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办法
某公司铁路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办法
某公司铁路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检测试验工作,依据国家和铁路总公司现行相关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结合XX铁路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辖范围内铁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安全质量部(以下简称〃安质部〃)负责全线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工作;物资设备部负责物资采购的监控和进场物资质量的监督检查;段落指挥部负责管段内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是铁路建设工程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以及工程保修期内,各参建单位按规定对原材料、重要结构部位、成品、半成品、单位工程、单项工程以及隐蔽工程等工程实体进行检测试验,采集有关质量指标或数据的活动。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承担超前地质预报的单位须具备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五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的现场试验室原则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母体检测单位承担。
如果现场试验室是由母体检测单位派驻现场的,则应有该母体检测单位的授权书,其资质、计量认证与母体检测单位一致,同时该母体检测单位应对现场试验室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现场试验室的规模大小、仪器设备和人员配备等要与招标文件要求和承担的检测试验彳壬务相适应,仪器设备必须经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检定合格。
第七条生产许可检验。
凡国家和铁路总公司规定需要进行生产许可的产品,必须按规定由专门机构进行许可检验试验,颁发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批量生产。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体系的建立:(-)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属于自己应该检测试验的项目实施独立检测试验或委外检测试验。
(二)监理单位的检测试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属于自己应该检测试验的项目实施独立检测试验或委外检测试验。
(三)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试验:1.公司对桥梁桩基、支挡抗滑桩等工程质量实体检测项目通过招标选定专业检测单位,实施专项检测工作。
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试验、检测人员的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管理文件及规范、规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程试验是指在工程实施直至竣工验收和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中,根据设计、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有关规程、规范对各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的各个部位逐项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查,由试验室使用一定的仪器设备,对目的物进行测试检验,采集有关质量指标或数据的活动。
第三条铁路各参建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TB10442-2009)、《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4号)要求执行,试验人员资格按《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岗位资格培训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工管办函…2013‟300号)要求落实。
公司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推行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有序落实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对各参建施工、监理单位试验室的归口管理。
公司各现场指挥部负责督促本项目各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参建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有关规定及施工、监理合同要求,设置中心试验室和满足现场需要的工地试验室。
全面负责本标段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六条公司安全质量部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现行标准,并负责宣贯、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试验室贯彻执行有关新标准。
2. 归口管理工程试验和试验室信息化有关工作。
3. 对本项目试验室工作条件和信息化工作条件的确认。
4. 抽查各施工、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工作和试验室信息化有关情况。
5. 审核并批准施工、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外委单位。
第七条公司各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1. 检查施工、监理单位试验室工作。
2. 督促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处理试验检测所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
3. 检查施工、监理单位试验室信息化建设和运行情况。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按照市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JS”)所管理的工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相关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测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包括建设单位抽检等。
第三条工程质量检测分为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主要指监理人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水泥、钢筋、试块、防水材料等工程材料取样送检。
专项检测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和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
专项检测单位由建设单位指定或直接委托。
具体内容详见本办法第八条。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行名录制(详见附件),参建单位应在名录内选择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名录由建设单位设立和维护,进行动态管理。
名录内检测单位无法进行的检测项目,按程序审批后,可另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五条按照合同约定,下列项目须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下称市检测中心)进行检测:(一)专项检测项目。
(二)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送市检测中心,以市检测中心检测结果为准。
(三)现场出现质量问题的结构,委托市检测中心进行检测,以其检测结果为准。
(四)合同约定施工单位见证送检的30%送市检测中心。
(五)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数据),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或数据)。
第七条建设、检测、监理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章检测工作第八条工程建设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开展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西铁路客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现场工程质量检测与工程试验管理,实现工程质量零缺陷目标要求,建设一流的铁路,构建精品工程、安全工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TB10442-2009)、《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4号)及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内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管理,以及施工和监理单位外委的试验检测管理(不含公司委托的工程实体质量第三方检测)。
第三条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应遵循人员、机构合法,仪器设备达标,操作过程合规,数据真实可靠的原则;试验检测过程不受任何行政干预,确保其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实行建设单位统一监管,施工单位负责原材料质量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监理单位负责见证与平行检验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全线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管理工作归口公司安全质量部;建设指挥部负责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各级试验室应接受国家铁路局、铁路总公司等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第七条公司安质部设专职试验检测主管工程师1人,负责公司管段试验检测的业务工作;建设指挥部设专职试验检测主管工程师1人,负责职责范围内试验检测工作的日常管理及相关业务工作。
第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满足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现场工程质量检测及工程试验需要的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一)施工单位应设置现场中心试验室,各项目分部应设置分部试验室,大型预制场应设置工地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应在站内单独设置能检测砂石含水量、粉煤灰和矿粉常规指标、混凝土拌和物性能检测的小型试验站(分部试验室设在拌和站内的可不单独设置),中心试验室、分部(工地)试验室、小型试验站的规模、分布和数量应满足施工质量控制和试验检测需要。
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一)为保障最终竣工验收顺利进行提供所需的证据;
(二)为保障工程质量对施工相关项目实施所需的实验和检测。
(三)规定实验、检测的方法、时机与要求
(四)确定实验、检测相关管理控制人员的职能及权限。
第二条范围
(一)施工所用工程材料、构件、试块。
第三条责任
(一)质量员负责项目部内部实验和检测;
(二)资料员负责将实验和检测数据提交监理审批;
(三)外委检测由有资质的外委实验室完成,资料员负责核对资料的准确。
第四条实验、检测的对象
(一)《建筑工程验收标准》中所确定的主控项目;
(二)《建筑工程验收标准》中所要求的一般项目;
(三)重要分部或重大危险分部所进行的抽样。
第五条实验、检测管理办法
(一)实验、检测使用监视测量设备按照《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程序》实施;
(二)实验、检测人应在实施前确认所用监视测量设备的有效性;
(三)实验、检测交由外委实验室进行的,应确认实验室资质、能力,相关控制按《采购控制程序》进行;
(四)实验、检测应选用正确的监视测量设备及场所,确保实验、检测数据正确。
第六条实验、检测实施要求
(一)实验、检测过程全程按《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实施;
(二)禁止无资质人员和不明状态的监视测量设备实施实验、检测;
(三)用感官作为实验、检测的应由监理、业主共同验收实施检查;
(四)按《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制定检验批及检验计划;
(五)实验、检测所用记录应保留原始数据,并将检验记录提交监理审批。
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制度
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承担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所有参与方必须严格遵守。
二、质量检测试验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通过科学的检测试验手段,对工程材料、构件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2. 原则:坚持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的原则,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专门的质量检测试验小组,负责制定检测计划、组织实施检测工作、分析检测结果、提出改进措施。
2. 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检测任务。
四、检测试验的范围和内容1. 范围:包括原材料检测、施工过程控制、成品及半成品检测等。
2.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材料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力学性能、结构尺寸、安装质量等方面。
五、检测试验的方法和程序1. 方法:采用国家或行业认可的标准检测方法,必要时可采用先进的非标准方法。
2. 程序:明确检测试验的流程,包括样品的采集、运输、存储、检测、数据处理和报告出具等环节。
六、结果处理和记录1. 结果处理:对检测试验结果进行严格分析,对于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整改措施。
2. 记录:详细记录检测试验的过程和结果,所有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
七、质量控制与监督1. 质量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
2. 监督:接受第三方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检测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八、培训与考核1. 培训:定期对质量检测试验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2. 考核:通过理论和实践考核,评价检测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修订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
4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业绩证明材料;(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工程试验检测体系和手段,提高试验检测水平,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提高工程总体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设置承包人工地试验室、总监办试验室。
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设立的检测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人员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和工程试验检测的实际需要。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须经相应的法定计量标定部门或检测机构标定计量合格,并须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校正。
各级工地试验室首先应通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简称“质监机构”)验收,取得临时工地试验室资质,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试验室任务第四条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任务(一)按照工地试验室资质规定可以进行的试验、检测项目对本合同段所有原材料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现场检测试验(需外委的检测项目除外)按照规范规定的频率自检,使所有工程全部处于受控状态、并达到本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目标的质量标准。
(二)同时配合项目公司、检测部和总监办做好外委试验取样及验收试验检测工作。
(三)要充分重视做好首件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应向总监办提供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
第五条总监办试验室的任务(一)检查验收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上岗情况;(二)负责工程质量抽检试验、材料抽检试验和现场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委托试验;进行平行验证试验与审核工作;(三)监督检查承包人试验仪器设备的校核标定情况及其试验检测频率、方式、方法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四)全过程监督检查首件工程的试验情况,审查和评价试验检测结果,及时准确地为专业监理工程师提供对基础资料的评价报告;(五)承担工程交(竣)工验收的试验工作;按照合同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进行抽检试验和检测。
(六)提前进行试验检验检测工作,不能因试验检验检测工作而影响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总监办应及时督促承包人提交下步工作的试验检验检测,审核合格并报项目公司和检测部认可备案,然后由监理工程师审批和监督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程质量,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时准确地提供可靠的施工依据,真实地反应施工质量状况,根据相关规范、标准、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质量职责分工第二条项目经理是工程实体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部各部门及人员对工程质量负具体质量职责。
第三条项目部在制订质量保证体系要将项目部领导班子、各部门的质量职责进行明确,各部门在人员分工中再将部门的质量责任进一步明确及细化。
第四条项目部委外的试验机构、商品混凝土站等必须符合业主等相关部门要求,并应定期检查委外单位原材料及混凝土拌制、试验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条对委外机构检查抽取的相关材料样品必须送至独立且合格的第三方试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章施工前质量检查验收第六条施工前,项目部要做好复测,放样,施组、施工方案、开工报告的编制、审批工作。
第七条进场材料、设备及施工过程中成品、半成品均应按国家、行业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八条原材料、设备进场检测、检验(一)水泥、砂、碎石、粉煤灰、膨润土、钢材检测和检验1.材料进场时,应先检查相关产品合格证等文件资料,符合要求后,才允许进场。
没有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场。
2.进场后,应根据各项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等情况分别储存在专用库房内。
各种材料分开堆放、堆码整齐,与已检验材料不能混放。
3.专职人员根据相关要求对材料进行取样,必要时,请监理工程师现场见证并送检,并做好相关记录。
4.各种材料送检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才能用于施工。
5.各种材料应单独设置标识标牌,注明产地、规格、日期、数量、检验单编号、状态等。
6.进场材料必须注意保护,做好防潮、防晒、防雨淋、防腐蚀措施,特殊材料用专业方法保护。
(二)大型机械设备进场检测、检验1.严禁购置、租赁和安装国家、当地地方政府明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设备。
进入工地的机械设备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等。
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治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畴及定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治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治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治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治理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治理和机构性质)从事本方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方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检测机构能够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要紧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检测机构质量治理体系文件;(七)业绩证明材料;(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认真实施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五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对检测人员进行必要的资质和技术培训。
第六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及时反馈检测结果,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二章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管理机构第七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工作。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装备先进的检测设备。
第九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设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保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维护行业声誉。
第三章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进行。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及时制定检测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定期汇总检测结果,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四章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人员管理第十六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做到客观公正,不得参与与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培训,不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具备责任心和执行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章工程质量检验检测记录管理第二十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认真记录检测过程和结果,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5月4日修正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5月4日修正版)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
1.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1.4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与检测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技术人员;(3)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4)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4)通过专业培训,取得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2.3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三、检测程序与要求3.1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进度,制定检测计划,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3.2 检测机构在接收检测任务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明确检测项目、内容、费用、期限等事项。
3.3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检测过程客观、公正、准确。
3.4 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应当对样品进行唯一标识,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测数据和结果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3.5 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当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数据、结论等内容,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
四、检测结果处理与监督4.1 建设单位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4.2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并重新进行检测。
4.3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检测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17〕23号文件)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为加强对质量检测单位的管理,提升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提高我司项目管理质量和水平,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公司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
第四条质量检测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且上一年度财务亏损的不得承担我公司的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章各部门质量检测管理职责第五条工程部:负责组织开展各项检(监)测工作及现场管理。
第六条项目管理部:作为质量检测单位主管关门,负责对检测单位履约履责情况进行监管,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检(监)测工作进行监管巡查。
负责关键节点检测工作的抽检,关键节点详见附件2、3。
第七条合同管理部:负责我司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检测单位的招标(比选)及合同签订工作。
第八条审计财务部:负责检测单位的检测费用拨付以及结算审核。
第三章检测单位的选择第九条由工程部发起检测单位招标需求,合同管理部根据《成都经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招标(比选)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组织质量检测单位的招标(比选)工作。
第四章检测单位的管理第十条质量检测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或对外委托其承担的检测项目(合同规定的专业分包的除外)。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办法
新建兰渝铁路广元至重庆段LYS-8标段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渝铁路LYS-8标项目部所管理的建设项目工程材料质量检测与工程试验管理,满足工程质量零缺陷目标要求,实现精品工程、安全工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有关标准规定及兰渝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所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管理。
第三条 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应遵循人员机构合法,仪器设备达标,操作过程合规,数据真实可靠的原则;试验检测过程不受任何行政干预,确保其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实行项目部总体策划,中心试验室具体负责原材料质量和过程控制,监理单位见证与平行检验。
第五条 项目部中心试验室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管理;项目部负责管段内工程质量检测及试验条件初验和经常性检查管理。
第六条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满足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及工程试验需要的现场组织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应在中标后的60 天内完成验收,并开展试检验检测工作。
(一)项目部应建立现场中心试验室,混凝土搅拌站设置工地试验室,其规模、分布和数量应满足施工质量控制和检测试验需要。
第七条 关于现场从事试验和检测工作人员配置要求。
(一)中心试验室的负责人应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10年以上工程施工经验、5 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各负责人均应具有部、省级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其余人员均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中心试验室专业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
(2) 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5 年以上工程施工经验,3 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并持有部、省级试验员及以上资格证书。
(三)从事检测和试验工作的专业人员均应熟悉业务,经铁道部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持有上岗证。
第八条 关于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中心试验室、工地试验室配置的试验机械、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等必须符合国家、铁道部现行规程规定,并满足本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要求。
工程检查试验管理制度
工程检查试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提高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工程检查试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单位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检查试验工作。
第三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过程质量管理活动,质量检查应完全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合格的某某结构板必须符合相关检验标准及质量技术规范。
第四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的质量管理应予重视,应具体明确检查责任部门、检查人员、检查内容、检查频次,合格的某某结构板必须验收合格再投入使用。
第五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应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检查试验方案,明确各项指标,及时监督检查过程并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章检查责任部门及人员第六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的检查责任部门为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责任人另行明确。
第七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的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熟悉相关质量检验标准与技术规范,能够独立开展工程检查试验工作。
第八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的检查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九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的检查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行为。
第十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的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制度要求及时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并提出相关整改建议。
第三章检查内容及频次第十一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检查、材料验收检查、安全环保检查等。
第十二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的频次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
第十三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中施工质量检查应定期进行,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第十四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中材料验收检查应在材料到货后及时进行,对每批次材料进行验收检查,并制定严格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中安全环保检查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重点关注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环保问题,并制定安全整改措施。
第四章检查报告及整改第十六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的检查报告应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制作,明确记录检查内容、发现问题、整改建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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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西铁路客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现场工程质量检测与工程试验管理,实现工程质量零缺陷目标要求,建设一流的铁路,构建精品工程、安全工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TB10442-2009)、《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4号)及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内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管理,以及施工和监理单位外委的试验检测管理(不含公司委托的工程实体质量第三方检测)。
第三条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应遵循人员、机构合法,仪器设备达标,操作过程合规,数据真实可靠的原则;试验检测过程不受任何行政干预,确保其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实行建设单位统一监管,施工单位负责原材料质量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监理单位负责见证与平行检验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全线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管理工作归口公司安全质量部;建设指挥部负责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各级试验室应接受国家铁路局、铁路总公司等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第七条公司安质部设专职试验检测主管工程师1人,负责公司管段试验检测的业务工作;建设指挥部设专职试验检测主管工程师1人,负责职责范围内试验检测工作的日常管理及相关业务工作。
第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满足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现场工程质量检测及工程试验需要的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一)施工单位应设置现场中心试验室,各项目分部应设置分部试验室,大型预制场应设置工地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应在站内单独设置能检测砂石含水量、粉煤灰和矿粉常规指标、混凝土拌和物性能检测的小型试验站(分部试验室设在拌和站内的可不单独设置),中心试验室、分部(工地)试验室、小型试验站的规模、分布和数量应满足施工质量控制和试验检测需要。
(二)监理单位应设置现场中心试验室和分站试验室,并按合同约定配备试验检测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依据现行验收标准和监理规范开展现场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中心试验室和分部、工地试验室是其母体试验室的派出机构(小型试验站视为分部试验室的一部分),须持有母体检测机构的授权书,现场应悬挂母体机构资质、计量认证影印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程试验检测任务,中心试验室作为施工单位的独立职能部门履行本标段工程试验监管职责。
母体试验室应具备本项目所需试验检测能力且通过省级及以上资质认定。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按照铁路总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要求,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监理单位应在工地组建中心试验室和分站试验室。
中心试验室和分站试验室为母体试验室的派出机构,须持有母体检测机构的授权书,现场应悬挂母体机构资质、计量认证影印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程试验检测任务,母体试验室应具备本项目所需试验检测能力且通过省级及以上资质认定。
第十一条从事现场试验检测的各级试验室,以及接受公司、施工和监理单位外委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采用现行的、与铁路技术标准相适应的试验规程、规范、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外委试验要求(一)各单位外委试验应选择通过省级及以上资质认定并具备铁路工程试验检测能力的试验检测机构。
施工和监理单位外委的检测单位须报经建设指挥部审核许可,公司安质部备案。
同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得选用同一外委试验检测机构。
(二)集中承担铁路建设项目外委试验的试验检测机构应根据铁路总公司的要求参照铁路工程的标准,推行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安装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上传试验检测数据。
(三)公司建立外委试验室名录,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四)外委试验为见证试验的,样品交接时应由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机构三方签字确认,试验检测报告应予标记。
(五)外委试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第三方泄漏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试验检测数据或信息。
第十三条关于现场从事试验和检测工作人员配置要求。
(一)中心试验室和分部(分站)试验室人员资格与数量应满足项目工作需求。
试验检测人员应持有铁路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证书,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要求。
(二)中心试验室和分部(分站)试验室负责人和公司专职试验检测工程师应参加总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施工单位中心试验室和分部试验室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均应由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负责人需有10年以上工程施工经验、5年以上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需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经验、3年以上试验工作经历。
其余检测人员均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
施工单位中心试验室专业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其中中级(含)以上职称人数不得少于4人;分部试验室专业人员数量按线路每公里不少于1人配备,其中中级(含)以上职称人数不得少于3人;混凝土拌和站内的小型试验站试验人员配置不少于2人。
(四)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和分站试验室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均应由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负责人需有10年以上工程施工经验、5年以上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需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经验、3年以上试验工作经历。
其余检测人员均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
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专业人员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含)以上职称人数不得少于3人;分站试验室专业人员总数不少于4人,其中中级(含)以上职称人数不得少于2人。
(五)中心试验室和分部(分站)试验室负责人应由母体试验室正式聘任的合同制员工担任,试验检测报告批准人应是母体试验室资质认定的授权签字人。
(六)建设指挥部、施工和监理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工地试验室信息化管理工作,信息化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3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熟练操作信息管理系统的技能。
(七)施工、监理单位进场后,建设指挥部应就项目特点、技术及管理要求,组织试验检测人员培训。
建设过程中,各级工地试验室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对各专业岗位人员工作定期考核,建立并落实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仪器设备及工作环境第十四条关于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一)中心试验室和分部(分站)试验室配置的试验机械、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等必须与投标承诺一致,且均须符合国家、铁路总公司现行规程规定,同时要根据项目试验检测工作量、工期安排及标准化管理目标,合理配置仪器设备,满足银西铁路甘宁段试验检测工作要求,仪器设备的信息化相关要求应符合铁路总公司《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4号)附录A 的规定。
(二)对使用频率低且价格昂贵的试验仪器设备,经验收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不配备,相关试验项目委外。
(三)各级试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台账,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台账内容,加强动态管理。
仪器设备应设专人使用管理,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应齐全完整,内容包括产品说明书、检定证书、检定和使用情况登记、调试和维修记录等。
(四)所有工作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并按标准周期及时进行检定和校准,有计量合格证,并粘贴准用证。
(五)要有稳定电源,必要时配备发电机。
第十五条关于试验室环境条件要求(一)工作场所面积要求1.施工单位中心试验室的面积能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试验及办公场所不少于120 平方米,试验检测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其中检测室单间不小于12平方米,标养室不小于30平方米;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的面积能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试验及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其中检测室单间不小于12平方米,标养室不小于20平方米,试验检测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2.施工单位分部(工地)试验室的面积能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至少具有100平方米以上试验及办公场所,试验检测室面积大小与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相匹配,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且各试验检测操作间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标养室不小于30平方米。
监理单位分站试验室应具有60平方米以上试验及办公场所,操作间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标养室不小于20平方米,并能满足现场见证检验和平行检验的要求。
3.小型试验站的办公试验场所面积能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且不少于30平方米。
(二)试验室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采光、隔热、室温、湿度、供水、供电等应满足试验工作条件要求。
(三)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操作安全方便;大功率仪器设备必须采用专用电线,不允许采用插座型式连接;设备用电须采用空气开关,设漏电保护器,确保设备用电安全。
(四)试验室安全文明标准1.试验室墙上醒目位置应张挂试验人员职责、试验流程图;在主要和大型试验仪器上方或旁边的醒目位置张挂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张挂的图框、文字要规格相同,形式相同。
2.每个试验室配备4kg干粉灭火器4个,灭火沙1立方米,铁锹2把,铁桶2只;室内环境经常保持整洁卫生,满足试验要求。
3.试验人员佩戴胸卡作业,持证上岗,规范操作,记录清晰。
4.仪器设备挂设标识牌,标明名称、规格、型号、状态。
5.试验废弃原材料回收或存放符合环保要求。
6.在试验中使用或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时,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防止人员受到伤害。
7.试验用有毒有害液体、试剂,执行双人保管制度。
第四章职责及分工第十六条公司试验检测主要工作职责1.公司安质部主要职责按公司《试验室、拌和站验收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组织中心试验室验收,对监理和施工单位选用的信息化应用软件组织审查评定,统一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试验人员进行信息化软件应用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试验室进行检查,接收上传至公司平台中的不合格信息化数据并对突出问题进行处理,组织中心试验室开展业务考核和能力验证,对各级试验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2.建设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对分部(分站)、工地试验室验收,组织对分部(分站)、工地试验室开展业务考核和能力验证,并对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各单位外委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审核许可,对管内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等抽检,负责职责范围内试验检测工作的日常管理及相关业务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中心试验室的职责(一)按照公司、监理单位的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制定详细的试验、检测、过程控制等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铁路总公司、公司及母体试验室程序文件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