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2020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2020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首次在环境法 律中明确了“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原则,还确立了 “固体废物强制回收”“控制过度 包装”以及“固体废物污染损害举证责任倒置”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 者、进口者、使用者及其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全链条监管。
第二次是2013年6月29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中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 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修改为“市、县”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
修订的历程
第三次是2015年4月24日
四是完善应急保障机制。第九十一条规定,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统 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 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 责。
第九十五条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 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废的 应急处置。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垃圾围城”成为全国大中型城 市发展中的“痛点”。由此衍生的土地侵占、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与满足人民群众日 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有差距。
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手段之一,是防治环境污 染的重要举措。我市作为46个垃圾分类重点城市,也正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为了进一步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并删去第三款 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HJ1091-2020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HJ1091-2020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1091-2020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 on pollution preventionand control for solid wasterecycling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20-01-14 发布 2020-01-14 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总体要求 (2)5 主要工艺单元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3)6 固体废物建材利用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10)7 固体废物土地利用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10)8 监测 (1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体废物再生利用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再生利用过程污染防治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四川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工程的选址、建设、运行过程的总体要求,再生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工程,可作为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固体废物再生利用过程污染防治的通用技术要求;有特定固体废物再生利用专用标准的,执行专用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172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7420 微量元素叶面肥料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T 2348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460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760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43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660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8400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CJ/T 3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CJ/T 36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林地用泥质HJ 66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204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明日起,新《固废法》正式实施附全文

明日起,新《固废法》正式实施附全文

明日起,新《固废法》正式实施!附全文!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自1995年通过以来,固废法已先后经历5次修改。

新修订的固废法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健全了保障机制,严格了法律责任。

此次全面修改固废法是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新《固废法》对法律责任专章进行了扩充完善,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除了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外,还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500万元,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这些严格的法律责任变化也值得企业特别。

处罚金额大幅度提高,部分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规定增加了查封扣押的规定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附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020年施行新《固废法》中关于固废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解读

2020年施行新《固废法》中关于固废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解读

2020年施行新《固废法》中关于固废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区别于以前的突出特征之一,是对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工作提出了多项明确的要求。

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之举。

在此形势之下,需要识别我国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的现状和差距,提出能够满足新要求的相关领域重点工作和措施。

1 新固废法对信息化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第一,明确提出政府部门建立信息平台,实现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能力的要求。

新固废法第十六条提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七十五条提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第二,明确提出产废单位建设和应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固体废物管理的要求。

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第七十八条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

第三,明确提出一系列依托信息化技术实施的管理制度。

新固废法第二十八条提出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九条提出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及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单位的信息发布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八十二条明确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转移全程管控、提高效率的要求。

另外,新固废法中涉及到固体废物管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也均需相应的信息化手段提供有效支撑。

新固废法用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新固废法用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HI立法LI FA II可以将新固废法总结成三个“最”,即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监管、最严厉的打击。

新固废法:用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文/张贵志文丽娟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Hazardous GENERAL SOLIDwaste waste自9月1日起,经过五次修订的新固废法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于1995年,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2016年分别对特定条款进行了修正。

新固废法自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时起,便引起广泛讨论。

该法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惩重罚方面达到了新高度,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是此前的10倍,罚款数额最高达500万元。

新固废法共9章426条,涵盖了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多方面的防治内容,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思路,被称为“史上最严”。

新固废法有三个“最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对记者说,可以将新固废法总结成三个“最”,即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监管、最严厉的打击。

常纪文具体分析称,所谓最严格的制度,是指建立了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许可制度、针对危险废物建立了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以及建立了垃圾分类制度。

最严密的监管,即通过信息平台检测,对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实施信息监管等。

最严厉的打击,则是加大惩治力度,罚金上限提高至500万元,辅以严格的执法标准,针对特定环境违法行为,除对企业本身施行行政处罚外,同时对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这些措施有助于更加有效地威慑潜在违法者。

2017年,在某地海关,一家物流公司的一批"次级尼龙单体(PA6)副牌料”申请报关,该海关对货物进行取样,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经鉴别,该批货物为己内酰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实际为己内酰胺及其低聚物的混合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该海关依据2016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委托物流公司报关的进口责任方进行了处罚,决定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并对进口责任方罚款20万元。

2020年施行新《固废法》中关于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解读

2020年施行新《固废法》中关于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解读

2020年施行新《固废法》中关于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解读4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固废法新增了大量的建筑垃圾方面的具体条文,明确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方面的内容,具体如下:1 增加三方面内容,对应三大明显新变化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强化对建筑垃圾产生者责任的约束性制度要求,推动工程建设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新固废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创新,完善法律制度,加强顶层设计。

一是新固废法将“建筑垃圾”单独作为一大类进行管理。

新固废法将“建筑垃圾”从固废法中的“生活垃圾”单独分出来,将“建筑垃圾”单独作为一大类进行管理。

以前固体废物分为“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三大类,“建筑垃圾”是“生活垃圾”的一小类;新固废法将固废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五大类,“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并列为一大类,这样有利于“建筑垃圾”在各个领域独立管理。

二是新固废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建筑垃圾管理从法律上提出了建立“政府版”的分类、利用和管理的“两制度一体系”新要求。

新固废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2023年11月01日目录1.工业固体废物组织架构图 (3)2.总制度 (3)3.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情况 (4)4.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公开制度 (5)5.工业固体废物培训制度 (6)6.档案管理制度 (6)一、工业固体废物组织架构图建立以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涵盖质量、环境、安全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架构,并有专人(专职)管理工业固体废物(见下图)。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组织架构二、总制度2.1目的为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环境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2适用范围本公司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及岗位培训、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等活动。

2.3职责1、公司对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暂存、转移实行全过程管理,并采取措施预防环境污染和环境违法事件的发生,承担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的责任,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有关知识的培训或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积极进行技术更新,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公开有关工业固体废物的信息。

2、质量安全部负责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3、检验检测部负责日常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收集和贮存工作。

4、综合办公室负责联系外部单位处理本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并登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2.4程序1、公司领导负责组织公司的各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

2、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员必须按照规定做好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记录好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定期整理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档案材料。

3、质量安全部负责定期组织对公司下列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情况的检查:1)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情况;2)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3)工业固体废物造成的污染及损害情况;4)限期改正执行情况;5)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6)其他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及利用处置方式(2020年)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及利用处置方式(2020年)
炉渣 煤矸石 尾矿 脱硫石膏
说明 指金属冶炼(干法和湿法等)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包括具有危险 废物特性的金属冶炼废物。 又称飞灰或烟道灰。指锅炉、煤粉炉在燃煤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中的 细灰,主要从烟道气体收集而得,应与其烟尘去除量基本相等。 指燃烧设备从炉膛排出的灰渣,不包括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 指与煤层伴生的一种含碳量低、比煤坚硬的黑色岩石。通常由煤矿 开采、洗煤及耗煤企业排出 用各种选矿法将矿物分选出来以后剩下的脉石,含矿浆物和干砂物 指生成废的气副脱产硫物的石灰石/石膏法工艺中,吸收剂与烟气中SO2等反应后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BG 34330-2017)
固体废物定义与鉴别方式——区分物质与固废
下列物质属于固体废物:
3.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BG 34330-2017)
固体废物定义与鉴别方式——区分物质与固废
下列物质属于固体废物:
3.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
Z08 溶剂回收/再生(如蒸馏、萃取等)
Z09 再循环/再利用不是用作溶剂的有机物 Z10 再循环/再利用金属和金属化合物 Z11 再循环/再利用其他无机物
主要适用于代码8-1至8-9的固废
主要适用于8-12金属氧化物废物、8-11工业粉尘、8-16金属和合金边角料碎料、8-17废旧 设备等 主要适用于8-10矿物型废物、8-14其他工业副产石膏、8-19废玻璃及制品、8-22废保温耐 火材料等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BG 5085.7-2019)
一般工业固废分类体系
PART
一般工业固废分类体系
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 石、尾矿、脱硫石膏、污泥、赤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一、背景介绍二、主要内容解读(一)明确了固体废物管理的总体要求《固废法》第一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了防治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这一条明确了固体废物管理的目标导向,即在保障环境质量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固体废物的高效利用和安全处置。

《固废法》第二条规定了本法所适用的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与固体废物有关的生产、经营、利用、处置等活动以及对此类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这一条明确了固体废物管理的对象范围,即涵盖了所有与固体废物相关的主体和行为。

《固废法》第三条规定了本法所遵循的原则,即坚持分类管理、减量优先、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谁产生谁负责、政府监管、公众参与、依法治理等。

这一条明确了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即要求各方面按照科学合理、公平有效、责任明确、协同推进等要求,共同推动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二)强化了固体废物分类、减量、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固废法》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职责,即制定和实施固体废物管理的规划、政策、标准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固体废物管理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资金支持,推动固体废物的分类、减量、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等。

这一条明确了政府在固体废物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即要求政府履行好固体废物管理的顶层设计、政策引导、标准制定、监督执法等职能。

《固废法》第五条规定了固体废物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责任,即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分类管理,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程度,按照规定进行利用或处置,承担相应的费用和损害赔偿责任等。

这一条明确了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固体废物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即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好固体废物管理的主要义务。

《固废法》第六条规定了公民在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即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投放、交付和回收利用等。

2020年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0年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作者:空青山作品编号:89964445889663Gd53022257782215002时间:2020.12.1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般工业固废和危废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台账(样本)

一般工业固废和危废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台账(样本)

一般工业固废和危废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台账(样本)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2020年9月1日实施,按照法律要求,固废产生单位需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度。

具体要求如下: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针对以上要求,这里整理提供一套完整的管理台账,供企业参考。

第1 页共53第 2 页 共 53 页编号:(固废代码及名称)-(年) -(月日)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台帐(工业企业)单位名称: (公章)声明:我特此确认,本台帐所填写的内容均为真实。

本单位对本台帐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的后果。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填写说明(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台帐用于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单位记录固废产生、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情况。

台帐共分为五部分,依次为封面、填写说明、基本信息(含流向信息)、管理记录表和汇总表。

台帐使用期限为一年,为便于统计汇总,每本台帐的使用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台帐中“管理记录表”部分应当以手工填写,打印无效。

使用后的台帐,应当保存至少五年。

一、封面1、【编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填写该一般工业固废代码及名称(详见一般工业固废代码信息对照表),第二部分填写该本台帐启用的年份,第三部分填写该本台帐启用的具体日期。

如:某企业2020年1月1日启用的废铁台帐的封面编号应填写为:SW99-6废铁– 2020 – 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文本)第一篇最全的范本(正式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的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储存、运输、处置和利用的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责任、社会共同参与、市场运作的方针。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预防污染、治理污染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固体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固体废物按照物理、化学、生物特性以及危害程度、来源等因素,可分为有害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储存、分类处置。

第七条固体废物的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固体废物的危害特性评价和划分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害特性进行评价。

第九条对固体废物进行危害特性评价,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

第十条根据固体废物的危害程度,将固体废物划分为有害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

第四章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基本出发点和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推广和应用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保证处理后的固体废物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五章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十四条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固体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采取防止扬尘、防止渗漏等措施,确保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学习总结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学习总结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学习总结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包括: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计九章内容。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

从具体方面看,法律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强化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

在生活垃圾分类方面,法律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

统筹城乡,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

法律完善了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管理制度。

法律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进行了完善,规定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区域性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等内容。

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转移数据和信息,规定电子转移联单,明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在法律责任方面,法律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强化处罚到人,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新增有关内容摘抄:1、第十八条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

2、第二十二条增加了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

3、第三十六条细化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台账,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

4、第三十七条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

5、第三十九条新增了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要求。

新《固废法》解读(专业版)

新《固废法》解读(专业版)
19
19
一、十大亮点 7. 取消固废防治设施验收许可
•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的新要求,取消了对固体废物污染 防治设施验收实施的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 位自主验收。
20
20
一、十大亮点 8. 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是指将生产者 对其产品所承担的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 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 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
一、十大亮点
1. 应对疫情加强医疗废物监管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新《固废法》增加了对医疗 废物的监管要求
14
14
一、十大亮点
2.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2020 年 是 禁 止 洋 垃 圾 入 境 改 革 的 收 官 之 年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为全面禁止“ 洋垃圾”入境改革提供法律保障,新《固废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逐步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 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 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6
对部分违法行为实行“ 双罚制 ”
双罚制
是指对于单位违法,不但 要依法对单位实施行政处 罚,而且对单位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 责任制度。
双罚对象
新固废法不但是规定实施“双 罚”最多的环保法律,而且与 其他环境法律中的双罚对象有 所不同,除规定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进行处罚外,部分违法行 为的被处罚对象还进一步扩展 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
21
21
一、十大亮点 •9. 推行全方位保障措施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三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三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三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0.12.08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65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第65号
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三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规范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现批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
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
依据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以上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废止。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2月8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20年)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20年)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18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协调、联动和监督管理机制,鼓励和促进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并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发现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工作。

第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解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2020年9月1日施行)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责任: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法律责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分别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1为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考核标准等内容。

1.3本办法适应于公司所有固体废物的排放管理。

2名词术语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

固体
废物能污染地下水、地面水和空气并影响人体健康影响环境卫生影响景关且占用土地。

3管理职责
本标准归口管理单位是安全办。

在厂长的领导下履行业务职责。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工业固体废物考核标准
4.1.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在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同时必须采取防扬散、
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4.1.2对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同时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