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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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建筑物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建筑物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前言建筑物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是保障建筑物内空气质量和人员舒适度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从通风系统设计、空气质量要求、节能措施以及维护管理等方面,介绍建筑物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规范。

2. 通风系统设计2.1 通风系统组成建筑物通风系统主要由送风设备、回风设备、空气处理设备和风道系统组成。

设计中应确保通风系统的合理布局和运行效率,避免漏风、冷风直吹以及房间间隔风量不均等问题。

2.2 通风系统布局通风系统的布局应根据建筑物内部空间划分以及风向、风速等环境因素进行合理规划。

在设计中,应注意通风系统与建筑结构、室内装修以及消防通道和电缆走道的衔接,确保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无干扰性。

2.3 风道设计风道是通风系统中负责输送空气的管道,其设计应符合通风效果和节能要求。

在设计中,应合理选择风道材料,确保风阻小、密封性好,并采取适当的断面形式和弯头设计,以减小阻力、噪音和压力损失。

3. 空气质量要求3.1 室内空气污染防控建筑物内部存在着各种室内空气污染源,如装修材料、甲醛、二氧化碳等。

设计中应合理选择材料,并采取有效的通风系统设计,确保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保障人员身体健康。

3.2 温湿度控制建筑物内部温湿度的控制对于人员的舒适度和工作效率至关重要。

设计中应合理选择空调设备和通风系统,确保温湿度在规定范围内,避免出现过冷、过热、过湿或过干等情况。

3.3 噪音控制通风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音会对人员的生活和工作产生干扰。

设计中应采取合适的措施,如选择低噪音设备、设置噪音隔声措施等,以减少噪音对人员的影响。

4. 节能措施4.1 设备能效设计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设备能效对于建筑物整体能耗具有重要影响。

设计中应选择高效设备,并合理进行匹配,降低能耗。

4.2 空调节能措施空调系统是建筑物能耗较大的设备之一,设计中应合理选择空调模式、温度设定,并采用节能控制策略,如夜间自动关机、定时调整温度等,以降低空调能耗。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民用建筑得以兴建。

在建筑设计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可以为居住者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为了保证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效果,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供暖设计规范1.温度设计标准供暖设计应符合当地气候条件,确保室内的舒适度和健康性。

通常,我国南方地区供暖设计温度为18-20℃,北方地区为18-24℃。

此外,不同房间的温度也应符合不同的要求。

2.暖气片安装规范暖气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安装在建筑外墙、窗户或其它冷房间的墙面,以保证热量能够有效的向室内传递。

同时,应注意暖气片管路的顺序和朝向,以避免死角和不同温度区域的出现。

3.热力站设计规范热力站是供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和施工质量对整个供暖系统的性能和安全都有直接影响。

热力站进水和回水口尺寸应符合系统要求,进水口高度应尽量靠近水箱底面,阀门等设备的尺寸和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

二、通风设计规范1.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室内空气质量关系到人体健康和舒适程度,通常以氧气含量、二氧化碳含量和施工中产生的甲醛、苯等有害气体浓度来体现。

通过设计和施工措施来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75以上。

2.通风设计方案通风设计方案应以满足室内空气质量为主要目标,包括供风方式、通风量、换气次数、通风系统的设计和使用情况等方面。

在窗户和门的位置、大小、朝向和数量方面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使用目的确定。

3.通风设备规范通风设备的选型和设计应考虑到实际情况和使用目的,包括风量、风速、温度、湿度、噪音等方面的要求。

如风机的选型应满足风量及静压的要求,同时考虑噪音和能耗等因素。

三、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空调负荷计算标准空调负荷计算是空气调节设计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室内和外界的温度、湿度、室内活动人数、使用设备的功率等因素。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为了规范节能技术计划和实施的规范,该标准涵盖了通风系统、空调系统、暖通空调系统的设计和安装要求。

它也适用于改善建筑环境的设计以及新建和改建住宅和办公楼。

一、设计原则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努力达到低能耗、舒适和安全的要求,并节约能源。

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尽可能地利用可再生能源。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考虑建筑空气状况、空间要求、加热负荷和加湿、新风换气等因素。

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配置应充分考虑受限的空间要求以及建筑物完好的外观和外观.二、新风系统:1、新风采暖系统应选择外部新风方式来解决室内空气质量问题。

2、新风采暖系统的新风量应考虑室内人数和业务需要,达到换气率要求。

3、新风采暖系统应该采用适当的换气机构,以保证新风温度和湿度处于舒适范围,并克服空气流通、对流和辐射热损失。

4、新风采暖系统还应考虑室内活动的增加对空气的影响,以及建筑结构、设备、室内装饰等对换气系统的影响。

1、通风系统应该采用室外换热器,并搭配新风采暖系统。

2、通风系统应考虑通风风量、风温、风速、风压等因素,达到节能舒适的排风要求。

3、通风系统应考虑强化补高风量及冷却热风量,节省能耗。

四、空调系统:1、空调系统应考虑采暖空调系统对建筑结构、操作工况及设备计算的影响。

2、空调系统的空调量应符合建筑内的空气厂况及夏季或冬季的典型空气暖通空调系统的负荷配置算法,达到节能舒适的效果。

3、空调系统应考虑环境因素,如气候、噪声和灰尘,以及如何克服室内空气水分内限等缺陷。

4、空调系统应采用高效节能设计,尽可能降低能耗。

5、空调系统应选择节能高效的控制仪表及系统,达到节能舒适的暖通空调系统效果。

五、专业指标:1、采用空气处理的空调系统的空调性能指标:空调量≥ 130m³/h;有效制冷量≥12.5kW;有效制热量≥01.kW。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能源利用率指标:采暖总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SCOP)应≥2.8;制冷总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EER)应≥4.5;空气调节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APF)应≥40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doc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doc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室内温度:根据不同的场所和用途,建筑物内的温度应该在舒适的范围内。

例如,在办公室,一般应该保持在20-24摄氏度;在医院手术室,应该保持在18-22摄氏度。

2.通风要求:建筑物应该有足够的通风系统,以保证新鲜空气的供应和室内有害物质的排出。

通风量的计算应该基于建筑物的容积和使用人数。

例如,办公室应该有每小时10-20立方米的通风量。

3.空调系统:空调系统应该能够快速调节室内温度和湿度,以及去除空气中的污染物。

空调的设计应该满足建筑物的需求,确保舒适的室内环境,并提高能源效率。

4.室内空气质量:建筑物的室内空气质量应该满足卫生标准,以减少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和改善措施应该包括排气系统、过滤系统、室内环境监测和维护等。

5.采暖系统:采暖系统应该能够提供足够的供热能力,以满足室内的温度需求。

设计时应考虑到能源的可持续性和环保性,选择适当的采暖设备和节能措施。

6.节能设计:HVAC系统的节能设计应该包括优化设备的选择、合理的系统布局、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例如,使用高效的热回收设备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废热,并减少对能源的依赖。

7.技术要求:HVAC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确保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性。

设计工程师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合理选择和安装设备。

总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旨在确保建筑物内的舒适和健康的室内环境,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设计人员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物和使用需求,制定符合标准的设计方案,以提供高效、可靠和经济的HVAC系统。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标准1总那么1.0.1为了在民用建筑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保卫环境,促进先进技术应用,保证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1.0.3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依据建筑物的用途与功能、使用要求、冷热负荷特点、环境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结合国家有关平安、节能、环保、卫生等政策、方针,通过经济技术对照确定。

在设计中应优先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0.4在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对有可能造成人体损害的设备及管道,必须采取平安防护措施。

1.0.5在供热、通风与空调系统设计中,应设有设备、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或在建筑设计时预留安装维修用的孔洞。

关于大型设备及管道应提供运输和吊装的条件或设置运输通道和起吊设施。

1.0.6在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应依据现有国家抗震设防等级要求,考虑防震或其他防护措施。

1.0.7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考虑施工、调试及验收的要求。

当设计对施工、调试及验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讲明。

1.0.8民用建筑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估计平均热感受指数〔PMV〕predictedmeanvotePMV指数是以人体热平衡的全然方程式以及心理生理学主看热感受的等级为动身点,考虑了人体热舒适感诸多有关因素的全面评价指标。

PMV指数讲明群体关于〔+3~-3〕七个等级热感受投票的平均指数。

2.0.2估计不满足者的百分数〔PPD〕predictedpercentofdissatisfiedPPD指数为估计处于热环境中的群体关于热环境不满足的投票平均值。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全面反映了当今建筑供暖通风
空气调节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并结合国家有关环保要求,以及室内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空调系统运行效率、热负荷分配等方面的要求,开展了
详尽的设计规范,为施工者提供了设计依据和科学参考。

具体要求如下:
1、按照室内温度、湿度、空气质量和空调系统设计标准,选择合适
的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
2、根据建筑的建筑尺度、布局等特点,合理设计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以充分利用自然能源;
3、选择合适的预冷器、冷凝器和除湿、净化器的配置;
4、考虑到建筑的位置、周围环境温度、湿度、大气条件等,科学设
计系统的蒸发温度、压力,以保证系统有效性;
5、根据空调系统的使用特点,结合建筑的水凝器,选择和设置合适
的冷凝风机;
6、考虑建筑外围环境,合理设计空调的室外排风系统,确保空调系
统的热能利用率;
7、根据室内空气环境的要求,合理设计恒温恒湿系统,提高空调系
统的运行效率;
8、正确设计热力系统,确保空调系统运行的热量平衡。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一般规定第2.1.1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2.1.2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

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调节。

第2.1.3条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

第2.1.4条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

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1.5条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².ºC)][Kcal/m².h.°c] 表2.5.1围护结构名称工艺性空气调节舒适性空气调节室温允许波动±0.1~0.2 ±0.5 >=±1.0屋盖--- --- 0.8(0.7) 1.0(0.9)顶棚0.5(0.4) 0.8(0.7) 0.9(0.8) 1.2(1.0)外墙--- 0.8(0.7) 1.0(0.9) 1.5(1.3)内墙和楼板0.7(0.6) 0.9(0.8) 1.2(1.0) 2.0(1.7)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ºC时. 2: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第2.1.6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º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表2.1.6围护结构名称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C)±0.1~0.2 ±0.5外墙--- 4屋盖和顶棚 4 5第2.1.7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建筑物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建筑物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建筑物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建筑物通风与空气调节是建筑设计中重要的环节,对于人的健康和舒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套科学合理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能够有效地改善室内环境,提供健康舒适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为此,建筑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设计规范,以确保建筑物在通风与空气调节方面达到最佳性能。

1. 建筑物通风设计规范通风设计是为了确保建筑物内部空气的流动,并将新鲜空气引入室内,排出室内污浊空气。

通风系统应当满足以下设计规范:1.1 室内空气质量控制通风系统应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除了提供足够的新鲜空气外,还应合理排除室内有害气体和污染物。

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物,通风量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会有所不同。

1.2 通风系统设计通风系统应合理布局,确保每个房间都能获得足够的通风量。

通风风口位置和数量应根据房间功能和结构特点进行设置。

同时,通风系统还应根据季节变化和室内空气质量实时调整通风量。

2. 建筑物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空气调节设计是为了在不同季节和气候条件下,确保室内温度、湿度和空气质量的稳定。

空气调节系统应当满足以下设计规范:2.1 制冷和制热负荷计算设计师应根据建筑物的面积、朝向、材料等因素,计算出建筑物的制冷和制热负荷。

这些数据将用于确定空调系统的容量和运行参数,以保证室内的温度可控。

2.2 空调系统选择根据制冷和制热负荷计算结果,选择适当的空调系统。

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和房间可能需要不同的空调方式,如中央空调、分体空调或风冷冷却等。

2.3 空气分布设计空调系统应根据房间的布置和使用要求,合理设计空气的分布,避免死角和突然的温度差异。

通风口和空调出风口的位置和尺寸应能够满足房间内的温度和湿度要求。

2.4 维护和管理空调系统应定期维护和清洁,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同时,建筑物管理人员还应合理使用空调系统,控制室内温度、湿度和空气质量,以节约能源并保证人的健康和舒适。

建筑物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是建筑设计中的重要环节。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2012 条文说明制定说明《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月21日以第1270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规范宗旨。

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是基本建设领域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合理利用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障工作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暖通空调系统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持续消耗能源,如何通过合理选择系统与优化设计使其能耗降低,对实现我国建筑节能目标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作用巨大。

1(0(2 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民用建筑,其中包括居住建筑、办公建筑、科教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交通邮电建筑、文体集会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等。

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其供暖、通风与空调设计,均应符合本规范各相关规定。

民用建筑空调系统包括舒适性空调系统和工艺性空调系统两种。

舒适性空调系统指以室内人员为服务对象,目的是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或生活环境,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或维持良好的健康水平的空调系统。

工艺性空调系统指以满足工艺要求为主,室内人员舒适感为辅的空调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是针对某些特殊要求、特殊作法或特殊防护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本规范的全部内容都不适用于这些建筑物的设计,一些通用性的条文,应参照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应执行国家相关的设计规范, 1(0(3 设计方案确定原则和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选择要求。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中作业不应低于12℃重作业不应低于10℃100m2)时,轻作业可低至10℃;中作业可低至7℃;重作业可低至5℃。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空气调节)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空气调节)
染病房和一些设置空气调节设备的附属房间等,根据需要还应保持负压;因此对空气调节区域的
正压和最小正压值不做强制性要求。
舒适性空气调节区域的正压值不应过大,新风量大于维持正压所需风量时,宜设机械排风并
回收热量后将多余风量排出室外。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域指民用建筑中,工艺要求洁净度标准较高或温湿度精度较高的房间,以
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表表 7.1.6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 K 值(W /(m 2 • ℃))
围护结构名称
室温波动范围(℃)
±0.1~0.2 ±0.5 ≥±1.0
屋顶- - 0.8
顶棚0.5 0.8 0.9
外墙- 0.8 1.0
内墙和楼板0.7 0.9 1.2
注:表中内墙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使用于相邻空调区的温差大于 3℃时。
资回收年限等各项因素有关,而不同地区的热价、电价、水价、保温材料价格及系固定不变的经济K 值。因此,对工艺性空调而言,围护结构的传热
系数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的K 值。表 7.1.6 中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 K 值,是仅考虑围
护结构传热对空气调节精度的影响确定的。目前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对不同的建筑、气候分
建筑热工设计包括以下各项:
1 建筑围护结构的各项热工指标(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透明屋顶和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
遮阳系数、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
2 建筑窗墙面积比(包括透明幕墙)、屋顶透明部分与屋顶总面积之比;
3 外门的设置要求;
4 外部遮阳设施的设置要求;
5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等。
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的居住建筑应分别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
区,都有不同的最大K 值规定。因此,当表中数值大于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定时,应取 2 者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引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是建筑设计中的重要部分,直接影响室内舒适度和能源消耗。

本文档旨在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的要求,确保设计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

2. 设计原则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舒适度:保证室内温度、湿度和空气质量的合理控制,以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

•能源效率: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设备的能效比,降低建筑运营成本。

•安全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防止发生火灾、煤气泄漏等安全事故。

•环境友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采用可再生能源和低碳技术。

3. 采暖系统设计要求3.1 室温控制•室内温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一般为18-24摄氏度。

•采用控温装置,定期检查和校准室温传感器,确保温度控制的准确性。

•考虑室内外温差、人员数量和活动强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调整。

3.2 供暖方式选择•根据建筑类型和地理位置选择合适的供暖方式,如锅炉、地暖、热泵等。

•考虑供暖系统的扩展性和灵活性,以适应建筑的改造和扩建。

3.3 热力损失计算•根据建筑结构、保温材料和窗户等因素,计算建筑的热力损失。

•合理设计供暖设备和管道,以满足建筑的热负荷需求。

3.4 通风系统设计要求•采用新风净化系统,保证新风的充足供应,并进行适当的过滤和处理。

•考虑室内外空气质量和风速,设计合理的通风方案。

•室内环境中存在有害气体时,应采取相应的排风系统,确保室内空气的安全和舒适。

4. 空气调节系统设计要求4.1 空调设备选择•根据建筑用途、面积和使用人数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空调设备。

•考虑设备的能效比、噪音水平和维护方便性等因素进行评估。

4.2 室内空气质量控制•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如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000ppm。

•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应设置合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3 温湿度控制•空调系统应能够实现温湿度的精确控制,以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

•考虑温湿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和校准周期,保证控制的准确性。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了在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先进技术应用,保证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1.0.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与功能、使用要求、冷热负荷特点、环境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结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政策、方针,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在设计中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0.4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5 在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设计中,应设有设备、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或在建筑设计时预留安装维修用的孔洞。

对于大型设备及管道应提供运输和吊装的条件或设置运输通道和起吊设施.1.0.6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应根据现有国家抗震设防等级要求,考虑防震或其他防护措施。

1.0.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考虑施工、调试及验收的要求。

当设计对施工、调试及验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

1.0.8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数(PMV)predicted mean votePMV指数是以人体热平衡的基本方程式以及心理生理学主观热感觉的等级为出发点,考虑了人体热舒适感诸多有关因素的全面评价指标。

PMV指数表明群体对于(+3~—3)七个等级热感觉投票的平均指数。

2.0.2 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predicted percent of dissatisfied PPD指数为预计处于热环境中的群体对于热环境不满意的投票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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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摘录)一般规定第2.1.1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2.1.2条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

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 空气调节能满足 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 调节。

第2.1.3条 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 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

第2.1.4条 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

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1.5条 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2.oC)][Kcal/m2.h.°c] 表2.5.1工艺性空气调节室温允许波动围护结构名称±0.1~0.2±0.5>=±1.0舒适性空气调节屋盖 ------0.8(0.7) 1.0(0.9)顶棚 0.5(0.4)0.8(0.7)0.9(0.8) 1.2(1.0)外墙 ---0.8(0.7) 1.0(0.9) 1.5(1.3)内墙和楼板 0.7(0.6)0.9(0.8) 1.2(1.0) 2.0(1.7)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oC时;2确定围护结构 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

第2.1.6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o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

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 表2.1.6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C)围护结构名称±0.1~0.2±0.5外墙 ---4屋盖和顶棚 45第2.1.7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C)外墙 外墙朝向 层次 >=±1.0宜减少外墙 宜北向 宜避免顶层±0.5不宜有外墙 如有外墙壁时,宜北向宜底层±0.1~0.2不应有外墙 ----宜底层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o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2: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o以北的地区:北纬23.5o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第2.1.8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

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oc的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部分窗扇宜能开启。

注: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外窗宜采用双层玻璃窗:舒适性空所调节器房间,有条件时,外窗亦可采用双层玻璃窗。

第2.1.9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oC时,外窗应尽量北向:±1.0oC 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0.5oC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时,应北向。

第2.1.10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2.1.10的要求.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六斗必要时,可设置空气幕。

门和门斗 表2.1.10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C)外门和门斗 内门和门斗>=±1.0不宜有外门,如有经常开启的外门时,应设门斗门两侧温差大于等于7º:C时,宜设门斗±0.5不应有外门,如有外门时,必须设门斗门两侧温差大于3º:C时,宜设门斗±0.1~0.2--门不宜通向室温基数不同或室温允许被动范围大于是±1.0º:C的邻室注:外门门缝应严密,当门两侧的温度大于或等于7o时,应采用保温门。

负荷计算2.2.1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得热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一、通过围护结构传入室内的热量;二、透过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三、人体散热量;四、照明散热量;五、设备、器具、管道及其他室内热源的散热量;六、食品或物料的散热量;七、渗透空气带入室内的热量;八、伴随各种散湿过和产生的潜热量。

第2.2.2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各项得热量的种类和性质以及房间的蓄热特性,分别进行计算。

通过围护结构进入室内的不稳定传热量、透过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人体散热量以及非全天使用的设备、照明灯具的散热量等形成的冷负荷,宜按不稳定传热方法计算确定;不宜把上述得热量的逐时值直接作为各相应时刻冷负荷的即时值。

第2.2.3条 计算围护结构传热量时,室外或邻室计算温度,宜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一、对于外窗,采用室外计算逐时温度按本规范第2.2.10条式(2.2.10)计算;二、对于外墙和屋顶,采用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tzs=tsh+(ρJ/αW)(2.2.3-1)式中tZS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oC)tsh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oC),按本规范第2.2.10条式的规定采用;ρ--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J--围护结构所在朝向的逐时太阳能总辐射照度(W/m2),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α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2.oC]。

注:舒适性空气调节屋间和室温允许被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oC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其非轻型外墙,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tzp=twp+ρJP/αW (2.2.3.-2)式中 tz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oC);JP--围护结构所在朝向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温度(oC),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oC),按本规范第2.2.9条的规定采用;ρ、αW --同式(2.2.3-1)。

三、对于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当邻室为非空气调节房间时,采用邻室计算平均温度,按下式计算:tls=twp+Δtls (2.2.3-2)式中tls--邻室计算平均温度(oC)twp--同式(2.2.3-2)Δtls--邻邦室计算平均温度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的差值(oC),宜按表2.2.3采用。

温度的差值 表2.2.3邻室散热量很少(如办公室和走廊)1~2<23W/m²323~116W/m²[20~100kcal/m².h)]5第2.2.4条 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CL=KF(twl-tn) (2.2.4-1)式中 CL--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K--外墙壁或屋顶的传热系数[W/m2.oC];F--外墙或屋顶的面积(m2);twl--外墙可屋顶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oC),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朝向和构造、外表面颜色和粗糙程度以及空气调节房间的蓄热特性,可按本规范第5.2.3条确定的T 值通过计算确定;tn--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oC)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oC 的房间,其非轻型外墙传热形成的泠负荷,可近似接下式计算:CL=KF( tzp-tn )(2.2.4-2)式中 CL --个墙传热形成的冷负荷(W);K,F,tn--同式(2.2.4-1);tzp--同式(2.2.3-2).第2.2.5条 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CL=KF( twl-tn )(2.2.5)CL--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twl--外窗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和空气调节房间的蓄热特性,可按本规范第2.2.10条确定的T 值,通过计算确定;K,F,tn --同式(2.2.4-1).第2.2.6条 空气调节房间与邻室的夏季温差大于3 时,宜按下式计算通过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CL=KF(tls-tn)(2.2.6)式中CL---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W);K,F,tn --同式(2.2.4)tls---同式(2.2.3-3).第2.2.7条 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夏季不可计算通过地面传达室热形成的冷负荷。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有外墙壁时,宜计算距墙壁2M范围内的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第2.2.8条 计算透过玻璃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时,应考虑空气调节房间内、外遮阳设施以及附近高大建筑物或遮挡物的影响。

第2.2.9条 透过下班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形成的冷负荷,宜按遮阳设施的类型和空气调节房间蓄热特性等因素,分别计算确定。

第2.2.10条 确定人体、照明和设备等散热形成产冷负荷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用适宜的群集系数、负荷系数和同时使用系数,有条件时,应有要用实测数值。

当上述散热形成的冷负荷占室内冷负荷的比率较小时,可不考虑房间蓄热特性的影响。

第2.2.11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计算散湿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一、人体散湿量;二、渗透空气带入室内的湿量;三、化学反应过程的散湿量;四、各种潮湿表面、液面或液流的散湿量;五、食品或其他料的散湿量;六、设备散湿量。

第2.2.13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房间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房间逐时冷负荷的综合值或各房间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新风冷负荷以及通风机、水泵、冷水管和水箱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第2.2.14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宜按本规范采暖第二节计算;但室外计算中心温度,应按本规范第2.2.5条的规定采用。

气流组织第2.4.1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气流组织,应根据室内温湿度参数、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要求,并结合建筑物特点、内部装修、工艺布置以及设备散热等因素综合考虑,通过计算确定。

第2.4.2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送风机及送风口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一般可采用百叶风口或条缝型风口等侧送,有条件时,侧送气流宜内贴附.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oC 时,侧送气流应贴附;二、当有吊顶可得用时,应根据房间高度及使用场所对气流的要求,分别采用圆型、方型和条缝型散流器和孔板送风,当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且工作区内要求风速软件包小或区域温差要求严格时,就采用孔板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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