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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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工业大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依法治校,保证学校的健康持续发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齐鲁工业大学。学校简称:齐鲁工大,学校英文名称:Qil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学校英文名称缩写:QLUT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西部新城大学科技园大学路。
第四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山东省人民政府领导的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厅。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立足山东,面向全国,依法自主办学。
第六条学校重视科技创新,鼓励成果转化,为国家特别是山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七条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学校学科布局是以工为主,覆盖了工学、理学、管理学、人文学科、社会学科等学科门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进行学科拓展和修订,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九条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和管理公有财产;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三)支持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并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实行民主管理;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教学单位招生比例;
(三)根据社会需求状况和学校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和维护;
(九)按照国家规定,为合格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学位证书;
(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学校的教育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校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二)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三)积极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接受由其组织的评估;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制度,加强对专业、课程质量进行评价,使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齐鲁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十五条党委会是本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全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党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纲领、路线,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领导制定学校规划,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并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制度建设,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任用、考核和监督;
(五)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创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环境;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审定学校的章程;
(九)需要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组织学校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四)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