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不征税的情况可以开具发票!
行政事业单位发票入账审核要点
行政事业单位发票入账审核要点发票审核,是税务、财会、审计、巡视(察)、纪检监察监督等单位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发票审核,必须解决审什么、怎么审两个基本问题。
一张“小发票”,承载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财政税收管理、国家治理的“大功能”。
一、审什么发票审核的具体目标为发票及其反映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业务真实性。
审核要点:发票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存在或发生。
重点关注:1.业务一致性,即发票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如果发票反映的经济业务并非真实存在或发生,对于开票单位则可能存在虚开发票,对于受票单位则可能存在套取、贪污资金等问题。
2.流程一致性,即商品或服务采购决策、招标或询价(谈判等)、合同履行、验收、结算、开票、报销审核、付款入账等业务流程是否能形成闭环,相关控制凭据和控制审核手续是否完备。
3.开票一致性,即是否存在应开票而未开票、少开、虚开、多开、不按规定开票(如大头小尾等)等问题。
(二)业务合法性。
审核要点:发票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规。
重点关注:1.发票来源合法性。
即发票本身是否来自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
主要应当关注发票是否从收款方取得或按规定代开取得,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的是否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是否存在非法购买发票、假发票或违规代开、虚开发票等问题。
2.发票主体合法性。
即开票主体、受票主体是否合法。
关注开票主体是否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主体、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农产品的收购者或规定的代开发票主体,受票主体是否为商品或服务购买者。
3.发票内容合法性。
审核要点:发票是否按规定开具,是否存在不合规发票入账问题。
重点关注:(1)发票种类是否正确(2016年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后,主要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开具专用发票的是否开具为普通发票(或相反);(2)开票单位是否为约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商,代开发票是否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或其委托的开票单位;(3)购买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正确;(4)品名及规格是否正确,有无变更品名、规格开具低税率的发票,发票无法全列示的批量货物是否附了厂商盖有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单是否为系统开具);(5)数量、单价、金额和税率是否正确,要特别注意发票各联次的品名、金额、税率等是否一致,是否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发票金额是否超过最高开票限额,税率是否合规(要关注应从高适用税率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开具低税率的发票);(6)日期是否正确,要特别关注同一项业务是否存在跨月、跨季或跨年开具发票逃税的问题;(7)是否盖有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是否有代开税务机关的代开发票专用章;(8)作废发票是否全部联次标注“作废”字样;(9)必须备注的发票是否按规定备注,运输服务、提供建筑服务、转让或出租不动产、预付卡业务、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差额征税、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必须按规定备注。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的税收改革。
这一重大政策调整,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对于涉及房屋不动产交易的纳税人来说,了解和掌握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新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在营改增后,房屋不动产的转让交易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转让方,即出售房屋的不动产所有人。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的商品和服务。
在房屋不动产转让中,主要包括不动产的出售、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
营改增后,房屋不动产转让的税率定为11%。
但是,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为促进营改增的顺利实施,国家对一些行业和项目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
在房屋不动产转让领域,对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以及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等特定项目,都设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对房屋不动产转让征收管理的方式也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纳税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同时,税务机关也加强了对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营改增后,对于房屋不动产转让交易,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购方需凭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如发生发票遗失等情况,纳税人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备并公示。
为保障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提供了全方位的纳税服务与咨询。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平台、咨询等方式进行业务咨询和办理。
税务机关也积极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帮助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新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重大影响。
作为纳税人,我们应积极学习和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房屋不动产转让交易。
税务机关也应继续优化政策实施和征管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办税体验。
自2016年中国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中国的税收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一、概念上的区别
1. 不征税,是指发生的行为不在该税种规定的征税范围内,即属于征税范围以外的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范畴。
2. 免税是指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但是根据税法相关优惠政策规定,对这些项目免予缴纳税款。
3. 零税率是指应税行为适用0税率。
0税率是目前最优惠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销售端不缴纳增值税,同时还可以申请退还进项增值税。
一般适用于外贸企业以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二、开票上的区别
1. 纳税人取得不征税收入,一般是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情况可以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
2.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另有规定除外。
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开具发票的时候,应当再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3. 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适用零税率,不是税收优惠,是法定征税行为。
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税率为“0%”进行开具。
三、进项税额抵扣上的区别
1.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
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2、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对应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3、零税率
零税率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实务基础】发票开具规定和特殊要求备忘录(老会计人的经验)
【实务基础】发票开具规定和特殊要求备忘录(老会计人的经验)发票的开具几乎涉及到所有的发生生产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行开具发票和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对于发票的开具除了一般性规定外,对一些特殊性企业、行业等有一些特殊性的规定。
应该说发票的开具是有严格的规定,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可能需要承担不合规发票带来的税收风险,比如:可能在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凭证、土地增值税计算时不得扣除等等。
本文对开具发票的一些规定进行了梳理。
一、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一)发票管理办法的一般性规定1.开具使用范围和时间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目前,付款方开具主要是农产品收购和国网公司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的时间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候。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中,有先开具发票的,按照发票开具日期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对于这一点的理解,笔者一叶税舟认为应当相互印证着看,并不是说可以随意地,没有时间限制地先开具发票,否则在完全还没有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有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承担比较严重的法律后果,很容易触犯刑法,追究刑责。
2.开具的基本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财税实务预付卡增值税处理有变化!实务操作要注意这些
财税实务预付卡增值税处理有变化!实务操作要注意这些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下简称53号公告),对预付卡的增值税处理较之前的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并且解决了之前遗留的诸多老大难问题。
一、销售预付卡环节开票,预收款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矛盾销售预付卡时,未发生增值税行为,但是如果在预收款时开具发票,则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原则,在开具发票时即达到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
53号公告对其解决办法是,在销售预付卡时,可开具发票,但是开具发票时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的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从而不计征增值税。
这里需要注意预付卡与会员卡的区别,如果为取得会员资格而支付的费用,销售会员资格应按照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计征增值税,即在售卡环节即应计征增值税。
二、销售预付卡环节,从高税率税负高问题在销售预付卡环节计征增值税,因未实际发生增值税业务,无法得知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一般按照纳税人的最高税率预征增值税,待实际发生增值税业务时,再行调整。
如果营改增后以销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也执行这样的政策,则很可能导致比较高的预征的税负。
比如以销售服务为主的酒店,偶尔有17%税率的销售货物,但在销售预付卡时即按照最高17%税率计征增值税,纳税人可能很难承受。
53号公告对于其解决办法与上条相同,在销售预付卡环节不计征增值税,因此也不存在预收时确定税率的问题。
所以,53号公告对于以服务业为主的纳税人意义尤其重大。
三、销售预付卡环节,税目难确定,购卡方税前扣除不真实在53号公告前,销售预付卡开具发票时,有的售卡方根据购卡方的要求开具各种税目的发票,比如墨粉、硒鼓、打印纸等,购卡方也据此计入相应的办公费用税前扣除。
严格来讲这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未实际发生上述货物的销售行为,却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购卡方业务实质为交际消费或者集体福利,但却根据虚构的项目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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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带领媒体记者走进北京纳通科技集团、用友集团,现场采访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的成效。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3税收政策新规定解读一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3税收政策新规定解读一览
一、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开票政策有变化:
1、专票和普票都按1%开票。
2、专票加普票每个月合计不超10万,季度合计不超过30万,专票部分按照1%交增值税,普票部分减免增值税。
3、专票加普票季度合计超过30万,专票和普票全部按1%交增值税。
二、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已经开具发票的:
1、2023年1月已经按照3%或者免税开具普通发票的,可能导致下个季度无法正常申报,因此尽量当月或者当季作废;
2、2023年1月已经按照3%开具专票的,后期可能还需申请退税或者抵税,因此尽
量当月开具红字专票。
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
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
月31日止继续执行。
15种税前扣除凭证特殊情况(出差补助、不征税、退票费、公用水电、丢失发票等)
15种税前扣除凭证特殊情况(出差补助、不征税、退票费、公用水电、丢失发票等)1.员工出差费用税前扣除凭证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与差旅费补助是两个概念。
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如员工垫付费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销,要求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大部分情况下是发票)。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费补助是对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不需要提供发票。
关于差旅费补助的标准由当地财政或地税等部门制定,标准内的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022.企业购买预付卡取得“不征税发票”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
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取得按规定开具的“不征税发票”,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提醒:不是说“不征税发票”不能报销或税前扣除,购买购物卡取得“不征税发票”,仅仅是说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后续“花出去”了,购买或充值时取得“不征税发票”也是税前扣除凭证之一。
再比如: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部分,在货物劳务名称栏填开“不征税自来水”,在税率栏选择“不征税”,税额栏显示为“***”,可以作为水资源税支出凭证。
033.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需提供哪些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手续费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44.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统借统还业务的规定的利息支出需要开具发票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支付利息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凭发票在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发布日期』2009-09-1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本条释义本条明确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法律依据。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税法体系主要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从税法分工来看,实体法规定了每一税种的具体征收制度和税制要素等内容,是税收制度与政策的主要载体,程序法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一般性内容,包括纳税登记、纳税中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涉及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和税款征收的行政程序。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是税收法治的基础之一。
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之下,一般是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各个单行的实施条例,作为对法律规定的细化。
在税收立法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对于一部分税种制定行政法规,待立法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
目前,增值税制度就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确立的。
由于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不可能涵盖增值税制的方方面面,对所有具体情况都作出规定,只能规定一些原则性内容。
因此,为了保证增值税暂行条例能够顺利实施,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相应的细化。
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内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精神,结合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增值税条例的实施细则,以明确具体征收管理的要求,便于征纳双方掌握和遵从。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本条释义本条是对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细化。
差额征税和差额开票不再傻傻分不清楚!讲的不能再详细了
差额征税和差额开票不再傻傻分不清楚!讲的不能再详细了差额征税是营改增后为了解决那些无法通过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来避免重复征税的项目而采取的一种抵扣方法,而差额开票只是一种开票方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差额部分(指扣除额,下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种是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一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对于政策不允许差额部分开具专票的,才允许使用“差额开票”功能。
政策不允许差额部分开具专票,实际上就是不允许下一环节抵扣这部分税款,也叫“差额开票,差额抵扣”。
对于这类业务,只能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开具发票:一是全额开具普通发票,二是差额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剩余部分开具专用发票,第三就是采用“差额开票”方式开具发票,这样,对于下一环节取得的发票,“差额”的部分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了。
体现了销售方征多少增值税,购买方抵多少增值税的原理。
(一)目前政策规定不允许差额部分开具专票的项目有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代付款发票由收款单位开具。
2、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承租方购进有形动产时已抵扣,出租时不征增值税,如果回租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造成重复抵扣。
3、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代付款发票由收款单位或个人开具。
发票开具的原理
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 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也不得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
收受发票需谨慎,这种发票不能要
发票开具有“讲究”,对于销售方开来的发 票,是否可以“照单全收”呢?
对此,对于收到的发票,一定要对票 面信息进行仔细的检查核对,确保与实际 业务相吻合,才能按规定入账,否则有可 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那么,在发票开具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 事项?烟台市芝罘国税局税政科工作人员 郭彦伶总结了发票开具应注意的三个方 面:
一是要注意开具时间和范围:任何单位 和个人开具发票的时间必须在发生经营业 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候,未发生经营业务 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是要注意开具流程:开具发票应当按 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和栏目,全部联次一
三是千万不可虚开发票:为他人、为自 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 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 情况不符的发票,这些都属于虚开发票的 行为。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如果 触犯刑法,还将追究刑责。
专用发票不能随便开,两个原理要明确
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作 废的发票,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 作废发票全部联次妥善保管。在税务实务 中,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发票系统中的 发票信息一次性全联次打印,不得出现票 面开具的名称等信息与电子信息不一致情 况,如果货物种类较多的,可以按照批次 进行开具,但必须要附清单,否则也属于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另一种是从税制的角度看,为了保持差 额扣除情况下征税和抵扣的匹配,也不允 许对差额部分开具专用发票。这种情况往 往涉及某些特殊业务,比如营改增配套文 件中,就列举了几种差额征税项目不能全 额开具专用发票,像金融商品转让,按照 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差额为销售额,不 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
建筑企业符合规定的“预收款”应该如何开具发票?能不能开“不征税”普票?开收据都行!
建筑企业符合规定的“预收款”应该如何开具发票?能不能开“不征税”普票?开收据都行!昨天谈到了建筑企业的预收账款,根据财税2017年58号文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上述文件很明确建筑企业的预收款只有预交增值税义务,暂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建筑企业应该开具什么票开具,关键看发包方认可哪一类?第一,建筑企业可以开具普通收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再开具相应进度款发票;第二,可以开具“612建筑企业预收款”的不征税普票,待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再开具相应带税率的发票;第三,直接开具相应带税率的发票,但增值税纳税义务即产生。
前面两种的关键前提是必须要按规定预交增值税,第三种享受不到财税2017年58号文给予的政策,税金得提前支出了。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不认可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612不征税”发票,理由是没有文件规定建筑企业的预收款可以如此开票。
确实没有文件明确这么规定,但是税控系统中有这个税目,根据财税2017年58文修改建筑企业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为预交义务的动机判断,建筑企业开具“不征税”发票并无不妥,因为建筑业预收款不征税不是免税,只是暂时不交,迟早还是要交的。
个人觉得有这个争议正常,不确定是否可以开“不征税”发票也正常,可以逐级反馈,而不是直接拒绝。
因为一些税务机关不让建筑企业开“不征税”发票,所以很多企业要么直接开带税率的发票,提前支出的税金,对应的资金成本影响了利润;要么索性不开票,连预交都不交了,反而违法了税收法规。
建筑企业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建筑企业暂不确认收入;发包方凭此作为账款往来的结算凭证,不计入成本费用;作为发包方也不用担心“不征税”发票用不了,在会计处理本身应该计入“预付账款”,等待建安成本正式发生以后再从“预付账款”中转入相应的成本科目,届时建筑企业将开具带税率的发票。
一文搞懂增值税零税率免税不征税业务如何开具发票
一文搞懂增值税零税率免税不征税业务如何开具发票增值税是一种按照价值增长额的一部分作为税收的一种消费税。
我将在这篇文章中详细解释增值税的零税率、免税和不征税业务,以及如何在这些业务中开具发票。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什么是增值税零税率、免税和不征税业务。
增值税零税率是指对一些特定的货物销售或者服务提供,增值税税率为0%。
这意味着对该货物销售或者服务提供的金额,在开具发票时,不需要征收增值税。
通常,这些货物或者服务与国家的基本生活需求有关,比如部分农产品、食品、水电气供应等。
免税是指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或者服务提供,完全不需要征收增值税。
这些货物或者服务通常与社会公益有关,比如教育、医疗、金融保险、文化体育等。
不征税是指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或者服务提供,不需要征收增值税,但可以将增值税税款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这些货物或者服务通常与国家经济发展、政策、促进科技创新有关。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讨论如何开具发票。
对于免税业务的发票开具,与增值税零税率业务的开票程序基本相同。
唯一的区别是,在填写金额时,应将该业务的销售金额填写在"免税销售额"栏内。
对于不征税业务的发票开具,也需要按照一般的开票程序进行,但在填写金额时,应将该业务的销售金额填写在"不征税销售额"栏内,并在发票抬头位置注明"不征税项目"。
同时,销售方还需要在发票明细栏内,详细描述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谨慎核实购买方的纳税人身份,确保购买方是合法纳税人。
综上所述,增值税零税率、免税和不征税业务的发票开具程序与一般的发票开具程序相同,只是在填写金额时有所不同。
在开具发票时,销售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和注明相应信息,以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况
在特定的经济业务中,虽然收到了款项或者发生了交易,但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此时开具不征税发票。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企业或个人购买预付卡时,售卡方应开具不征税发票。
例如,购买超市购物卡、加油卡等,在充值时开具不征税发票,待实际消费时不再开具发票或者根据消费情况开具征税发票。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购房者的预付款项时,开具不征税发票。
待房屋交付,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时,再开具征税发票。
3.代收印花税、车船税等税款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或者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代收印花税等,在代收款项时开具不征税发票,注明代收的税款金额。
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将资产出售给出租方时,不确认销售收入,不开具征税发票,而是开具不征税发票。
5.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
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开具不征税发票。
6.财政补贴收入
企业收到的符合规定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
入,开具不征税发票。
例如,政府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给予的研发补贴等。
不征税发票在特定经济业务中的应用,是税收政策与实际经济活动相结合的体现。
它既规范了企业的财务行为,又保障了税收征管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免征个人所得税32种情形
免征个人所得税32种情形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4.救济金、抚恤金免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工伤保险待遇免税根据《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征收增值税的十六种情形
不征收增值税的十六种情形二、企业向雇员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比如单位向员工提供班车接送服务、餐饮服务等,无论是否收费,均不属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般来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当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即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如: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四、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一般来说,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即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五、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其中基本只有银行满足这个条件,非银行金融机构要么不是银监会管的,要么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公司存到银行收到的利息也不征税。
六、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并非被保险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般来说,纳税人提供服务同时代收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收入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宅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账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八、企业重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浙江省关于出口业务发票的官方解答
浙江省关于出口业务发票的官方解答2018-03-2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财税通现将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0号)有关的热点问题解答如下:1与购买方栏次填写有关的问题2与品名填写有关的问题3与金额栏等填写有关的问题4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出口业务发票开具有关的问题5与发票填开有关的其他问题6与发票申领有关的问题问答一、与购买方栏次填写有关的问题Q1问: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的视同出口货物,购买方栏次该怎么填写?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的视同出口货物,无论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购买方栏次均应该填写该笔货物的实际买家名称。
若实际买家在境外,购买方各栏次中,名称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不填写;若实际买家在特殊区域内,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
二、与品名填写有关的问题Q2问:出口企业取得的不同供货商开具的进项发票商品大类(即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简称,下同)不一致但商品品名一致的,怎样选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商品大类?答:出口企业取得的不同供货商开具的进项发票商品大类不一致但商品品名一致的,如各供货商开具的进项发票商品大类均无实质性错误,出口企业应作独立判断,选择较为合适的商品大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实在难以区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按照其中供货金额较大的进项发票的商品大类开具。
Q3问:出口的化学品,品名太长,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不下,能否写在备注栏?答:输入品名后,系统会自动调节,缩小字体,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在品名栏写全。
如果碰到特殊商品名称字符过长,确实无法在品名栏写全,建议续写在备注栏。
三、与金额栏等填写有关的问题Q4问: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价栏、金额栏、税额栏和合计栏能否用外币币种填写?答: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价栏、金额栏、税额栏和合计栏应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写。
不征税发票开具内容
1.正常情况下,增值税不征税不需要开具发票,但免征增值税需要开具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2.特殊情况下,仅有以下“不征增值税”行为可以开具普票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了满足一些某些税收政策要求需要“发票凭证”。
(1)税率栏“不征税”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票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判断税率栏“不征税”发票合不合规,先看税控机《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6”开头中有没有该项,没有该项目,就属于不合规的发票;有该项目再查询发票真伪。
(3)《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以下可以开具税率栏“不征税”发票: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604代收印花税(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税(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
款信息。
也就是说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备注栏代收车船税税款,可以当做报销车船税税款的发票凭证)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企业盘盈的资产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盘盈的资产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种情况,即企业盘点资产时发现盈余。
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本文将就这个问题展开讨论。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盘盈。
盘盈是指企业在盘点资产时,发现实际存货数量超过了账面存货的数量,导致出现存货盈余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该资产是否属于应税项目。
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的扣税对象是应税项目,即在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者自行消费时产生的增值税应纳税。
而企业盘盈的资产通常是企业内部产生的,不属于购买货物、接受劳务的范畴,因此不符合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其次,我们还需考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于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时开具的税务凭证,主要用于确认纳税人享受的进项税额。
而企业盘盈的资产并非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的过程,因此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
除了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虑外,还需注意到增值税法对发票开具的具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满足一些基本要求,如购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商品或劳务名称、数量、金额等。
若企业盘盈的资产不符合这些要求,就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企业盘盈的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是因为盘盈的资产不属于应税项目,也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及开票要求。
那么,企业在遇到资产盘盈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呢?首先,企业可以将盘盈的资产按照固定资产或存货的分类进行登记,并对资产进行准确的估值。
其次,企业应将盘盈的资产纳入固定资产或存货的管理范畴,及时调整账面数量和账面价值,以避免财务报表的不准确。
此外,企业盘盈的资产也可以进行其他处理方式,比如进行内部调拨、使用或出售等,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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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不征税的情况可以开具发票!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规定,下列不征税项目税收分类编码表:
600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情形。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预付卡销售)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房地产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补开营业税发票):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604代收印花税(代收印花税):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605代收车船使用税(代收车船使用税):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有奖发票奖金)
611不征税自来水(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建筑服务预收款)
二、开票规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暂时就上述12种情况可以开具:发票税率栏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