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学校教职工会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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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片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方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教代会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更好地发挥教代会的作用,提高学校的民主管理水平,促进教育教学工作,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教代会工作程序

(一)选举教职工代表

1.教代会一般每三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2.凡本单位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具备规定条件的,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3.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参加基层单位选举。

4.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

(1)教职工人数80—100人的代表名额为50—55%。

(2)教职工人数101—200人的代表名额为40—45%。

(3)教职工人数201—500人的代表名额为30—35%。

(4)教职工人数501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20—25%。

(5)教职工人数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组织制度、运行规则与教代会相同。

5.教职工代表要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有一定比例。

6.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1)教职工代表的选举,由学校工会制定代表选举方案,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组织实施。根据学校组织机构的分布情况和各类人员的构成状况确定选区、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各类代表所占比例、选举方法、步骤等。

(2)通过召开教职工大会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3)选举单位召开会议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确定教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然后召开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举会议需有2/3以上的教职工出席,得票数超过应到教职工半数才能当选。

(4)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告学校工会,由学校工会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开,并发给代表证。

(5)选举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组(团),民主选举正、副组(团)长,代表人数较少的部门可由工作性质相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组建代表组(团)。

7.教职工代表应具备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1)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②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主人翁意识和一定的民主管理能力,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③模范地遵守师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④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⑤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地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⑥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⑦身体健康,能履行代表职责。

(2)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①在教代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②在教代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提案,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③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学校任何工作部门和任何领导干部提出建议和批评,建议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④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评议学校工作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对学校领导的工作提出质询。

⑤因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⑥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有权向工会及上级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3)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努力学习、模范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②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的决议,正确行使代表权利,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③密切联系教职工,代表教职工的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树立主人翁意识,带动教职工做好本职工作。

8.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1)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2)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校级或中层领导干部、有较高声望的教职工、校外民主人士,也可以是本校退(离)休人员。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总数一般不应超过代表总数的1/5。

(4)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学校工会或教代会筹备小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

9.代表的变动和罢免、撤换

(1)代表在学校内部调整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现工作代表组(团)活动。代表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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