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福生科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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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湖南证监局在对万福生科进行常规稽查时,从该公司银行流水中查了资金流向,对照后发现虚增收入等涉嫌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发现,在上市的当年,万福生科虚增收入2.8亿元,虚增净利润5913万元,成为其近5年中财务造假最严重的一年。而在证监局一次常规稽查中就发现的问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发行上市审计和2011年年度报告的审计中均没有发现该问题——作为万福生科的审计机构,中磊所对其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就让我们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勤勉尽责产生了疑问。1.审计失败,一般是指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财务报表有虚假不实情况,却仍发表不恰当的意见。审计失败可能来自于错误或舞弊,或两者兼而有之。我国会计职业界有一种观点,即使审计出现失败,但会计师如果已尽应有职业关注,就应当予以免责,判断会计师是否已尽职业关注的标准是独立审计准则。而在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对万福生科的审计中,证监会认定其“未勤勉尽责,审计程序缺失”而被撤销证券服务业务,按照证券法第223条,拟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没收138万收入,处以2倍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许可。对于签字会计师处以13万元罚款,终身市场禁入。
2.我国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要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但是独立审计准则是在法律上的规定,具有一定是局限性,在执行具体审计的时候有可能并不完全适用。仅仅根据一个一成不变的规定可能并无法获得所需要的证据。这就导致了可能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却出现审计失败。在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对万福生科的审计中就有可能是出现了这个问题,万福生科造假作案手法隐蔽,资金链条长,时间跨度大,万福生科的预付账款异常是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重要线索,虽然在审计中会计师也发现这个问题,但是由于在审计的时候面有近亿元是预付设备款,而该公司当时刚上市,预付设备款较多也属正常,预付采购款直至2011年末仍很少。到监管部门2012年8月进场检查时,万福生科的预付采购款已经高达2亿多元,出现了明显异常,一下子就引起了监管人员的高度关注。所以,如何使会计师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更加灵活的运用准则进行审计也是我们该研究的一个问题。
3.在发生了万福生科财务造假事件之后,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受到了证监会的处罚,其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而就在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现场调查基本结束之际,就有传言称,陷入舆论漩涡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正在为并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做准备,事务所的金蝉脱壳躲避处罚似乎已经成为惯例。从实际处罚的情况来看,对会计师的惩处,行政责任偏多,但缺乏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追究。在万福生科事件中,签字会计师受到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这在历史上已经是最严厉的处罚,这明显威慑力并不足够。
要从根本上杜绝会计师事务所帮助企业造假,就既要加大对失信主体的处罚力度,又要追究合伙制度产生的连带责任,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控,减少利益冲动。
1.如何避免审计失败:我们知道审计失败可能来自于错误或舞弊,或两者兼而有之。前
者是由于会计师自身技术水平的限制,使得会计师没办法从财务报表等资料中发现问题,关键就是要审计人员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后者是由于审计人员受到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在发现了问题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不予披露,这与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有相当密切的关系。重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坚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这些对避免审计失败的发生有很大的作用。
2.灵活运用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拟订,报财政部批准后施行。这种准则制定的模式会导致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出现“合法却不合理,合理却不合法”的情况。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程序时要严格遵循审计准则,会导致“审计过度”与“审计不足”。我觉得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的时候更多应该是遵循审计准则的精神,而不是太过于具体的条文规定。实质重于形式不仅仅适用于会计,也同样适用于审计中。灵活的运用准则让审计人员可以运用自己的职业判断收集到充分的审计证据,得出更加准确的审计结果。
3.加大对审计失败的惩罚力度:在案例中其实不难看到,在万福生科财务造假事件暴露
之后,虽然证监会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不轻的处罚,但是其实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是有限的。在调查还没完全结束的时候,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正在为并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做准备了,合伙人制度的特殊性使得处罚变得似乎和一纸空文一般,仅仅是行政处罚力度已经不足以震慑造假事件的频频发生。对构成影响的行为人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造假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