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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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督查办法。

一、督查范围本督查办法适用于所有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维护、保养和改造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桥梁、隧道、道路、码头、航道、运河等。

二、督查内容督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工程设计督查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满足质量和安全要求。

2. 施工过程督查施工企业是否按照工程设计进行施工,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和保护措施,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违章建设和安全事故等情况,是否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3. 工程验收督查工程验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验收结果是否符合规定并得到相关证明,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违规验收等情况。

4. 工程维护督查工程维护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维修的材料和工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疏于维护、草率维修等情况。

三、督查方式督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1. 现场督查对正在建设或维护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工程进展情况,查看是否存在问题。

2. 抽查检查对已经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检查,核实验收结果的真实性。

3. 飞行无人机巡查采用无人机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巡查,拍摄照片或录制视频,以了解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

4. 信访接待接受群众、业主的信访,对他们反映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进行处理。

四、督查结果处理1.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企业进行反馈,督促其立即整改。

2. 严肃追究责任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作出处理。

3. 完善制度规定督查结果反映出的问题和短板,应及时完善有关制度和规定,加强督查力度。

五、督查机构督查机构可以由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爱一个行业的志愿者等多方面组成。

督查机构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确保督查行为合法、公正和准确。

同时,督查机构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对于督查工作中的问题和疑虑,应当负责解答、答疑。

六、结语建设公路水运工程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贯彻好本督查办法是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质量,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检查制度。

二、检查目标1. 确保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工程质量标准得到严格执行;2. 保障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避免施工事故的发生。

三、检查内容1. 施工质量检查:(1)施工过程中各个工序的验收情况;(2)施工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3)各种设备和工具的使用情况;(4)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情况。

2. 施工安全检查:(1)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2)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防护措施;(3)施工设备和机械的安全状况;(4)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四、检查程序1. 定期检查:每周对公路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2. 不定期检查:不定期对关键工序和关键节点进行抽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3. 特别检查:针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存在问题的工地进行特别检查,并要求整改。

五、检查义务1. 项目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2. 施工单位要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并及时整改问题。

六、检查记录1. 检查人员对每次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2. 检查记录要及时报告项目管理部门,由项目管理部门进行跟踪和协调解决。

七、处罚机制1. 对于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通报施工单位,并要求立即停工整改;2. 对于恶意违规、拒不整改的行为,项目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责任追究、罚款甚至停工整顿等措施。

八、检查效果评估1. 定期对检查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看是否取得了预期的效果;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检查方案和措施,不断提高检查和监督工作的效果。

九、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 项目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各项检查工作的有效实施。

以上为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希望各方单位能够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顺利竣工。

公路工程督查制度

公路工程督查制度

公路工程督查制度一、目的和原则公路工程督查制度旨在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控制和资金使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防止和纠正工程建设中的违规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督查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依法行政的原则,确保督查活动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公路工程督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整个督查工作。

2. 设立专门的督查队伍,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日常督查任务。

3. 建立专家库,根据需要邀请行业专家参与特定问题的督查。

三、督查内容公路工程督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质量:包括材料选择、施工工艺、成品保护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监控。

2. 安全生产: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3. 工期管理:监督工程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4. 资金使用:审查工程款项的支付情况,防止资金挪用和浪费。

5. 环境保护:监督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6. 合同履行:检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得到妥善执行。

四、督查方式1. 定期督查:按照既定的时间表进行周期性的全面检查。

2. 不定期督查: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或特定问题,随时开展针对性的检查。

3. 随机抽查:为保证督查效果,对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4. 专项检查: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风险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

五、责任与奖惩1. 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 对于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以示鼓励。

3. 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六、信息公开与反馈1. 督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2. 建立问题反馈机制,鼓励各方积极反映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和建议。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路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变更,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等见附件1-6,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7。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行业监管重点,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

公路工程检查工作制度

公路工程检查工作制度

公路工程检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路工程检查工作,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保障公路工程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检查范围公路工程检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路建设工程、公路维修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

检查内容包括施工过程质量、工程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

三、检查手段1.定期检查:按照规定周期进行例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各方面。

2.不定期检查: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项目进度、质量等方面。

3.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问题或工程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

四、检查责任1.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路工程检查工作,负责检查工作的计划制定和执行。

2.检查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检查经验,保证检查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施工单位应配合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资料。

五、检查方式1.现场检查: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查看施工质量和安全情况。

2.文件查阅:查阅相关工程文件、报告、合同等材料,核实相关信息。

3.询问访谈:与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交流沟通,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六、检查标准1.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2.安全管理标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安全。

3.环境保护标准:遵守环保法规,减少工程对环境的影响,确保环保标准达标。

七、检查记录1.检查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等信息。

2.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制定整改措施,跟踪整改情况并做出记录。

3.检查报告应上报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八、检查效果1.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减少工程质量隐患,确保工程安全。

2.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提升工程施工质量,减少工程事故发生。

3.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减少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

九、法律责任1.违反检查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规章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规章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工作,提高公路工程质量,保障公路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包括质量检查的范围、内容、方法、程序、责任和监督等。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应当坚持公正、科学、严谨、高效的原则,对公路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公路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工程验收程序,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工作机构,明确质量检查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质量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质量检查范围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二)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三)工程施工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四)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及使用情况;(五)工程施工过程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六)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情况。

第七条质量检查应当覆盖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包括前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确保整个工程过程的质量可控。

第三章质量检查内容第八条公路工程质量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工程施工的合规性检查;(二)施工材料和设备的检测和验收;(三)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四)工程竣工验收的审核和评定。

第九条质量检查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和阶段,制定相应的检查内容和标准,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质量检查方法第十条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可以采用现场检查、抽查、检测、审查等方法,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质量检查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阶段和关键节点,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和责任部门,确保检查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质量检查程序第十二条公路工程质量检查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一)确定检查计划和任务,明确检查的对象和范围;(二)组织检查人员,制定检查方案和程序;(三)实施现场检查和抽查,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四)履行检查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整理、归档检查结果;(五)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和建议;(六)组织实施整改和督促落实,确保质量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范本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范本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范本一、总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是指对公路和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执行情况、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的活动。

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达到预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督查内容(一)质量执行情况的督查1.督查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并按照规定来进行执行;2.督查工程材料的质量是否合格,供货商是否具备相关资质;3.督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是否有违规行为;4.督查工程质量验收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对不合格工程质量进行整改和处罚。

(二)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1.督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将制度落实到位;2.督查施工现场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存在安全隐患;3.督查施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技能,是否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4.督查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是否及时上报和处理。

三、督查机构(一)设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组,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也可以设置内部质量安全督查组,对自身进行督查。

四、督查程序(一)定期督查1.按照工程进度,制定督查计划,确保对每个工程节点进行督查;2.督查组提前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督查,施工单位负责配合工作。

(二)不定期督查1.接到举报或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时,随时进行督查;2.督查组可以在现场开展突击检查,对工地进行现场核查和取证。

五、督查结果处理(一)针对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整改1.督查组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要求;2.施工单位负责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时整改,相关材料和措施要做好记录。

(二)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1.对于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可以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顿等;2.对于屡次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可以列入不良施工单位名单,限制其参与其他工程项目。

六、督查报告和信息共享(一)督查组应按时编写督查报告,报告中要详细记录督查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等内容;(二)督查报告应及时提交给相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督查报告中的问题和隐患;(三)督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对于重大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要进行通报。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方案及检查表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方案及检查表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方案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年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字[2008]15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要求,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现制订我站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方案。

一、督查目标通过督查,进一步促进有关质量安全法规标准的落实,增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提高我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全省公路建设健康发展。

二、督查组织机构质量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成立质量安全督查组,办公室设在行业管理科。

督查组组长:督查组副组长:第一组组长:成员:第二组组长:成员:第三组组长:成员:三、督查项目全省在建(含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和部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一)第一组督查项目1.鸡西至讷河公路鸡西至拜泉段2.鹤大公路G201线牡丹江至宁安段扩建工程3.鹤大公路宁安至杏山段4.鹤大公路杏山至省界段5.牡丹江市、绥化市在建农村公路各一项(二)第二组督查项目1.吉黑公路拉林至五常至省界段2.黑河至呼玛公路3.哈尔滨至同江高速公路双鸭山(集贤)至佳木斯段扩建工程4.铁通公路方延段及五常至五常界段5.绥满公路大庆至黄牛场段高速公路扩建工程6.佳木斯市、黑河市在建农村公路各一项(三)第三组督查项目1.京加公路讷河至嫩江段2.京加公路齐齐哈尔至泰来段3.嫩呼公路嫩江至多宝山段4.明沈公路肇源任民至安达段5.哈尔滨绕城高速公路东北段6.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在建农村公路各一项四、督查内容1.综合督查是对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检查。

主要是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检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详见附表1-3);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检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5)。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内容包括:(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三)工程所用材料、构件、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四)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五)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六)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八)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因素。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方式包括:(一)听取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汇报;(二)查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文件、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三)实地查看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条件等;(四)组织专家进行质量安全评估;(五)其他必要的督查方式。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责任制,明确督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督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

交通部最新_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交通部最新_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问询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 1-3 ,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 4-9。

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 10-11。

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 12。

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综合督查计划。

综合督查每年应抽查不少于全国 1/3 的省份。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 作, 提高督查的科学性, 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根据 《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 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 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 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 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 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 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 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 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1 / 26第六条 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 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 督查分类和内容 第七条 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 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 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 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 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 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 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等见附件 1-6,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 7。

第九条 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行业监管重点,对公 路水运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4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4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的督查,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的质量安全督查工作。

第三条质量安全督查是指督查机关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整改。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及时的原则,注重预防、重视整改、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处理问题。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注重工程全生命周期,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环节。

第二章督查机关第六条督查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或者经有关职能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二)有专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人员;(三)有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和工具;(四)有公正、独立、严格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督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督查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权责,并定期进行组织调整和培训。

第八条督查机关应当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通力合作,共同推动工程质量安全的提高。

第九条督查机关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任务,明确质量安全督查的重点和重点项目。

第十条督查机关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激励和鼓励督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督查内容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督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二)对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督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三)对公路水运工程的验收过程进行督查,确保验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四)对公路水运工程的维护过程进行督查,确保维护措施到位;(五)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办理变更手续进行督查,确保变更合法合规;(六)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制度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制度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工作,提高公路工程质量,保障公路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公路工程领域的施工质量检查工作。

三、检查目的1. 规范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2. 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3. 防止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并及时解决;4. 为后续工程验收和运营提供依据。

四、检查内容1. 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2. 施工材料的质量;3.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工艺;4. 施工现场的环境质量;5.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6.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

五、检查程序1. 巡查和检查监理单位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和检查,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并处理。

2. 抽查监理单位定期对各个施工部位进行抽查,确保施工质量。

3. 审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施工符合相关规范。

4. 整改监理单位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5. 复查对整改后的施工情况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六、检查记录监理单位应对每次检查进行记录,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七、质量奖惩1. 对质量合格,并且工程进度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给予奖励;2. 对质量不合格,影响工程进度的施工单位,应给予惩罚,并要求整改;3. 多次发现同一施工单位质量问题,可以暂停其施工资格。

八、其他1. 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质量意识;2. 对重大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确保问题得到解决;3. 对检查结果存在争议时,应及时组织专家评审。

以上就是关于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制度的一些内容,通过建立完善的检查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广大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能够切实执行该制度,努力提高施工质量,为公路运输安全和顺畅做出贡献。

山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山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山东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的检查及各市交通质监站所监督项目的督查。

第三条质量安全督查,是交通运输行业实施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通过督查,了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状况及监管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指导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政策、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省厅质监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意见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组织,具体督查可采取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在建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状况的抽查.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市级交通质监站对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专项活动等的开展情况。

在建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状况抽查,主要是抽查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质量安全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等.督查指标项、标准或要求等见附件,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6.第九条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或突出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公路工程综合督查方案

公路工程综合督查方案

公路工程综合督查方案一、背景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公路工程建设和维护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公路工程项目涉及面广、工程量大、施工难度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风险。

因此,为了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升公路建设和维护的水平,必须加强对公路工程的综合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道路畅通和安全。

二、督查目标本次综合督查的目标旨在全面了解公路工程建设和维护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通过监督督导,提升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把国家资金用于公路工程建设和维护中取得更好的成效。

三、督查内容1. 工程质量督查通过对公路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抽查、复核和核算,重点检查工程设计、施工过程和质量检验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2. 安全生产督查对公路工程建设和维护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和监管、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等方面,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3. 环保督查对公路工程建设和维护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查,重点关注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确保环保措施得到落实。

4. 经济效益督查对公路工程建设和维护中的投资使用效益进行监督,重点关注国家资金使用情况、工程成本和效益的关联性等方面,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5. 政策执行督查对公路工程建设和维护中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重点关注政策宣传执行、政策指导和政策落实等方面,确保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6. 社会稳定督查对公路工程建设和维护中的社会稳定情况进行督查,重点关注工程建设对于地方社会的影响,确保工程建设对地方群众的影响不产生负面效果。

四、督查方法1. 随机抽查通过随机抽取公路工程项目进行督查,确保对各个地区、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公路工程项目的覆盖面。

2. 实地检查组织督查人员对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质量检验中心、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设施等地点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工程实际情况。

3. 文件调阅通过调阅工程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了解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工程验收等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合规性。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范文(二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范文(二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标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察对象为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的各级行政区划、施工单位及其工程项目。

第三条督察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

第四条督察机构为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专业监管机构等。

第二章督察流程第五条督察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督察计划,明确督察的时间、范围和目标。

第六条督察主体应及时组织开展督察工作,对督察对象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七条督察主体应采取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方法,收集相关工程数据、文件资料和相关人员意见。

第八条督察主体应及时向被督察对象反馈督察结果,要求其整改和改进工作。

第九条被督察对象应积极配合督察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章督察内容第十条督察主体应对工程项目的计划情况进行审查,包括项目的可行性、设计方案、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等。

第十一条督察主体应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情况进行审查,包括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和审查,以及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督察主体应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情况进行审查,包括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和改进,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督察主体应对工程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包括验收文件的编制、审核和审查,以及验收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督察结果第十四条督察主体对督察结果进行评估和评价,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标准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等级划分。

第十五条督察主体应将督察结果以书面形式向被督察对象和相关人员通报,并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整改和改进。

第十六条督察主体对于整改和改进的情况,应进行跟踪督查和评估,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并防止再次发生。

第十七条督察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督察主体应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进行核实和处理。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86号交安监发〔2016〕,(局、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现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章)日月年 20165101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一、引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和完善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是当前工程建设管理的迫切需求。

本文将针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提出以下几点具体要求。

二、制定监督办法的必要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安全,提升基础设施建设质量。

同时,通过监督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促进整个工程建设产业链的健康发展。

三、监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1.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强化工程建设主体的责任意识,确保各个环节的监督落实。

2. 完善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和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明确各项指标和要求,为督查工作提供明确的依据和规范。

3. 强化督查力量:加大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监督能力,不断完善督查队伍的建设。

4.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平台,实现监督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提高监督效能。

5. 加强隐患排查: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事故的发生。

6. 加大惩处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和失职失责情况,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从严从速给予相应的处罚,形成威慑效应。

7. 完善督查报告和反馈机制: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报告和反馈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督查结果和问题,促进整改落实。

四、监督办法的实施与效果评估1. 实施阶段划分: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实施划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阶段,确保各个环节的有序推进。

2. 监督办法的配套政策: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为监督办法的实施提供政策支持,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3. 监督结果的评估: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实施结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进行矫正和改进,保障监督工作的效果。

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来源:厅质监站时间:2010-1-27陕西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有效促进公路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特制定我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站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新建、改建及大修项目的监督检查。

陕西境内其它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目的是及时了解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并将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依据:(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四)其它有关规定第五条监督检查实行项目监督组负责制,监督组的组成人员由站长办公会确定。

各监督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安排监督工作。

监督组要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对其成员进行廉政教育,各监督组长为各监督组的廉政责任人;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客观,维护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及方式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三方面,具体内容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

第七条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的基本内容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各项质保措施的有效性及质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第八条施工工艺检查的基本内容为:关键部位、重要工序施工工艺的可靠性和执行规范情况,质量通病的治理方法和措施。

第九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基本内容为:工程主要所用原材料质量、工程实体质量的控制和工程外观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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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的通知
质监公字[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质监站: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力度,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水平,部质监总站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下称质量督查)行为,提高质量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促进公路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下称部质监总站)对高速公路和国道主干线公路项目的质量督查,对其他公路项目的质量督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质量督查的目的是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评价,并将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四条质量督查的依据:
(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督查实行项目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邀请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督查结果的真实、客观。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果署名并负责。

第二章质量督查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质量督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三方面,具体内容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

第七条质量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督查。

综合督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督查。

第三章质量督查要求
第九条部根据公路建设规模和质量状况,针对项目的特点,制订年度质量督查计划。

第十条各省级质监机构应通过部质监总站网站报送被督查项目的下列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总字数在1000字内,应包括项目名称、等级、总长、总宽、土石方量、桥隧比例、投资概算与中标价、批准工期与实际工期、项目法人);
(二)项目平面图(比例尺为1:100000,标注主体工程施工与监理合同段划分里程桩号及主要结构物、施工与监理驻地、拌和场、试验室位置);
(三)质监机构以往督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部督查组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督查合同段。

每个项目督查合同段数量不少于3个且不少于项目总里程的30%。

第十二条综合督查时,部督查组应对质量管理行为的全部内容进行检查,对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督查,应结合工程进度确定督查内容。

第十三条综合督查应分别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定量评价,具体的计分方法见附件四。

第四章质量督查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当受检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有2项评分不足6分时,应将该受检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督查。

当受检合同段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时,应对相应的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督查。

当受检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抽测合格率低于75%时,应对相应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进行深入督查。

第十五条部督查组应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在督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督查报告。

督查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督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六条在项目建设期内,同一受检单位质量管理行为两次督查评分不足6分的,质监机构应在该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中予以记录,并在竣工验收参建单位综合评价中予以反映。

对质量管理行为存在严重违规(含资料虚假)、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较大隐患的,应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项目的全部质量督查资料应由专人整理、归档,督查资料应及时录入部质监总站数据库,可授权有关单位查阅。

督查资料包括督查计划、督查记录、督查报告、检测数据汇总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部质监总站负责解释。

各省级质监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并报部质监总站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质监总站2005年2月6日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质监公字[2005]10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质量管理行为督查内容
注:各单位质量管理行为督查评分为各项督查内容评分的平均值减去应扣除分数(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留小数点后一位)。

2.检查人员可根据工程进度和特点增加督查内容。

附表三: 工程实体质量督查内容
2.各受检合同段每项实测指标的实测点(组)数应不少于3点(组)且满足评价需要。

3.各实测项目以其实测合格率乘以100为该项评分。

标有*的实测项目,按表中评价方法评价。

4.工程实体质量督查得分以实测项目评分的平均值计。

附件四:
督查项目计分方法
1、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M :
M= ×A+×(B1+B2+…+B n)/n+×(C1+C2+…+C n)/n+ ×(D1+D2+…+D n)/n 其中:A、B、C、D分别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均以各项督查内容评分的平均值减去应扣除分数计。

n为督查的相应合同段数量(下同)。

2、项目施工工艺评分N :
采用各受检合同段施工工艺评分的加权平均值计。

即:
N=∑(N n×f n)/∑f n
其中:N n为合同段施工工艺评分,按附件二督查内容中实际检查的各指标项评分的平均值计; f n为合同段的合同额(下同)。

3、项目工程实体质量评分L :
采用各受检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计。

即:L=∑(L n×f n)/∑f n
其中:L n为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按附件三实体督查内容中各实测项目评分的平均值计算。

4、项目督查评分 K(满分300分):
K =10×M + 10×N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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