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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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商标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商标的概念和功能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来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于他人提供的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二、传统商标的功能

(一)识别功能;

➢不具有识别功能的标志是不被称为商标的,更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凡是具有识别功能的标志都是商标,无论其是否被注册。

(二)质量保障功能

(三)广告宣传功能

第二节:商标的分类

一、可视性商标和非可视性商标:可视性商标是指可以通过视觉感知的商标。

商标法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平面商标又分为文字、图形和组合商标

三、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品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提供者,而服务商标用于识别服务提供者。

四、普通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思考:商标是知识产权吗?

商标权被认为是与著作权、专利权相并列的知识产权,并不是因为商标与作品和发明创造一样,是智力活动的成果,而是因为商标也是一种排他性的无形财产权利。

第十七章:商标权的取得

第一节:取得商标权的途径

取得商标权意味着商标权人能够依法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一、使用取得

即使商标尚未经过注册,只要其已经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使用者也能取得商标权。

二、注册取得

1. 《商标法》第 39 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 《商标法》第 33 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但是,对于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而言,其核准注册之日往往在初审公告 3 个月届满之日之后。)

3. 《商标法》第 34 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

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商标注册的对象

一、商标可获注册的条件:

1、显著性——可以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在实践中,“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一般采用反证法,即排除某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我国《商标法》没有区分商标显著性的强弱,商标的显著性可以进一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商标标记本身所固有的显著性,即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图文组合或者表现形式以及立体商标构造的显著性。二是通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即因商标知名度的提高使商标显著性获得提升。

2、非功能性——不得与所标示的商品的功能性相联系

➢商标法第12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3、非冲突性——不得侵犯申请日前他人合法享有的权利

4、可视性或可听性——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二、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

1、有损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

2、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例外:已经注册使用地名商标继续有效;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商标法》第10条)

3、侵犯他人驰名商标的标识(《商标法》第13条);

4、代理人、代表人抢注或者擅自使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商标法》第15条);

5、误导性使用地理标记的标识(《商标法》第16条第1款,例外: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三、不能获得注册的标志(但大多可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1、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商标法》第11条);

2、缺乏显著性或者具有实用、美学功能性的立体形状。即使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也不能获得注册(《商标法》第12条);

3、基于业务关系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商标法》第15条第2款);

4、与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法》第30条);

5、违反(以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的(《商标法》第31条;

6、抢注(未注册或注册)知名商标或者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法》第32条)。

※我国《商标法》将商标近似作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行为,具体认定方法如下: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相关公众包括两类:一类是与商标所示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即最终消费者;二是与商标所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紧密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在认定商标近似时必须考虑注册商标的识别性,对于显著性强的商标,在认定被控侵权商标的近似问题时应从严把握。在先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混淆的可能就更容易被认定。如果在先商标具有强显著性和高知名度时,在后商标即使与在先商标只有较低程度的近似也可能导致误认,那么法院也通常会判定两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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