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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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系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2018年,甲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智慧家居”的产品,该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良好的口碑和销售业绩。

乙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与甲公司“智慧家居”产品外观极其相似的设计,导致消费者误认。

甲公司发现后,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乙公司置若罔闻。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2. 如果乙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与甲公司“智慧家居”产品外观极其相似的设计,导致消费者误认,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1. 乙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甲公司“智慧家居”产品外观相似的侵权设计。

2. 乙公司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甲公司对其“智慧家居”产品外观设计享有著作权,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甲公司产品外观相似的侵权设计,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赔偿损失的确定赔偿损失的确定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乙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法律侵权责任案例分析(3篇)

法律侵权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李某于2018年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住宅,开发商为某房地产公司。

在入住后不久,李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包括墙面裂缝、漏水、地面下沉等。

李某多次与房地产公司协商维修事宜,但双方就维修责任和费用问题产生争议。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未得到满意解决。

随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房屋质量缺陷的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事实1. 房屋质量问题:李某购买的房屋在交付使用后不久,便出现了墙面裂缝、漏水、地面下沉等问题。

经专业鉴定,这些质量问题均属于房屋质量问题。

2. 协商过程:李某在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后,多次与房地产公司协商维修事宜。

房地产公司承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认为部分问题应由李某自行承担,并拒绝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3. 消费者协会调解: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 诉讼请求: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承担房屋质量缺陷的责任,并赔偿其维修费用、鉴定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当保证房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李某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屋的出卖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侵权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侵权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28岁,某市居民,自由职业者。

被告:李四,男,30岁,某市居民,某文化传播公司经理。

(二)案件起因原告张三是一位知名作家,其作品《青春之歌》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量和口碑。

被告李四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经理,该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版了《青春之歌》的盗版书籍,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一)原告张三的著作权原告张三在2010年创作完成了小说《青春之歌》,并于2011年1月1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取得了《青春之歌》的著作权。

(二)被告李四的侵权行为1. 被告李四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经理期间,未经原告张三同意,擅自出版了《青春之歌》的盗版书籍。

2. 被告李四将盗版书籍投入市场,以低于原告张三正版的书籍价格进行销售。

3. 被告李四的行为导致原告张三的著作权受到了侵害,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十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乙,男,28岁,某市居民。

甲、乙两人因邻里纠纷,于2019年5月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甲受伤。

事发后,甲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甲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利,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二)乙是否构成侵权行为1. 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与甲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甲受伤,乙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甲的人身权益。

2.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乙与甲发生肢体冲突,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2)损害事实:甲因乙的行为受伤,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3)因果关系:乙的行为与甲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乙在发生肢体冲突时,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侵权行为。

(三)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1. 停止侵害:乙应当停止侵害甲的人身权益,不再与甲发生肢体冲突。

2. 排除妨碍:乙应当排除妨碍,不再对甲的人身权益造成侵害。

3. 消除危险:乙应当消除危险,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赔偿损失:乙应当赔偿甲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乙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甲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乙因邻里纠纷与甲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甲受伤,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人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甲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案例一:肇事逃逸引发的连锁事件主要问题:肇事逃逸的驾驶员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案例描述:在某市的一个繁忙交叉口,一辆摩托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上的骑手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小轿车的驾驶员没有及时停车,而是选择了逃离现场,导致其他车辆无法继续前行,造成了拥堵和其他一系列连锁事故。

肇事逃逸的驾驶员最终被警方抓获。

法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肇事逃逸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且违反了对交通安全的基本约束。

根据此法第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时,肇事逃逸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例中,肇事逃逸导致连锁事故的发生,直接导致了其他交通参与者和市民的损失,因此,肇事逃逸的驾驶员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肇事逃逸的驾驶员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其赔偿骑手死亡的相关损失,同时也要承担拥堵和其他连锁事故的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二:商品质量引发的纠纷主要问题:商家对质量问题是否负侵权责任?案例描述:小明在一家家电连锁店购买了一台洗衣机,但在使用几天后,发现洗衣机内部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

小明联系了家电连锁店,要求退货或维修。

然而,家电连锁店却以小明使用不当为由拒绝退货或维修的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商品出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负有质量保证责任。

而在本案例中,小明购买的洗衣机出现故障明显是质量问题,不符合正常使用的标准。

因此,家电连锁店应当对洗衣机的质量问题负有相应的责任。

判决结果:如果小明提供了购买凭证和故障现象的证据,法院可能会判决家电连锁店承担退货或维修的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小明因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三:医疗事故引发的争议主要问题: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是否负侵权责任?案例描述:小红因患有某种疾病,在一家医疗机构接受手术治疗。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失误导致小红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

小红随后起诉医疗机构,要求其承担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负有监督责任。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互联网服务的公司。

该公司在2018年开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助手”的手机应用程序(APP),并在各大应用商店上线。

该APP的功能包括日程管理、信息推送、生活助手等,受到了广大用户的喜爱。

然而,在2019年,一款名为“智慧生活”的APP在市场上出现,其功能与“智能助手”高度相似,界面设计也极为相似。

经过调查,发现“智慧生活”APP的开发商系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侵权公司”)。

侵权公司未经科技公司授权,擅自复制了“智能助手”APP的源代码、界面设计、功能模块等,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推向市场。

科技公司认为侵权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公司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侵权公司侵犯了著作权,其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科技公司开发的“智能助手”APP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侵权公司未经科技公司授权,擅自复制“智能助手”APP的源代码、界面设计、功能模块等,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侵权公司:1. 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智慧生活”APP;2. 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涉及到了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1. 著作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智能助手”APP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法律法规侵权赔偿案例分析(3篇)

法律法规侵权赔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引发的纠纷。

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拥有多项专利技术。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同行业的竞争企业,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功能相同的产品,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拥有的专利技术甲公司于2010年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该专利技术涉及一种新型电子产品的关键部件,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

该专利技术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

2. 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乙公司自2012年开始,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功能相同的产品。

乙公司的产品在外观、功能、性能等方面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导致消费者难以区分。

乙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 甲公司的损失由于乙公司的侵权行为,甲公司的市场份额受到了严重冲击,销售额大幅下降。

同时,甲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专利技术优势也受到了损害。

经评估,甲公司因乙公司的侵权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1. 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法院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家用电器的企业,其生产的某型号电热水器因产品设计缺陷,导致消费者乙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乙人身伤害。

乙要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

二、案情简介乙在2019年3月购买了一台甲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用于家庭日常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乙发现电热水器存在漏电现象。

在2020年4月,乙在洗澡时,电热水器突然发生短路,导致乙触电,造成全身多处烧伤。

事故发生后,乙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乙的伤情为二级烧伤,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乙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甲公司认为,电热水器的设计和制造均符合国家标准,且在销售前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检测。

事故发生是由于乙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与电热水器本身的质量无关。

甲公司拒绝赔偿乙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存在设计缺陷,导致乙在使用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产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电热水器的生产者,有义务确保其产品不存在缺陷。

由于电热水器存在设计缺陷,导致乙遭受人身伤害,甲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3. 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在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电热水器存在缺陷,因此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4.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权责任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权责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公司。

2019年,甲公司研发出一款新型智能手机,并投入市场销售。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并标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型号。

甲公司发现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以及乙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三、案件分析(一)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1.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商标具有显著性;(2)商标不为法律所禁止;(3)商标未被他人注册;(4)商标已在我国境内注册。

本案中,甲公司的智能手机商标已经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具有商标权。

2.乙公司是否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并标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型号,符合上述第(1)项的规定,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二)乙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关于法律侵权的案例分析(3篇)

关于法律侵权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某科技公司用户被告:某科技公司案由:侵犯用户隐私基本事实:张三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APP上注册账号,使用过程中发现该APP存在侵犯其隐私的行为。

张三认为,该APP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传输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隐私权?2.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2.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原告的个人信息,并向原告公开道歉。

3. 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一)侵犯隐私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收集、使用、传输他人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某科技公司未经原告张三同意,收集、使用、传输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张三的隐私权。

(二)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停止侵权行为被告某科技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张三隐私权的行为,包括删除原告的个人信息,停止收集、使用、传输原告的个人信息。

2. 公开道歉被告某科技公司应向原告张三公开道歉,消除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3. 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某科技公司侵犯原告张三隐私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案例分析启示1. 企业应加强对用户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企业作为数据处理者,应充分认识到用户隐私权的重要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用户隐私。

2. 用户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用户在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网络产品和服务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打击侵犯用户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五、总结本案中,被告某科技公司侵犯原告张三隐私权的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侵权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侵权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知名品牌(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服装设计、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其拥有多个注册商标,其中包括“XX”商标。

原告发现,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XX”相似的标识,且在产品包装、宣传材料等处也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似的图案。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使用的标识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2.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 原告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

三、法院审理1. 被告使用的标识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告在其服装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XX”在视觉上存在高度相似性,且被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

2.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进一步认为,被告在未取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还可能误导消费者,损害原告的商誉和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因此,被告的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3. 原告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原告的赔偿请求应基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考虑到原告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严重性,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涉及商标专用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侵权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侵权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知名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服装制造商(以下简称“被告”)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于2008年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X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

2. 被告于2012年开始生产服装,并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3. 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未予理睬。

4. 原告遂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2. 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法院认为:(1)被告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的“XX”商标相同,构成商标相同。

(2)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2. 关于原告的经济损失问题,法院认为:(1)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侵权人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3)根据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情节,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2. 在确定经济损失时,法院考虑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因此根据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侵权案例法律分析(3篇)

侵权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民事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涉及各类民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具体的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例背景原告甲,男,30岁,某科技公司员工。

被告乙,男,28岁,某科技公司员工。

2018年5月,甲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司电脑查阅资料。

在查阅过程中,甲发现乙在其电脑中存储有公司商业秘密。

甲遂将此事告知公司领导,经调查确认,乙确实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

甲因此离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 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人。

在本案中,被告乙是侵权行为的主体。

2. 侵权行为的客体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指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侵权行为的客体是公司的商业秘密。

3. 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侵权行为所具有的客观事实。

在本案中,乙未经授权,擅自查阅、复制公司商业秘密,符合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

4. 侵权行为的法律要件侵权行为的法律要件是指侵权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乙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四、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乙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因离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乙赔偿。

3. 民事责任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者第三人过错等原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

在本案中,乙不存在免责事由。

五、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为本案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侵权责任案例分析(3篇)

法律侵权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了某地块的开发权,并于2011年开始建设一栋住宅小区。

该小区于2013年竣工并交付使用。

业主们入住后不久,陆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渗水、地基下沉等。

业主们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妥善处理。

2015年,部分业主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修复房屋,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房屋质量问题:业主们提供的证据显示,房屋存在墙体开裂、渗水、地基下沉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居住安全和使用功能。

2. 开发商责任: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存在以下问题:- 施工队伍资质不符合要求;-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现象;- 施工监理不到位。

3. 业主损失:业主们因房屋质量问题遭受了以下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房屋修复费用、搬迁费用等;- 间接经济损失:房屋贬值、维修期间无法正常使用等;- 精神损失:生活不便、居住安全隐患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施工监理等。

四、法院判决1. 侵权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责任承担方式:- 开发商应修复房屋,消除安全隐患;- 开发商应赔偿业主的直接经济损失;- 开发商应赔偿业主的合理精神损失。

五、案例分析1.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开发商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2. 责任承担方式: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

开发商应承担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责任,以弥补业主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资料讲解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资料讲解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资料讲解案例一:李侵犯了张名誉权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个关于张不实言论,导致张名誉受到了损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张可以要求李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名誉权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李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合理范围内恢复张名誉。

案例二:王侵犯了李肖像权王未经李同意,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了李肖像作为宣传代言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权属于侵权行为,因此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停止使用李肖像。

案例三:张侵犯了王专利权张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制造和销售了与王专利相同的产品。

根据侵权责任法,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张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停止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

案例四:杨严重疏忽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杨在驾驶过程中严重疏忽,导致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向伤者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费用等。

案例五: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司在销售产品时,没有向消费者充分披露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遇到安全隐患。

根据侵权责任法,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向消费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在上述案例中,侵权责任法起着指导和保护作用。

根据侵权责任法,当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和其他补救措施。

同时,受侵权之害的人也可以依法寻求相应的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如果我们的权益受到损害,也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寻求合理的救济。

这些案例也提醒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例 1】甲、乙夫妇因 8 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 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 7 题)。

①甲、乙以默示的方式达成杀人的共同故意。

②甲以作为方式,乙以不作为方式(母亲对儿子具有救助的义务),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了杀人,在刑法上构成共同杀人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故意侵权。

【例 2】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①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自己,自己挨的那一刀究竟是甲还是乙造成的,则无举证责任。

②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是乙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连带责任。

③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因果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免责。

【例 3】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到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①甲、乙、丙须对丁的人身伤害、丁的房屋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②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既可。

【例 4】甲、乙、丙共谋抢劫丁银楼,甲虽未到现场,或者甲对乙、丙表示退出,若其先前的共谋对乙、丙的抢劫行为仍具作用,则甲的作用与教唆、帮助具有同等价值,仍应对乙、丙的抢劫行为负连带责任。

①共谋后,仅仅未实施分配给自己的任务,仍为共同侵权人。

②甲事前的共谋对丁的损害仍具“心理上的因果关系”(近期刑法学上的概念)。

【例 5】(共抬重物登高案)个体户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①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法律案例分析侵权案件(3篇)

法律案例分析侵权案件(3篇)

第1篇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系某知名网络文学作家,其创作了一部名为《梦幻江湖》的网络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

该小说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累计点击量超过百万。

被告李某未经张某许可,在其个人博客上全文转载了《梦幻江湖》的内容,并在其博客上声明“原创”,使得部分读者误以为是李某的作品。

张某发现后,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并公开道歉,但李某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内容、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张某著作权的侵犯?2. 若构成侵权,被告李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系《梦幻江湖》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被告李某未经张某许可,在其个人博客上全文转载了《梦幻江湖》的内容,并在其博客上声明“原创”,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2.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李某未经张某许可,在其个人博客上全文转载了《梦幻江湖》的内容,侵犯了张某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3. 关于被告李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1. 被告李某立即停止在其个人博客上转载《梦幻江湖》的行为,并删除侵权内容。

2. 被告李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原告张某道歉,消除影响。

3. 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张某的著作权。

法律侵权案例分析(3篇)

法律侵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招聘了一批新员工,其中包含一位具有丰富经验的软件工程师张某。

张某入职后,公司安排其负责一项重要的软件开发项目。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张某独立完成了一部分关键代码的编写,并在工作期间对该部分代码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然而,项目完成后,公司却将张某编写的代码归为公司财产,并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代码用于其他商业项目。

张某发现后,与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公司始终拒绝承认侵权行为,并要求张某继续为公司工作。

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

2. 张某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独立完成了一部分关键代码的编写,并在工作期间对该部分代码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3. 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张某编写的代码用于其他商业项目,并未经张某同意。

4. 张某与公司多次协商,公司始终拒绝承认侵权行为。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关于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软件工程师,独立完成了一部分关键代码的编写,并对其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因此,张某对该部分代码享有著作权。

2. 关于劳动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然而,在本案中,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因此,张某对该部分代码的著作权不受劳动合同约束。

法律案例分析侵权行为(3篇)

法律案例分析侵权行为(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侵犯著作权而引发的侵权纠纷。

原告甲为某知名小说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花开花落》,该小说在出版后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好评。

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花开花落》的部分章节,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营利活动。

原告甲发现后,向被告乙发出了停止侵权行为的通知,但被告乙未予以理睬。

随后,原告甲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承担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乙是否侵犯了原告甲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乙侵犯了原告甲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三、案例分析(一)被告乙是否侵犯了原告甲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本案中,原告甲作为《花开花落》的作者,依法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

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花开花落》的部分章节,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营利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被告乙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甲的著作权。

(二)被告乙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1. 停止侵害:被告乙应当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发布《花开花落》的部分章节,并删除相关内容。

2. 消除影响:被告乙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表道歉声明,向原告甲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行为对原告甲的名誉和利益的损害。

3. 赔偿损失:被告乙应当赔偿原告甲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赔偿损失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方面:(1)原告甲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2)原告甲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间接经济损失;(3)原告甲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律案例分析侵权行为(3篇)

法律案例分析侵权行为(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装修的企业。

2019年,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对其开发的某住宅小区进行装修。

在装修过程中,乙公司聘请了丙公司负责安装室内空调。

2020年6月,甲公司发现室内空调出现漏水现象,经调查发现是丙公司在安装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空调管道破裂,造成漏水。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双方均表示拒绝。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乙公司和丙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2. 乙公司和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作为装修工程的总承包方,对丙公司的安装行为负有监管和管理义务。

丙公司在安装空调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甲公司房屋受损。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赔偿甲公司因空调漏水造成的损失;2. 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一)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在本案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即乙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未能对丙公司的安装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导致丙公司在安装空调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甲公司房屋受损。

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1. 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乙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对丙公司的安装行为负有监管和管理义务。

然而,乙公司未能履行该义务,导致丙公司在安装空调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甲公司房屋受损。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第三人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丙公司在安装空调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甲公司房屋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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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原告陈述】原告诉称,A在被告B、C、D合伙组建的建筑施工队中劳动,为被告E修建个体泡沫碱厂厂房。

B、C、D答应给A的日工资为30元。

E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没有建设手续、对工程没有进行科学的设计,在技术上和管理上存在不当。

B、C、D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和雇主,在不具备资质及施工技术条件下盲目承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发生建筑工程事故,致受害人受伤。

在送往东营市河口区中医院救治过程中,作为医疗机构的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对受害人的救治严重不负责任,治疗措施不力,贻误了诊断和治疗时机,导致受害人不幸死亡。

作为受害人的直系亲属,请求被告E、B、C、D以及东营市河口区中医院赔偿在救治、丧葬受害人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亲属日后的生活费,合计人民币264170.03元。

【被告陈述】被告E辩称,其与受害人A之间既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构成侵权责任。

且其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曾与承包人B口头约定,施工过程中的任何伤亡事故由施工方自负,所以其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判处承包人B、C、D 及东营市河口区中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B、C、D辩称,工程实行的是包工不包料,在施工中发包人E不仅是建设方,也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直接领导者。

施工中没有周密的计划,有很大的随意性,这与墙体的不牢固有很大关系,所以发包人E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A受伤后,东营市河口区中医院的治疗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属于一级医疗事故,其对受害人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调查】一审法院查明:2000年2月底,被告B、C、D合伙组建了一支建筑施工队,并承包了被告E的个体泡沫碱厂厂房修建工程。

双方口头约定建筑所用一切材料由E供应,施工队负责包清工。

三合伙人雇佣了A等十一位泥瓦工进行施工。

3月5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正在砌高的墙体突然向北侧倒塌,导致A头部伤势较重,被送往东营市河口区中医院抢救。

下午5时10分左右因出现垂危状态,遂送往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医院继续抢救。

3月10日23时,A死亡。

其间,受害人家属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

2001年7月4日,东营市河口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东河医鉴定(2001)第6号鉴定书,认定为“二级乙等技术事故”。

东营市河口区中医院不服申请重新鉴定。

东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于2001年8月29日作出东医鉴定(2001)第013号鉴定书,结论为“二级乙等责任事故”。

【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B、C、D自行组建工程队伍,在不具备资质及施工技术条件下盲目承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不当,造成人员伤亡,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受害人A身为技工,在已预见到有墙体倾斜倒塌危险时未尽充分注意义务,避险不及以致受伤,本身亦负有一定责任;E作为建设方,没有建设手续、没有进行科学的设计,在技术上和管理上的不当也是引发安全事故的原因。

经过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均认定东营市河口区中医院在对A诊疗过程中,治疗措施不力,对A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按照责任从大到小判定东营市河口区中医院,B、C、D,E及受害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定:赞同一审法院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损害赔偿数额的分配。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述理由,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E与施工方关于责任的约定,不能妨碍受害人基于过错提出的侵权赔偿主张。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请求权基础】根据法院的上述认定,以及法院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等法律依据,我们可知法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基于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而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为被告B、C、D与受害人存在劳务关系,其作为用人者,在不具备资质及施工技术条件下盲目承包工程,施工过程中还存在安全防范措施不当的行为,所以要对受害人受伤承担责任;而被告E虽然表面上与受害人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而且其还和承包人约定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但其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不存在任何过错,法院查明的事实却是,其作为发包人,施工前一方面没有申请建设施工手续、没有对工程进行科学的设计,且在施工技术和管理上也存在不当行为,另一方面明知被告B、C、D组建的施工队没有建筑工程施工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却仍然将工程承包给他们,所以存在明显的过错,因而其也要对受害人受伤承担责任;而作为医疗机构的东营市河口区中医院,在施救过程中不认真负责,治疗措施不力,从而贻误了诊断和治疗时机,因而要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

综上,三被告对受害人构成数人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受害人自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构成过错相抵,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图示解析】E(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工B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修建个体泡沫碱厂厂房程合同农民建筑施工队劳务关系A(受害人、瓦工,因工程事故受伤、因医疗事故死亡)受害人的父亲、母亲、妻子、女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医患关系东营市河口区中医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归责原则】一审法院认为,E与B、C、D之间存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受害人与与B、C、D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两被告对于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及受害人的受伤均存在过错;东营市河口区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救治患者过程中存在不认真负责的行为,导致了治疗措施不力,从而贻误了诊断和治疗时机,因而对于受害人死亡存在过错;受害人自身作为建筑工人,在已预见到墙体有倾斜倒塌危险时未尽充分注意义务,避险不及以致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关于“过错责任”、第一百三十条关于“数人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过错相抵”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因而,其认定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应为侵权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

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

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

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赔偿损失解释》中,采纳了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分担损失为原则,平均分担为例外的主张。

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

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

二审法院赞同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因而其认定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也为侵权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

【法理评析】该案发生在2000年,当时《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均没有出台,但从现在的法律规定看,当时的判决也是正确的,运用的归责原则也是正确的。

只是如果用现在的法律规定去解释,在说理上可能会更充分一些。

比如上诉人E诉称,其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其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曾与承包人B口头约定,施工过程中的任何伤亡事故由施工方自负,所以其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给出的理由是:上诉人E与施工方关于责任的约定,不能妨碍受害人基于过错提出的侵权赔偿主张。

现在看二审法院的说理是无力的,或者说是牵强的。

如果用现在的法条去解释,可能会更充分一些。

由于国家对建筑市场准入的主体资格有明确、严格的要求。

建筑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是建筑业的基本要求,承建单位的施工水平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施工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

因此,要求所有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十分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并对建筑活动定义为“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这就说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必须遵守建筑法。

建筑法同时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只能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该法第六十五条也作出了相应的罚则,即“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见,该条规定就能很好的解释上述问题,作为建筑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明知承包人没有相应工程建筑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还与其签订合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其应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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