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钻石交易税收政策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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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税率申请报告

调整税率申请报告

一、报告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出口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更好地发挥进出口贸易对经济的支撑作用,优化我国产业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事宜,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二、调整税率的目的和意义1. 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通过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降低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等领域的进口关税,有助于吸引外资,促进国内产业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 满足国内消费需求,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降低部分民生必需品、医疗药品等领域的进口关税,有利于丰富国内市场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3. 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国际竞争力:通过调整关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降低贸易壁垒,有助于我国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提升国际竞争力。

三、调整税率的具体方案1. 降低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进口关税:- 降低氯化锂、低砷萤石、燃料电池用气体扩散层等国内短缺的资源、关键设备和零部件的进口关税。

- 降低新能源汽车、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等先进制造业领域的进口关税。

2. 降低民生必需品、医疗药品等领域的进口关税:- 对部分抗癌药、罕见病药的药品和原料等实施零关税。

- 降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等民生必需品的进口关税。

3. 降低农业领域进口关税:- 降低甜玉米、芫荽、牛蒡种子等农业领域的进口关税,保障我国种业供给,促进农业健康稳定发展。

四、调整税率的影响分析1. 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降低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进口关税,有助于提高国内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

- 降低民生必需品、医疗药品等领域的进口关税,有利于丰富国内市场供给,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2. 对国际市场的影响:- 调整关税有利于扩大我国进口,增加我国在全球市场中的份额,提升国际竞争力。

- 调整关税有助于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
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税[2006]65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06.07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国内钻石市场,平衡同类商品税收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进入国内环节,纳税人凭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金。

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和即征即退政策后,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在出上海钻石交易所时,海关按照现行规定依法实施管理。

二、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

具体产品的范围是:税则序列号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l131110、71131911、71131991、71132010、71162000。

各地税务机关要注意含有钻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政字第1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政字第1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
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94]财税政字第15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6月份下达了[94]财税字第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

为了平衡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

计算公式为: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实征关税)/(1—法定消费税税率)×100%
此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的,不予调整。

以上请予执行。

1994年8月24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28日 国税发[2006]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28日 国税发[2006]131号)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第三 条
上海钻石交易所 ( 以下简称钻交所) 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 办理钻石进出口手续和对钻
本 办 法 所称 钻 石 。 括 毛坯 钻 石 和成 品 钻 石 。 包
石交易实行保税政策的交易场 所。 第四条 钻交所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以下简称 : ( 备案清单) 中华 或( 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出口货物报关单) 以下简称 : ( 报关单) 及对海关开具的进出钻交所的< 钻石交易 核准单) 以下简称 : ( 核准单) 进行编号登记。 第五条 按照< 上海钻石交易所章程) 上海钻石交易所交易规则) 和< 注册登记的专门经营钻 石 的所有会员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 向钻交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 申请办理增
维普资讯
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 ( 副本留存) 并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 ,
税专用章 。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印发《 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
( 0 6年 8月 2 20 8日 国税发[ 0 6 1 1号) 20 ]3
编号登记 . 并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 进口单位名称 、 国际代码、 商品名称 及规 格型号 、 数量及单位、 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号码、 口日期、 进 原产 国( 地区)总价、 、 购买方单位名称 、 税务
登记代码 、 专用发票代码 、 号码、 核准单号等。 会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 1 5日内向购买
( 0 6年 9月 1 20 4日 国税发 [ 0 6 1 4号) 20 ]4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 , 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期刊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年(卷),期】2018(0)17【摘要】为便利企业运作,促进国内钻石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调整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工业用钻的报关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工业用钻,即税号71022100、71022900、71049011、71051020项下钻石的,不集中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依法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总页数】1页(P57-57)【关键词】海关总署;进出口【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52.5【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J],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1号关于音像制品进口及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J], ;;;3.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9号2009年兴奋剂目录公告 [J], ;;;;;4.农业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公布《中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595号公告)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4号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9.14•【文号】财税[2006]139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

2、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3、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二)降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钢材(142个税号)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

2、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

3、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

4、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

5、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由17%降至13%。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三)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

2、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4.02.18•【文号】财关税[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有关决定,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2009年8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见附件1)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2)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2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4,以下简称《不免目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1]87号

财税[2011]87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成文日期:2011-09-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促进我国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延续问题明确如下: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二、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并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为:101020121 成品油消费税退税),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送交当地国库部门。

国库部门审核后从中央预算收入中退付税款。

四、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生产企业销售给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规定免征消费税。

中国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的调整

中国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的调整

中国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的调整2004-4一、调整前的钻石税收政策1、毛钻约33%其中:关税3%;增值税17%;消费税10%2、成品钻约41%其中:关税9%;增值税17%;消费税10%3、出口退税率约13%二、调整后的钻石税收新政策1、毛钻 17%其中:关税0%:增值税17%;消费税5%(后移至零售环节)2.成品钻17%其中:关税0%;增值税17%:消费税5%(后移至零售环节)3、加工出口,足额退税三、钻交所建立以来涉及的钻石税收政策.钻石从境外入所,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钻石在交易所内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国内钻石进入交易所,享受出口退税.钻石通过交易所进口,免征关税,只征17%增值税.钻石进口环节、生产环节的消费税后移至零售环节,并对未镶嵌的成品钻和钻饰的消费税减按5%税率征收四、调整后的钻石进出口管理新政策.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集中到钻交所海关报关.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如转内销,须到交易所交易或备案.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加工贸易项下转内销的钻石视同一般贸易管理)须向上海钻石办办理总量登记手续五、钻交所建立以来涉及的钻石进出口管理政策.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集中到钻交所海关报关.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如转内销,须到交易所交易或备案.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须向上海钻石办办理总量登记手续.钻石从境外入交易所或从交易所到境外,只需向钻交所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钻石从国内入所或出所到国外,依法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所内钻石,委托设在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加工的,由海关保税监管,委托其他地区的企业加工,按现行加工贸易的规定办理六、原来的钻交所监营模式(套用现行保税区管理办法).所有企业必须在保税区内注册登记.只有注册在区内的企业才能开设现汇帐户七、目前的钻交所监管模式及相关政策.钻交所会员均可开立钻石交易专用外汇帐户.有进出口经营权、注册在所外境内的会员企业,可直接入所经营钻石进出口、进出境业务.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会员企业,在所内注册后,可经营钻石进出境业务.注册在上海浦东,注册资本达300万人民币的会员企业,可获得钻石进出口经营权,直接入所经营钻石进出口、进出境业务。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钻石及钻石饰品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2]119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钻石及钻石饰品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2]119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钻石及钻石饰品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钻石及钻石饰品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20日署税发[2002]119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发了《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2年6月1日起,除加工贸易外,全国钻石(具体品种见附件1)进出口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办理报关手续,其他口岸均不得进出口钻石。

二、钻石饰品(详见附件2)仍按现行规定管理。

各口岸进口时,海关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税率减为5%,并后移至零售环节由国内税务部门征收。

三、从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报关进入国内市场的钻石,包括从国外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和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进口关税予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照章征收,消费税税率减为5%,并后移至零售环节由国内税务部门征收。

四、对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单位进口到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实行保税政策,内销时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征税。

五、国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由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

其他海关均不再办理钻石的出口退税事项。

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

各地加工贸易项下钻石(包括加工成的成品镶嵌钻石饰品)因故内销,企业须统一到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合同备案主管地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工业用钻的报关方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工业用钻的报关方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工业用钻的报关方式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8.03.02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号
•【施行日期】2018.03.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21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工业用钻的报关方式
的公告
为便利企业运作,促进国内钻石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调整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工业用钻的报关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工业用钻,即税号71022100、71022900、71049011、71051020项下钻石的,不集中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依法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5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5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已于2006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4月29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六年九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和钻石交易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在交易所设立机构,并依法行使职权,对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内可以开展钻石进出口贸易、存储、展示、委托加工和经海关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四条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在交易所海关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转内销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工业用钻,即税号71022100、71022900、71049011、71051020项下钻石的,不集中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五条海关依法对进出交易所的钻石进行查验。

查验时,钻石所有人或者受委托随身携带钻石进出口的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应当到场,并负责开拆和重封钻石的包装。

查验后,海关应当出具《钻石进/出所核准单》(格式文本见附件),《钻石进/出所核准单》应当分别由钻石所有人或者会员、验核人和海关查验人员签字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发文日期:年月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税率的,税率调整为;原适用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原适用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年月日前(含年月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适用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

年月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年月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点、第二条第(一)项第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年抵扣。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26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26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261号2002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你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请示》(上海汇发[2002]12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你分局应当在发布《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规定,向总局综合司备案。

二、同意你分局提出的允许注册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外的法人会员单位(以下简称所外法人会员)开立钻石交易专用账户,专项用于钻石交易项下的经常性外汇收支。

账户的开立和收支主要由你分局负责监管,你分局应当在核准所外法人会员开户或关户后,及时通知其所在地外汇局。

三、同意你分局提出的按照“总量控制、分块切割、逐笔审批”的原则,监管没有外汇或者自有外汇资金不足的所外法人会员购买外汇启动资金。

你分局在核准所外法人会员购汇时,应当坚持审核所外法人会员钻石交易项下购汇支付的真实性,一家所外法人会员累计购汇不得超过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核定的外汇启动资金周转额度,所有所外法人会员外汇启动资金的累计购汇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3亿美元。

四、你分局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并及时向总局反映遇到的问题。

此复。

附件1: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现行《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的会员是指注册地在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内,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机构,简称所内法人会员。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 直属 海关 : 为规范 国 内钻石 市场 ,平 衡 同类 商 品税 收负 担 ,经 国务 院批 准 ,现将 钻 石及 上海 钻 石交 易所 有 关税 收政 策通 知 如下 :

纳税 人 自上海 钻石 交 易所 销 往国 内市场 的毛 坯钻 石 , 免征 进 口环节 增值 税 ;纳税 人 自上海 钻石 交 易所销 往 国 内市 场 的成 品钻
维普资讯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文 件 财 税 【0 6 5号 2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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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关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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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省 自治 区、直辖 币 、计划 单列 市财 政厅 ( ) 局 、国 家税务 局 ,新疆 生产 建设 兵 团财务 局 ,海 关广 东分署 、 天津 上海特 派 办 、
实际税 负超 过 4 %的部分 , 由海 关实行 即征 即退 。
五、 对上 海钻 石 交 易所 取 得 的交 易手 续费 收入 、 会 员缴纳 的年 费 收入 照章征 收营 业税 。
六、 关 于上海 钻 石 交易所 的保 税政 策 和钻 石 的其他 税 收政 策 ,仍按 现 行规 定执 行 。 七、进 口环 节增 值税 即征 即退 的具体 操作 办 法 由海 关 总署 制定 ;对 钻石 的 国内环 节的增 值税 征 收管理 办 法及增 值税 专用 发 票管理
I HAESJ E N626 CI M&A S o1 0 NG D . 0 /
市 篇/ 策 规 场 法 政
Pa ge- 3 4
附件

税 则 号 列
71o221 oo 71 229 o oo 71 04 9 11 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8.27•【文号】财税[2001]153号•【施行日期】2001.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8月27日财税〔2001〕153号)海关总署:经国务院批准,对卷烟、酒、香皂及汽车轮胎等商品的消费税进行调整。

自2001年9月1日起,以上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按调整后的税率征收。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附件:部分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税号│货品名称│ 原消费│调整后的消费税税率││││ 税税率││├────┼───────────┼────┼────────────┤│24022000│烟草制的卷烟│50%│150元/标准箱(5000支)的从│││││量税,加上45%的从价税│├────┼───────────┼────┼────────────┤│22030000│麦芽酿造的啤酒│220元/吨│进口完税价格≥360美元/吨│││││:250元/吨│││││进口完税价格〈370美元/吨│││││:220元/吨│├────┼───────────┼────┼────────────┤│22082000│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10%│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22083000│威士忌酒│10%│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22084000│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酒│10%│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22085000│杜松子酒│10%│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22086000│伏特加酒│10%│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22087000│利口酒及阿迪尔酒│10%│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22089000│其他蒸馏酒│10%/25% │薯类: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15%的从价税│││││其他: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34011100│香皂│17%│0│├────┼───────────┼────┼────────────┤│40111000│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橡│10%│子午线轮胎:0;其他10%│││胶轮胎│││├────┼───────────┼────┼────────────┤│40112000│客或货运车用新的充气像│10%│子午线轮胎:0;其他10%│││胶轮胎│││├────┼───────────┼────┼────────────┤│40119100│人字形胎面的新充气橡胶│10%│子午线轮胎:0;其他10%│││轮胎│││├────┼───────────┼────┼────────────┤│40119900│其他新的充气橡胶轮胎│10%│子午线轮胎:0;其他10%│├────┼───────────┼────┼────────────┤│40121010│汽车用翻新轮胎│10%│0│├────┼───────────┼────┼────────────┤│40121090│其他用的翻新轮胎│10%│0│├────┼───────────┼────┼────────────┤│40122010│汽车用旧的充气橡胶轮胎│10%│子午线轮胎:0;其他10%│├────┼───────────┼────┼────────────┤│40122090│其他用途旧的充气橡胶轮│10%│子午线轮胎:0;其他10%│││胎│││├────┼───────────┼────┼────────────┤│40129020│汽车用实心或半实心像胶│10%│子午线轮胎:0;其他10%│││轮胎│││├────┼───────────┼────┼────────────┤│40129090│其他用实心或半实心橡胶│10%│子午线轮胎:0;其他10%│││轮胎│││└────┴───────────┴────┴────────────┘注: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子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钻石交易税收政策的请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钻石交易税收政策的请示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钻石交易税收政策的请示【标 签】调整税收政策,钻石交易,保税政策【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 号】财税﹝2001﹞8号【发文日期】2001-04-26【实施时间】2001-04-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国务院办公厅转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议调整国家钻石交易税收政策的请示》(沪府[2000]66号,国办函[2001]2566号),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请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税收政策,前一时期,曾进行过多次研究,在其筹备期间,基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加工出的钻石基本用于出口的考虑,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5号),规定: 1、对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即对直接进入交易所的进口钻石(钻石毛坯和未镶嵌的成品钻,下同)在进口环节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 2、对在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3、国内钻石进入交易所视同出口,按现行出口退(免)税办法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4、从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5、对交易所内的商家委托设在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的钻石加工企业加工的钻石,由海关保税监管;委托国内其他厂家加工复出口的钻石,按现行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

上海方面认为,上述政策尚不能满足上海钻石交易所正常运转的需要,为了办好上海钻石交易所,建议进一步调整钻石的税收政策,具体建议是:对钻石进入国内市场,免征进口关税、消费税,照章征收增值税;钻石出口按17%的退税率退增值税;将钻石消费税后移至钻石饰品零售环节征收。

为了加强对钻石进口的集中管理,运用海关特种编号、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经税务核准的统一结算单(以确认属场内交易),由海关驻上海钻石办办事处一个口子出具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缴款书,并视作内销钻石进项税抵扣的凭证。

公文写作格式及行文规范

公文写作格式及行文规范

五、成文日期 公文的成文日期以机关负责人签发的
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 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经会议批准的公文以 会议通过日期为准。法规性公文以通过或 者批准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成文日期需要完整写出年、月、日,而且 必须用汉字书写,其中“零”写作“〇”。
公文写作格式及行文规范
六、公文生效标识 公文生效标识即发文机关印章。公文
公文写作格式及行文规范
第一节 公文格式概述
一、公文格式的含义 公文的格式,主要是指公文构成要素
的书面表现形式,即文面格式。 格式与结构同中有异。
公文写作格式及行文规范
公文格式在文面上的排列有严格 规定。因此,公文格式具有很强的规 范性。这些规范性主要包括对文面的 规格尺寸、文面的区域划分、公文的 各构成要素的排列次序与编排式样、 文字符号的形体及尺寸等等。在公文 撰写和印制过程中,公文格式的各个 组成部分的标注编排均需遵循一定的 规范性要求。
公文写作格式及行文规范
(三)由制发公文机关名称和公文种类 两个要素构成的公文标题。公告性、权威 性公文,可以省略事由。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四)只标明文种的公文标题。主要是 公告性的公文,泛行文。
例如: 公告
公文写作格式及行文规范
公文标题中除了法规、规章或转 发的规范化文件标题名称加书名号之 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例如:
公文写作格式及行文规范
五、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简称文号,又称公文编
号,是发文机关同一年度公文排列的 顺序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 文序号组成,如:
×府发〔2006〕12号 “×府发”指发文机关代字, “〔2006〕”指年份,“ 12号”指发 文序号。
公文写作格式及行文规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
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口退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14]98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4.12.09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有效控制政策风险,现将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其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的,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

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是指本通知附件所列该原材料对应的商品编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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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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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钻石交易税收政策的
请示
【标 签】调整税收政策,钻石交易,保税政策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文 号】财税﹝2001﹞8号
【发文日期】2001-04-26
【实施时间】2001-04-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议调整国家钻石交易税收政策的请示》(沪
府[2000]66号,国办函[2001]2566号),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请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税收政策,前一时期,曾进行过多次研究,在其筹备期间,基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加工出的钻石基本用于出口的考虑,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5号),规定:
1、对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即对直接进入交易所的进口钻石(钻石毛坯和未镶嵌的成品钻,下同)在进口环节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
2、对在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3、国内钻石进入交易所视同出口,按现行出口退(免)税办法享受增值税、消费税
退(免)税政策;
4、从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
税; 5、对交易所内的商家委托设在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的钻石加工企业加
工的钻石,由海关保税监管;委托国内其他厂家加工复出口的钻石,按现行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

上海方面认为,上述政策尚不能满足上海钻石交易所正常运转的需要,为了办好上海钻石交易所,建议进一步调整钻石的税收政策,具体建议是:对钻石进入国内市场,免征进口关税、消费税,照章征收增值税;钻石出口按17%的退税率退增值税;将钻石消费税后移至钻石饰品零售环节征收。

为了加强对钻石进口的集中管理,运用海关特种编号、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经税务核准的统一结算单(以确认属场内交易),由海关驻上海钻石办办事处一个口子出具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缴款书,并视作内销钻石进项税抵扣的凭证。

我们认为,目前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实行的类似于保税区的税收政策,对于促进国内钻石交易和钻石加工出口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走私问题仍然不能解决。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在钻交所内加工和交易的钻石如果进入国内市场,应按规定缴纳9%的关税(钻石毛坯为3%),10%的消费税,17%的增值税,综合税率达30%以上。

由于钻石具有价值大、体积小、携带方便、对安检无反应等特点,监管难度较大,大量钻石可以在低风险和低成本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常渠道走私进入中国市场。

而通过钻交所或其他正常渠道进口的钻石根本无法与其竞争,致使走私钻石充斥国内市场,钻石市场很不规范。

据海关统计,1999年钻石一般贸易进口额为1316.55万元,而1999年国内钻石首饰零售额约为59亿元,钻石业界人士普遍估计的零售额为150亿元。

我国钻石资源贫乏,国内市场销售的钻石主要来自进口,中国市场成了国际上中低档钻石的走私乐园,国家应征的税款也没有征上来。

2.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国际招商仍存在一定困难。

国际上现有20多个钻石交易所,这些钻石交易所交易规则基本统一、运行规范。

国外钻石商"舍近求远"到中国进行钻石加工和交易不仅仅是中国具有劳动力价格优势。

而且是巨大的消费市场。

如果单纯具有劳动力价格优势尚不足以吸引钻石商到中国进行钻石加工和交易,因为中国的一些周边国家同样具有劳动办价格优势,对各国钻石商最具吸引力的还是中国的国内市场。

据DE BEERS市场调整统计,1999年我国钻石首饰零售额为59亿元,是世界第八大钻石消费市场。

在现行税收政策条件下,因进口税负较高钻石商无法进入中国市场,钻石所对其也就失去了吸引力,从而出现钻交所国际招商困难的局面,即使开业,也可能出现有行无市的情况。

二、我们的意见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建议在现行上海钻石交易所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对钻石税收政策进行一些调整。

1.考虑到钻石易走私,难管理,而国产钻石数量少,绝大部分依靠进口的特点,为了抑制走私,规范钻石市场,鼓励钻石加工业的发展,建议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免征进口关税;钻石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行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进口五一节增值税照征。

这项政策对财政收入影响不大,根据海关统计资料,1999年,对一般贸易进口钻石征收关税55万元、消费税152万元、进口环节增值税259万元。

对钻石免征进
口环节关税仅减税收55万元。

未镶嵌成品钻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纳税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好处是:第一,税基增大,税源增加;第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走私(因为钻石价格昂贵,消费者一般只在有信誉的商店购买);第三,减轻钻石加工企业负担。

问题是对国内生产的钻石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后,相应增加了征税管理的难度。

但考虑到国内消费的钻石基本上来源于进口,国内生产的只占极小部分,钻石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改在零售环节,有利于控制走私,加大税基,也有利于建立我国自己的钻石交易市场,规范钻石交易,因此将纳税环节移到零售环节是可行的。

鉴于按零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加大了税基,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建议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比照金银饰品减按5%税率征收(目前在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为10%)。

2.为了有利于抑制走私,加强对钻石的税收管理,建议对钻石实行专营或实行许可证制度,所有钻石生产、经销商都要登记在册,以便税务机关进行监管。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要制定规范、严密的征收管理办法,对钻石从进口到加工、运输、销售实行全过程监控。

海关等部门要加大对走私的打击力度,杜绝非法流入钻石在监控圈外体外循环。

3.为了鼓励钻石加工出口,同意将钻石加工环节的出口退税率由13%改为实行零税率。

4.上海钻石交易中心的税收政策仍按保税处理(主要增值税方面)。

5.关于上海提出的运用海关特种编号和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使用经税务核准的统一结算单问题,海关总署认为,"运用海关特种编号"含义模糊,无法理解是指专门的监管方式还是专用税则编号,建议还是按照现行管理办法执行;"经税务部门核准的统一结算单",应为商业交易单据,不能替代海关进口报关单,也不能作为计算税款的依据,只能作为报关时的随附单据。

关于由上海钻石交易所统一开具钻石进口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海关总署认为,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已经是正式抵扣单据,提出此问题没有实际意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是:对钻石实行集中管理有利于解决钻石走私问题,但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统一开具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集中管理的做法,与增值税的一般规定有矛盾,不宜采纳。

考虑到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是否允许上海钻交所统一钻石进口的问题,不属于税收政策问题,关于是否有必要由上海钻交所统一进行钻石进口以及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等,建议请国务院决定。

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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