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保险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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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月15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综合风险、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为加强保险集团公司运作管理,规范其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保险集团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合法权益,提高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并注重内部治理,辅导机构实现和谐发展。

第五条董事会为保险集团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应当拥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并设立决策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批准公司重大决策和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为保险集团公司法定监管机构,重点监督公司财务、运营等方面,并应当设立专项委员会,加强监督力度。

第七条经理层为保险集团公司的执行人员,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的具体实施,需具备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三章经营与风控第八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合法合规开展保险业务,注重风险控制,确保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并注重监测风险,避免其对公司及客户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遵守谨慎经营原则,加强资金管理,保持充足的资金实力和业务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加强投资管理,注重投资回报和风险的统一,避免因投资而导致的损失或风险。

第四章客户服务第十二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以客户为中心,全力满足客户需求,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客户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保护,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智慧化服务等,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体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遵守《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实行依法经营、遵守道德底线。

第十六条对违反《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公司及相关人员,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和追责。

保险公司的基本法

保险公司的基本法

保险公司的基本法保险公司的基本法是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的法律文件,用于明确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原则和行为规范等内容。

保险公司的基本法对于保护保险公司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保险公司基本法的参考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以承担保险责任为主要业务的法人组织。

保险公司依法注册并取得保险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保险业务。

第二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个大类别,具体包括寿险、健康险、意外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是公平、公正、诚信、透明。

保险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业务的稳健经营和风险的可控。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按照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定进行组织管理。

第六条董事会是保险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决定重大事项,并对总经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监事会是保险公司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并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总经理是保险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策,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

第三章保险产品第九条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设计应当合理、透明,禁止搭售和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

第十条保险产品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免赔额、保险金额、保费等重要条款,投保人应当充分知悉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产品原则,根据风险评估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保费和赔偿标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产品销售过程进行监控,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第四章赔付与理赔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理赔,并向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理赔指导和服务。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赔付和理赔管理制度,规范理赔程序和操作流程。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正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健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报告和资料。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准确地处理保险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和客户服务水平。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公司形象和信誉度。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其他保险公司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X月X日起施行。

原《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4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4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4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15•【文号】保监会令2014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年5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入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章程

保险公司章程

保险公司章程保险公司章程是保险公司的基本法规和组织架构,它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内容、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一份标准格式的保险公司章程,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注册资本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XX保险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第三章经营范围第三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具体经营项目详见保险监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本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业务计划和年度预算,并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监事会第六条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经营管理层第七条经营管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的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和决议。

第八章财务管理第八条本公司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九章盈余分配第九条本公司的盈余分配原则是以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充足程度为基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章业务合作第十条本公司可以与国内外的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等进行业务合作,共同开展保险业务,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第十一章公司章程的修改第十一条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决议,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公司解散和清算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决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程序。

保险经营与管理课程设计

保险经营与管理课程设计

保险经营与管理课程设计一、教学目标本课程旨在帮助学生理解保险经营与管理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掌握保险市场运作的规律和保险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学生在实际工作中运用保险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理解保险的基本概念、种类和功能。

2.掌握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和保险条款。

3.了解保险市场的结构及其运作机制。

4.熟悉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法。

5.培养学生分析和评估保险产品的能力。

6.培养学生设计和实施保险营销策略的能力。

7.培养学生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能力。

8.培养学生进行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1.培养学生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意识。

2.培养学生关注保险业发展的积极态度。

3.培养学生对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客观认识。

二、教学内容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基本概念、保险合同、保险市场、保险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四个部分。

1.保险基本概念:保险的定义、保险的种类、保险的功能。

2.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3.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结构、保险市场的运作机制、保险产品的供给与需求。

4.保险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保险公司的结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保险公司的管理方法、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

三、教学方法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将采用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学。

1.讲授法:通过教师的讲解,使学生掌握保险经营与管理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

2.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真实或模拟的保险案例,使学生提高分析和解决保险问题的能力。

3.小组讨论法:通过分组讨论,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沟通能力。

4.实验法:通过模拟保险业务操作,使学生熟悉保险业务的实际操作流程。

四、教学资源为了支持教学,将准备丰富的教学资源。

1.教材:选用权威、实用的保险经营与管理教材作为主要教学资源。

2.参考书:提供相关的保险经营与管理参考书籍,丰富学生的知识体系。

3.多媒体资料:制作精美的教学课件,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

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

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地区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的人身保险经营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二章销售资质和诚信管理第三条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和管控,确保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合作的专、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各人身保险公司和专业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除取得资格证书外,还应取得保险公司或专业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商业银行等专、兼业代理机构应在营业网点主动公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质情况,供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四条各人身保险公司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对代理机构资质信息进行校验的功能,对于未取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专、兼业代理机构,核心业务系统应自动予以控制,不予出单。

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信息纳入系统管理。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信息应至少包括人员姓名、从业资格证书编号、所属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名称等。

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质信息进行校验的功能,对于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过期的销售人员,核心业务系统应自动予以控制,不予出单。

保险公司经营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执行本条规定。

第五条对于人身保险代理业务,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上载明专、兼业代理机构名称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姓名等内容。

第六条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要研究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格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七条北京地区投资连结保险、变额年金保险销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 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3.无重大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第八条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如实记录销售人员因不规范销售行为而受到处理的信息,及时将信息登记录入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概述(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 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保监发[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2〕60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投资管理人。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投资管理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

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政策规定,依法对委托投资和受托投资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保监发[2012]8号)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保监发[2012]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会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务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分别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财会工作管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规模、销售渠道和产品特征等情况,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财会工作管理机制和制度,有效降低管控风险,提高财务运行效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本公司财会工作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财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对保险公司财会工作及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的财会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二)负责资金管理;(三)负责预算管理;(四)负责税务管理、外汇管理;(五)负责或者参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本管理、有价单证管理;(六)中国保监会规定、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一个财会部门集中履行上述职责。

设立多个部门履行上述(一)、(二)、(三)、(四)项财会工作职责或者将上述(一)、(二)、(三)、(四)项职能在有关部门之间进行调整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八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

规模较小或实行集中化管理的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在满足财会管理需要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不再设置单独的财会部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切实履行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保险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战略、决策重大事项;监事会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一)业务部门:负责保险产品的研发、销售、承保、理赔等工作。

(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公司面临的风险。

(三)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资金管理、预算编制、会计核算等工作。

(四)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

(五)合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

(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保险产品管理(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保险责任明确,保险费率合理。

(三)有利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确保销售过程合规、透明,不得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产品售后服务体系,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理赔服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度。

(二)风险控制与应对制度。

(三)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合法、合规、有效。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0号)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0号)

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0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投资管理人。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投资管理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

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政策规定,依法对委托投资和受托投资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五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具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三)财务状况良好,资产配置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四)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五)建立委托资产托管机制,资金运作透明规范;(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章__信用保证保险_2014

第十一章__信用保证保险_2014

(2)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特点一、不以盈利作为经营的主要目标
• 出口信用保险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出口贸 易发展的需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各开 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均公开地宣 称其经营目标是保护本国出口商的利益, 为出口商扩大出口提供安全保障。
特点二、风险高,控制难度大
• 造成出口商不能安全收汇的风险主要是政治风险和 商业风险。 • 政治风险一般包括买方所在国实行外汇管制,禁止 或限制汇兑;买方所在国实行进口管制,买方的许 可证被撤销;买方所在国或有关的第三国颁布延期 支付命令;买方国战争、骚乱、暴动或其他非常事 件等。 • 商业风险通常包括买方无力偿还债务或买方破产; 买方收货后拖欠货款;货物出运后买方违约拒绝收 货或拒绝付款等。
• 除了上述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以外, 由于出口商所在国与买方所在国分属不 同的国家,彼此在政治、经济、外交、 法律,以及经营作风、贸易习俗等方面 相差甚大,由此造成买方违约的原因就 非常复杂。
特点三、政府参与的程度高
• 政府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和参与主要体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 第一,各国政府通过贷款、设立赔款准备金、票 据贴现和再保险等方式,向出口信用保险注入大 量的资金。 • 第二,规范经营和管理。 • 第三,参与重大经营决策。 • 第四,提供各项优惠政策。如免征一切税赋、赋 予保险人较大的资金运用权限等。
• 拖欠货款是出口企业遇到最多的一个问题。东北地区一 家汽车出口商曾经向白俄罗斯批销商连续出口30辆小型 货车,交易金额60万美元,结算方式为见货付款。但应 付款日过后,该公司拖欠货款,经多次催讨也无效。辽 宁信保联系了白俄罗斯追偿渠道展开调查追讨工作,调 查得知,白俄罗斯批销商承认拖欠事实,但由于管理层 更迭,公司经过重新的业务整合,汽车批销业务逐渐被 “边缘化”,资金流被其他业务占据,造成长时间拖欠货 款;而且,该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 下家的履约水平——此款汽车在白俄罗斯的替代款型刚 刚上市,且价格低廉,因此下家撕毁合约,导致该批销 商不能按期向中国企业支付货款。最后,信保公司支付 了保险赔款。

保险经营与管理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山东交通学院

保险经营与管理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山东交通学院

保险经营与管理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山东交通学院山东交通学院绪论单元测试1.以下不属于财产保险的是()A:人寿保险 B:汽车保险 C:工程保险 D:火灾保险答案:人寿保险2.保险法所定义的保险行为性质是()A:其他都是B:强制保险 C:商业保险 D:互助保险答案:商业保险3.冰雹打坏农作物,则下冰雹是()A:风险因素 B:风险损失 C:风险原因 D:风险事故答案:风险事故4.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或寿命A:错 B:对答案:对5.下冰雹导致路滑,从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

其中,下冰雹属于风险因素,车祸属于风险事故。

A:错 B:对答案:对6.保险公司可以承保一切风险。

A:对 B:错答案:错第一章测试1.风险大量原则适用于()。

A:保险承保业务 B:再保险管理 C:保险营销管理 D:保险经理赔业务答案:保险承保业务2.保险业属于()A:第一产业 B:第三产业 C:辅助产业 D:第二产业答案:第三产业3.保险公司的发展速度包括规模速度、结构速度和()。

A:其他都对 B:赔付速度 C:质量速度 D:运营速度答案:质量速度4.发现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保险公司有权中途解除保险合同。

A:错 B:对答案:对5.核保时的分散是指保险公司将保险人所承担的超出自身承受能力以外的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

A:对 B:错答案:错6.保险公司在追求持续发展目标时因此在追求持续发展目标时必须以规模速度作为最终和唯一的选择。

A:对 B:错答案:错7.保险费率可分为:()A:实际费率 B:理论费率 C:监管费率 D:毛费率答案:实际费率;理论费率;监管费率8.风险选择原则主要考虑哪些方面()A:保险金额的恰当与否 B:决定是否承保 C:评价承保标的风险种类与风险程度 D:采用何种方式投保答案:保险金额的恰当与否;决定是否承保;评价承保标的风险种类与风险程度9.保险商品的价格就是保险费。

A:对 B:错答案:错10.保险实际费率并不是完全市场化的费率,也是政府宏观监管下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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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二)随行就市原则
所谓随行就市,是指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保险商品 的结构和价格以适应市场的需求。保险企业应根据市场提 出的现实要求,随行就市调整保险商品的结构和价格才能 实现保险商品供求平衡和保险商品的价格。
(三)薄利多销原则
在薄利多销原则下,保险企业可以略高于保险成本的 低廉价格,打开保险销路,依靠较大的销售量来保证盈利。
第十一章保险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第三节 保险经营的环节
• (三)保险展业的步骤和环节
• 开展保险业务前,应事先对保险市场环境、潜在顾客状况、 保险公司自身优势和劣势以及保险商品的特点进行全面的 分析,制定出展业规划和策略。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取得 预期的展业效果。其具体的准备工作有:
员会显得过剩。因此,国内外的大型保险公司除了使用直接展业外, 还广泛地建立代理网,利用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展业。

(3)保险经纪人展业。保险经纪人不同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对保险市场和风险管理富有经验,能为投保人制
订风险管理方案和物色适当的保险人,是保险展业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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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资金核算
3.保险利润核算
保险企业利润核算的指标体系有两个:一是利润额; 二是利润率。
保险企业要在经济核算原则的指导下,通过企业核 算和险种核算两种形式,全面衡量企业的经营成果及各险 种的经营状况,以达到提高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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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保险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第二节 保险经营的原则
第十一章保险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第二节 保险经营的原则
二、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二)风险选择原则
2. 事后风险选择 事后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风险超出核
保标准的保险合同作出淘汰的选择。 保险合同的淘汰通常有三种方式: 第一,等待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续保; 第二,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事项予以注销合同; 第三,保险人若发现被保险人有明显误告或欺诈行为,
(一)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 (二)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三)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 (四)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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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保险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第二节 保险经营的原则
一、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核算原则
1.保险成本核算
对保险成本的核算,就是要核算保险经营所耗费的 物化劳动和活劳动。
去争取业务,这适合于规模大、分支机构健全的保险公司以及金额巨
大的险种。

(2)保险代理人展业。对许多保险公司来说,单靠直接展业是不足
以争取到大量保险业务的,在销售费用上也是不合算的。如果保险公
司单靠直接展业,就必须配备大量展业人员和增设机构,大量工资和
费用支出势必会提高成本,而且展业具有季节性特点,在淡季时,人
第一,保险的经营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管理过程,而 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人只有承保尽可能 多的风险和标的,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险基金,以保证保 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履行。
第二,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只有承保大 量的风险和标的,才能使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形更接近预先 计算的风险损失概率,以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具体做法是,保险企业在制订保险费率时,应尽可能 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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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保险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第二节 保险经营的原则
二、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一)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 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
风险大量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这是因为:
可以中途终止承保,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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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保险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第二节 保险经营的原则
二、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三)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是指由多个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某一 风险责任。 1.核保时的风险分散
(1)控制保险金额 (2)规定免赔额(率) (3)实行比例承保 2.承保后的风险分散
11第十一章保险公司的 经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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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第十一章保险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第一节 保险经营的特征
一、保险经营思想的特征
所谓现代保险经营思想是把保险作为一种商品来经营 的思想,即按照商品经营的客观经济规律来经营保险商品, 而不是把保险经营局限在互助互济方面。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保险经营思想的基 本特征表现如下:
承保后的风险分散原则应用以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为主 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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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保险公司的经营与管理第三节 保险营的环节• 一、保险展业
• 保险展业是保险展业人员引导具有保险潜在需 要的人参加保险的行为,也是为投保人提供投保服 务的行为,它是保险经营的起点。

保险展业由保险宣传和销售保险单两种行为
质风险的标的承保;二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风险条件或范 围的保险标的。
1.事先风险选择
事先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接受
承保。此种选择包括对“人”和“物”的选择。所谓对
“人”的选择,是指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评价与选择。
所谓对“物”的选择,是指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评估与
选择。 PPT文档演模板
(一)以市场为导向,按照保险市场的需求来安排保险经营 活动
(二)以竞争为手段,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三)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处理好保险企业自身效益与社会 效益的关系
(四)以法律为准绳,规范保险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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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保险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第一节 保险经营的特征
二、保险经营行为的特征
构成。通过宣传使不懂保险的人们对保险开始有
所认识。销售保险单是将潜在的投保需求转化为
现实的购买保险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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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保险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第三节 保险经营的环节
• (二)保险展业的主要方式

保险展业的方式包括直接展业、保险代理人展业和保险经纪人展
业。

(1)保险人直接展业。直接展业是指保险公司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
第三,扩大承保数量是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
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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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保险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第二节 保险经营的原则
二、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二)风险选择原则
风险选择原则要求保险人充分认识、准确评价承保标 的的风险种类与风险程度,以及投保金额的恰当与否,从 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保险人对风险的选择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尽量选择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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