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的法律渊源的效力原则课件
法的渊源形式效力和法的作用PPT3
概念辨析
• 判例 能够作为先例据以审理后来案件的法 院判决 • 判例法 由有约束力的判例中所包含的法律规 则或法律原则形成的法 • 当代中来自的案例具有重要意义,但不 是判例
习惯法
• 概念 由习惯发展而来的一种法的渊源, 而习惯是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而 形成的一种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 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获得社会 成员或统治者的认可,成为习惯 法。
• 我国在法理学上肯定法律不溯及既往 • 宪法中没有规定,刑法方面有具体规定 • 《立法法》第84条确定了除刑法以外的 的其他法律规范的法律溯及力问题应采 取”“从旧兼从轻”、“从旧兼从利” 原则
法的分类
• 国内法与国际法 •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 实体法与程序法 • 根本法与普通法 • 一般法与特别法
• 主要由以宪法为中心的各种制定法构成 • 法律规范制定机关和规范性文件的多样性 • 国家认可的习惯是一种例外的补充 • 判例不是法的渊源 • “一国两制”将会出现“一国两法”的格 局,特别行政区法是我国的特殊形式
法的形式
• 法的形式指法的外在表达方式 • 在成文法国家里,通过特定的书写文字,可 以发现法的形式 • 在成文法国家里,正式的立法机构才能确 立”法的形式” • 在中国,通过法的形式书写字样,可以知道 立法机构的权限等级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 法的渊源 • 法的形式 • 法的分类 • 法的效力
法的渊源
• 源自欧陆,衍及英美
–罗马法 Fontes Juris –德文 Rechtsquellen –英文 sources of law • 法的渊源指法的源头和来源,怎么来的, 源自何处;法的形成所依据的来源
法的渊源的几种主要形式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1889年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不当行为中获利概念辨析判例能够作为先例据以审理后来案件的法院判决判例法由有约束力的判例中所包含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形成的法当代中国的案例具有重要意义但不是判例习惯法概念由习惯发展而来的一种法的渊源而习惯是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而形成的一种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获得社会成员或统治者的认可成为习惯不以文字形式但却默认遵守的习惯法习惯法的类型法学家对法的各种学理性说明解释和理论阐发这种学理性的解释法理能否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渊源取决于各个时代和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传统
第二章 法的渊源、效力PPT教学课件
B.法律汇编是为了形成新的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典编纂是将不同时代的法典汇编成册
C.法律汇编可以按年代、发布机关及涉及社会关系内 容的不同,适当地对汇编的法律进行改变;法典编纂不能 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内容
一、法的渊源含义 人们在多种意义上使用法的渊源一词: 1、法的实质渊源(法的经济根源),指法的终极来源,亦即法 的内容导源、派生于何处,发生原因为何;即法律内容的最终的决 定力量。 2、法的效力渊源,指法产生于国家立法机关还是其他主体。 3、法的历史渊源,指引起特定法律制度、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历 史事件和行为,如罗马法的历史渊源是《十二铜表法》。 4、 法的材料渊源,指构成法的内容的材料来源,是先前法、 外国法,还是政策、习惯、道德、典章等。 其他,如法的理论渊源、法的文件渊源等等。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 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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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 规范性法律文件 •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
1、法律汇编 2、法律编纂(法典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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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司考试题
5、对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区别的理解,可以有多 种角度。下列哪一表述准确地揭示了二者之间的区别?
阿克毛·沙伊克在新疆乌鲁木齐机场被边检人员发现携带4公斤 价值25万英镑的海洛因后,于2008年10月被乌鲁木齐市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随后,阿克毛·沙伊克提出上诉被驳回。上 周,阿克毛·沙伊克再次提出申诉,被宣布维持原判。 依照中国《刑 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的,可 以被判处死刑。“犯罪嫌疑人只要是在中国领土上行为,就应当受到 中国法律的管辖。
法的渊源与法的渊源课件
源
规格等,主要是制定法。
正式法源对法官的意义:法官必须予以考虑并作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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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法源的差异
判例为非正正式 式法源 大陆
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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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代中国的正式 法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
特别行政区规范性文件
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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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式法源的一般效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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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一位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
规则一:特别
法优先适用于
普通法
规则二: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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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确定如何
适用时,由国
务院提出意见,
(3国当)务适院用位认地为方阶应性出现交叉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
法规的,应当
决定在该地方
适用地方性法
规的规定;认
为应当适用部 门规章的,应 当提请全国人
冲 突
标题
第四讲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内容大纲
1 法的渊源的概念 2 正式法源 3 非正式法源 4 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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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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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渊源释义
法的来源或法
汉
渊源—事物的
西 的栖身之所
语
根源。
方 法产生的原因
法的渊源—法
或途径
这种事物的来
法的渊源也称
源或根据
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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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 《山东省劳动 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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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位阶的冲突规则
不同法律位阶的法律渊源发生适用冲 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哪个渊源的问题
【法理学精品PPT】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三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界说 法的分类,就是以一
定的标准,将法与法之 间的界限廓清。
法的分类问题所指的 是法与法之间的一种界 限或逻辑结构问题。
二、法的一般分类 (一)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 (五)实体法和程序法 (六)公法和私法
•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
二、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 (一)立法 (二)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三)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四)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五)国际法 (六)习惯 (七)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八)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九)外国法 (十)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第二节 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概述
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这一 概念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者 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法的形式 是个已然性的概念,表明法所存在和产生的方式, 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某种形 式存在的已然的法。
法的编撰
• 定义: • 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
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 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 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
法律汇编的特点
• 它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 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
• 【英】沃克认为法的形式有五种: • 第一,习惯。这是被赋予法的效力或经由有关 • 方面认同的习惯。最初的法的形式主要是习惯法。第二,
司法判例。这种司法判例被赋予一种普遍性的效力,可 根据它解决同类争端问题。
• 第三,制定法。它是立法者、君主或公民大会有意识制 定的。
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二、法的一般分类 (一)国内法和国际法
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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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的分类
(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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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的分类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
(五)实体法和程序法
(六)公法和私法
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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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的效力
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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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
4.案例分析 案例一: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 期徒刑5年,修改后的刑法实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 行刑法没有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选自1997年律师资格考 试试卷二)。 案例二: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 1998年因涉嫌犯罪被捕, 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实:1995年6月,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 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损失数百万元货物,导 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选自1999年律师资格考试 试卷四) 问题: 结合以上两个案例,分析法的溯及力。
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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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释义 (一)资源性要素
(二)进路性要素 (三)动因性要素
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2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二、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一)立法
(二)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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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渊源
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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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概述
二、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
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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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 令第619号)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21号)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4号) ; 《监狱提请减 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司法部令第130号) 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国务院、中 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6号) ;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津政令 第 16 号)
第三节 法的效力
第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由国务院 提出意见;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 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 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的,由国务裁决; 第三,根据授权指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裁决。
第一节 法的渊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 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二、法的渊源的几种主要形式 (一)制定法;(二)判例法;(三)习惯法 (四)法理;(五)国际协定和条约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 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经济特区法规和规 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法的效力范围
(一)法的时间效力
指法的生效、失效时间以及溯及力问题。 第一,生效时间。颁布日生效;规定具体日期生效;专门法规 定生效日期;达到一定期限后生效。 第二,失效时间。新法颁布后旧法失效;新法同时宣布旧法失 效;法律本身有效期届满;有关机关宣布失效;法律完成历史 任务自动失效。 第三,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正式的法律渊源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律渊源的效力原则1.影响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2)使用范围;(3)制定时间。
2.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者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高于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7)法律之间对于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时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位阶出现交叉时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1)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裁决:①同一机关制定:新法由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一般与旧特别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④授权法规与法律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各种组成成份。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一)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1)所谓假定条件,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关于该法律规则适用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适用。
①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ppt
外 国 法
国 际 法
、
则以
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 正式渊源:主要指权威机关经常据以作为 法的来源或据以作为处理法律问题根据的 法的渊源
• 非正式渊源:主要指具有法律意义的材料、 观念和有关准则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 当代中国正式法的渊 源
• 当代中国非正式法的渊 源
–立法
–习惯
–国家机关的决策 和决定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
• 法的清理 • 法律汇编 • 法律编纂
法的清理
• 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 以一定方式、对一国一定范围所存在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 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法律汇编
• 亦称法规汇编,是在不改变内容的前 提下,将规范性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 质或按发布的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 列,汇编成册。它不是正式的立法活 动
二、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的界分
• 相同 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都属于一国法 律制度的前提性和基础性要素,两者之间 有很大的关联,以至为许多人视为同一事 物。然而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确是两种 现象或范畴
• 区别 法的渊源是包括多种涵义的概念, 其中法的形式渊源和效力渊源的涵义才与 法的形式的涵义有重合
三、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化的要求
• 明确不同层次或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文 件只能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制定
• 明确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 律地位、效力及其相互关系
• 他们各自有哪些专有名称 • 各种规范性文件的表达方式应有统一
的规格、文字简练明确,使用严谨的 法律术语,等等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 概念 • 意义 • 方法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 标准:法规定内容的不同 • 实体法:是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
正式的法律渊源的效力原则课件
正式的法律渊源的效力原则1.影响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2)使用范围;(3)制定时间。
2.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者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高于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7)法律之间对于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时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位阶出现交叉时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1)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裁决:①同一机关制定:新法由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一般与旧特别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④授权法规与法律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各种组成成份。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一)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1)所谓假定条件,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关于该法律规则适用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适用。
①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法学基础理论】第四讲 法律的渊源和效力剖析PPT共47页
6、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7、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8、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9、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10、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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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大的骄傲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灵的最软弱无力。——斯宾诺莎 7、自知之明是最难得的知识。——西班牙 8、勇气通往天堂,怯懦通往地狱。——塞内加 9、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的方法。——赫尔普斯 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笛卡儿
渊源形式效力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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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实体法与程序法:
• EG:1999年中秋,湖南外语外贸学院的学生某系 3女生在宿舍与2男生喝酒游戏,2男生在女生宿舍 留宿。事后,学校领导召开男生大会,指出这是越 轨违纪现象,决定开除5位学生的学籍
• 5学生认为自己没有越轨行为,并认为校方在大 会上指出这点就是侵犯自己的名誉权,向岳麓区法
甲是日本国民,乙身份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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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没收乙的船只是没有问题的?
刑法适用于其他国籍的组织或个人,如果该组织或个人的 所有物或行为,是在日本国土出现刑事问题。
我国的综合原则
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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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惨案
震惊中外的湄公河“10 5”惨案发生的第360天, 2012年9月20日,在中国云南昆明法院的庭审现 场,真相得以首次披露。因涉嫌策划、实施震惊 中外的湄公河惨案,糯康及其犯罪集团的其他5 名成员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接 受公开审理。
7/1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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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法与私法
• 划分的标准: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状 况:
• 凡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 家与公民之间、国家和法人之间的权力与 服从关系的法律是公法
• 凡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公民与 法人之间的关系的或调整国家与公民或法 人之间民事、经济关系的法律,是私法
7/16/2021
效力原则不同:实体法以不溯及既往为最基 本的原则之一 EG:刑法:从旧兼从轻
类推原则不同:实体法(除刑法)均可以类 推,法院不得以实体法无相应规定而拒绝 审判
第五章法的渊源效力
英国法渊源
欧共体立法 ,欧洲法院 判决,议会 立法,委托 立法,
高级法院判 决,习惯, 权威书籍中 的法律解释 等。
美国法的渊源
判例法
司法判决, 惯例,专题 论文,道德 正义原则。
州法
州宪法,州 法律,州行 政法和行政 命令,
联邦法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 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 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五、选择法效力规则
对任意性规范的适用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任意性规范涉及他人的,该规范对他人不一 定是任意的,因此应注意区分任意性规范的 具体主体。
第三节 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法律进 行划分
2、地区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如地方性法规, 民族区域自治条例。
3、域外效力。如我国刑法规定的伪造货币罪、 泄露国家机密罪等,适用于中国境外。 司法协助。
法的时间效力
一、法律生效时间 主要方式: 1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 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 效
二、法律失效时间,即法律通过明令或默示被 废止。 1新法公布后,原有法律即丧失效力; 2新法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布原法作废; 3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满; 4由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宣布废止; 5法律完成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2001年5月,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该省伊川 县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伊川县种子公司代 为培育玉米种子。2003年年初,汝阳县种子公司 以伊川县种子公司没有履约为由诉至洛阳市中级 法院,请求赔偿。伊川县种子公司同意赔偿,但 在赔多少钱上,双方争执不下。该案承办法官发 现,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是:种子价格是 适用市场价还是政府指导价——根据河南省人大 常委会1989年出台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 例》,应该适用政府指导价;但根据1998年的 《价格法》和2001年的《种子法》,应该适用市 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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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的法律渊源的效力原则
1.影响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的因素主要有:
(1)制定主体;(2)使用范围;(3)制定时间。
2.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
(2)特别法优先原则
(3)后法优先或者新法优先原则
(4)实体法优先原则
(5)国际法优先原则
(6)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高于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
(7)法律之间对于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时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位阶出现交叉时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1)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裁决:
①同一机关制定:新法由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一般与旧特别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④授权法规与法律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各种组成成份。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一)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1)所谓假定条件,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关于该法律规则适用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适用。
①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②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所谓行为模式,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①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
这种行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
②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③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注意】可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与义务性规则相联系。
(3)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行为人在法律上所得到的评价或应承担的后果。
①合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②违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3.法律规则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二)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2.按不同的标准,可对法律原则作不同的分类:
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4.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和方式
(1)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为了保障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必须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具体来讲,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穷尽规则”。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
“法律发现”的主要任务是法官尽可能全面彻底地寻找个案裁判所应适用的规则。
当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生作用。
所以,从技术的层面看,若不穷尽规则的适用就不应适用法律原则。
这可以表述为法律原则适用的一个条件规则: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
②“实现个案正义”。
在通常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则不至于要进行本身的正确性审查。
但假如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个案的极端不公正的后果,那么此时就需要对法律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首先通过立法手段,其次通过法官之“法律续造”的技术和方法选择法律原则作为适用的标准。
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个条件用反面推论的方式确立为如下规则:法律敎育网
“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
”
③“更强理由”。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条件规则:
“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
”
(三)法律概念
1.含义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法律概念本身不是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而是表述法律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
它附属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