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法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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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民法的起源
罗马法是民法的鼻祖。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的“市民法”,在罗马,全部的法律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法,一部分是私法。
当罗马由一个城邦国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帝国时,罗马统治者认为:本土的罗马市人血统高贵,在适用法律上也应有所区别,因此,便制定了“市民法”与“万民法”。其中,“市民法”仅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即发生法律关系的双方均为罗马市民);对于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之间、非罗马市民之间(包括外省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外国人之间、非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则均适用“万民法”。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将二者合二为一,称为“罗马私法”,以区别于罗马公法。罗马公法是专指政治国家的法。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政治、公共秩序以及国家利益-。它是依靠国家权利来运行及实施的(类似刑法),以“权力”为核心;而上述所说的罗马私法则相反,它是以私人平等和意思自治为精神,以“权利”为核心,体现了私人利益,因而称为“罗马私法”。罗马法研究专家约定俗成地将它称为“市民法”。
(一)标志:1583年,《市民法大全》(即优仕丁尼安法律大全的合刊本)问世,成为世界上第一本系统的民法典。在这部法典中,固定下来“市民法”的称谓。这部法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公民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如“物法”中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各种债权等,“人法”中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身份权和亲属权等。以后的《拿破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以“市民法典”命名,市民法成为沿用罗马私法的国家对私法(即民法)的专用语,而万民法则由法学家赋予了新的含义,专指国家公法(这里的万民法已不是前面所说的调整罗马市民与外省人纠纷的万民法)。用查士丁尼的话来说,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是:“每一民族专为自身治理制定的法律,是这个国家所
特有的,叫做市民法,即该国本身特有的法。至于出于自然理性而为全人类制定的法,则受到所有民族的同样尊重,叫做万民法,因为一切民族都使用它。”(罗马法对法的诠释——正义与法,查士丁尼,见《民法释义》50页)。
(二)特点:
1、体例上是实体与程序合二为一。这一时期的罗马私法包括人法、物法、诉讼法三大类,它既调整财产所有和流转关系,也调整人身、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公民之间的诉讼关系。
2、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罗马私法在法律上的创举在于,“罗马人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抽象权利、私人权利、抽象人格的权利”(《马恩全集》第一卷、第382页),第一次确认了所有者有处分私有财产、自由交换其财产的权利,建立了抽象的人格观念和人格平等的原则,确立了签订合同的自由权和民事责任制度等等,从而以高度抽象的方法表现了商品经济社会的正常要求。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罗马法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如买主与卖主、债权人与债务人、契约、债务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
(三)意义和影响
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马恩选集》第四卷,第248页)。在罗马法颁布后,世界各地掀起了学习和研究罗马法的高潮。
相对于当时地方习惯的粗俗野蛮与五花八门,罗马法作为曾经是辉煌文化的法,在欧洲得到了极大的重视,在欧洲的所有大学里,任何法学教育的基础是罗马法,辅之以教会法。过了很长时间,本国法的教学才在各大学出现。1620年,瑞典的乌普萨拉大学开始讲授瑞典法,1679年巴黎大学设立了法国法讲座;在大部分国家,在十八世纪才在各大学讲授本国法,1707年在维滕堡大学(帝国的第一所大学)讲授德意志法;1758年在英国牛津大学,1800年在英国剑桥大学也都开始讲授本国法。直至十九世纪各国制定法典时期,在所有的
大学,罗马法的讲授是基础教学,而本国法的地位相形之下完全是次要的,了解这些事实与几百年中罗马法教学在所有大学里所占的无可争议的优势,才能评价学习罗马法的意义。1当然,我们要注意的是,意大利现行的法律并不是罗马法,而是1942年颁布的《意大利民法典》,但是,该部法典大量地沿用了罗马法的基本概念和有关理论,同时吸收了《法国民法典》的有关内容。2004年进行了最后一次修订。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
(一)社会背景2:
1、奥古斯都:对外进行军事扩张,与533-554年20余年间先后攻占了北非、撒丁、科西嘉、意大利、西西里等地。
2、对内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国家官僚机构的管理,主张:“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武器,而且须用法律来巩固,这样,无论在战时或平时,总是可以将国家治理得很好”。
(二)代表成果:《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即《民法大全》。其主要构成是:
1、《查士丁尼法典》。529年颁布,收集了历代皇帝的宪令,先是10卷,后来增加到12卷。
1【法】勒内·达维德《法系的历史形成》《民法精要》18页)
2[罗马]查士丁尼著:《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12月第一版,“出版说明”第i—Vi 页。
2、《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公元533年颁布,共50卷。主要是公认的法学家著作,从中选择、节录和分门别类整理他们认为有价值的东西。主要有盖尤斯、乌尔比安和保罗的著作。其他论点宣布无效。
3、《法学总论》,公元533年,由特里波里法官和西奥斐里及多罗西斯法学教授编写的,既吸收了皇帝宪令的规定,有吸收各著名法学家的主要法理,将其融合在一起。查士丁尼钦定为罗马法教科书,本身具有法律效力。
4、公元565年,罗马法学家将查士丁尼在上述著作之后三十年内陆续颁布的180条新敕令汇编成册,称为《查士丁尼新律》。
5、公元十二世纪,上述四个文件被合称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三)主要内容
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四)意义:
1、内容丰富、结构严谨、概念清晰,被西方法学家称为罗马奴隶制社会的一部最完善的私法。
2、确定“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成为后来资产阶级法学家划分法学部门的基础。
3、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契约、买卖、租赁等)成为后来资产阶级制定民法典的蓝本。
4、保护奴隶主和私有财产的原则,后来发展成为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由此可见,她对后来民法发展的影响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