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论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政府规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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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政府规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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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用事业\xa0政府规制民营化\xa0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

建设的

,对公用事业民营化也开展了渐进式的改革。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一直比较缓慢,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政府规制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将对解决我国公用事业的民营化过程中的到重要的作用。\x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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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一般是指为一个经济

的所有或大多数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行业,它具有公众必需性、公共利益性、非营利性和不同程度的垄断性。总体上包括:供水、供热、供气等市政公用事业,以及道路与桥梁等基础设施,电讯、邮政、运输等行业。公用事业民营化是我国公用事业改革的必然选择。早在10多年前,我国的部分城市就开始了公用事业民营化的

,如广州、上海、杭州、成都、深圳等城市在道路与高速公路

、桥梁建设、公共交通和供气等公用事业行业进行了初步尝试。\x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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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政府规制\x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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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过程中必须要有政府规制才能真正地用民营化来解决因垄断而带来的市场失灵问题。因为民营企业作为“经济人”,利润极大化是其从事公用事业的基本目标。公用事业民营化只是将垄断从公共部门通过上述方式转移到私人部门,此时若无政府规制的存在,则市场失灵依旧。政府规制的目标是确保民营化够真正有效地引入竞争机制,结合实际的行业情况实行自由竞争,消除市场障碍,以避免形成私人垄断反而破坏了竞争机制。政府需要发挥的作用是对公用事业经营者进行严格地选择和规制,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对经营者的不良行为进行约束,确保消费者的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同时通过政策和调节,引导、激励民间公用事业经营者的积极性。\xa0

公用事业民营化在我国仍是一个正在发展的新兴事物,对民营公用事业的政府规制也在不断完善当中,其中有成功的

,而更多的是较为严重的问题。\x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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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中政府规制存在问题\x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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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格规制问题\xa0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公用事业进行价格监督的行政级别较高的专门规制机构,对公用事业的定价

主要由各行业的主管部门和物价局承担。价格规制机构不参与企业的市场准入

,导致价格规制的主客体倒置,即价格规制机构不得不批准已经既成事实的公用事业产品价格。其次,价格规制机构决策单一,缺乏有效的规制手段。由于信息、人员构成以及专业素质等因素的缺陷,在制定和规制价格时,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标准。再次,价格规制机构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和规制:价格规制机构作为公众的代表,必须要在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经营者利益三者之间取得平衡。但是在目前的条件下,价格规制机构在行使公共权利的过程中,有时会屈服企业和政府的压力。此外,部分地方和行业实行民营化后,价格上涨过快、幅度较大,引起了民众的不满。\x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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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制政策、法规问题\xa0

首先,我国的政策、法规的制定一向落后于实践。对公用事业的规制也是如此,往往只有在实践中出现了问题。才会想到要制定政策、法律去解决。这种做法虽然有较强的针对性,但对公用事业的规制而言,这种滞后的政策、立法必然会使交易成本增加。其次,由于许多公用事业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制部门,多个行政部门的多头管理导致多重规制。一方面使企业负担增加,另一方面,由于政出多门,导致各规制部门间协调困难、互相扯皮或者竞相向企业寻租。此外,尽管我国有政府

法,但是法律对政府各个部门或各层级的之间的职责界定不清晰,分工不明确,导致投资者无法准确判断其谈判对象是否具有合法资格,谈判对象在

中所做出的承诺是否有效,合同是否会受到法律保护。\x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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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制机构与规制者素质问题\xa0

我国公用事业的规制机构大多缺乏独立性,他们与被规制的企业之间在管理上或经济上往往存在着相当紧密的

。缺乏独立性的规制机构很难有权威对被规制企业进行权利制衡。同时,由于公用事业的技术性要求规制部门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而我国现有的规制队伍良莠不齐,总体上专业素质较差,因而理解市场和监督市场的能力不高,导致政府承诺和保障设计不科学。但是目前由于具体的规制者缺乏经验和专业知识,导致合同保障存在很多隐患。在民营化过程中由于规制者的专业技术水平所限制,使得政府不能科学地设计风险和利益的分配,以致埋下了很多隐患,引起诸多纠纷,大大增加了交易戚本。\x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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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制执法问题\xa0

由于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还处于发展和完善时期,法制法规建设的不完善给被规制者提供了政策和法制漏洞可钻,也为规制部门的规制者提供了寻租的机会,使规制执行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暗箱操作”现象。由于在民营化过程中牵扯到各个部门的利益再分配和协调关系,因此容易滋生腐败。\x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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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针对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中政府规制问题的对策\x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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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规制就是为了纠正因自然垄断性质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通过效仿市场,尽量人为地创造出一个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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