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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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1
湖北XX投资有限公司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员工行为,保障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政策与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xx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关联企业全体员工。其他相关奖惩制度与本办法相悖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员工进行奖励与处罚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精神鼓励和物资鼓励相结合并以精神鼓励为主,以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2、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3、处罚的轻重与违规违纪行为和所应承担的责任相对应。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奖励的种类:
1、表扬、通报表扬、记功、晋级(提高一个工资提次)、晋职(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提高一个职级及相关待遇)。
2、授予先进工作者、工作标兵、劳动模范等各级名类荣誉称号。
公司在给予员工荣誉奖励的同时也可给予相应的物资奖励。
第五条对于下列员工,视贡献和成绩分别给予相应层次奖励:
1、全年无迟到、早退、旷工及请假,工作尽职尽责,年终可一次性给予100元奖励。
2、对公司或社会有利之行为而有事实证明者,视其情况可给予50至60元奖励,或向上级政府申报奖励或授牌。
3、拾金(物)不昧报告招领者,无论数额大小,每次给予50元的奖励。
4、技术卓越,在工作上有特殊贡献者,可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100至500元的奖励。
5、忠于职守,完成紧急重要工作而无延误,有具体事实证明者,给予50至100元奖励。
6、对偶发事件或其它突变,主动尽力,勇于负责,处置得当,减少公司损失或保护财产安全卓有成绩者,可根据挽救财产损失大小给予1%的奖励。
7、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秩序有显
著成绩者,可给予20至50元奖励。
8、对经办业务、本职工作的改进有重大贡献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50至100元奖励。
9、对节省物料(成本)、能源成效显著者,可根据具体数额给予2%的奖励。
10、及时发现重大火灾或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或在火灾中积极施救,避免或减轻(少)公司财产损失者,可根据数额大小给予1~5%的奖励。
11、对车辆、工具、机械设备及其它设备维护良好,减少故障,节约费用成效显著,有具体事实证明者,可根据实际数额大小给予1~5%的奖励。
12、领导或工作有方,业绩增长快,成效显著者,可根据业绩增长具体数额大小给予1~5%奖励。
13、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证明收效显著者,可根据产和效益的0.5~1%给予奖励。
14、具有其它功绩和贡献,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员工获得奖励的有关材料应按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处分
第七条处分的种类与期限:
1、警告:3个月;
2、记过:6个月;
3、降级:12个月;
4、降职:2年;
5、撤职:2年;
6、留用察看:1年。
7、劝退、辞退、开除和解除劳动关系。
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也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处罚。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岗位(生产)工作任务的,经批评教育,视情况分别给予处分如下:(1)迟到、早退、脱岗1~5分钟,罚款5元/次;6~10分钟,罚款10元;11~20分钟罚款20元;21~30分钟罚款30元;超过30分钟不足4小时者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4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旷工一天按三天扣罚工资。
(2)连续旷工3天以内或在一年内累计旷工6天以内的,分别给予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3)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或在一年内累计旷工6天以上(含6天)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本管理办法中“旷工”是指员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班的行为。
2、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学习)、会议等,无故不参加或培训考试不及格的,每次给予20元处罚。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安排)、调动和指挥,与领导无理取闹的,视情况每次给予50~100元处罚。
4、在上班时间或工作岗位(场所)无理取闹、聚众闹事、酗酒斗殴、抺牌赌博,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视情况每次给予100~150元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上报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工作时间内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每次罚款20元。
6、不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视情况给予500至5000元的处罚;特别严重的,应上报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设计方案、招投标标的、关键数据及文件、资料、档案等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和规定,损害企业利益的,视情况每次给予100~300元的处罚。
8、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或渎职,造成设备(车辆)损坏,材料浪费及经济损失的,视情况每次给予100~1000元处罚。
9、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隐瞒、挪用、贪污、私分公司财务资金的,除退赔外,另视情况给予200至1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且数额较大者,应上报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9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