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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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公示、公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部状况,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隐患;1、建设部建质【2005】217号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3、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2011)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工程必须在施工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账。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意见,监控措施、应急预案以及紧急救护等内容。

第四条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并在施工工地设置危险源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醒目位置挂设“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公示牌应注明危险源、施工部位、防护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并定期把治理情况报集团公司。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要由项目经理发布,各项重大危险源要有专人负责,负责防护措施到位,检查、检测、监控到位。危险源消除后及时予以销项。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对列为重大危险源的,应重点跟踪管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专项督查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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