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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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2)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2)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目录1.引言2.登记管理规定– 2.1 申请登记– 2.2 登记手续– 2.3 登记费用3.广告内容规定– 3.1 广告主体信息要求– 3.2 广告词语规定4.广告布局规范– 4.1 尺寸要求– 4.2 位置摆放– 4.3 安全要求5.登记管理责任6.违规处理引言本文旨在制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为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广告内容及布局,提升广告的质量与效果,保障城市的环境美观以及市民的安全和权益。

登记管理规定申请登记•广告主体,在投放户外广告前,应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登记表;•申请登记表应包括广告主体的详细信息,广告内容及布局的设计方案。

登记手续•广告主体提交申请登记表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办理登记手续;•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广告主体发放登记证书。

登记费用•广告登记费用根据广告的规模、投放时长等因素进行收费;•广告主体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广告内容规定广告主体信息要求•广告主体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必须清晰可辨,不能有虚假信息;•广告主体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

广告词语规定•广告中的词语、文字必须健康、文明,不得涉及不良信息,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广告中的词语、文字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广告布局规范尺寸要求•广告牌的尺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置;•广告牌的尺寸不得超过一定限制,避免影响周围环境。

位置摆放•广告牌的位置应遵循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不得影响交通通行;•广告牌的位置应考虑周围环境的协调性和可视性。

安全要求•广告牌的结构和安装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广告牌的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止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安全风险。

登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应确保广告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广告主体应严格遵守登记管理规定,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违规处理•如果发现广告主体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吊销其广告登记证书,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98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98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98年修订)正文:----------------------------------------------------------------------------------------------------------------------------------------------------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直接发布广告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户外广告成为城市景观的一部分,也为企业和商家提供了广告宣传的重要渠道。

然而,过度的户外广告不仅影响城市美观,还可能对市民的视觉环境造成干扰。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各地相继出台了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一、总则为了统一户外广告管理,有效控制户外广告数量和质量,减少对城市景观的破坏,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和监督。

二、分类管理根据广告形式和性质的不同,户外广告分为以下几类:商业广告、文化娱乐广告、政府公益广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广告等。

各类广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三、广告资源的平衡分配为了保障广告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广告资源应通过招标、抽签等方式进行分配,确保不同商家和机构能够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

同时,应设立统一的广告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广告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四、广告设置的限制1. 广告位置:广告设置应当遵循城市规划和建设规范,不得妨碍城市交通、绿化、环境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 广告内容: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

3. 广告材质:广告制作应选用环保材料,不得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影响城市空气质量和环境卫生。

4. 广告数量:根据城市规模和景观风格等因素,对各类广告数量进行限制,避免过度设置导致视觉污染。

五、广告审批程序1. 广告审批机构:设立专门的广告审批机构,负责对广告进行审批和监督。

2. 审批程序:广告申请人应根据规定,填写广告审批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批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设置广告。

3. 审批时限:广告审批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审批,确保审批工作的高效进行。

六、广告投放周期和期限1. 广告投放周期:广告投放周期应根据广告类型和内容的不同,确定合适的投放时长,避免广告时间过长导致视觉疲劳。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年修订)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年修订)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2.03•【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施行日期】1998.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5月22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业秩序,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是指对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审批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公开、公正、公平、高效。

第四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市政府供电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具体负责广告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想要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注册登记申请表,广告设计图纸,广告内容,广告设置地点等。

第七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广告所在区域的规划、城市环境及安全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八条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提供拟设置广告的照片、尺寸、材料等技术资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安装。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确保广告的内容、形式、结构等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条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广告的发布,并要求缴纳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举报内容和取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对于连续违规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拆除、罚款、处罚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之前已经存在的户外广告也适用,主管部门将有针对性地进行整顿。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户外广告行业,提高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

同时也能增加广告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 引言户外广告是指在公共场所、户外露天场所等非私人领域设置的广告形式。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特制定本《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2. 定义2.1 户外广告指在公共场所或户外露天场所设置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橱窗广告、标牌广告、路牌广告等。

2.2 广告主指设置户外广告的法人、自然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 广告登记程序3.1 登记申请广告主在设置户外广告前,应事先向相关部门提交广告登记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设置位置图、广告设计方案、广告主的营业执照等。

3.2 审核评估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广告进行审核评估。

主要考虑广告对城市形象、交通秩序等的影响。

3.3 登记发证审核通过的广告将获得广告登记证书,并在广告上标注登记证号和有效期。

广告主应妥善保管登记证书,避免遗失或损毁。

4. 广告设置要求4.1 遵守规划和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要求,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广告主应自觉遵守,并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撤销。

4.2 美观和安全户外广告应具备良好的美观性,不得影响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广告设置应考虑到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不得妨碍道路通行和视线。

4.3 广告内容限制广告内容应健康、正面、合法,不得含有不良信息和违法违规内容。

广告主应对广告内容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广告维护和管理5.1 广告定期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已登记的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督促广告主落实广告管理和维护责任。

5.2 广告维护和修整广告主应定期对广告进行维护和修整,确保广告的清洁和良好状态。

如发现广告受损或损坏,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5.3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广告,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广告主进行整改。

如广告主拒不整改或违规行为严重,可处以罚款、暂停广告登记等措施。

6. 附则6.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规定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城市形象,提高广告宣传效果,本规定依法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活动,包括道路、公共场所、建筑物外墙等广告形式。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户外广告管理的具体措施,并与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广告内容要求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有害、虚假、误导等内容。

第五条广告应当有明确的主体和单位,不得欺骗公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过于夸大产品或服务的效果,不得使用夸张、低俗的手法。

第七条广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禁止宣传的物品、药品、赌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章广告位置及数量限制第八条广告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不得阻挡道路标识、交通信号灯及司机的视线。

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对每个区域内的广告牌数量进行限制,并进行定期审查,及时清理存在违规的广告。

第十条广告牌应保持良好的外观状态,不得有明显的污损、脱落等情况,必要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四章广告投放要求第十一条广告投放应事先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并按照审批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二条广告投放时间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广告主应承担广告投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并按时缴纳广告费用。

第十四条广告牌的拆除应提前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拆除,拆除后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广告。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广告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应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对于特定领域的广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第五条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8)-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8)-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8)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地、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招牌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从事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审核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5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户外广告。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审核和对张挂、张贴户外广告审核管理。

并对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一、总则室外门头广告是城市建设和市容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商家向公众宣传自己服务和产品的重要渠道,也是城市形象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保护城市形象,提升市容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室外门头广告的设置1.1 门头广告设置的范围室外门头广告包括商铺门头、店招、广告牌、横幅、灯箱等形式的广告,设置地点包括商业街、写字楼大厦、购物中心等商业区域。

1.2 门头广告设置的原则室外门头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要求,美观大方、色彩和谐,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市容形象。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信息。

三、室外门头广告的审批2.1 门头广告设置前应当向相关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提交广告图样、规格、位置和安装方案等相关资料。

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批并颁发相关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予以指导。

2.2 审批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四、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3.1 广告拆除对于未经审批设置的室外门头广告,市容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2 广告内容监管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对室外门头广告的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的广告,应当责令广告主立即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3 广告维护门头广告的维护由广告主负责,应当定期清洁、修缮、更换,确保广告的清晰、整洁。

3.4 安全管理室外门头广告应当经过专业的安装和验收,确保广告的稳固、安全。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整改。

3.5 环境保护门头广告设置应当考虑周围环境,不得对周围居民、店铺造成影响。

对于引发环境污染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五、监督管理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室外门头广告的日常监督,建立完善的台账档案,对于存在违规现象的广告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并将情况进行公布。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南宁市:●设置在车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5.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设置在建筑物墙外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1.8米;●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利用道路两侧绿树、电线杆及其它设施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或者损害市容市貌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的控制地带;●有损路树、花坛、花带、绿地及影响绿化的;●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重庆市: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三)产生的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四)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公共绿地;(六)在距离道路、相邻建筑不足十米的区域内设置落地式广告;(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商业广告;(八)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沿线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等形式设置商业广告;(九)横跨道路设置广告;(十)在通航水域利用水上漂浮物设置广告;(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禁止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档)设置商业广告。

但是,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表明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和企业形象展示的除外。

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市政设施以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户外广告。

但是,设置期限在三十日以内的户外公益广告除外。

济南: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七)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的。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南宁市:●设置在车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5.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设置在建筑物墙外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1.8米;●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利用道路两侧绿树、电线杆及其它设施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或者损害市容市貌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的控制地带;●有损路树、花坛、花带、绿地及影响绿化的;●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重庆市: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三)产生的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四)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公共绿地;(六)在距离道路、相邻建筑不足十米的区域内设置落地式广告;(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商业广告;(八)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沿线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等形式设置商业广告;(九)横跨道路设置广告;(十)在通航水域利用水上漂浮物设置广告;(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禁止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档)设置商业广告。

但是,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表明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和企业形象展示的除外。

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市政设施以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户外广告。

但是,设置期限在三十日以内的户外公益广告除外。

济南: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七)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的。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发布。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户外广告已成为街头巷尾不可或缺的一份子。

然而,不合理、过度和乱象频发的户外广告也给城市的美观和市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

因此,制定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有助于保护城市形象,提升市民居住环境质量。

首先,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明确了户外广告的设置范围和标准。

根据城市规划和市民需求,规划部门可以科学合理地划定广告发布区域和禁止区域。

对于敏感地区,如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可以限制或严禁设置广告。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广告的尺寸、颜色、字体等标准,以确保广告内容与周围环境和建筑物协调一致。

其次,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要求广告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资质。

这样可以防止一些不合格的广告公司发布低俗、虚假和误导性的广告,对市民和商业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合格的广告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广告发布手续,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还对广告内容进行了规定。

广告内容应积极健康、合法合规,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违法信息和色情低俗内容。

此外,广告不得干扰交通、影响市容市貌,不得诱导消费和误导公众。

广告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广告内容负有管理责任,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此外,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还加大了对违法广告的惩处力度。

一旦发现违法广告,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或强制拆除,并对广告主要负责人和广告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对严重的违法广告行为,如虚假宣传、侵犯市民权益等,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广告主要负责人或广告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和管理户外广告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城市形象和市民居住环境质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加强对广告公司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只有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实现户外广告行业的有序发展,才能为城市的美观和市民的生活带来更多的福祉。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一、概述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壮大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成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为了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和保障市民的居住环境,必须对户外广告进行规范管理。

下面将针对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户外广告设置范围1. 市政府将划分不同地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范围,特定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设置,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将被处罚。

2. 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如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设置户外广告的种类和数量也将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三、户外广告审批程序1.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包括广告内容、形式、数量、地点等相关资料。

2.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将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否则将要求修改或拒绝申请。

3. 持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需按期缴纳广告费用,并定期接受整改检查。

四、户外广告内容规范1. 户外广告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违法、淫秽、暴力等内容。

2. 广告文字、图片必须清晰,无误导性,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被要求立即更改或撤下。

五、户外广告维护与更新1.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需对广告牌的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广告内容清晰可见,不脱落、损坏。

2. 广告牌使用寿命到期后,需及时进行更新,否则将被视为违规,并被要求进行整改。

六、户外广告违规处理1. 对于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责令立即撤下广告牌,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 对于违规内容严重的户外广告,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七、结语户外广告作为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管理对于提升城市形象、维护市民生活环境至关重要。

各方应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努力,共同打造一个和谐宜居的城市。

希望本文所述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能对相关单位或个人有所启发,做出积极的贡献。

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98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98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98年修订)正文:---------------------------------------------------------------------------------------------------------------------------------------------------- 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1996年2月29日国家工商管理局令第49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告显示屏的管理,发挥其迅速传递广告信息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户外或者公共场所建筑物内设置的,用以发布广告并可以即时变换内容的各类显示屏,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广告显示屏。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广告显示屏设置的批准工作。

广告显示屏联网,需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申请设置广告显示屏,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广告经营资格;(二)设置地点在户外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及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三)具有熟悉广告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专职审查人员。

第六条申请办理广告显示屏审批,应当交验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五)场地使用协议;(六)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七)广告显示屏主办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八)经营单位负责人情况证明;(九)专职审查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七条广告显示屏的设置申请,应当在设置30日前提出。

户外广告登记规定和要求

户外广告登记规定和要求
〔一〕未经挂号擅自发布户外告白的单位和小 我,由工商行政办理机关充公不法所得,并 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期限补办挂号手续。 过期不补办挂号手续的,责令中断发布;
〔二〕不依照核准挂号的发布刻日、形式、数 目或内容发布户外告白的,责令更正,处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更正, 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领证:按规准时候到窗口领取证。
〔三〕网上申请要正视的事项:
1、申请资料按要求填写完全;
2、上传告白样件;
3、选择按内容或地址挂号要准确,一个告白内容在多个地址 发布的,选择按内容挂号,如公交车告白;一个地址发布多 个不合告白内容的告白的,选择按地址挂号,如三面翻。
4、背反《户外告白挂号办理划定》 的划定
户外告白挂号划定和要求
1、《户外告白挂号办理划定》
〔一〕《划定》中户外告白指的是什么? 户外告白是指使用户外场合、空间、举措
措施发布的告白。 〔二〕发布那些户外告白要到工商部分打点挂
号,领取《户外告白挂号证》? 1、使用户外场合、空间、举措措施发布的,
以展现牌、电子显示装配、灯箱、霓虹灯为 载体的告白;
〔四〕户外告白密布的审查:
《划定》第八条:户外告白挂号申请,由户外 告白密布单位在依法查验证实文件、核实告 白内容,确认合适第六条划定的申请挂号前 提后,向户外告白密布地的工商行政办理机 关提出;
〔五〕户外告白申请单位申请户外告白密布挂号,应 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1、《户外告白挂号申请表》〔原件〕;
4〕故障社会安宁和风险人身、产业安然,伤害 社会公共优点;
5〕故障社会公共秩序和背背社会优秀风气;
6〕含有淫秽、迷信、可骇、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平易近族、种族、宗教、性别不放在眼 里的内容;

户外广告登记规定和要求

户外广告登记规定和要求
户外广告登记规定和要求
2023-11-13
目录
• 户外广告登记规定 • 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 户外广告维护管理 • 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 • 实际案例分析 •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01
户外广告登记规定
登记规定概述
户外广告登记是户外广告发布的前提条件,所有户外广告发 布前均需按规定进行登记。
登记规定旨在规范户外广告的发布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
引了大量目标客户。
违规案例解析
要点一
案例一
某企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 被相关部门依法拆除,并处以罚款。
要点二
案例二
某品牌的户外广告牌因内容涉及低俗、虚假信息,被 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受到处罚。
经验教训总结
合法合规
进行户外广告登记是必要的,要确保 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触 犯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
总结词
其他违规行为
详细描述
其他违规行为包括发布虚假广告、未经批准 擅自改变广告位置等,将依法予以处罚。
05
实际案例分析
成功案例分享
案例一
某城市商业区的户外广告牌,由于画面设计 精美、内容吸引人,很好地提升了品牌知名 度和销售额。
案例二
某企业在高速公路旁的大型广告牌上宣传产 品,通过精准的定位和创意的设计,成功吸
定期检查与检测
定期检查
户外广告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包括结构安全、照明亮度、画面质量等方面,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定期检测
对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定期进行全面检测,包括结构强度、风载、雪载等方面的检测,确保其安全性能达标 。
安全隐患处理
及时处理
对于检查和检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 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户外广告行业的需求量逐渐增大,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遍布城市的各个角落。

然而,在便利居民生活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同时,不规范的户外广告行为也带来了不少问题,比如视觉污染、安全隐患等。

针对这些问题,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目的1、规范户外广告行业的发展,减少与户外广告相关的社会问题;2、强化对户外广告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广告行业人员素质;3、提高单位和个人的投放广告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使其真正做到守法自律;4、减少市民生活中的视觉污染,保障市民身心健康;5、促进户外广告市场竞争,保证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条件,提高广告行业整体水平。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投放、策划、设计、制作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四、制度内容1、登记条件包括: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拥有合法营业执照的个人。

2、登记准备:登记人应当填写《户外广告登记表格》,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登记内容:登记人应当提供户外广告的位置、广告材料、广告类型、广告时限等信息。

4、登记审核:负责户外广告登记审核的部门应当对提出登记申请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广告内容是否违禁、是否违法、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5、登记体验:通过审核的单位或个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户外广告的投放许可证,投放许可证应当对于户外广告进行分类登记并设置有效期。

在有效期内,投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条件、规定位置、规定时间等进行广告投放。

6、配合监管:户外广告的投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要求给予有关部门配合监管,接受相关检查,按期将广告材料提供给有关部门,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处罚。

7、制度执行:广告行业监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内容,加强对户外广告行业的监管力度,定期进行督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五、制度效果1、促进市场规范经营,规避责任,提高市场公信力。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10•【字号】•【施行日期】199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0年6月18日赣府发[1990]48号发布,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全省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发挥户外广告传递信息、发展经济、宣传商品、方便群众、美化城市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利用民墙、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城市雕塑、车(船、机)身、橱窗、牌匾、体育场、商场、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气球等设置、张贴广告,必须遵守《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和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凡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查、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应服从城市规划要求,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第五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应负责广告内容的审查,并对广告的内容、设置安全、画面美观整洁负责。

第六条户外广告必须由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广告经营者承办。

外商来华广告必须由持有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外商来华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承办。

第七条卷烟及获省优以上称号的烈性酒(四十度以上)的户外广告,必须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发给准许证后,方能设置、张贴。

第八条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1998)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1998)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
修改决定(199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1.18
•【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施行日期】1998.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修改决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省政府1991年11月21日以粤府〔1991〕137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第(一)、(二)、(三)、(四)项分别修改为:“(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限期消除,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广告费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3万元。

违反第二、三款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维修、翻新或拆除,逾期不办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对造成人身伤残或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第(五)项、第(六)项及第二款。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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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修订)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5月22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8.12.03
【实施日期】1998.12.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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