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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 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 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2020/11/4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撤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4、被代理人死亡或法人终止。按《合同法》第
5、表见代理
2020/11/4
注:委托代理的有关问题及法律规定:
1、委托代理的产生:委托人单方面的授权, 其授权的形式可以是口 头的,也可以是书面; 由委托人根据双方的信任度,委托事务的大 小、轻重、缓急决定。
2、按《合同法》第410条规定: “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
条规定超出了《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解除的 范围。这是由委托合同完全基于双方的人身信 任关系而决定的。
《合同法》规定: 第406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 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 偿损失。
第407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 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2020/11/4
2、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 无 没有代理权 权 代理关系终止后的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代 理 超越代理权限进行的代理活动
严格讲,无权代理不是代理,与被代理人无关。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权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是处 于对被代理人利益的考虑,且事后大多被所谓的被代 理人追认。所以法律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
2020/11/4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 权或在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 代理人才承担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 示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 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为行为人实施民事行 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 任。”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一代理的意义(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一代理的意义(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 一、代理的意义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指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 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 (二)代理制度之发生 (三)代理制度之社会作用 1、为私法自治之扩张 2、为私法自治之补充 二、广义代理与狭义代理 狭义代理,指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 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一、民法上的代理和诉讼法上的代理 1、代理的内容不同。前者所代行的是民事权利,属私权; 后者所代行的是诉讼权利,属公权。 2、代理关系不同。前者为代理人、本人、相对人三方的 法律关系;后者涉及原告、被告、代理人、法院四方的 民事诉讼关系。 3、对代理人所要求的资格不同。前者仅要求代理人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后者要求代理人有诉讼行为能力。 4、法人可以担任民法上的代理人,但不可以担任诉讼法 上的代理人。
二、代理权为一种法律权力 (一)代理权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 这种法律效力表现在对本人的拘束力,本人必须承担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后果。 (二)权力说更具合理性 (三)代理权系由法律所授予 代理权这一权力并不是由本人授予的,而是由法律授 予的。 (四)权力说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 三、代理权发生原因
(二)授权行为为单方行为 1、委任契约说 2、单独行为说 3、无名契约说 (三)授权行为的有因与无因 1、授权行为无因说,认为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各自独立, 基础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授权行为的效力。 2、授权行为有因说,认为授权行为之效力取决于基础关 系,基础关系无效或被撤销,授权行为亦因而无效,代 理权亦应消灭。
广义代理,指代理人以本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代本 人为法律行为,而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 于本人。 直接代理,即狭义代理。 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使其 法律效果间接地归属于本人。 三、与代理相类似的概念 (一)使者 使者,指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的辅助人,其任 务在于传达主体的意思或意思表示,或者代主体接受意 思表示(?)。

民法总论-代理制度

民法总论-代理制度

长的承诺,服务。受托人不干涉委托人的这种自由。以上承诺仅仅只是受托人对于
委托人提供的承诺。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2020年3月22日
2014年 月 日
2020年3月22日
授权委托书:由被代理人出具的证
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指明其权限的 书面法律文件,是代理资格的证明。
《民通》65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 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授权 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代理权
1、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能够以本人的名义为 法律行为,而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 律地位或资格。
内涵:(1)代理权不是一种权利,而是法律地 位或者资格;(2)对代理人而言,代理权是 一种行为资格;(3)对代理人而言,代理权 又是一种豁免资格。
2、代理权的产生
法定代理:法律规定
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扩张作用:
1)超越时间的限制,分身有术。 2)超越空间的限制,鞭长可及。 3)超越技术的限制,无所不能。
“唯个人精力、时间有限,何妨以自己所信任之人为 代理人,而依其行为以坐享其法律效果!且以自己经 济信用为背景,利用他人之才能从事活动,其效果未 必不强于自己躬亲,又何乐而不为?尤其是经济组织, 借助于代理制度,可以克服地域的限制,而在全国市 场和国际市场上进行购销、投资、合作等各种经济活 动。试看今日之在企业家,其事业遍及全球,而自己 犹高枕从容,皆代理制度之所赐。” ——梁慧星: 《民法总论》第207页。
2020年3月22日
代理与行纪的重要后果区别:“如果中间人 破产或者没有履约能力,代理中本人利益不受 影响,行纪中本人利益会因中间人破产或者没 有履约能力而遭受重大损失。”

经济法注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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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权。
7
❖ 【相关链接1】对于专利侵权行为,权利人超过2年 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 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 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 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P564)。
❖ 【相关链接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 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 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当事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 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 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 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P577)。
3
❖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 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 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 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 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D )。
❖ A、乙公司有权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第三节 代理制度 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 ❖ 本次课主要讲述以下问题
❖ 1.表见代理 ❖ 2.诉讼时效概念 ❖ 3.诉讼时效适用对象 ❖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 5.诉讼时效的种类 ❖ 6.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7.诉讼时效的中止
1

第三节 代理制度
❖ 五、表见代理(P26)(2009年重大调整) ❖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 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 ②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 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 【解释】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约束被代理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一切看善意相 对人的脸色:(1)如果善意相对人自己不想玩儿了,可以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善 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大家相安无事,即使被代理人自己 想接着玩儿,也不能基于表见代理非得拉着善意相对人一起玩儿;(2)如果善意相对人 自己想玩儿,有两个选择,可以拿表见代理说事儿,也可以拿无权代理说事儿:①如果相 对人基于“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陪玩儿,被代理人不得主张无权代理,没办法,只能 陪人玩儿;②如果相对人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相对人的催告权,催告被代理人予以 追认,则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

现代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制度

现代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制度
约束:公司治理结构——权利制衡框架 信息公开:财务审计,产生约束成本 激励: 股票期权,产生激励成本 代理决策成本+约束成本+激励成本 代理成本=
原则: 代理收益>代理成本
经济环境对代理成本的影响
1 、证券市场的作用,购并的威慑: 股东、潜在股东的压力—股价↓ 2、 经理人才市场的作用: 竞争与信誉
债权人、所有者、经营者
产生约束成本
财务权限的分层管理
管理 对象 资本
资产
目标
保值增值
特征
间接战略 控制 直接全面 控制 资金控制
权限
决策及 监督权 部分决策 全面执行权 具体 执行权
董事会 总裁 财务 经理
配置与 运营 现金流 安全与 收益
降低代理成本的解决办法
约束: 激励: 股票期权 产生激励成本
降低代理成本的解决办法
债权人的应对策略:
1 限制性贷出、收回条款约束 2 3 发现利益可能被剥夺时,拒绝同债务 公司继续合作,寻求法律保护。 要求更高的利率以得到风险补偿。
现代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制度
(小结)
1、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 2、所有者与债权人的委托—代理关系
3、所有者、债权人与经营者的关系
法律应优先保护的顺序:
1、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
—代理关系
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矛盾
经营者希望在提高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
的同时,能更多的增加享受成本和收入(代 理成本),而所有者则希望以较小的代理成 本提高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
所有者处于不利的地位
代理成本产生原因及表现:
1、信息不对称:决策偏差
2、任职期限:短期行为
3、风险责任不同:经营者可能过分规避风险

民商法第四讲代理

民商法第四讲代理

03
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条件出现
代理期限届满
代理期限届满后,代理关系自动 终止,除非双方约定延长代理期 限。
约定的条件出现
如果代理合同中约定了某些条件 ,一旦这些条件出现,代理关系 即告终止。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死亡
如果代理人死亡,其继承人通常不能继续代理,除非被代理人另有指定。
02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 为。
03
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 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 人,代理人不承担法律 后果。
04
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应 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02
代理权的产生与行使
代理权的产生
01
02
03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 理权,如父母作为未成年 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民事代理的法律效果
民事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但代理人因过错给本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事活动中的代理
商事代理的概念
商事代理的种类
商事代理是指代理商以本人的名义, 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商业活动,由此产 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律 制度。
商事代理包括总代理、独家代理和一 般代理三种。总代理是指代理商在指 定地区内享有广泛的代理权,可代表 本人从事一切商事活动;独家代理是 指本人授予代理商在指定地区内独家 从事代理业务的权利;一般代理是指 代理商在指定地区内享有一般性的代 理权。
商事代理的法律效果
商事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但代理商因过错给本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际商事代理
国际商事代理的概念
国际商事代理是指代理商跨越国境从 事商业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涉 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法律制度。

《公司委托代理理论》课件

《公司委托代理理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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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机制设计
总结词
通过制定完善的合同机制,明确委托代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减少代理成本和纠 纷。
详细描述
合同机制设计旨在通过制定详细的合同条款和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 责任,减少代理成本和纠纷。具体而言,合同机制设计可以通过明确代理范围、代理期 限、代理费用等方式实现。此外,合同机制设计还可以引入违约责任条款、保密协议等
03
公司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策略
激励机制设计
总结词
通过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代理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代理人的工作效率和业绩。
详细描述
激励机制设计旨在通过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等多种手段,激发代理人的内在动力和潜力,使其更加积极主动地投 入到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和业绩。具体而言,激励机制设计可以通过设定合理的薪酬体系、奖金制度、晋升机 制等方式实现。
措施,进一步保护公司的利益。
04
公司委托代理理论的实践案例
股权激励计划案例
总结词
股权激励计划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一种有 效手段,通过给予代理人股票或股票期权, 激励他们更好地为公司服务。
详细描述
股权激励计划通过给予代理人公司股票或股 票期权,将代理人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 绑定在一起,从而激励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 ,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业绩。例如,某 科技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鼓励员工积极 参与公司发展,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05
公司委托代理理论的未来展望
人工智能在委托代理理论中的应用
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应用于公司委托代 理理论中,通过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 ,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委托代 理问题。
人工智能技术还可以通过智能合约等 方式,实现更加透明和高效的委托代 理关系,减少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机 会主义行为。

第三节代理制度

第三节代理制度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 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 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 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1.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 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
法院主动审查
法律效力
胜诉权消灭
期间性质
可变时间,可中断、中 止或延长
实体权消灭 不变期间
除斥期间
《合同法》、《民通意见》的有关条款中,就法律行 为的变更权、撤销权,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的追 认权,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等具体形成权,规定 应受除斥期间限制。
《合同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人民法院管辖
(五)法院的判决与裁定
判决
裁定
目的
解决的是案件的 实体问题
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数量
在案件审理终结 时作出,一般 一个案件一个 判决
发生于诉讼的各阶段,一个案件可 能有多个裁定
形式
只能采用书面形 式
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 式
效力
一审判决可以上 诉
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 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 裁定一律不准上诉
第三节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 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 一种法律制度。

代 理 制 度

代 理 制 度

(三)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追认 被代理人追认的,代理权的效力得到补正,代理行为有效,代理的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追认的方式,明示和默示均
可。同时,相对人享有“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追认的,视为拒绝 追认。 2.撤销 “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追认相对人之前,即追认生效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一经撤销,无权代理 实施的法律行为即归于无效状态。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拒绝追认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未予以追认的,因无权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不能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其法律后果因相对人善意或 恶意而有所不同:①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代 理行为有效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②恶意相对人(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因此遭受的损失,由相对人和代理 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虽无代理权,但因权利外观、善意且无过失的相 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善意相对人有权 主张该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 ② 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也称为权利外观)。 ③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无过失”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并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且不构成表见代理 的情形。
狭义的无权代理有三个基本特征: ①行为人欠缺代理权,具体可表现为,从来不曾享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

第九章 代理解读

第九章  代理解读
律效果。
无权代理的区别对待
• 狭义的无权代理——保护本人利益,赋予 本人追认权
• 表见代理——趋于保护相对人,发生有效 代理结果
二、狭义无权代理
• (一)概念: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 使对方足以相信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而 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二)种类: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 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案例分析:
• 甲因援外工作两年,将自有的4间空房,委 托好友乙看管,乙未经甲同意,就将其中
的两间租给丙,另两间租给丁,租期分别 是2年和1年,后经请示甲,委托丙向丁代 收房租。1年后,丁因租期届满而搬出,丙 经乙同意,又将该2间房屋租给戊夫妻,租 期8个月。丙仍向戊收取房租,戊住进半年, 甲因援外工作提前完成而返回,因甲一家
• 二、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根据代理人为 一人还是数人划分)
• 三、本代理与再代理(根据代理权是否由 本人授予来区分 )。
• 《民通意见》79条:
•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 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 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 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承受
• 代理不同于代表
• 对于代理,代理人的行为归属于被代理人;对于 代表,代表行为视为被代表人的行为。
• 代理,是代理实施法律行为;代表除了实施法律 行为,还可为事实行为。
• 代理人对外从事代理活动,需提供授权委托文件; 代表人则无需提供这些文件,只要证明自己是代 表人即可。
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 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表见代表
明示的直接代理:
默示的直接代理:没有声明代理身份也没有披露 被代理人名称,但其行为表明是以被代理人名义 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
2.共同代理,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 权的,为共同代理。


第二节

代 理 权
一、代理权的取得
(一)委托代理 (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一)亲自行使代理权 (二)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 人利益,被代理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由代理 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 ‪ ‪



二、代理的类型
(一)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1.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 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 代理。 3.指定代理,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 发生的代理。





(二)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
1.本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 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规定以及有关 机关的指定。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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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各交4000给丁,委托购买冰箱。丁 又将款交给李某请他代购。李某一去不知下落,甲、 乙、丙向丁索赔,丁拒绝,甲、乙、丙起诉,法院 应当()。 A.判决由丁偿还甲、乙、丙各4000元 B.驳回甲、乙、丙的请求,李某系无偿服务;不应 负责 C.判决由丁偿还甲、乙、丙各4000元 D.判决由丁偿还甲、乙牺牲品2000元,偿还丙8000 元 答案:A
(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使 代理成为不必要。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 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由其他原因能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 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间接代理制度研究及我国民法典的完善PPT课件

间接代理制度研究及我国民法典的完善PPT课件

大陆法系学者基本承认在以下情形下可发生直接代理的效果:①相对人不在意
与谁订立合同。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通过内部约定,使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与
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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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
《瑞士债务法》第32条
(1)被授予代理权的人,以授权人的名义,订立契约者,
由被代理人,而非代理人,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2)代
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
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
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
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
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
比较法上的相关制度 • (1)大陆法系 • (2)英美法系 • (3)国际条约
7
大陆法系代理的特点
显名主义 大陆法系代理制度坚持显名主义,其认为,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时 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第三人因此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显名主义也存在例外情形,即虽然未以被代理的名义为 法律行为,但根据客观情形可以判断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的情形。 一些学者将前一种情形称为显名代理,而将后一种情形称为隐名代理。即,隐 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未以本人之名义为意思表示,如相对人明知或可得知其为 本人为之,也直接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之代理。
9
明文反对隐名代理
《葡萄牙民法典》 第1180条 以自己名义作出行为之受任人,取得及承担由其所订立之 行为而产生之权利及义务,即使有关委任为参与该等行为或作为该等 行为之相对人之第三人所知悉者亦然。
未明文规定,但判例和学说承认隐名代理

委托代理理论 ppt课件

委托代理理论  ppt课件
逆向选择模型 信号传递模型 信号甄别模型 隐藏信息的道德
风险模型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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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与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这两个术语都来 源于保险理论中,它们属于两类典型 的委托人—代理人问题,阿罗(1985) 将这两类委托人—代理人问题分别称 为“隐蔽风险”问题(逆向选择)和 “隐蔽行为”问题(道德风险)
1973年,罗斯(S.Ross)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 上的文章《代理的经济理论:委托人问题》,首次 提出了委托-代理问题。
这一问题最初属于保险研究领域,主要是针对投 保人——承保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经济学的核心是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的 概念来源于法律规定,如果一方自愿委托另一方从 事某种行为并签订合同,委托代理关系即告产生。
对我国而言,提高委托-代理的信任任重道远!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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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代理理论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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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的假设
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的发 展只有30余年,主要的学者有Williamson、 Marris与Hart
两个假设: 1.放弃了经营者无私的假设; 2.放弃了完全信息的假设。
委托人、代理人基于成本收益的比较后的选择(任 何契约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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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
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如果甲乙两人达成一 个协议,甲将做某事的权利交给乙,就形成了委 托-代理关系,甲为委托人(principal),乙为代理 人(agent). 本质:委托人要为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人对委托人的责任:(1)没有许可,不能再代 理;(2)不能把自己放在与委托人利益冲突的地 位;(3)保密责任和诚信责任。 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责任:(1)补偿责任;(2) 免除法律责任;留置权。

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
• 案例1:甲的亲戚乙来看甲,甲不在家,甲的邻居 丙代为招待乙。 • 案例2:甲不在家,甲的牛跑出牛圈,甲的邻居乙 将牛找回来。
• 案例3:公司董事长以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
• (二)代理之特例:间接代理
•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 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 理制度。 • 间接代理中委托人的权利: • 自动介入权。这是指在第三人与受托人缔约时知道受 托人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该合同亦对委托人有约 束力。委托人可以介入委托事务,直接对第三人行使 受托人的权利,包括请求权、抗辩权等,同时负担受 托人对第三人应负的义务。(合同法402条)
代理制度
• (一)代理的定义
•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的直接对 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
••ຫໍສະໝຸດ ①代理是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④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 下列行为是否属于代理行为?
• 被动介入权。这是指在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 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时,第 三人因行使选择权选定委托人为义务人时,委托人 成为债务人。委托人既负受托人应履行的债务,同 时也得对第三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权和自 己对受托人的抗辩权。(合同法403条)
• 2、无权代理 • 2.1无权代理 • 行为人不具有相应事项的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 与第三人进行旨在将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代理,为无 权代理。 •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第三人的连带责任:第三人明知行为人为无权代理; 第三人和行为人恶意串通。
• 2.2无权代理之特殊情形:表见代理 • 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 有代理权的事由,且第三人因此与表见代理人进行民事 法律行为,法律视之为有效代理,法律效果由本人承受。 • 表见代理的三种情形: • 外表授权的表见代理;特定身份的表见代理;容忍的表 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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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的概念
(一)代理的一般含义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所产 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 制度。我国的《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 自然人、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的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由被代理人 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代理人在交易中是否披露被代理人的 姓名和身份,英美法系将代理分为以下三种 情况: 第一,显名代理,代理人在交易中公开被 代理人的存在和姓名。 第二,隐名代理,代理人在交易中只公开 被代理人的存在,不公开其姓名。 第三,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即代理人 在交易中不公开被代理人的存在,以自己的 名义从事交易。
代理的概念
一、代理的历史沿革及其制度价值
(一)历史沿革
1、古罗马时期 民法的很多制度都起源于罗马法,但 是,在古罗马时期却没有形成代理制度。 纠其原因,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寻 找。 第一,权利主体的一致性。 第二,法律行为的形式主义。

2、代理制度的出现 在欧洲中世纪早期,出现了国王或者 教皇授权他人以国王和教皇的的名义从事 如举债之类的事务,这就是委托代理的雏 形。随着商品经济的规模的增大和业务的 增多,商人时间和精力的有限都决定了不 可能事必躬亲,因此代理制度就应运而生。 17世纪开始,代理制度逐渐成为一种独立 的法律制度。
三、代理与类似制度的区别
(一)使者
使者,指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 的辅助人,其任务在于传达主体的意思或 意思表示,或者代主体接受意思表示。 区别于代理的特征在于:使者无权决 定意思表示的内容,因而不能决定民事法 律行为之是否成立。而在代理,是由代理 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的内容 是由代理人决定。

(二)制度价值
代理的制度主要表现在扩展了私法自 治和弥补私法自治的不足。 1、扩展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的主要原则就是当事人根据 自己的意思表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然 而,每个人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而 通过代理制度,即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 为法律行为,既可以超越时间和精力的限 制,又能突破知识和能力的不足。从这一 方面来看就扩展了私法自治。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 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 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 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 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 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在订 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 除外。受托人因为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 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 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 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 人”。很显然,借鉴了英美法系上不公开本人 身份的代理。可见我国代理对大陆法系和英美 法系都有所借鉴。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代理的理解
1、大陆法系对代理的理解
在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中,代理有直 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之分。其理论基础是区 别论。所谓区别论,是指把委任合同与代 理权限的概念严格区别开来。 在实践中,大陆法系包括我国台湾省 民法学界,还有王泽鉴先生通说认为“民 法所称代理,以直接代理为限,所谓‘间 接代理’是代理的类似制度,而非真正的 代理”。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 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 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 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 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 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这一 规定与前面大流法系的隐名大理相符合。 我国学者张俊浩也认为是隐名代理,可见 我国既承认显明也承认隐名代理。

2、英美法系对代理的理解
英美法系对代理的侧重点不在于与相 对人为法律行为的是以代理人的名义还是 被代理的名义问题,而是某项交易的实质 内容,即由谁来承担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 合同的义务。其理论基础是等同论。所谓 等同论,是指代理人的行为等同于被代理 人的行为, 也就是说“通过他人实施的行 为视同自己亲自实施的行为”因为代理人 已经得到了相应授权,并在代理权限范围 有显明代理和隐名代理之分。 显名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实施法律行为,也就是直接代理。 隐名代理:指代理人虽然以自己的名 义实施法律行为,但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 知道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则同样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但是隐名代理和间接代理有本质差别。

(三)我国法律关于代理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 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 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代理”概念亦坚 持名义标准,强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实施法律行为。因而,中国《民法通则 》与大陆法系某些国家立法例相同,仅指 直接代理。

(二)法人代表
代表人与代理人的区别在于: (1)代表人为法人本身的机关,而非独立的 主体,代理人为独立主体,而非法人的机关 (2)法人与代表人之间的关系,为法人内部 组织关系,而法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为 两个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3)代表人的行为,即是法人本身的行为, 因而当然由法人承受其法律效果,而代理人 的行为非法人本身的行为,乃基于法律关于 代理制度的规定而由法人作为被代理人承受 其法律效果。

2、补充私法自治不足 虽然我们每个人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 但是行为能力却是不同的。作为无行为能 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行为能力 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而通过代理制度就可 以补充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行为能力的不足,使这些行为能力受到限 制的人可以借助他人的行为能力实施法律 行为,实现自己的利益。从这个方面看, 代理制度补充了私法自治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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