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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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1. 引言本文介绍了最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旨在为中小企业的分类划定提供具体依据和准则。

通过该标准,可以更好地了解和评估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并为它们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支持。

2.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2.1 定义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雇员人数少于500人;年度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元;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

2.2 划型标准根据中小企业的不同特征和发展情况,将其分为三类,即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2.2.1 小型企业小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雇员人数在20人至99人之间;年度营业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净资产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

2.2.2 中型企业中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雇员人数在100人至299人之间;年度营业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净资产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

2.2.3 微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雇员人数少于20人;年度营业额少于1000万元;净资产少于500万元。

3. 应用和影响《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出台对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

,划型标准的明确可以帮助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加准确地进行中小企业的统计和监测工作,为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划型标准,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规模确定所处的类别,从而更好地了解自己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发展状况,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经营策略。

,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也有助于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资金投入决策,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可行性和效率。

,最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分类标准,有助于政策支持和经营决策的精准实施,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管理,促进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规定。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是为中小企业的分类管理提供指导,其中细化了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二章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第三条根据企业的规模和经济指标,中小企业可以分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

第四条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 企业的年平均从业人数不超过10人;2. 企业的年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小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 企业的年平均从业人数不超过50人;2. 企业的年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中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 企业的年平均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2. 企业的年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中小企业管理要求第七条中小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的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八条中小企业应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经营合规、稳定。

第九条中小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中小企业应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合理的招聘、培训、激励和考核机制,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效能。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并持续改进产品质量水平。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 微型企业划型申请表2. 小型企业划型申请表3. 中型企业划型申请表4. 中小企业分类管理流程图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的基本法律关系和经营管理要求。

2. 划型: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和划分级别的行为。

3. 从业人数:指企业在一定时间段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员工总数,包括在编和非在编人员。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划型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企业划型是指根据企业规模、资产、人员规模等指标,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类型的标准,以便政府、金融机构和相关组织对中小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支持和服务。

第二章中小企业划型的基本原则第三条中小企业划型应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型应贯彻分类管理、精准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中小企业划型应综合考虑企业规模、资产、人员规模等指标,确保划型结果准确、科学。

第六条中小企业划型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度灵活,不同机构和地区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划型标准。

第三章中小企业划型的指标体系第七条中小企业划型的指标体系应包括企业规模、资产、人员规模等指标。

第八条企业规模指标应综合考虑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进行划分。

第九条资产指标应综合考虑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固定资产等因素进行划分。

第十条人员规模指标应综合考虑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从业人数等因素进行划分。

第四章中小企业划型的具体方案第十一条根据中小企业划型的基本原则和指标体系,制定具体的划型方案。

第十二条划型方案应明确划型的具体方法、划型标准、划型级别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划型方案应经有关部门或组织进行公示,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划型方案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划型结果与中小企业实际情况相符。

第五章中小企业划型的实施第十五条划型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并根据划型级别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

第十六条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应根据划型结果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不同划型企业的扶持和金融支持。

第十七条相关组织和协会应根据划型结果,提供相应的培训、咨询和服务。

第十八条被划型为中小企业的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支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引言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经济繁荣的过程中,为了统一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便于和各界对中小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和支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经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特此规定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

二、概述为确保市场主体的有效管理,本规定旨在规范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明确中小企业的定义、分类和划型标准,以供参考和适用。

三、中小企业的定义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经营,职工人数、年度总销售额、纳税额等经济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

四、中小企业的分类根据中小企业的规模和经济指标,将中小企业分为以下三个类别:1.微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下,年度总销售额不超过200万元,纳税额不超过50万元的企业。

2.小型企业小型企业是指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年度总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纳税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3.中型企业中型企业是指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年度总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纳税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

五、划型标准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小企业的类别,划型标准如下:1.微型企业- 职工人数.20人以下- 年度总销售额:不超过200万元- 纳税额:不超过50万元2.小型企业- 职工人数.100人以下- 年度总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 纳税额:不超过1000万元3.中型企业- 职工人数.300人以下- 年度总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 纳税额:不超过2000万元六、本文档涉及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详细解释说明文档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申请表格3.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复印件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司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立法。

2.《劳动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法律。

3.《税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是我国税收体系的基本法律。

八、总结《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是为了统一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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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壮大,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依据中小企业的经济规模、管理能力、市场地位、行业特征等方面的指标来划分。

第三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符合中小企业身份的企业,不适用于特定行业的大型企业。

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具体划分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并公布于社会。

第五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执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划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分类依据第六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的经济规模、管理能力、市场地位、行业特征等方面的指标,分为以下几个类别:⒈微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为微企业:(1)企业雇员不超过20人。

(2)年度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⒉小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为小企业:(1)企业雇员不超过50人。

(2)年度销售额不超过1000万元。

(3)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⒊中型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为中型企业:(1)企业雇员不超过100人。

(2)年度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⒋大型企业: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为大型企业。

第三章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⒈划型申请:企业可向相关部门提交划型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相关企业资料和经济指标等证明材料。

⒉划型认定:相关部门按照划型标准管理办法对企业进行划型认定,并颁发相应的划型证书。

⒊划型调整:企业认为划型不准确或发生变化时,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划型调整,相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告知企业。

⒋划型评估:相关部门将对划型企业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企业参加市场竞争的依据。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细清单如下:⒈划型申请表格⒉划型认定证书样本⒊划型调整申请表格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经济规模: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和年度销售额的综合评估。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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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号: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划型工作,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信部所辖领域内的中小企业划型工作。

第三条 中小企业划型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将企业划分为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过程。

第四条 中小企业划分应当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企业自身为主体,以划型标准为依据,兼顾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划型标准第五条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根据企业的经济规模、经济效益、市场份额等指标制定的。

第六条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指标:(一)资产总额;(二)年销售收入;(三)从业人数;(四)税金贡献。

第七条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可将企业分为以下类别:(一)小型企业;(二)中型企业。

第八条 企业的划型结果应当及时向企业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章划型程序第九条 中小企业划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企业自行申请;(二)工信部组织核查;(三)划型结果公示。

第十条 企业自行申请中小企业划型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基本信息;(二)企业财务报表;(三)企业市场调研报告;(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工信部组织核查时,可采取以下方式:(一)现场考察;(二)数据比对;(三)调阅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工信部对企业的划型结果进行公示,应当及时、准确、公正、公开。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 工信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划型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确保中小企业划型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进行中小企业划型的行为,工信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工信部负责解释。

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企业基本信息表格2. 企业财务报表模板3. 企业市场调研报告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指中国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发布的《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

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本规定是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中小企业发展的依据。

第二节中小企业的定义1. 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指从业人数在20人以下,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小微企业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

2. 中型企业中型企业是指从业人数在100人以上,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3. 大型企业大型企业是指从业人数在500人以上,年营业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第二章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第一节公司规模的划分1. 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根据不同行业的规模和特点,可分为以下类型:- 小规模独资企业:从业人数在5人以下,年度营业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 小规模合伙企业:从业人数在10人以下,年度营业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 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数在20人以下,年度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 中型企业中型企业根据不同行业的规模和特点,可分为以下类型:- 中规模独资企业:从业人数在30人以下,年度营业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到1500万元人民币之间。

- 中规模合伙企业:从业人数在50人以下,年度营业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到3000万元人民币之间。

- 中规模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数在100人以下,年度营业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到5000万元人民币之间。

3. 大型企业大型企业根据不同行业的规模和特点,可分为以下类型:- 大规模独资企业:从业人数在100人以下,年度营业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到1亿元人民币之间。

- 大规模合伙企业:从业人数在500人以下,年度营业额在1亿元人民币到5亿元人民币之间。

- 大规模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数在1000人以下,年度营业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节违规处理和奖励对于不按照规定划分的中小企业,相关部门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和奖励,具体处理和奖励措施根据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而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年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年300号)

附件1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注: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第一,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

首先,微型企业是企业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也是最需要政府给予扶持的群体。

第二,微型企业是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

第三,划分微型企业有利于分类指导,增加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有利于与国际比较。

第二,标准的行业覆盖面广,基本涵盖国民经济主要行业。

涉及到84个行业大类,
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
行业小类。

第三,指标选取注重灵活性。

一是简化了指标。

从原标准的3个简化为2个或1个。

二是不同行业指标有所不同,注意结合行业特点,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三是与现有制度相衔接,便于实际操作。

第四,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参照执行范围。

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联合企业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现印发给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企业和相关利益相关方,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背景和目的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就业、推动技术创新、扩大内需和实现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推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对中小企业进行划型分类,以便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服务。

本规定的目的是建立中小企业划型的统一标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提供精准的政策和服务。

通过明确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可以为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清晰的参考和依据,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划型标准的制定与调整1. 初次制定划型标准本规定于〔2011〕300号文件中正式制定,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行业类型、资产状况、人员规模、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指标,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三个类型,分别为: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小型企业:指在上年度具册资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不含500万元)及以下、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5000万元)及以下、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的企业。

中型企业:指在上年度具册资本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但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不含2000万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但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不含2亿元)、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但不超过1000人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指在上年度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 划型标准的调整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企业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应密切关注并报告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改变需求,并及时提出相关调整建议和意见。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23〕300号文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23〕300号文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23〕300号文件)1500字《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23〕300号文件)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企业制定的标准,旨在统一中小企业分类和划型标准,提高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以下是关于该文件的详细介绍。

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企业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该文件的目的是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管理和发展措施,从而提高其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二、划型标准的内容1.企业规模:中小企业的规模按照从小到大分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三个层级。

其中,微型企业的从业人员不超过5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企业的从业人员不超过2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中型企业的从业人员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2.资产规模:中小企业的资产规模按照从小到大分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三个层级。

其中,微型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小型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中型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亿元。

3.经营范围:中小企业的经营范围划分为生产型企业、服务型企业和商贸型企业三个类型。

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经营特点进行划分,旨在更好地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提供相应的管理和发展支持。

4.地区划分:根据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和市场环境,中小企业划分为发达地区、中等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三个层级。

这一划分考虑了企业所处地区的资源和市场条件,旨在更好地支持欠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发展。

三、标准的实施和影响《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作为中小企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实施该标准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为企业提供更加精准的支持和帮助。

标准的实施将对中小企业产生以下影响:1.更好的政策支持:标准的实施将推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精准的政策支持,包括减税降费、财政补贴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背景介绍中小企业是经济社会中的重要力量,对于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中小企业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如何准确划分中小企业范围一直是一个难题。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发展中小企业,国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便对中小企业进行统一的分类和管理。

二、划型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实践经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如下:1. 企业规模根据企业的职工人数,将企业划分为以下三个级别:小微企业:职工人数少于20人;小型企业:职工人数在20人至99人之间;中型企业:职工人数在100人至499人之间。

2. 年度营业收入根据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将企业划分为以下三个级别:小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小型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中型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

3. 资产总额根据企业的资产总额,将企业划分为以下三个级别:小微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企业: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中型企业: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

三、划型标准的作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作用如下:1. 提供统一的分类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了不同级别的中小企业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为企业划分提供了统一的依据,便于企业界定自身的发展定位。

2. 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支持根据不同级别的中小企业,国家可以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如减税优惠、融资支持等,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

3. 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通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可以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量身定制支持政策,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是国家为了更好地支持和发展中小企业而制定的重要规定。

通过统一的分类标准和相应政策的支持,可以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整体经济社会效益。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划型标准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划定中小企业的类型和标准。

第三章中小企业的类型划分第三条根据企业的所有制、规模、行业和地区等因素,将中小企业分为以下类型:1.小微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2.中型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5000万元;3.大型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

第四章中小企业的规模划分第四条根据企业从业人数和年营业收入,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以下规模:1.微型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万元;2.小型企业:从业人数超过10人且不超过50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500万元;3.中型企业:从业人数超过50人且不超过100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1000万元;4.大型企业:从业人数超过100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

第五章中小企业的行业划分第五条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以下行业:1.制造业2.服务业3.农业4.信息技术产业5.建筑业6.商贸业第六章中小企业的地区划分第六条根据企业所在地区,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以下地区:1.北京市2.上海市3.广东省4.江苏省5.浙江省6.其他省份第七章相关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1.中小企业划型申请表2.中小企业划型审核准则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1.中小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控制在国内范围内的企业。

2.年营业收入:指企业在一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全部销售收入。

3.从业人数:指企业正式聘用的全职员工人数,包括企业所有制以及委托的劳动力。

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引言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的分类管理,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X(机构名称)整理并印发此《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小企业能够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划型标准的实施。

二、中小企业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从业人数在规模以上企业数额中占少于X%、独立核算能力相对较弱、比较依靠自主创业的企业。

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基本原则1、综合评价原则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应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市场地位等多个方面因素进行评价,并综合判断确定企业的类型。

2、差异化原则鉴于中小企业的特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应考虑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确保标准能够适用于各类中小企业。

3、稳定性原则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应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宜频繁变动,以便企业能够根据标准稳定经营。

四、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分类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分类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指标:1、企业规模指标1.1 从业人数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的规定,中小企业的从业人数在规模以上企业数额中占少于X%。

- 微型企业:从业人数小于X人;- 小型企业:从业人数在X人至X人之间;- 中型企业:从业人数在X人至X人之间;- 大型企业:从业人数大于X人。

1.2 营业收入- 微型企业:营业收入小于X万元;- 小型企业:营业收入在X万元至X万元之间;- 中型企业:营业收入在X万元至X万元之间;- 大型企业:营业收入大于X万元。

2、经营状况指标2.1 利润总额- 微型企业:利润总额小于X万元;- 小型企业:利润总额在X万元至X万元之间;- 中型企业:利润总额在X万元至X万元之间;- 大型企业:利润总额大于X万元。

2.2 稳定性根据企业连续X年的经营状况评估,判断企业的稳定性情况。

- 稳定型企业:连续X年经营稳定,没有重大经营风险;- 不稳定型企业:连续X年经营不稳定,可能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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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人)
1000
300
小型企业 标准 50
20 300
300 300
5 1000
10 100
2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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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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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2000 100
微型企业 标准 50
20 300
300 300
5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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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0
10 100
10 100
10 100
10 50
100 2000 100
14
物业管理
营业收入(万
14
物业管理
元)
资产总额(万
元)
从业人员(人)
15
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
营业收入(万 元)
资产总额(万
元)
从业人员(人)
营业收入(万
16 其他未列明行业
元)
资产总额(万
元)
5000
300
120000 300
1000
500
500
100
10
10
8000
100
100
100
10
10
从业人员(人)
2000
100
营业收入(万
11 信息传输业
元)
资产总额(万
100000
1000
元)
从业人员(人)
300
100
12
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营业收入(万 元)
资产总额(万
10000
1000
元)
从业人员(人)
营业收入(万
13 房地产开发经营
元)
资产总额(万
元)
200000 10000
1000 5000
各行业划型标准
序号
行业分类
中小微型企业总要 中型企业

标准
从业人员(人)
1
农、林、牧、渔 营业收入(万

元) 资产总额(万
20000
500
元)
从业人员(人)
1000
300
2
工业
营业收入(万 元)
40000
资产总额(万
2000
元)
从业人员(人)
营业收入(万
3
建筑业
元)
资产总额(万
元)
80000 80000
7
仓储业
元)
资产总额(万
30000
1000
元)
从业人员(人)
1000
300
营业收入(万
8
邮政业
元)
资产总额(万
30000
2000
元)Βιβλιοθήκη 从业人员(人)300
100
营业收入(万
9
住宿业
元)
资产总额(万
10000
2000
元)
从业人员(人)
300
100
营业收入(万
10
餐饮业
元)
资产总额(万
10000
2000
元)
6000 5000
从业人员(人)
200
20
营业收入(万
4
批发业
元)
资产总额(万
40000
5000
元)
从业人员(人)
300
50
营业收入(万
5
零售业
元)
20000
500
资产总额(万
元)
从业人员(人)
1000
300
营业收入(万
6
交通运输业
元)
资产总额(万
30000
3000
元)
从业人员(人)
200
100
营业收入(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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