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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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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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2、北齐时期设置了大理寺(√)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4、“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5、专门创立《盗贼重法》是在宋神宗时期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7、唐代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式8、《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主义的专门刑法典9、汉朝的“鞠狱”是指审讯案件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典章》11、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1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13、(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规则》及《虎门条约》;(2)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又确立了观审制,干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即使外国为被告14、(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15、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16、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央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17、《宋刑统》在内容上治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1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19、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20、《明大诰》朱元璋、洪武年间颁布,明初最为普及的法规,共有四篇21、明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22、《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23、清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24、(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行政机构变迁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行政机构变迁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行政机构变迁法律硕士考试科目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等,其中法制史是重要的一部分,和大家分享2015法硕考研: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以下是中国历朝行政机构变迁,希望大家认真研究掌握。

凯程在2014年北大法学考研中录取8人,其中2人勇夺细分方向状元,3人复试第一名,北大法学院作为国内最好的法学院,培养了大量的人才,包括总理,凯程对法学的理解,具有独到的优势,三级法是北大法学考研的法宝,并且北大法学专业课6+1,凯程都有全面而应试性的辅导,集训营提供了最强的专业课和公共课保障,也是凯程法学成功的保障。

中国历朝行政机构变迁汉中央:三公九卿制(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沿袭秦郡县二分,又复立若干诸侯国。

东汉形成州、郡、县三级。

唐三省六部制(尚书、中书、门下)尚书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御史台首分台、殿、察三院元中央:设中书省一省制,下设“八府”宰相另设枢密院作为最高军事机关,宣政院掌管宗教和少数民族事务。

御史台设御史大人二人,改殿院为殿中司,台院入察院。

地方:行省制。

原为派出机构,后为常设。

此外还设行枢密院和行御史台。

行省以下设路、府、州、县四级。

设两个行御史台,行御史台又称“行台”。

明地方:明太祖废相,明成祖“内阁”成为重要机构。

明朝户、刑两部最重要,各设十三清吏司。

通政使司、廷议制度。

地方:省、府、(州)、县。

地方三司: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监察御史位卑但权重。

六科给事中,特设法律监察机关。

六科为监督六部所设。

巡按御史。

代表皇帝对地方官进行监察。

清中央:资政院地方:咨议局。

中国法制史之各朝司法机关

中国法制史之各朝司法机关

各朝司法机关(开创性的有秦朝、北齐、隋唐、明;宋与隋唐相同、清与明相同。

)夏中央司法官叫“⼤理”,专门司法官吏称为“⼠”和“理”。

商国王之下的司法官改称“⼤司寇”或称“司寇”,和其他五个中央机关并称为“公卿”,下设“正”、“吏”等属官。

西周中央司法官仍称“⼤司寇”,⼤司寇之下设“⼩司寇”。

秦朝中央皇帝掌握司法审判权,中央司法机关长官为“廷尉”,监察官吏为御史,“御史⼤夫”与“监察中丞”。

地⽅ “郡守”为地⽅⾏政长官兼任司法长官,“县令”与郡守相似,兼理本县司法。

汉朝中央皇帝,中央司法长官为“廷尉”,⼀⽅⾯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审判各地上报的重⼤疑难案件——“疑狱”。

武帝在京师设置“司⾪校尉”。

地⽅ “郡守”,“县令”,武帝设“刺史”。

北齐正式设置“⼤理寺”,以“⼤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剐长官。

隋唐中央 “⼤理寺”,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

“刑部”,中央司法⾏政机关,执掌案件复核权。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唐代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

地⽅唐代州设“法曹参军”或者“司法参军”等。

宋朝中央⼤理寺、刑部、御史台(另⽴“审刑院”,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使“⼤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太宗时设,神宗时撤。

)地⽅太宗时期开始,州县之上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元朝“刑部”取代“⼤理寺”,主持审判。

“⼤宗正府”专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

明朝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刑部”主审判,“⼤理寺”负责复核。

地⽅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案件,各州县及乡设⽴“申明亭”。

清朝中央刑部、⼤理寺、都察院。

清末中央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政事务,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司法⾏政⼯作及司法监督。

改“⼤理寺”为“⼤理院”,作为全国审判机关。

各朝代司法制度

各朝代司法制度

南 北 朝
登闻鼓直诉:西晋、北魏、南朝 →清朝
死刑复奏:曹魏明帝;南朝宋武帝;北魏太武帝 刑讯制度化 :测立 之法 鞭笞后罚站(南
唐 朝
南梁—“测罚” 陈) 重伽、大杖(北魏) 告诉限制: 三司推事:重大疑难案件由以上三部门长官会同审判;地方大案派 保辜制度: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 ①限制越级告诉(县洲至中央) “三司使” :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限, 期限届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 ②限制直诉(例外:邀车驾、登 回避制度 “推换制” 。凡主审官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 定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闻鼓) 、 ③限制卑幼告尊长 或师生关系,或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以及此前有仇嫌者,皆 应换推。此外,同署连判官员如属大功以上亲属,也应回避。 死刑复奏:3 复奏,唐太宗京城改为 5 复奏 法官责任制度 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 规定,对于皇上针对一时一事所发布的敕令,如果没有经过立法程 序上升为“永格”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 。如果任意引用而至断
黄埔背影法制史表——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
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即采取反坐原则;属 过失,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即减故意者三等至五等处罚。 职连署制度,要求有关官员共同审案判决,共同承担错判的责任, 以利于互相监督,避免错判。大理寺卿、少卿、丞、府、史等均在 同职连署范围内,若因公错判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 则逐级降等处罚;因私错判,其他人也有失察之责。 宋 务限法:为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 行,民诉受理期限为 10.1-2.01 若已经受理,延长至 3 月底 《名公书判清明集》 :宋代所谓 “明公”所作的诉讼判词和官府 公文分类汇编,大部分为民事诉 讼判词。 明 朝 鞫献分司制:审“鞫司” (又称推司~狱司)判“献司” (又称法司) 分离 翻异别推:翻供后换法官(别推)或换部门(别移)重审,不得过 三次 《洗冤集录》湖南提点刑狱司(州县以上)宋慈,世界第一步法医 学著作 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圆审) 六部尚书+通政使司 通政使 、督察院 左督 御史 、大理寺卿, 判决须 报皇帝批准 朝审 :对已决的在押犯人的会官审理(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 热审:三法司+宦官会审囚犯 展) 大审 : (明独有)皇帝委派宦官一员+三法司共审,每五年举行一 次 厂卫制度(05 年真题) 厂:太监组 成,东厂、西厂、内行厂 卫:皇帝亲军 12 卫中的锦衣卫。锦衣卫: 下设南北镇抚司中, 北镇抚司专管诏狱又称 锦衣卫狱,负责皇帝出入仪仗和警卫事宜, 后以兵兼型,有缉捕,刑狱之权。 职权:①侦察缉捕;②监督审判;③法外施 刑,凌驾司法机关 性质: 并非国家司法机关, 而是皇帝纵容下, 大宦官操纵,迫害异己,制造白色恐怖的工 具。

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夏朝和商朝:司法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但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的
监狱却是存在的。

2.西周:中央司法机关称为司寇,长官也称司寇。

中央司法机关
设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是六卿之一,掌管全国的司法工
作,小司寇则主要负责司法审判工作。

3.秦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廷尉府,长官也称廷尉。

廷尉的
主要任务是负责审理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也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4.汉朝:汉承秦制,中央司法机构仍为三公九卿。

东汉时期在尚
书台下设“两千石曹”主管司法审判。

5.北齐:中央审判机关改为大理寺,长官称大理寺卿。

6.隋朝:开皇初年,司法权一分为三,分别由大理寺、刑部和御
史台掌管。

7.唐朝:唐朝中央司法权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共同行使。


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8.宋朝:宋朝的司法制度大多承袭唐朝制度。

为加强皇权对司法
的控制,中央设置审刑院,地方设置提点刑狱司。

9.元朝:元朝中央常设司法机构为大宗正府,它审理蒙古族案
件,也审理汉人案件。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不设大理
寺。

10.明朝:明朝中央常规司法机构分别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
院。

11.清朝:清朝中央三法司基本沿袭明制。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演变过程中,中央司法机关的名称和职能逐渐明确,并趋向专门化和专门化。

同时,地方司法机构也逐渐成为独立的、重要的司法机关,而不再仅仅是对中央司法机关的辅助机构。

中国法制史 第六章 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 第六章 司法制度
精品课件
• 秦朝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证据制度。如有条 件刑讯、重视现场勘验等制度。
• 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逼取口供,发明了一 些新的刑讯方法。
• 隋朝时,为了防止审判官滥用拷讯,开皇中 期定制:“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 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
精品课件
• 唐朝: − 规定了严格的刑讯程序。 − 在罪证确凿、人赃具获的情况下,虽 无口供,据物证亦可定罪; − “众证定罪”。对法定不可拷讯,可 又未取得口供者,有三人以上,“明 证其事”,便可定罪。
精品课件
−4.刑部
− 刑部于隋唐时设立,为六部之一,为 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 刑部作为中央三大司法机构之一历经 宋、元、明、清相沿无改。
精品课件
• 隋唐时的刑部,其职责主要有: − 一是掌管司法行政事务; − 二是复核大理寺判决的流刑以下案件 及地方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发 现问题,徒流以下案件驳回原审机关 重审,死刑案件则移送大理寺重审; − 三是负责全国的狱囚管理,受理各地 在押囚犯的申诉案件。 宋朝时刑部职能与隋唐比有所加重。
第六章 司法制度
精品课件
−第一节 司法机构
一、 中国古代的司法机关 • (一)中央司法机关
• 1.司寇
司寇从西周设立,存续至春秋战国, 作为中央的司法机关。
精品课件
•2.廷尉
− 廷尉作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始于 战国,历经秦汉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 期。
− 廷尉为九卿之一,下设正和左右监等 属官。廷尉的职责: 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所谓 诏狱; 二是审理地方上移送的重大疑难案 件。
• 中国古代地方司法的特点是地方行 政长官兼理司法。
精品课件
− 秦汉时期地方司法审判由郡守、县 令兼理。 − 郡设专职司法官吏决曹掾、县设县 丞协助郡守、县令处理具体司法事务。 − 县之下基层设有啬夫、有秩、游徼 等乡官,负责基层的诉讼和赋税事务, 调解和处理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基本沿袭汉制。

中国法制史历朝表

中国法制史历朝表

婚姻、继承经济方面司法机关夏商一夫一妻、父死子继、兄终弟继①夏大理/商大司寇②士西周①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②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③七出三不出(淫妒盗疾言子不顺/ /④嫡长子继承质剂(买卖、质大剂小)傅别(借贷,债券为傅、一分为二为别)①大司寇秦重畜牧业自然资源国有/管理官营手工业市场和货币管理度量衡①廷尉御史大夫监察御史②郡、县汉盐铁酒专卖、重农抑商、对外贸易立法①皇帝、廷尉②群、县两晋南北朝①大理寺(北齐)②尚书台(晋)③御史台/御史中丞隋唐①确认尊长的主婚权②婚书、聘财为要件③婚姻限制:同姓、良贱、监临官…④婚姻解除: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⑤家庭,财产由家长统一支配①严格保护所有权②债权:出举举取、息债、便取、负债欠负、指质、收质、典质③大买卖签契约并公验、土地买卖申牒④损害赔偿严格限制①大理寺(审) 刑部(核) 御史台(监)②州(司法参军、法曹参军)县(司法佐)③三司推事宋①婚姻限制:五服内、县官与百姓②有条件的允许妻离婚、禁止妻随意出走离婚③允许在室女继承,继承为男1/2、承认遗腹子继承权④南宋绝户女和继子有部分继承⑤立继命继①区分动、不动②红契税契制度:确认土所有权,收契约税④债权:买卖(绝卖、赊卖)、租赁、租佃、典卖 (负债、出举)①大理寺刑部御史台②审刑院(大理寺地位降)③地方设:提点刑狱司元①明确规定:婚姻关系要订立婚书②媒人注册③妇女改嫁,丧失继承权(父母or夫)(women status fall) ④烧埋银(向杀人的罪犯收)①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宣政院(管佛教和吐蕃)明①家长权力增大,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教令权包括惩戒权和送戒权,主婚权在法律上明文规定极点②独子承桃、奸生子地位上升①刑部大理寺都察院②县乡设申明亭轻微刑事案清①颁布禁海令阻海贸易②专卖,抑制商业发展①刑部大理寺都察院1.夏朝中国法律产生:①国家机器建立②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形成了法律制度③按地域划分统治④帝王出现2.中国法律起源特点:①浓厚的宗法血缘色彩②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③法律和道德相互结合④刑事发达,民事落后3.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①首先用德教治理国家②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③具体要求上实施礼治,刑罚原则宽缓4.礼与刑的关系:①礼的概念,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的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基本含义就是“有别”,体现出了阶级性、等级性。

“中国法制史”助记表

“中国法制史”助记表
2、土地所有权取得方式变化与转让方面出现了“请射”的方式。(准许别人占有土地。)
3、添附物的所有权。
1、买卖契约。第一,先问亲邻,即亲邻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第二,经官司给据,即在不动产进行买卖之前,要向官府申请发给凭据,取得官府的许可。第三,签押文契,即出卖人写出文契,并由出卖人及监护人、引进人、中介人或见证人亲友共同签押。第四,印契税契,即到官府验价缴税并得到官府发给的“契凭”“契尾”
首先削除了各道节度使的实权。其次以府、州、军、监作为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机关,州下设县,又在州之上设“路”作为地方最高机构,分设四个机关,四个机关之间互不统辖,又互相监督,共同对皇帝负责。
以行省作为地方最高一级机构,形成了行省、路、府、州、县体制。行省以丞相为长官,由蒙古亲贵担任,统管一省的军、民、财政大权。
又称《唐律疏议》保存至今,是我国现存第一部完整法律典。
唐律有三大特点:第一,礼法结合(思想)。第二,首创“疏议“(形式)第三,内容简约(内容)
7《宋刑统》
全称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印行的法典。
“刑统”是“刑事统类”的简称,源于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
9《大明律》
有人称此律为“洪武三十年律”
地方机构
实行郡县制。
全国分为三十六郡,郡设郡守、郡丞、郡尉、监御史
郡下设县、道。县以县令、长为一县的行政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下设县丞、县尉、县司马。道为少数民族的县一级地方机构。
县下设乡、亭、里等基层组织。“有秩”负责调处民间纠纷,“游徼”负责治安事务。
1、卦国
2、郡县
3、州
继续实行州、县二级制。
都由朝迁任命,而且是三年一任。在一些地方还设立“道”,以节度使、观察史为长官。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官名称一览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官名称一览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官名称一览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官名称一览商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

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西周大司寇,为六卿之一。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

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

秦朝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法律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

汉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

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南北朝南北朝尚书省三公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

唐朝刑部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

唐中央对重大案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到地方审理称三司使。

地方司法机构,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有纠举权。

宋朝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祖建隆年间另设审刑院。

宋代从太宗时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

元朝元朝中央司法机关混乱,设刑部取代宋朝的大理寺,设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案件。

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

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

地方司法机构分路府州县四级明朝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

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

省设按察司,府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知府、县令掌管狱讼事务。

还在各县乡设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

清朝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

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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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2021年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2021年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中国历代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一)奴隶制社会传说的成分较重。

西周的内容较必定,西周的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二)封建制社会战国时期:秦的廷尉;齐的大理;楚国的廷理。

秦朝至南北朝的北齐前:基本上是廷尉。

北齐改为大理寺。

在隋、唐、宋时期,主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

元朝较特殊。

在明清时期,大理寺负责复核,刑部负责审判,都察院负责监察。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主要类型:清末,中央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负责审判。

地方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县设初级审判厅。

审级制度为四级三审。

与此相对应,设立了四级检察机关,别离是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

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设置与清末相同,北洋政府实行审检合一制,在各级审判厅设立各级检察厅。

在中华民国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审判机关中央设最高法院,省设高等法院,县市设地方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

人民民主政权时期设置较复杂。

注意隋唐和明清三法司的区别;廷尉到大理寺的变化;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变化。

二、诉讼制度(一)奴隶制社会(二)封建制社会重点掌握:秦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汉朝的秋冬行刑,春秋决狱。

登闻鼓制度确立于西晋。

北魏开始实行死刑奏报制度。

明清时期的三司会审,九卿圆审,热审,秋审,朝审及厂卫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重点掌握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此外掌握马锡五审判方式。

中国的司法机构的演变

中国的司法机构的演变

中国的司法机构的演变一、中国古代的司法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中国历史上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司法隶属于行政,国家元首(国王或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拥有最高审判权,其实现途径主要有二:–一是对重大案件的最后裁决权。

–二是一些皇帝亲自审理重大案件。

中国古代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1.司寇»司寇作为中央最高专职司法官员上起西周晚期,下迄春秋战国。

西周时正式设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和司法事务,大司寇下设属官小司寇、士师、司刑、掌囚等司法属吏,负责具体司法工作。

•2.廷尉–廷尉作为中央常设司法审判机关和最高专职司法官始于战国,历经秦汉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战国时廷尉为最高专职司法官员。

秦统一后,廷尉为九卿之一,成为常设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下设正和左右监等属官,协助办理具体司法事务。

廷尉的职责:»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所谓诏狱;»二是审理地方上移送的重大疑难案件。

•3.大理寺–魏晋南北朝时的北齐,最先将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之后历代除元朝外,隋、唐、宋、明、清均以大理寺为中央三大司法机构之一,但其职责却前后有所变化。

–隋唐时的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但对徒刑案件所作的判决,必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则须奏报皇帝核准;»二是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拥有重审权。

–北宋前期,大理寺职权被削弱,只负责依法断决地方各州县报请复审的狱案,宋神宗元丰改制后,恢复了大理寺的职权。

–元朝取消大理寺,明朝虽恢复大理寺,但却从主审机关变为慎刑机关,职责由唐宋时的审判转变为复核驳正。

–清朝时的大理寺与明朝一样,仍为复核机关,但地位下降,主要职责仅为复核刑部拟判的死刑案件和主持热审。

–概括大理寺的职权变化:隋唐宋时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专掌审判权。

元代被取消,明朝虽恢复,但职责却由审判转为复核,权力渐轻,清朝时更是职权萎缩。

法制史表格记忆

法制史表格记忆
中古时期职官法律制度比较


魏晋南北朝
唐朝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中央机构
三公九卿
三公为丞相(是最高行政长官司,承受皇帝之命,辅助皇帝管理全国行政事务)、御史大夫(负责百官奏章相当于副承相)和太尉(最高军事长官)
九卿(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一是在形式上以丞相为首的三公作为中央行政中枢和以九卿分领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结构体系。
2、官吏的任用(将官品与实际职务分离,形成“差遣制”)
1、官吏选拔途径有三类:进士、举贡和杂流。
2、科举的程序(乡试/会试/殿试)
3、官吏任用的回避制度(原则是以卑避尊,即职务低的回避职务高的)
1、在官吏选拔方面,除科举为正途外,以捐纳与恩荫为入仕的异途。
2、在官吏任用方面,实行官职候补,即“侯缺”制度。
首先,明确划分了财产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亲生人,第三顺序是拟制血亲的嗣子,第三顺序为女儿)
其次,明确“奸生子“的继承权(奸生子与非奸生子共同继承时,只能得到非奸生子的三分之一份额,与嗣子继承,可以得到同样的份额,如没有其他继承人,则可以继承全部财产。)
中古时期刑事法律比较
战国


三国两晋南北朝
1、买卖契约(称为“券书”)
2、借贷契约(实行担保制度)
4、租佃(租借)契约
唐朝称契约为“市券”
1、买卖契约。
2、借贷契约。
3、租赁契约。
4、寄托契约。
1、买卖契约。具备程序方面的要件:
第一,“先问亲邻”第二“过割赋税”第三,“输钱印契”第四,“原主离业”
2、典当契约。第一典当契约的形式。第二典当契经成立程序方面同买契约。第三业主与钱主的权利。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朝代--司法制度夏代的监狱:据传在舜时,刑官皋(gāo)陶曾建造监狱--“皋陶造狱”俗称:“夏台”或“均台”商代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司法审判:传说影响最大的为“神兽断狱”说。

舜位时,皋陶任“士”,即法官,执掌刑法,是中国古代第一位法官。

“敬鬼神,畏法令也”,商代统治者神权法思想浓厚监狱名称:“羑(yǒu)里”即“牖里”。

监狱的形象的“字”:圉(yǔ)、囚第二章西周时期--司法制度主要司法机关特点:周王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还没有出现专职司法官。

西周早期“三有司”:司徒、司马、司空,司政不分;中晚期出现“司寇”,是司空的兼官,并未独立主要诉讼制度诉讼程序:1、起诉--向官府提诉,交诉讼费2、审理--“五听”审法: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3、判决--要用法律依据或依据判例监狱制度最著名的是所谓的“圜(yuán)土”之制,建成圆形土墙,将人囚禁在内第三章春秋战国--司法制度春秋时期司法权下移至诸侯,各诸侯国的司法组织名称不一:卫国、虞国设有“司寇”;宋国“大司寇”、“小司寇”;楚国“司败”晋国“尉氏”。

特点:霸主代替了昔日周天子的地位,并且审理各诸侯国争诉讼案件战国时期司法审判权相继由新兴地主阶级掌握。

各诸侯国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司法组织。

除各国君有最高审判权外,还在中央设专门的司法机构:秦国设有--廷尉,楚国--廷理,齐国--大理,魏国--司寇。

地方司法审判权由郡县行政长官兼理。

审判过程的记录称“爰(yuán)书”第四章秦代--司法制度司法机关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最高司法审判权还是在皇帝手中)。

廷尉的主要任务:一是负责审理由皇帝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重大和疑难案件。

秦始皇“昼断狱,夜理书”,说明皇帝兼理司法的封建司法体制在秦代已确立。

地方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或县长兼理,显示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的制度特色。

郡的专职司法官叫“决曹掾(yuán)”,最终决定权在郡守那里主要诉讼制度依据诉讼主体的地位可划分两种: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犯罪提起诉讼(相当于今天的公诉);一是当事人直接对犯罪起诉(自诉)。

2016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重点:秦汉司法机构

2016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重点:秦汉司法机构

秦汉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
1、秦朝时期。

秦朝皇帝掌握司法审判权,廷尉作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御史⼤夫与监察御史,作为监察官吏,对全国⾏使法律监督。

2、汉朝时期。

廷尉作为全国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审判各地上报的重⼤疑难案件。

廷尉属官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等。

在发⽣重⼤疑难案件时,还实⾏由丞相、御史⼤夫、廷尉等官吏组成的共同审理制度。

时称杂治。

汉朝御史⼤夫具有法律监督与司法审判双重职能。

司⾪校尉:西汉在京师设⽴,凡京师与中央机关有关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违法⾏为,都有权⼒加以监督。

轻者有权处罚,重⼤案件直接奏报皇帝裁决。

北齐设⼤理寺,以⼤理寺卿和少卿为正负长官。

由廷尉扩⼤⽽成。

(⼆)地⽅司法机关地⽅实⾏⾏政与司法合⼀的体制。

汉朝地⽅司法机关权⼒⽐较⼤,有死刑案的审判权。

但重⼤与疑难案件需报中央与皇帝裁决。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司法制度一览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司法制度一览

朝代司法制度司法机构设置司法官名称审判与诉讼制度夏商监狱:圜土、夏台天罚、审判: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审判特色。

西周大司寇: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下设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协助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处理狱讼。

1、狱、讼:狱与罪有关(刑事),讼与财有关(民事)。

审理民事案件: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断狱。

刑事诉讼费:钧jun金,民事诉讼费:束矢。

2、五听: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秦廷尉:九卿之列,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案件,同时负御史大夫:负责全国行政监察与法律监督的主要官吏。

诉讼程序:1、起诉两种方式:一、当事人及其亲属赴官府告发。

二、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

一般案件允许原告及亲属控告,重1责皇帝交办的诏狱。

大案件,家属邻里有主动告发的义务。

知奸不举,连坐。

2、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引起的诉讼。

官吏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引起的诉讼。

对于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坚持告诉者,受罚。

诬告反坐。

审判制度:讯问被告:讯狱。

庭审案件:治狱。

调查或勘验笔录:爱书。

查封财产:封守。

向被告人宣读判决书:读鞫。

当事人不服要求再审:乞鞫。

乞鞫不限本人,家人也可代为。

3、司法官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故意有罪不判,承担纵因的责任,处刑不当,承担失刑责任。

起诉形式:一、告诉。

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去官府控告。

二、汉举劾。

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2审讯被告:鞠狱。

被告的口供:辞服--定罪量刑主要依据。

判决宣读:读鞫。

有不服上诉:乞鞫。

三个月内,过期不听。

录囚制度: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合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冤案,疏理滞狱。

春秋决狱(汉武帝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刑事立法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刑事立法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刑事立法中国历朝刑事立法及相关内容之变迁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西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政治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秩序罪(破坏社会监管秩序罪)、渎职罪(无过)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

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区分故意过失、惯犯与偶犯。

三宥: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罪疑从轻、疑从赦。

从轻处断或赦免宽严适中。

讼、狱之说五听:辞、色、气、耳、目。

秦朝死、肉、徒、笞、赀(罚钱)、赎、耻辱汉朝缇萦上书,废除肉刑上请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渎职春秋决狱、秋冬行刑(天人感应)曹魏“八议”入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贵族犯罪,享受八议减免)晋朝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反之相反北魏官当入罪,封建特权法进一步发展北齐重罪十条隋封建五刑:笞(鞭)、杖、徒(劳役、流、死唐改十条为“十恶”,“十恶不赦”之由来谋反、谋大逆、谋叛、谋恶逆、谋不道、谋大不敬、谋不孝、谋不睦、谋不义、谋内乱“六赃”罪。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

保辜制度。

法定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

区分公罪与私罪,私罪从重。

共同犯罪与合并犯罪(区分首从犯,重罪吸收轻罪)自首与类推。

自首例外: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

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老幼废疾者减刑。

累犯加重。

特权原则。

八议、请、减、当化外人处罚。

最早涉外内容诉讼:禁止越级。

直诉之限制:限制卑幼子孙告尊长亲属。

回避制度。

死刑复奏。

法官责任制度。

宋折杖法。

重刑均可折杖。

刺配刑。

一人之身,一事犯受三刑。

凌迟刑法定。

《庆元条事法类》《重法地法》,又名《盗贼重法》。

鞫谳分司制。

即事实审和法律审分开。

翻异别推制。

纠正刑讯逼供错、假、冤案。

务限法。

定时受理案件,保证农业发展。

元民族特点强烈,同罪异罚。

明奸党罪。

充军刑。

充军并非本罪。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朝代--司法制度夏代的监狱:据传在舜时,刑官皋(ge)陶曾建造监狱--“皋陶造狱” 俗称:“夏台”或“均台”商代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司法审判:传说影响最大的为“神兽断狱”说。

舜位时,皋陶任“士”,即法官,执掌刑法,是中国古代第一位法官。

“敬鬼神,畏法令也”,商代统治者神权法思想浓厚监狱名称:“羑(yeu)里”即“牖里”。

监狱的形象的“字”:圉(y u)囚第二章西周时期--司法制度主要司法机关特点:周王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还没有出现专职司法官。

西周早期“三有司”:司徒、司马、司空,司政不分;中晚期出现“司寇”,是司空的兼官,并未独立主要诉讼制度诉讼程序:1、起诉--向官府提诉,交诉讼费2、审理--“五听” 审法: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3、判决--要用法律依据或依据判例监狱制度最著名的是所谓的“圜(yucn)土”之制,建成圆形土墙,将人囚禁在内第三章春秋战国--司法制度春秋时期司法权下移至诸侯,各诸侯国的司法组织名称不一:卫国、虞国设有“司寇”;宋国“大司寇”、“小司寇”;楚国“司败”晋国“尉氏”。

特点:霸主代替了昔日周天子的地位,并且审理各诸侯国争诉讼案件战国时期司法审判权相继由新兴地主阶级掌握。

各诸侯国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司法组织。

除各国君有最高审判权外,还在中央设专门的司法机构:秦国设有--廷尉,楚国--廷理,齐国--大理,魏国--司寇。

地方司法审判权由郡县行政长官兼理。

审判过程的记录称“爰(yu c)书” 第四章秦代--司法制度司法机关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最高司法审判权还是在皇帝手中)。

廷尉的主要任务:一是负责审理由皇帝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重大和疑难案件。

秦始皇“昼断狱,夜理书”,说明皇帝兼理司法的封建司法体制在秦代已确立。

地方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或县长兼理,显示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的制度特色。

郡的专职司法官叫“决曹掾(yucn)”,最终决定权在郡守那里主要诉讼制度依据诉讼主体的地位可划分两种: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犯罪提起诉讼(相当于今天的公诉);一是当事人直接对犯罪起诉(自诉)。

中国法制史司法制度助记表格

中国法制史司法制度助记表格
汉代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西汉武帝以后设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御史台
以御史台主监察。
北齐
大理寺
北齐时期正式设立大理寺。
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唐宋
大理寺
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例。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大理寺
复核驳正
都察院
纠察,仅限于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的案件。
三司会审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称三法司,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地方司法机关
明:省设提刑按察司。府县司法与行政一体。
清: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廷杖
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厂卫
厂:直属皇帝的特务机、殿、察三院。
三司推事
刑部待郞、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重在案件。
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任。
宋太宗,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明清
刑部
审理中央百官犯罪
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
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的案件
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
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刑部
审刑院
尚书、待郎为正副长官。
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司门等四司。
刑部有要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有复核权。关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昭雪的事。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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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司法机关
法律硕士考试科目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等,其中法制史是重要的一部分,和大家分享2015法硕考研:一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以下是中国历朝司法机关,希望大家认真研究掌握。

凯程教育: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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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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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考研辅导班:
在考研准备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困难,尤其对于跨专业考生的专业课来说,通过报辅导班
来弥补自己复习的不足,可以大大提高复习效率,节省复习时间,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辅导班,或许能帮你找到适合你的辅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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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办法是直接和凯程老师详细沟通一下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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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凯程教育已经成立10年(2005年),一直以来专注于考研,成功率一直遥遥领先,同学们有兴趣可以联系一下他们在线老师或者电话。

有没有实体学校校区:有些机构比较小,就是一个在写字楼里上课,自习,这种环境是不太好的,一个优秀的机构必须是在教学环境,大学校园这样环境。

凯程有自己的学习校区,有吃住学一体化教学环境,独立卫浴、空调、暖气齐全,这也是一个考研机构实力的体现。

此外,最好还要看一下他们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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