现的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也考验中国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著作权相关方平衡关系的把握。

中国行政机关某些时候似乎也成为博弈一方,且有些不透明的政策使得博弈关系更复杂2014年4月中旬,根据中国有关部门的通知,中国内地部分视频网站停止播放四大热门美剧,包括《生活大爆炸》、《傲骨贤妻》、《海军罪案调查处》以及《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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