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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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浙江省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引导市场主体运用标准提升和标准创新手段,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章重点项目申报
第六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可以申报承担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第七条重点项目申报类型:
(一)企业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块状产业联盟标准,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
(二)块状产业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制定和实施区域名牌准入联盟标准(包括技术、管理和诚信要求),在产业内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块状产业整体质量水平;
(九)促进块状产业质量提升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申报原则要求:
(一)坚持自愿申请原则;
(二)企业或块状产业有提升的内在要求;
(三)企业或块状产业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出台支持重
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包括技术改造、科技等方面);
(四)重点项目有明确目标、内容、措施和可预见的效果。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填写《浙江省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申报表》(附表1),对块状产业整体提升的重点项目还应填写《块状产业情况分析报告》(附表2)),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式
划做好对比分析和总结,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向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
第十五条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重点项目申报内容和计划安排,定期开展检查,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并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报告内容包括:
(一)计划期内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二) 取得的阶段性成效(有数据对比);
(三)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正在实施的重点项目组织开
(二)、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总结(包括项目建设前后效益统计分析和绩效报告);
(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县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现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基础数据不详实,责令限期整
改,不受理其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浙江省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验收报告》(见附表4)。
第五章资金补助
附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