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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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交通参阅2018-03-16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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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必要性

(一)现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暴露的问题要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现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法律法规授权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由其所属的专业局(处、所)各执其法的分散执法模式。

一是机构林立,人员编制矛盾突出。

二是执法力量分散,难以形成管理合力。

三是机构性质定位不合理。

四是执法经费缺乏保障。

五是公路“三乱”时有发生。

公路“三乱”问题与存在多支执法队伍、执法体制不顺缺乏执法保障有深层次的关联性。

对分散型执法体制进行改革调整,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

法体制成为大势所趋。

(二)国家层面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政策部署和要求。

1.《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1996)。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2002)。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02)。

4. 2010年后国家层面的相关文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

《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2013)

《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2014)

5.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交通运输列为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重点领域(201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进综合执法”。

6.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6)

积极推进包括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基本做到“行政职能由行政机关承担,执法职能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市场经营业务由企业承担”。

(三)改革经验表明,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是解决问题的出路。

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践探索

(一)总体情况。

重庆、广东;福建、河南、桂林改革试点省份

江苏、西藏、四川、浙江、北京等地也对综合执法改革进行了探索和试点。

(二)主要模式。

三种模式:

一是部门内部小综合型;

在交通运输部门内部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等部分领域中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的模式。

北京市、江苏省、河南省。

1.北京市

成立了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全市公共交通、公路及水路交通行业的综合执法工作,相对集中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

但路政没有纳入综合行政执法。

2.江苏省

一是推进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试点。

二是推进乡镇交管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3.河南省将分散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以及省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各级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二是部门内部大综合型;

在交通运输部门内部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等领域的大部分乃至全部领域中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的模式。

广东、福建、西藏。

1.广东省

①机构设置:“x xx交通厅、局(委)综合行政执法局

②执法主体:以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

③执法职能:统一行使辖区内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职能

④人员编制: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⑤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福建省

2010年9月,印发《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

2010年12月30日,全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全面启动

①省级设总队。

②设区市设支队。

③县(市、区)设大队。

④三大港口设立港航综合执法支队。

⑤设立超限运输检测站和公路检查站。

3.西藏自治区

2011年2月25日,根据《关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批复》,西藏整合了原来公路、水路交通执法部门的执法权,成立了西藏自治区交通综合执法总队。

西藏自治区交通综合执法总队是隶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

三是跨部门综合型。

跨部门综合型指除了将交通运输部门内部的公路、水路等领域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职能予以整合外,还将公安交警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能等,也一并整合交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的模式。

重庆市是跨部门综合型的代表。

重庆:

第一阶段:高速公路综合执法

第二阶段:区县交通综合执法

第三阶段:全市交通综合执法

(三)两批改革试点情况分析。

1.改革的主要做法。

一是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重庆市:设交通执法总队,副厅级。

广东省: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福建省:省级设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河南省:省厅路政管理处更名为行政执法局,副厅级。

二是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编制和经费。

重庆市:统一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广东省:全部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福建省:参公事业单位。

河南省: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统一管理。

三是整合行业内专业管理机构执法职能。

按照决策职能和监督处罚职能适当分离的原则,各试点省市把分散在各级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航道管理、港口管理地方海事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能整合,交由新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承担。

四是明确各层级综合执法机构职责分工。

重庆市:垂直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垂直管理为主。

广东省、河南省:全部属地化,执法重心下移。

福建省:属地管理与垂直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

2.综合执法运行效果:

一是避免了多头执法。

把“几个大盖帽合为一个大盖帽”,“一次行为行使多项执法职能”。

二是降低了执法成本。

组建综合执法机构,整合分散在不同执法门类的执法资源,切实解决了机构臃肿、职责交叉、资源分散的问题。执法机构和编制得到精简,执法成本大幅度降低。

三是提高了执法效能。

破除了执法职能单一的束缚,解决了因多头管理、程序复杂导致的协作难、处理慢等问题,综合执法体制的统一调度、机动灵活、集中力量的优势得到充分体现。

四是规范了执法队伍。

从机构改革层面彻底解决了机构性质、人员编制、执法经费和人员素质等问题,为执法队伍步入良险发展轨道打下了坚实基础。

3.改革取得的主要经验: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是顺利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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