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法理学】法理学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是一门深入探讨法律本质的学术研究,从法律,道德,利益,义务等多角度来研究法律。
它认为法律不仅来源于国家的立法,而且深受神学,伦理学,社会情感,自然规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法理学是一门学术研究,它旨在从历史,社会,哲学和语言等多层面探究这些多种因素给法律带来什么变化,以及法律如何真正让人得到保护。
二、法理学内容
1、法学:法理学中的法学专注于法律本身的内容,比如人们对合同,刑事责任,法定义务等法律规定的理解。
它探究为什么该法律规定应该受到保护,它们如何被组织,以及它们如何运作。
2、道德学:法理学中的道德学则专注于法律的道德方面,比如探讨什么样的行为是道德的,什么样的行为是不道德的,通过实践和理论对道德行为进行评价,以及道德本身在法律中应该怎么起作用。
3、社会学:社会学则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律也是社会学探索的内容。
社会学在法理学中的作用是探究历史,文化,宗教,政治,科技等各个方面,对法律的影响以及它们如何影响法律的发展。
4、哲学:法理学中的哲学专注于探讨必然法,即法律的本质原理。
哲学家通过探究布尔逻辑和认识论,以及如何运用范畴论和概念分析等方法,来研究什么才是真正的法律,以及真正的法律是如何被实现的。
三、法理学的意义
法理学是一门学术研究,它探究了法律本质,通过分析历史,文化,宗教,政治,社会,哲学,和语言等多种因素,从而更好地保护人权。
它有助于人们理解法律,有助于改变社会上的秩序,有助于更好地实施法律,以及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从而让每个人都能得到应有的权利。
总而言之,法理学是一门有益于社会的重要学术研究,对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学习笔记系列】民法总论学习笔记
民法總論學習筆記壹、民法概述一、民法的定义:以平等自决为基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包含两方面内容:人格独立、互不隶属,意志自治、行动自主。
判断是否平等主体,不能只看形式是否平等,要看具体的法律关系。
平等是一种理念,具有相对性、抽象性。
三、人身关系1.概念: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
2.分类:(1)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人格关系:基于主体的人格产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产生的社会关系。
(2)纯人身关系、非纯人身关系、两种权利性质的人身关系纯人身关系:不与一定财产发生联系的人身关系。
非纯人身关系:与一定财产发生联系的人身关系。
两种权利性质的人身关系: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名称。
四、财产关系1.概念:以财产为内容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条件:具有经济价值、能为人力所支配、与人身相分离。
分类: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积极财产、消极财产、总合财产2.分类:财产支配(静态)关系、财产流转(动态)关系,有形财产关系、无形财产关系。
五、民法的本位(价值取向):权利本位权利本位的含义: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目的;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目的和界限:权力的配置和运行,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防止权利之间相互侵犯、平衡权利。
六、民法的性质:民法是私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国内法、是实体法。
公私法的划分:主体标准、利益标准、隶属关系标准。
程序法和实体法(见法理学)七、民法调整方法1.法律调整方法:法律借以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方式、手段、途径,取决于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2.民法的调整方法:宏观确立民事活动的原则与制度,赋予民事主体资格,规范民事行为模式,确认与保护权利,规定民事违法后果即民事责任。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法理学】法律发展
伊斯兰法系是中世纪形成的根植于自然经济的宗 教法律体系,具有渊源神启、政教合一以及注重 义务等特征。近代以来,由于西方列强的侵略和 随之而来的西方法的移植,再加之伊斯兰法与社 会现实之间的冲突日趋尖锐,终于导致了穆斯林 世界史无前例的法律改革。
伊斯兰文化具有其他文化无法比拟的顽强性,在 相当长的时间内它不仅不会消亡,而且还会继续 扩大其影响的范围。现在全世界穆斯林人口大约 14亿,这一数字还在迅速增长。随着伊斯兰文化 的广泛传播和扩展,伊斯兰法仍将会成为许多具 有伊斯兰文化传统的国家所共有的法源。
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1、法律起源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2、法律起源是对人们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
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3、法律起源是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
为成文法的过程; 4、法律起源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混沌一体
到逐渐与之分化并相对独立的过程。
本讲大纲
法律发展概论 法的起源 法的历史类型 法系 法的现代化与全球化 法律发展路径
3、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
1、维护奴隶主对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 占有,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
2、公开确认身份不平等; 3、惩罚方式极其严酷; 4、带有原始社会的某些残余。
3、法的历史类型
封建制法
1、严格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 2、确认和维护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3、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4、刑罚严酷,野蛮专断。
法律发展路径
法律继承 新的历史类型的法对旧的历
史类型的法的继受与承接,是新法对旧 法的扬弃,体现了不同本质的法之间的 历史继承性和借鉴性。 法律继承的内容:法律公理与原则、法 律概念与规则、法律技术与方法
法律发展路径
法律移植 将国外法部分地直接移入本国,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适用专业:法学本科、法学双学位一、课程目标及要求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通过法理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为学生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他们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
同时,通过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学习与研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二、课程学习要求法理学的学习应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法理学的学习同中国的改革开放联系起来,同时还应坚持“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批判借鉴西方法学中某些有用的东西,吸收我国法律文化中有益的营养,将继承与创新结合起来。
使法理学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
三、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建议导论(2个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方法、法学的历史等有所了解,本章的学习为后面各章内容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及法学的历史发展状况。
[本章难点] 本章的难点是法学体系的划分以及西方法学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个代表学派。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一、法学释义法学,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汉代以后又有了“律学”的名称,但严格地讲,它们并不是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就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认为,以往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解都各有片面性,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区别于其他科学的知识体系,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一)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
(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务实性。
法理学讲义(法的本体)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考点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不同主,大致可以将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根本立场:实证主义的法和非实证主义的法2、实证主义的法〔1〕根本主:所有实证主义的法的理论都主,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即法和道德是别离的。
具体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和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2〕分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汀、哈特、凯尔森〕3、非实证主义的法〔1〕根本主: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道德因素被包含在,即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分类:以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自然法理论以容正确性作为必要要素,同时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的〔第三条道路〕司考真题〔13-1-88不定项〕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以下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是:A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B 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C 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D 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考点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根本观点三个层次:1、法的最初本质表达为法的正式性:〔1〕正式性的定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
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
〔2〕正式性的表达:①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
2024法考讲义
2024法考讲义一、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一般规律的学科,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学科之一。
本部分将重点讲解法理学的概念、性质、研究对象、基本范畴以及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同时,将结合案例分析,帮助考生理解法理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宪法学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主要探讨宪法的产生、发展、运作及其意义。
本部分将详细介绍宪法的原则、制度、权利义务以及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同时,将关注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践,提高考生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
三、行政法学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法律规范、原则以及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部分将深入探讨行政法的概念、性质、功能以及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同时,将结合实际案例,帮助考生理解行政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提高考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一门学科。
本部分将重点讲解刑法的概念、性质、基本原则以及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将结合案例分析,使考生更加深入地理解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提高考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五、民法学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主要包括物权、债权、人格权等方面的内容。
本部分将重点讲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以及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使与保护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将结合案例分析,使考生更加深入地理解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六、商法学商法学是研究商事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内容。
本部分将重点讲解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以及商事交易的规则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将结合案例分析,使考生更加深入地理解商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法思法享”学术贡献系列之周周复习
“法思法享”学术贡献系列之周周复习民法关键词一、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法律规则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构成的一个法律规则体系。
构成:最上层是宪法,其次是各基本法,再次是各单行法,再下面是法规、规章。
各基本法及其统率的单行法、法规、规章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法规:具有立法权限的地方机构规章:国务院各部委颁布规章、地方各政府规章二、民法的概念所谓民法指的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是指所有调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民法典,还包括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及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民法规范。
(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民事普通法和民事特别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特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属于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我国实际上采用的是广义民法的概念三、民法调整对象对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对质的规定性:(一)人格独立(二)意识自治对量的规定性:(一)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因财产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必备要件:1、须具有经济价值 2、须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 3、须人力能够支配财产关系分类:按财产状态和运动方式:财产支配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按财产性质:有形财产关系和无形财产关系(二)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分类:产生的根据不同: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联系程度不同:纯人身关系、非纯人身关系和两种性质的人身关系。
四、民法渊源的概念和特点: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通常是指民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法理学讲义文档
一、法理学的定义和特征●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广义的法理学就是法哲学,法哲学也就是法理学法理学有下述三个特征:●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性的法律问题●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疑难性●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学领域中的运用二、法理学的学科意义:科学、价值与批判●使法律认识价值化●对法律认识和法律实践的检视与批判●使法律认识体系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三、法理学的主要流派(一)自然法学派●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斯格拉底之死》。
●古罗马:西塞罗对自然法理论的体系化。
●中世纪:圣.奥古斯丁《上帝之城》、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
●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二战后的新自然法学派(二)分析法学派●边沁和奥斯丁把法学研究限定在实在法,开创了分析法学的先河●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主张在法学研究中剔除一切价值判断●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拉兹、比克斯对分析法学的发展(三)社会学法学●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的“活法论”●美国的庞德对社会利益的推崇●美国的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美国的卢埃林和弗兰克把法律视为是对法官将要做什么的预测(四)统一法学●统一法学,也称综合法学或一体化法学(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是美国法学家杰罗姆.霍尔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旨在推动各主要法学派“溶合”,建立“适当法理学”的法学运动。
它是二十世纪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派,其主要思想是对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大法学流派进行综合,倡导法哲学的一体化运动。
●统一法学认为法律研究应当是对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的研究,而以往的法学流派只侧重其中一个方面的关注是不正确的,统一法学提倡的全面考察法律的方法是一个创新,但是统一法学忽视三大法学流派产生的社会根源,意图消除它们的界限对其进行统一的思想是不切合实际的。
(五)经济分析法学●经济分析法学家们把微观经济学的一些原理引入法学领域,试图以“成本——效益”关系解释法律行为,并进而期望以效益极大化的思路改革传统的法律制度。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1986《民法通则》 1988《民法通则若干意见》 1997《合伙企业法》 1999《合同法》 2008《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建议教材
马骏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 出版社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词源 拉丁语(罗马法)——Jus civile 法语(法国法)——droit civil 日语(日本法)——民法 我国清末民初制定民法典,由日本学者传来“民法” 概念
二,民法的概念
1,依表现形式,分为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所有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2,依其内容,分为 广义的民法: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民法:除商法、婚姻家庭法以外的民事法律规 范。
3,《民法通则》、《合同法》对民法含义的界定:民 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家政策——《通则》第6条 问题:国家政策作为法的渊源是否合理?
三,习惯法 现行法未作规定,最高法院曾作出司法解释认可(典权) 习惯法的要件:
①须有习惯存在; ②须为人人确认其有法律效力; ③须是法律所未规定的事项; ④须不违反公序良俗; ⑤须经国家明示或默示承认。
四,判例法 现行法未明文规定判例具有拘束力 问题:最高法院的案例汇编对下级法院是否具有约束力?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概念 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A.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B.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 C.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A.主体地位具有平等性; B.意思表示具有自愿性; C.大部分财产关系中经济利益具有等价性。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种类:财产归属关系, 财产 流转关系
法理学讲义
五大学派(1)分析法学派着重于法的自然面貌(包括外在形象及躯体结构);(2)自然法学派着重于法的内在精神(心灵);(3)现实主义法学派着重于法的日常(现实)活动;(4)历史法学派着重于法的历史表现;(5)社会法学派着重于法的社会关系。
〔分析法学派〕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的含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1、法律职业(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1)与其他需要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工作一样,是一种专门的行业,是专业化的工作(2)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2、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特点(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1)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一)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关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两大类,在我国,这一划分具有重要意义。
◎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这种观点的特点是囿于法的现象来讨论法的问题(1)规则论,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洽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源于主权者的命令。
(3)判决论或预测论,认为法就是对法官判决的预测。
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法律、判例、习惯等不过是法的渊源。
2、从法的外部解释法律的根源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1)神意论,世界各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几乎都是神学的法律思想,即直接或间接地将法归结为神的意志。
(2)意志论,许多非马克思主义法学都是从人的意志、理性、人性的角度规定法、理解法的,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的观点。
法理学 讲义 ppt课件
(1)作为哲学的法理:研究焦点集中于 法律的本质、规律、意义和价值问题上。
* 法理学是一个以研究法律问题为宗旨的 学术门类。
* 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的基本问题或者说 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问题。
* 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律领域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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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规范中的法理:重点关注立 法的精神和法条中的原理问题 * 法条背后的法理 *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 法律知识的和谐统一 (3)生活中的法理:研究焦点集中于 社会生活实践提出的法理问题
3.法学是正义之学
首先,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律与正义有着 密不可分的关系。
其次,法学围绕正义问题展开和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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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学的体系
(1)含义
法学体系是由各法学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 联系的知识整体.
(2)分类:
* 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 从各种法律类别角度,分为国内法学、国际 法学、法律史学和外国法学。
第一专题 总论
The Pandect of Jurispru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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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语录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和一 般理论,其研究的内容是法律的一 般性、普遍性问题,提供的是法律 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 它是法学的入门导向,是学习其他 法学学科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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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
• 你怎么称呼老师? • 如果老师最后没有总结一节课的重点的难点,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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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法学到法理学
form law study to jurispru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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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 么 是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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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名人言论】
大部分英国人想象中的法律,呈现出千奇百怪 的现象:头戴头盔的警察管理公共交通和处理公共场所 的纠纷;议员们对某些立法文件进行争论,直到擦得光 亮的大笨钟宣告休会时间已到;头戴假发、面无表情的 法官刻板无味地宣布某个被告做了不应做的事情;或一 副猫头鹰架势的律师透过厚厚的眼镜片,从四面镶着黑 色珐琅质护板的桌子上四下张望。所有这些,在某种程 度上“体现着法律”。
《法理学讲义》[001]
《法理学讲义》第一章法的含义[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了解有关法律含义的最基本的知识,包括法的词源和词义、“法”字使用的大体范围、法的基本类别等。
因此,要求学习者熟练掌握有关法的基本含义、范围与种类,从有关法的不同用词中体会到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能够从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中初步辨别出法律现象与法律规范,认识到不同法律类别之间的差异。
第一节法的词源与词义一、中国古代法的词源与词义汉字法的古体为“灋”。
从文字的结构上看,这个字由氵、廌、去三字组成。
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古代中国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语词,夏、商、周为刑,春秋战国为法,秦之后改为律,一直沿袭到清末。
三者的核心是刑。
一定意义上,这是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
由于中国古代一般将法与成文法相等同,并且尤其强调法自君出,所以,法律一般被人们就理解为以刑事惩罚这种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君主控制大臣和百姓的手段及工具。
二、西方法的词源与词义由于西方国家的文字与拉丁文联系密切,我们可以以此为线索进行考察。
在拉丁语中,Jus和Lex都可以译为法,但却分别代表了两种意义上的不同的法。
Jus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和权利,兼有正义、公平的道德意蕴,通常可以在形而上的本体论范围内讨论;而Lex则是一个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经验范围内讨论的概念,原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
这两种法律之间不是平行的各行其是的关系。
一般认为:具体的法被抽象的法所决定和支配。
这种观点与西方固有的思想方式关系密切。
从清末修律开始,汉语中的“法”、“律”的词义有所变化,不再局限于“刑”的范围。
目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可视为狭义的法律;而在广义上,我国法律则泛指一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法理学讲义】法理学导论教学大纲
复习资料《法理学导论》教学大纲引论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学的性质、特征2、了解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意义3、熟悉法学思维的基本特点第一章法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概念的意义。
2、了解有关法概念的争议。
3、系统掌握法的形式特征,以便有效区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
4、熟悉法的作用。
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了解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2.熟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了解有关两大法系的知识。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的渊源的概念;2.掌握不同类型的法的渊源所具有的实践意义;3.熟悉法的基本类别。
第四章法的效力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的效力的概念2.了解法的效力的范围及相关原则3.熟悉法的溯及力的相关理论。
第五章法律规范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复习资料1、掌握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2、了解法律规则的结构和分类、法律规则的功能;3、了解法律原则的适用原则和条件。
第六章法律体系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2.了解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3.熟悉中国现行法律部门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理解法律行为的概念2.了解法律行为的种类3.了解法律意识的分类。
第八章法律关系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律关系的性质、特征;2.了解法律关系的构成因素(主体、客体和内容);3.熟悉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理解法律责任的涵义2、分清法律责任的种类3、掌握归责与免责的概念,以及归责的基本原则、免责的基本情形第十章立法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立法的原则2、熟悉我国立法的体制和程序3、了解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的知识第十一章法的实施本章学习目的复习资料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执法和司法的原则2、熟悉我国守法的范围3、了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种类第十二章法律推理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律推理的概念和基本特征2、熟练运用司法三段论3、掌握类比推理在判例法中的应用4、了解法律推理的价值和局限性第十三章法律解释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了解法律解释的概念以及法律解释的客观说和主观说的含义2、熟悉法律解释的方法3、掌握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十四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了解法的实现的概念2、熟悉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法的效果的区别3、了解法律秩序的概念。
《法理学》精品讲义
《法理学》精品讲义第一章法学导轮第一节法学一、法学及其研究对象西语中有关法学的语源,最早见于拉定语Jurispradentia,意指关于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而真正将纳入科学范畴的努力,大致始于古罗马。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的定义是:“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概念,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学之学”或“刑名之学”。
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
与西方的法学不同,中国的律学更多关心的不是正义等问题,而是法律条文的注释及个案中的法律应用技术。
中外法学界关于法学的定义林林总总,难以一一罗列。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法学,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关于法学的整体性印象。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往往做了不同的解说和回答。
作为一门科学,法学不但要研究形式的东西,也要研究本质的东西;不但要研究法的现状,也要药酒法的历史和走向,总之一句话,凡属于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范围。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法学的体系与分科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法学从未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学科,或者被包括在神学、哲学、政治学、论理学中,或者依附于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中,因而没有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当然也就不存在体系或分科的问题。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的解析,即对法学的分科。
但是始之今日,也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比如英国《牛津法理指南》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类:(一)理论法学:1、法律理论和哲学;2、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3、比较法研究;(二)应用法学:1、国际法;2、跨国家法;3、国内法;4、附属学科,如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等。
日本《万有百科大辞典》将法学分为四大部类:(一)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二)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国际私法;(三)刑事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政策学;四、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等。
法硕《法理学》讲义
第一讲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一)法学与法律科学1.历史与文化2.学科与科学3.理论与实践法学/法律科学//法律哲学法学是法的不同知识形态的总称。
法律科学是法的高级知识形态。
法律哲学是对法律的追问、反思和超越。
(二)法学研究的视角、方法与流派1.研究视角:法的规范、法的事实、法的价值2.理论流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学、社会法学3.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与价值分析方法二、法理学(一)法理学之“理”1.本体之理:事理、物理2.价值之理:义理、情理3.方法之理:文理、名理(二)法理学之“用”1.法理学的法学之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2.法理学的社会之用(1)理论认识职能;(2)意识形态职能;(3)实际应用职能。
思考讨论:1.如何理解法学的知识属性?2.如何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3.如何进行法学的科学研究?4.如何理解法理学如何功用?第二讲法的概念一、法的词源与词义(一)法的词源1.法、刑、律2.Jus / Lex(自然法与实在法)(二)法的词义1.国法2.法律的广义与狭义二、法的概念中涉及的几个焦点(一)法的实在性与应然性“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二)法的国家性与社会性国家法与社会法之争三、法的概念的几个维度(一)从现象或特征上看,法是什么?(二)从本源与本质上看,法是什么?(三)从作用与价值上看,法有何用?四、关于法的定义的看法(一)充分重视法的本质的理性论(二)综合的多维视角的法的定义问题思考讨论:1.如何看待法与法律的二分?2.如何看待当代中国宪法的可诉性?3.民间法是什么样的法?对民间法进行研究有什么意义?4.如何看待法的道德性?5.认为应如何认识法的本质?6.如何认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本质观?7.法与理性是什么样的关系?8. 应如何定义法?第三讲法的构成与表现一、法律的外在构成——法律要素(一)问题与方法1.把法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剖析,看它的构成要素。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适用专业:法学本科、法学双学位一、课程目标及要求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通过法理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为学生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他们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
同时,通过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学习与研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二、课程学习要求法理学的学习应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法理学的学习同中国的改革开放联系起来,同时还应坚持“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批判借鉴西方法学中某些有用的东西,吸收我国法律文化中有益的营养,将继承与创新结合起来。
使法理学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
三、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建议导论(2个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方法、法学的历史等有所了解,本章的学习为后面各章内容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及法学的历史发展状况。
[本章难点] 本章的难点是法学体系的划分以及西方法学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个代表学派。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一、法学释义法学,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汉代以后又有了“律学”的名称,但严格地讲,它们并不是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就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认为,以往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解都各有片面性,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区别于其他科学的知识体系,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一)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
(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务实性。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法理学】2012年秋季学期《法理学》课程部分要点回顾
复习资料
2012年秋季学期《法理学》课程部分要点回顾
•导论
o法律人、法律人的价值和思维方
式
o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区
别
o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学
习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o法学研究的方法
•法的本质
o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
o法的本质与特征
o西方主要法学流派及其对法的本
质的认识
o法的分类与效力
•法的本原
o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o法在商品交换中的作用
o市场经济的缺陷以及法律对其的
克服
•法的要素
o法的要素的定义
o规则、原则、概念和技术性事项
o原则和规则的区别
o一国法律体系对法的要素的要求•法的发展
o社会调控中的社会组织与行为规
范
o法的产生过程
o法的历史类型
o西欧封建社会中后期带有资本主
义因素法的出现
o两大法系
o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
o“法律与发展”运动
•立法、执法和司法
o立法的概念、方式与分类
o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与程序
o我国法律冲突解决的方法
o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
o执法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o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o我国司法体制目前存在的问题
•法律解释
o“中国式法律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o法律解释的方法
•人权
o人权概念的起源和发展阶段
o人权的存在形态
o人权的分类:人权的“代”;消
极人权与积极人权
o法对人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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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案例分析
一.云南橡胶园案 1.弱者利益的保护。 2.当地法律制度的可信性。(对投资者的影响) 3.情势变更?市场价值波动不适用该原则。 4.社会矛盾的平息。(政治逻辑与经济逻辑的
博弈) 5.法律条文与法律价值的平衡。
二.泸州二奶案
第三者张某的情夫姓黄。他和妻子蒋某都是泸州一家企业的职工,1963年 结婚。婚后,蒋某一直没有生育,他们抱养了一个儿子。1994年,张某与 黄某租了房子,以夫妻名义生活。2001年4月18日,黄某立下经公证的遗 嘱,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遗赠给张某。4月22日, 黄某去世。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拒绝了。几天后,张某一纸诉 状交到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损害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 为由,驳回了第三者张某依据其情夫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的上诉。 审判长评析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当尊重社会 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在本案中,遗赠人 黄某与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 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某却无视夫妻感 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 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是一种违法行为。
三.对美女征税 中国应在青年女性外流方面,采取一定的措施。具体 建议是,不限制女性的自由选择,但是,对于外嫁女 性,视男方国度平均收入情况进行征税,如,一个美 国人娶中国女性,则根据美国人的平均收入,征收相 当于其国家人均一年收入的美女税。或者是按照其个 人财富和该国人均寿命,征收其相当于一年总收入数 额的美女税;如果不愿意交税,则需入籍中国,成为 中国劳动力。其子女也应该成为中国公民。同时,对 于中国男性娶国外女性者,亦应给予大约相当于中国 人人均一年收入的补助,以资鼓励和扶持。如果其因 为婚姻,成为外国女婿,则可以免除补助
5.大家也许被包二奶的可恶行为蒙蔽了自己的双
眼,但是我们为什么不从情感方面来分析呢?也
许大家认为二奶只看到的是钱,但是有钱人又的 是,但为什么黄某和张某就能生活那么多年呢? 此案号称是公序良俗第一案,可是为什么不充分 尊重死者的意愿呢?!!在这里,我不赞成包二 奶的做法,我认为黄某也够傻的,既然和原配没 有感情了,为什么不尽早和人家离婚,再说已经 分居那么长时间了,不如早离了还人家自由的同 时给自己心爱的人一个名分,要不自己既落个包 二奶和对妻子不负责的罪名,还写下份什么遗嘱 让自己的两个女人打官司,何必呢?
八.天津渡口争夺案 1.古代的民间自治。 2.朴素的契约精神。 3.社会自存自发秩序。(或人治一定劣于法制
吗?)
九.面包工人加班案 1.权力的界限。(可能导致别的老板也要求自
己的面包师加班,这间接地侵犯了别人)
2.
十.健力宝案件 1.民商法中,公权干预不得取代私法调整。 2.政府违反了平等原则,损害其公信力。 3.政府的“复产小组”无合法性。 4.陷入循环侵权的深渊。 5.政府应遵循法院在政府旁边,而非政府之下
1.黄某既然会写下那份遗嘱,一定有他的道理,虽然二奶现象我们都很厌 恶,为所不耻!
2.如果黄某和张某确实是真心相爱,彼此信任,共同生活了那么多年,也 算是名义上的夫妻。(法律只是手段,造福社会才是目的)
3.虽然缺乏法律程序,不是法定的夫妻,但就凭黄某留下的遗嘱来看,张 某有我们旁观者看不到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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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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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而就黄某的原配蒋某来说,但凡黄某与其有一点感情,也不会毫不留情 地一分钱也不给她,蒋某也有我们旁观者所不明白的缺点所在。5.大家也
许被包二奶的可恶行为蒙蔽了自己的双眼,但是我们为什么不从情感方面
来分析呢?也许大家认为二奶只看到的是钱,但是有钱人又的是,但为什 么黄某和张某就能生活那么多年呢?此案号称是公序良俗第一案,可是为 什么不充分尊重死者的意愿呢?!!在这里,我不赞成包二奶的做法,我 认为黄某也够傻的,既然和原配没有感情了,为什么不尽早和人家离婚, 再说已经分居那么长时间了,不如早离了还人家自由的同时给自己心爱的 人一个名分,要不自己既落个包二奶和对妻子不负责的罪名,还写下份什 么遗嘱让自己的两个女人打官司,何必呢?
1.中国不流失人力资源。
2.新征的美女税还可以用来补贴未来新生儿童, 在严峻的“少子化时代”,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 3.可以补助失独家庭,尤其是军人家庭,一线军 人大部为独生子,纵使是高科技战争,未来也不 免有牺牲,不可让军人有养老之忧而军心动摇, 变得不堪一击。当下,中国四面环敌,战事在即, 解决军人的后顾之忧,就是最大的军备
的原则。
十一.延安黄碟案
1.张某夫妇是否具有在家看黄碟的自由。我们 知道,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法律权利,更是人权 的重要内容。自由在与公共权力的比较中,无 论在事实上还是在逻辑顺序上,都具有先在性 的意义,是权利得以存在的非常重要的正当性 理由。
2.张某夫妇在行使自由权时是否超过了必要的 限度。
五.洗澡唱歌案 1.节约用水?洗得更干净?容易和洗澡水? 2.权力的界限,妨碍他人。 3.法律价值评价,个人价值利益与社会利益的
权衡。
六.瑞士男人承担一半家务 1.提升女性价值与地位。 2.提升婚姻质量。 3.
七.孙子毒死爷爷争夺遗产案 1.任何人均不得从其不道德的行为中获益。 2.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 3.法律与人类本性。 4.活的法律及法律中的大众准则。 5.道德的法律强制。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公平正义。 5.“劫富济贫”一定好吗?(劫富是为了济贫
的话,那穷人变富以后呢?)
6.美的标准是什么,国家要建一个选美机构? 7.美女征税,丑女就要补贴!
四.布什诉戈尔案 最高法院以5比4作出裁定:“推翻佛州最高法院命令继续人工计票
的决定”。法院多数意见认为,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存在着宪法问 题,违反了平等法律保护条款,必须给予上诉一方(布什阵营)补 救。 1.一旦州法律授予州居民有权选举总统候选人,这一选举权就成为 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 2.如果州政府的行为损害了这一基本权利,联邦法院应对这些行为 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 3.在本案中,佛罗里达的法律以及州法院均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标 准来进行第二次重新计票,并且确保每一投票均能以一种平等的方 式公平、准确地统计; 4.因此,第二次重新计票,即手工计票,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 所要求的平等保护,以及为正当程序所要求的公正对待每一个投票 者
3.法人员的主体资格值得质疑。我们知道,执 法活动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正式的工作人 员代表国家进行。警察的行政执法作为一种较 重要,较特殊的权力,其行使更有严格的要求。
4.在民主与法治的社会中,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
5.从警察是如何知道的入手分析。
十二.儿媳妇是否有权嫁给公公 1.公序良俗? 2.法律条文与目的。 3.道德的法律强制。(如西方人主张设道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