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租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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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包车客运协议

甲方:(承运方)

乙方:(包租方)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包车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厂牌车辆类型等级)旅游客车,车号,载客数(不含驾驶员,导游),驾驶员姓名,移动电话从业资格证号营运证号码用车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从至,途经(附详行程)。

二、包车价:元,(不含税票)不含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过渡费,停车费,驾驶员食宿,由此产生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由乙方现付。

三、甲方申明所提供车辆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并已办理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持有合法有效的持有从业资格证。

四、在行驶途中,因车辆故障一时无法修复,甲方应当尽快更换相应车辆,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驾驶员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提供安全、舒适、准时服务。在包车过程中,乙方及随车人员应配合甲方驾驶员工作,行程应符合安全行车条件,行程不得随意变更,如临时调整需经甲方同意,凌晨1~5时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夜间22:00到次日凌晨6:00不得在三级以下山区道路行驶,恶劣天气高速公路封闭时应停驶,以确保行车安全。

六、乙方应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险。

七、费用结算方式:预付定金元,①行程结束现付,②行程结束三日内汇至甲方账户。

八、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九、本协议须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驾驶员随车携带一份备查。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盖章:盖章: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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