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的重要知识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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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版权的重要知识点有哪些
关于著作权、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模式保护、软件代码登记备案等,你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 著作权
著作权(或称版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而非”申请“、”注册“(行政程序)而产生,也非以“发表”事实为存在理据。
《尼泊尔公约》(Berne Convention)约定:作者自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动取得著作权,无须履行加注版权标记和登记手续。
《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著作权。”
2.著作权登记实行自愿原则,并不影响著作权的权利效果。
《作者自愿登记实行办法》(国权[1994]78号)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获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第七条:”......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国务院令105号)第七条:"外国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作品保护,可以不履行登记手续,保护期为自该程序首次发表之年年底起五十年。
3.著作权登记仅具有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明效力。
《作者自愿登记实行办法》(国权[1994]78号)第一条:”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
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4.软件著作权登记有利于加强软件著作权行政监管和保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第七条:”......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5.著作权模式保护并非软件法律权益保护的惟一方式。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6.软件代码登记备案并非证明版权保护的手段。
软件代码登记备案仅是申请登记软件著作权时,行政部门鉴别独创性的“鉴别材料”,必须配合其他证明材料方能起到初步证明权利归属的效力。(“60页”也仅是原则性规定,非强制性要求)
详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等。
以上6点简单总结了从法律层面去保护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