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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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总复习

婚姻法总复习

婚姻法总复习一、婚姻的分类(p3)1.按当事人结婚的次数---分为初婚与再婚;2. 按照结婚主体的构成---分为单婚与重婚;3. 按是否履行结婚的法定程序---分为要式婚与事实婚;4.按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分为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二、家庭概念与职能(p4-5)家庭的概念: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多选:关于婚姻法中的家庭,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家庭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单位B 家庭是婚姻成立的后果C 家庭成员之间有共同的财产关系D. 家庭成员有相互的扶养义务E.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二、婚姻法的概念和分类(p7)1.概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分类:按其调整对象:分广义与狭义;按其内容:分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2.婚姻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婚姻关系、家庭关系调整对象的内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与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关系: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区别在于()A主体不同B性质不同C 受亲情伦理的影响不同D.调整的范围是否包括不动产的不同E. 财产关系的发生是否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不同3.婚姻法的特征(P10)选择、简答广泛性、伦理性、强制性三、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6点)(p23)选择1.增加了保证基本原则实施的措施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提倡夫妻要相互忠实2.完善了结婚制度删除了禁止麻疯病人结婚的规定3. 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4.完善了夫妻财产制缩小了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个人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5.完善了离婚制度明确了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增加了探视权的规定对诉讼离婚中的军婚保护有变化6.增加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加了对家务劳动的补偿增加了处理规定亲属是因为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一、婚姻的设立
A. 婚姻的基本概念
B. 婚姻的条件和程序
二、婚姻的效力
A. 无效婚姻的情形
B. 无效婚姻的判决和后果
三、离婚的种类和效力
A. 协议离婚
B. 诉讼离婚
C. 离婚的效力和后果
四、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A.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B.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C. 夫妻共同债务
五、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
A. 夫妻个人财产
B. 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和处理
六、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A. 子女的抚养权
B. 子女的探望权
C. 子女的赡养义务
七、收养和监护
A. 收养的种类和条件
B. 监护的设立和终止
C. 监护人的权责和义务
八、家庭暴力与保护
A. 家庭暴力的定义和种类
B. 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理
九、继承与遗产分配
A. 继承的种类和顺序
B. 遗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十、婚姻登记和户口管理
A. 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B. 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一、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释和适用
A.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作用
B.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十二、国际婚姻家庭法的相关规定
A. 国际婚姻的认可和效力
B. 国际子女绑架和遗孤问题的处理
以上为婚姻家庭法的重点复习提纲。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深入学习,可以对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的程序和条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同时,也加深对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子女权益保护、家庭暴力预防和遗产继承等问题的认识,为今后的婚姻家庭法实践提供指导。

婚姻法考试重点总结

婚姻法考试重点总结

1、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2、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4、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5、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节或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6、涉外婚姻在广义上是指,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以及在外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的结婚、离婚或复婚。

在狭义上,涉外婚姻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

婚姻家庭法学中的涉外婚姻,通常指的是狭义的涉外婚姻。

7、重婚: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

即无论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是一个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存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8、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夫妻人身关系以及处理其他相关问题的合意,并按特定程序予以认可的离婚方式。

9、.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男女结合。

10、婚生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的无过错方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别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婚姻法考试重点

婚姻法考试重点

婚姻法考试重点一、论述题:1、论夫妻共同财产制(1)含义及性质含义: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的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

性质: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共有。

(2)范围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D、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司法解释三第1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E、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解释二第11条:其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司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其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用。

2、约定夫妻财产制(1)含义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商定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2)约定的内容可以将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约定为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共有、部分各自所有,或归各自所有.(3) 生效要件A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C内容合法其一,不得超出可约定的财产范围其二,不得规避对第三人的债务其三,不得规避扶养义务D方式合法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效力其一,对内。

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其二,对外。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偿还。

(第19条第3款)夫或妻一方应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负举证责任。

(5)夫妻之间其他财产约定的处理司法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必考知识点总结

婚姻法必考知识点总结

婚姻法必考知识点总结婚姻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婚姻法作为对婚姻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对于每一个法律从业者来说都是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之一。

下面将就婚姻法必考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于在备考过程中能更好地进行复习和提升。

一、婚姻的基本原则1. 自愿结婚原则自愿结婚是指婚姻需要男女双方自愿决定,不得强迫、买卖、包办婚姻。

2. 禁止一夫多妻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严禁一夫多妻。

3. 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男女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4. 保护妇女和家庭的特殊地位原则婚姻法强调保护妇女和家庭的特殊地位,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 家庭成员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在婚姻关系中应该平等相待。

二、婚姻的形式1. 婚姻登记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要求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成立婚姻关系。

2. 自愿原则婚姻登记应当是男女双方自愿决定,不得有强迫、欺骗的情形。

3. 同等地位原则男女双方参加婚姻登记时,应当是平等地位,没有一方受到歧视。

三、夫妻关系的权利义务1. 夫妻协议夫妻双方可以依法订立夫妻协议,约定夫妻财产的处理、家庭生活等事项。

2. 家庭暴力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不得进行家庭暴力,并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3. 财产的处理夫妻财产应当由夫妻共同所有,但也可以依法约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4. 抚养子女夫妻一方离婚后,应当确定抚养子女的具体事项,包括抚养费、监护权等。

四、离婚1. 离婚的原因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了七种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感情丧失、分居两年等情形。

2. 离婚程序离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提起离婚诉讼、审理、判决等程序。

3. 离婚协议夫妻双方可以依法协商离婚后,签订离婚协议。

但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

五、再婚1. 离婚后再婚离婚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再婚,但必须符合再婚的条件和程序。

2. 丧偶再婚丧偶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再婚,但必须符合再婚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婚姻法复习材料一、名词解释1、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3、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4、群婚制: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5、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

6、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7、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9、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10、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11、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12、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

13、亲属:是人与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14、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系和母系。

15、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16、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的抑制血亲。

17、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8、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19、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20、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21、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

22、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3、法律上的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24、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婚姻法复习背诵重点

婚姻法复习背诵重点

婚姻法复习背诵重点一、婚姻法复习背诵重点婚姻法作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我们准备参加司法考试或进行法学学习的同学来说,具有重要的学习意义。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和背诵婚姻法的重点内容,本文将对婚姻法的相关条文进行梳理和解读。

二、结婚与撤销婚姻1. 结婚的要件根据《婚姻法》,任何男女都有结婚的自由,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法定年龄: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2)志愿:双方自愿结婚,无强迫或重大隐瞒事实的情况;(3)婚姻无效情形:不与近亲结婚,不存在其他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

2. 撤销婚姻的情形撤销婚姻包括离婚和婚姻无效。

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民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无效是指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即从法律上认定从未存在婚姻关系。

三、婚姻关系的形成与终止1. 婚姻关系的形成婚姻关系的形成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男女当事人取得结婚登记;(2)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审核,并发放结婚证。

2. 婚姻关系的终止婚姻关系的终止包括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两种情形。

(1)离婚:由于感情破裂、不和睦等原因,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除婚姻关系;(2)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婚姻存在婚姻无效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四、离婚的类型和程序1. 离婚的类型根据《婚姻法》,离婚可以分为以下类型:(1)协议离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离婚协议;(2)诉讼离婚: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3)冷静期离婚:当事人因感情长期破裂,经过冷静期后,可以申请离婚。

2. 离婚的程序离婚程序包括以下主要环节:(1)提出离婚申请: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2)调解和协议:法院会通知当事人参加调解,鼓励当事人达成协议;(3)争议解决:如果协议无法达成,需要经过诉讼程序进行争议解决;(4)审理和裁决: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的陈述、证据等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五、财产分割与抚养争议1. 财产分割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婚姻法复习要点

婚姻法复习要点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绪论1.婚姻的概念:_指男女两性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2.婚姻家庭法:_指调整有关婚姻家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3.婚姻家庭法和民法的关系:_一方面 ,婚姻家庭法隶属于民法 , 是民法的组成局部 ,另一方面 ,婚姻家庭法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是民法中相对独立的组成局部._4.婚姻家庭法的渊源:_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5.婚姻家庭法的根本原那么:_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方案生育6.婚姻自由原那么:_指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应根据当事人的自愿 ,任何第三人不应包办或强迫婚姻自由的要求:_A禁止包办 ,买卖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 ,但买卖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B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有结婚意愿 ,但以结婚为条件索财 ) :_注意:_:_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_PS:_有配偶者包括已登记与人结婚者和事实婚姻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但我国自1994年2月1日以后事实婚就不再有效力了重婚的法律后果:_1.婚姻无效 2.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3.刑事上构成重婚罪 ,要追究刑事责任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_B.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_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不以夫妻名义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8.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_必须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等行为._亲属制度1.亲属的概念:_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_属的分类:_A以亲属关系的发生为依据 ,可以分为配偶 ,血亲和姻亲B以亲属之间的行辈为依据 ,分为长辈亲、同辈亲和晚辈亲配偶:_男妇双方因结婚而结为夫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互为配偶血亲:_指有着共同的血缘联系的亲属 ,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姻亲:_指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与配偶的亲属以及亲属的配偶之间的亲属联系._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血亲的配偶:_亲系:_:_:_包括法律拟制的:_同辈亲 ,尊辈亲 ,晚辈亲亲等:_我国婚姻法亲属关系的计算方法:_从自己往上数至|要计算的对方 ,自己本身为一代 ,父母为二代 ,而旁系血亲 ,自己与兄弟姐妹就是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表兄弟那么为三代以内:_:_我国?婚姻法法?第六条规定 ,直系血亲的三代以内的系血亲之间不得结婚._:_包括抚养、赡养和扶养三种情况._._._结婚制度:_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设立 ,指男女双方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确立夫妻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_ 特征:_:_`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 ,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 ,交出财物的一方 ,其财物应判决收缴国有._爱 ,订婚为名的 ,除应追究其诈骗罪外 ,应将诈骗所得归还被害人._价值较小的定为赠与 ,价值较大的财物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_:_必备条件:_一、必须男妇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_A当事人有结婚的行为能力B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C 意思表示符合法定要求;二、当事人须达法定婚龄:_男不得早于22周岁 ,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条件:_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包括直系拟制血亲)二、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_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_结婚双方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条件的发给结婚证 ,确立夫妻关系._ PS:_事实婚姻指当事人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但又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的一种准婚姻关系._ ,根据我国法律 ,94年2月1号前确立同居关系并符合相应条件的 ,仍可认定为事实婚姻:_一、婚姻的无效:_:_A重婚的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D未到法定婚龄的PS:_1.有权依法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 ,应为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2.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二、婚姻的撤销:_:_:_A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应属于受胁迫的婚姻法当事人 ,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限为一年._B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三、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_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 ,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那么判决._:_一、夫妻人身关系的特征:_A发生在合法夫妻之间B对双方而言既是权利又是义务C夫妻人身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 ,当事人不能加以约定加以变更消灭7、夫妻财产关系:_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_:_我国婚姻法第17条夫定:_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_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E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_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_A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或妻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其他就好当归一方的财产PS:_夫妻个人财产:_如婚前存款 ,婚后利息为个人财产;如婚后所得的财产与个人行为无关 ,那么取得的财产应属于一方个人财产._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自然升值 ,升值局部也属于原所有人._ :_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前各归所有共同所有或局部所有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_ 生效条件:_A约定的主体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关于约定的意思表思必须真实C约定的内容合法:_夫妻在经济上相互扶助和相互供养的权利和义务 A既是义务也是权利B虽基于身份产生 ,但性质属财产关系离婚制度:_又称婚姻的消灭 ,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包括配偶死亡和离婚._ (在我国 ,配偶失踪不能使婚姻终止 ,须按诉讼离婚处理 ):_又称婚姻的解除 ,指婚姻关系当事人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_离婚的法律特征:_A必须以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B离婚不得代理C离婚是要式法律行为离婚和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区别:_1.离婚以合法婚姻为对象 ,婚姻无效、撤销以违法婚姻为对象 ,目的在于否认婚姻的效力;2离婚的原因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 ,无效、撤销的原因发生在婚姻成立之时3离婚请求人仅限于当事人 ,无效、撤销的请求权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有关机关也可依法行使4离婚只能发生在双方生存期间 ,无效、撤销在一方死亡后也可依法进行5离婚没有溯及力 ,后者有._:_指婚姻关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并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的一种依行政程序解除婚姻的离婚方式._登记离婚的条件:_A双方当事人适格 ,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次必须具有在中国内地登记的合法夫妻关系._B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真实的离婚合意C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D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登记离婚后一方不旅行离婚协议的问题:_法院审理时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 ,应当驳回当事人诉请._如果事后懊悔 ,即使有欺诈胁迫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或宣告离婚无效虚假离婚问题:_对虚假离婚的一方已与他人另行结婚的 ,成认其婚姻有效;双方均未再婚的 ,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并处一定的罚款._:_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_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B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C失踪人的配偶要求离婚D婚姻不是在内地登记的E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不一致的F达成离婚协议但无法亲去办理离婚登记的G当事人因某种原因不愿登记离婚的诉讼离婚的程序:_调解:_三种结果A调解有效 ,当事人双方和好B调解有效 ,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登记离婚C调解无效 ,诉诸法院:_我国离婚的法定理由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 ,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_具体标准 ,第32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调解无效的 ,应准予离婚:_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_A对军婚:_第33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B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_第34条规定 ,女方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的效力:_又称离婚的法律后果 ,指离婚在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亲子关系方面所引发的变化._:_A配偶身份的丧失B当事人再婚自由C扶助义务的终止D配偶继承权丧失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_对妨害共同财产分割行为的处理:_婚姻法第47条 ,离婚时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分割时 ,对过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_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 ,可以诉讼请求再次分割._:_:_:_A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当的债务B一方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 ,单独筹款从事经营活动 ,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D其他应由个人承当的债务:_A要求帮助的一方确有生活困难 ,本人无力解决B要求帮助的一方的生活困难存于离婚时C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_婚姻法第40条:_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 ,一方因抚育子女 ,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7.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_第46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_A 重婚的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C实施家庭暴力的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条件:_A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B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C因一方上述的法定过错而离婚D请求权人无过错 (无上述四种过错 ):_子妇抚育费确实定:_:_:_:_原那么上定期给付抚育费的变更:_当子女的实际需要或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有所改变时 ,可以变更抚育费数额亲子制度:_:_指父母亲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与保护的权利和义务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_父母对子女:_A抚养义务 ,在物质上供养 ,在生活中照料B教育义务C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亲:_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指物质上和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要件;扶助指在精神上的抚慰和生活上的照料:_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女子._推定条件:_A该子女的父母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B该子女须由生父之妻分娩C该子女受胎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D系生母之夫的血统:_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认领制度:_非婚生子女的准正:_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父母亲的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_一、拟制血亲性质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除了需有生父母的再婚行为外 ,还须有继父母子继子女事实上的抚养行为;二、直系姻亲性质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原因:_A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死亡B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三、拟制血亲性质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原因:_A一方死亡B协议解除C诉讼解除D离婚收养制度:_:_A收养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B是身份法上的行为C是要式法律行为D是可以解除的法律行为:_A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B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C当事人平等自愿D不违背社会公德E不违反方案生育法律政策3.收养关系的成立:_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_:_A未满14周岁B得不到生父母的抚养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_A年满30周岁B无子女 ,不管有无配偶 ,须无法律名义下的子女C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D 未串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送养人的条件:_A生父母:_有特殊困能 ,双方无力抚养;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后 ,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B其他监护人送养:_须征得对该未成年人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在父母均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 ,原那么上不得送养达成收养合意:_假设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 ,应征其本人同意特殊收养关系的成立:_:_A被收养人不受14周岁的限制B生父母即使没有困难也可送养C无配偶男性收养女儿 ,不受40周岁年龄差距的限制D华侨收养 ,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限制2.收养孤儿、残疾儿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_A不受无子女限制B不受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_无偶配的男性收养女性 ,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_A可不受14周岁限制B不受生父母经济困难限制C不受一般收养人的条件限制D不受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5隔代收养:_即收养养孙 ,:_一、收养的拟制效力:_A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B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间形成相应的拟制亲属关系C被收养人的后代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间形成相应的拟制亲属关系二、收养的解消效力:_收养关系一经成立 ,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自然血亲的亲属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就此消灭._ 三、收养行为的无效:_:_A收养人或送养人不具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当事人关于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C行为的性质和内容严重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_1人身关系上的效力:_A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B未成年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自然血亲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C成年的可以协商:_A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 ,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B养父母有权要求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C共同财产的分割继承制度分配遗产的五种方式:_A法定继承B遗嘱继承C酌情分得D按遗赠扶养协议取得E无特定人承受遗产归属:_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替其已故的父母亲继承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_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 ,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 ,转由该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_:_A是财产权B继承权确实定以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C继承权具有专属性 ,可以放弃但不能转让 ,也不能代理:_又称继承权的剥夺 ,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其他违法行为被依法取消原有的继承权._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 ,有以下行为之一丧失继承权:_A成心(杀|害)被继承人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C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的 (如果以后有悔改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生前宽恕的 ,可不剥夺 )D伪造._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的:_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以明示的方示作出的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_ 条件:_A 意思表示须本人作出B意思表示须是真实的C必须是无条件地放弃D放弃继承的行为不可代理 ,假设继承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其法定代理人也不允许代为放弃:_指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_ 第|一顺序:_配偶、子女、父母;第二:_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_A配偶:_同居、姘居的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94年前事实婚可以主张;已经登记了的不管共同生活与否都可主张;50年前的一夫多妻可以主张B子女:_注意继子女 ,须抚养关系存在C父母D兄弟姐妹:_还包括养兄弟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E祖父母 ,外祖父母F丧偶的儿媳和女婿:_看有没有对岳父母和公婆承当主要赡养、照顾义务:_A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B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C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辈数不受限制D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的遗产份额E被代位人须有继承权F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_A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B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享有继承权:_A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_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转继承反之B继承的主体不同:_代位继承中的继承只能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 ,转继承可是是被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C适用范围不同:_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 ,不适用遗嘱继承 ,转继承既适用法定继承也适用遗嘱继承._1:_A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B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C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D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_A自书遗嘱B代书遗嘱C录音D口头E公证:_14.遗嘱继承:_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遗嘱的内容来确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分割方式的继承方法遗嘱继承的特点:_A不受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的约束B适用遗嘱继承时须查明遗嘱的有效条件C 适用遗嘱继承时 ,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必须享有继承权PS:_我国?继承法?持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者几个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只能作为遗赠受领人不能列为遗嘱继承人:_又称合立遗嘱 ,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_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相互遗嘱 ,一种是相关遗嘱与一般遗嘱相比有以下特点:_A共同遗嘱是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的共同行为 ,需有共同的真实的意思表示B生效时间必须在全体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全部执行C在相互关联的遗嘱中 ,当一方的遗嘱已经执行时 ,另一方不得变更或撤销遗嘱._:_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_A法律地位不同:_遗赠受领人不具有继承人的身份 ,也无须承当相应的遗产债务的清偿义务;B遗赠受领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_遗嘱继承人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 ,遗赠受领人范围不限C标的不同:_一者只受领权利不承当义务 ,一者全部D法律对遗赠受领的接受和放弃与遗嘱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的规定不同:_遗赠的意思表示期限在知道遗赠内容两个月后 ,遗嘱继承在继承开始后 ,遗产分割前E遗赠受领人与遗嘱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的手段不同:_遗赠受领人不直接参与:_由遗赠人和扶养人签订的 ,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 ,遗赠人将其财产按约定在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_法律特征:_A是双务有偿的双方法律行为B是生前生效和死后生效相结合的法律行为C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执行效力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的区别:_A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遗赠是单方的法律行为B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 ,遗赠是无偿的法律行为C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的法律行为 ,后者死后生效._D前者是合同行为 ,后者是遗嘱行为。

婚姻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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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基本含义:1、男女两性的结合(自然性)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长期性,稳定性)3、必须一男一女的结合4、必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合法性)★家庭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基本含义: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

1)生理学上的基础: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本能2)生物学上的特征:血缘关系3)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也起作用2、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

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它与社会诸关系具有多方面的内在联系。

就物质的社会关系而言,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经济关系(财产关系)无非是社会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表现就思想的社会关系而言,作为婚姻家庭关系主体的个人,是被感情、道德及法律等因素联结在一起的。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中人口再生产的单位,也是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人口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一。

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家庭的经济功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

3、文化教育功能这是在历史上长期形成的。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既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的观点、观念,即婚姻家庭观,也表现为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制度,即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法期末复习

婚姻法期末复习

婚姻法期末复习整理一、总论:一我国婚姻法的渊源:1、宪法和普通法律;2、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4、最高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二婚姻法的变迁:1、1950年婚姻法:目的:解放妇女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2、1980年婚姻法: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范围,加强了法律对农行成员的调整;增加老人的合法权益;3、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4、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三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组成的亲属团体;❖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1、群婚制: 1血缘群婚制:同辈份男女可互为夫妻2亚血缘群婚制: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间通婚的权利;2、对偶婚制: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四)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男女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婚姻自由是一种人身自由,而非财产权利❖婚姻自由的内容:1结婚自由:a、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b、必须符合法定程序2离婚自由:a、当事人有要求解除婚姻的权利;b、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区别:是否以索取财物为目的(3)婚姻法T19(4)婚姻法T46不支持的理由:内容违反婚姻自由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愿的,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2、一夫一妻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亦称为个体婚制;❖保障措施:1禁止重婚;重婚有两种形式:法律上的重婚——有登记;事实上的重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重婚的民事后果:A、重婚的婚姻无效婚姻法T10;B、判决离婚的依据T32;C、无过错方可申请损害赔偿T46重婚的刑事责任:A、婚姻法T45;B、刑法T258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1婚姻问题上,男女的权利义务平等;生育、姓名、居住、财产处理、家庭义务等2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夫妻关系平等/父母子女关系平等/其他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法律地位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①在离婚程序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②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法院判决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③离婚时,如果一方的生活确有困难,男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④在尽家庭义务方面付出比较多的,可以申请补偿婚姻法T40;❖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共同法律举措:▂▃重点①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特征:a、家庭暴力的主体具有特定性;b、行为的方式是作为;c、行为在手段上具有暴力性;d、家庭暴力在时间上具有突发性;e、后果的伤害性;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3、,应怎样完善家庭暴力的救助体系4、受虐儿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5、计划生育原则(五)亲属制度1、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亲属的特征主要在于该种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与义务;3、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1宗亲:①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九族为断;②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即嫁人的妇女,已脱离本宗,加入了丈夫的宗族;③出自同一祖先的未出嫁的女性;2外亲3妻亲4、现代亲属的分类:1血亲: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之分血亲的配偶2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配偶的血亲姻亲一般没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偶的血亲的配偶3配偶█其他的简单看一下:书P63—81 █二、婚姻制度:一结婚的概念、特征:●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结婚的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二早期型结婚的方式:1、掠夺婚: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配形式;2、有偿婚: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代价为条件而缔结的婚姻;3、聘取婚(三)结婚的必备条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四)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补办结婚登记程序是指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而没有输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按照结婚登记条例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行政程序;┨(五)婚约制度1、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2、“彩礼”归还的条件: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六)婚姻无效与撤销:1、概念: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是指男女两性已成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被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2、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3、宣告婚姻撤销的事由:因受胁迫而结婚的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婚姻无效宣告机关: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是人民法院;❖注意:①对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②有关婚姻资金积累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③人民法院在判决确认婚姻无效时,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4、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①自始不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中财产关系的区别:同居关系:共同共有区分不了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婚后所得共有制双方约定除外❖非法同居的构成要件:(1)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2同居关系的男女或者以夫妻名义,或者不以夫妻名义;3男女双方公开同居关系,具有公开性;❖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后符合法定结婚的条件,应告知其先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证,结婚日期的算法应从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算起;1994年2月之前同居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五离婚的相关问题:1、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1)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和真实的;(2)查明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2、A、签了离婚协议后,一方又反悔的,该协议无效;B、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又反悔的:1解除夫妻关系,法院不会受理;2财产分割反悔,法院会受理,但应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3有隐匿财产行为的,自知道之日起2年内可向法院起诉;4对小孩抚养问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C、协议离婚后,不履行协议的处理:司法解释二T9;3、诉讼离婚制度:(1)概念: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因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2)离婚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后,必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A、双方重归于好,继续夫妻关系;B、双方离婚;C、调解无效,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仍然持不同意见,依诉讼程序处理;※诉讼外的调解并不是一方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结果:A、双方达成重归于好的协议;B、双方达成同意离婚;C、调解无效,离婚诉讼继续进行,进入判决阶段3调解书从签收之日起生效,拒绝签收的,即行判决;签收后又后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4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A、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约定履行到期之日的次日起计算;B、在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诉讼时效为2年,自发起之日起计算;C、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制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发现之次日起计算;D、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有胁迫、欺诈行为,诉讼时效为1年,自发现之次日起计算;E、不服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申请再审,诉讼时效为2年,自判决书,调解书生效之次日起计算;❖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4、我国判决离婚法定条件:(1)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2)法定离婚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如果达到了妨害婚姻目的的实现的程度,应当准予离婚;配偶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可以离婚的,由二审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离婚案件不能申请再审,对于财产问题可以申请再审,没有提起的财产而发生纠纷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5、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2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他们一般应随母方生活;/2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子女抚养关系确定后,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归属,可由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给付抚育费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6、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家庭制度:一、夫妻关系:即夫妻关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可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大类;❖夫妻人身关系:1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住所决定权;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4夫妻双方都有衽计划生育的义务司法解释三T9:①男方要求赔偿,不会获得支持;②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而要求离婚的,可以准许;5夫妻忠实义务;6夫妻家事代理权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五方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丈夫或妻子在夫妻共同财产上的处分的权力是平等的;夫妻双方一方私自出售房屋,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司法解释三T11❖夫妻财产关系:(1)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2)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类型:A、统一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原有估定价额,转归其夫所有,妻保有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B、联合财产制;C、共同财产制;D、分别财产制;E、剩余共同财产制;(3)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A、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B、因夫妻离婚而终止;C、其他原因,如夫妻协商一致改用其他的夫妻财产制;(4)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条件:A、约定的主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B、约定必须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C、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5)夫妻纠纷常见类型:A、婚前与婚后财产纠纷;B、隐匿、转移、变卖夫妻财产纠纷;C、一方继承或受遗赠财产引发纠纷;D、实体、股份、股票的分割争议;E、房子等不动产之争;F、无形资产之争;G、夫妻财产支出之争;H、债务之争;二、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司法解释三T4三、夫妻债务: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夫妻债务的认定:A、推定一方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借款;B、一方能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为个人借款则认定为个人借款;C、一方能举出跃然的证据证明此笔借款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则认定为个人借款;3下列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A、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B、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担债务;D、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四)父母子女关系:1、父母子女关系,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和子女是血缘最近的直系血亲;是亲属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3、我国现行法律对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规定: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T21,司法解释一T20、21,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T23,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T24;❖思考1:房子登记在小孩名下,父母离婚时是否能对房子进行分割——1我国房产实行登记原则,房子产权归属以产权登记为准;(2)孩子虽没出资,但父母同意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予,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有权接受赠予;(3)父母虽说是法定监护人,但除非是为了子女的利益,父母是无权处分其财产的;❖思考2:父母子女能否断绝关系——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解除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解除的;❖思考3:在校大学生致人损害的:——没有经济收入的年满18周岁的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可由抚养人垫付,抚养人不予垫付的,应判决或者调解由行为人延期给付;(五)婚生子女:1、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或生育的子女;要件:1其父母之间有婚姻关系存在;2须为生父之妻所分娩;3其受胎是在婚姻关系期间;4须生母之夫的血统;2、在夫妻关系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六)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法律行为;(七):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类型:1、名分型:纯粹的姻亲关系;2、共同生活型:拟制血亲关系;3、收养型: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对养了几年的继子女,后离婚是否可以要求继子女的亲生父母予以补偿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关系,其继父母与生母父的婚姻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后,继子女与其继父母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也并不完全消灭;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经抚养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履行赡养扶助义务;(八)收养关系:1、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2、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2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3平等自愿的原则;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3、收养成立的实质条件:(1)一般收养:A、被收养人的条件:a、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除外;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c、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d、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B、收养人的条件:a、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b、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c、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d、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的年龄差距为40岁;(2)特殊收养:A、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男女年龄差和14周岁的年龄限制;B、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条件的限制;C、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D、只要收养人确实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论是否有子女,自愿收养1名或数名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的,国家是予以鼓励的突破有无子女的限制、可收养数名;4、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关系的确定:1承认此种收养关系;2在涉及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而发生纠纷的,以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来处理;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和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5、收养终止的条件: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行为;2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3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4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6、收养终止的效力:1直接后果:A、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B、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2间接后果:A、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B、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 C、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九)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1、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是二亲等的直系血亲;2、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3、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妹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有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四、继承制度:一、继承的特点:1以公司死亡的法律事实为前提;死亡的法律意义:A、是继承开始和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开始;B、决定遗产的范围;C、决定继承人的范围;2转移是公司个人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身份关系;二、继承人指依法享有继承权、能够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指根据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其遗产的继承人;遗嘱承受人泛指一切承受死者遗产的人,既包括继承人,也包括受遗赠人,还包括其他可以分得遗产的人;其他可以分得遗产的人又称酌情分得遗产人,指继承人以外的两种人,一种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另一种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遗产承受人的范围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其它可以分得遗产的人,包括国家和集体;其它可以分得遗产的人包括:依靠被继承抚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恢复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之前作出;(四)继承权丧失的原因: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五)遗产的范围:❖人身权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遗产归继承人所有,如果有2个以上的继承人,遗产在分割前,为继承人共同所有;❖在确定遗产份额时,应先将配偶或其它成员的财产或财产份额区分出来; (六)有争议的遗产问题: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①林地可以继承;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③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不可以继承;。

婚姻法总复习要点

婚姻法总复习要点

总复习要点
1、婚姻自由的概念及特点
2、买卖婚姻与包办婚姻的区别联系
3、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4、重婚的界定及法律后果
5、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体现
6、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
7、亲属的种类,姻亲的种类
8、罗马法亲等计算与寺院法亲等计算及我国婚姻法亲等的计算区别
9、自然血亲终止的原因
10、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11、结婚的必备条件
12、结婚的禁止条件
13、婚约问题
14、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意思
15、无效婚姻和可辙销婚姻的区别
16、夫妻人身关系
17、夫妻财产关系①法定共同财产范围②法定个人财产范围③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时间、形式、条件、意义、效力
18、夫妻抚养义务
19、夫妻继承权
20、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人工生育子女,养父母子女关系)
21、一般收养关系被收养人的条件
22、一般收养收养人的条件
23、一般收养送养人的条件
24、特殊收养种类及条件
25、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26、收养解除的法律效力
27、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
28、登记离婚条件、办理机关
29、诉讼离婚的条件
30、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31、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32、离婚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33、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34、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35、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36、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37、遗嘱有效条件
38、遗嘱的法定形式
39、遗赠
40、遗赠扶养协议
41、中国公民不准与外国人结婚的几种情况。

婚姻法复习

婚姻法复习
(十四)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子女的?
答: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法》第9条作了限定性规定:“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十五)收养协议与行政解除收养程序?
答:1适用前提:收养当事人双方已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
(1)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女为未成年人的,应由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对于已有识别能力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被收养,还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养子女已经成年的,应由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双方协议解除。
2.对偶婚制
3.一夫一妻制
(六)保护父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共同举措
(1)禁止家庭暴力。
(七)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八)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采用代份计算法
(4)教育职能
(5)情感交流扶助职能
(五)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1.群婚制:又称集团婚,他是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1)血缘群婚制:又称血缘家庭,它是人类婚姻的第一个形式,也是群婚的低级阶段。血缘婚是指同辈分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
(2)亚血缘群婚制也称普那路亚婚或半血缘婚,它是群婚制的最高形态。
第三等 大功
第四等 小功
第五等 缌麻
12.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3.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4.宣告婚姻撤销事由: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

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

11(1)(2)婚姻法复习要点名词解释:1、离婚损害赔偿:因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的一方可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法律制度。

2、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3、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4、家庭暴力,是对其他家庭成员以暴力手段实施的人身侵害行为。

5、裁判离婚是指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准许的离婚方式。

6、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

它适用于夫妻没有对财产制进行约定或者夫妻财产制约定无效这两种情形。

7、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人和双方身份关系须具备或者排除的条件。

8、家庭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生活单位。

9、婚姻即男女双方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0、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复习思考题1、我国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概括性条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方法(1)看婚姻基础(2)看婚后感情(3)看离婚的原因(4)看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二)列举性条款:一方有严重过错及其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三)补充性条款: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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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以社会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为依托)(一)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群魂之、对偶婚制1、群婚制:是人类社会最初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形态(1)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低级形态):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但辈分相同的男女皆互为夫妻(兄妹婚配)(2)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制,群婚制的高级形态):同胞的或远缘的兄弟姐妹绝对禁止性交关系和婚姻关系 2、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是成对配偶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同居现象;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也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一个主夫,主夫和主妻之间才可以同居(女娶男嫁、夫从妇居)(二)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1、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片面的一夫一妻制,男子多妻,女子从一而终2、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法律公开确认一夫多妻制和包办、买卖婚姻,家长对家属享有绝对的支配权3、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女性拥有婚姻自决权,更能体现出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婚姻自主的特色,但难避免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的影响,是婚姻家庭形态的最高发展形态4、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颁布1980年第二部《婚姻法》颁布2001年4月28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12月27《婚姻法司法解释(一)》2004年4月1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重婚(贯彻一夫一妻原则)1、概念:即有配偶的人法律上又与他人结婚或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2、两种重婚情形:(1)法律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2)事实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 、处理:原则:维护前婚,解除后婚;即使前婚当事人提出离婚,亦应在确认后婚无效、解除后婚的前提下处理前婚的离婚纠纷4、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A、通奸: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B、姘居: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如长期通奸则形成公开同居,则构成姘居,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构成重婚事实)第二节家庭暴力、虐待遗弃1、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法条43、45)2、虐待: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长期的和持续持久的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法条43、45)3、遗弃:指家庭成员中的扶养义务人,对需要其扶养的家庭成员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违法行为(法条44、45)第三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的概念: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亲属的分类:配偶、血亲、姻亲(1)自然血亲(2)拟制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第二节亲等计算(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1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2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首先找出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共同血缘的同源处,以代数最高者为旁系血亲的代数第四章婚姻的成立第一节婚姻成立方式的历史沿革:(1)掠夺婚: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方式(2)有偿婚:指以男方支付女方或女方父母一定代价作婚姻成立条件的婚姻方式(买卖婚、交换婚、劳逸婚)(3)聘娶婚:指男家将一定的礼物或金钱交付女家作为聘金、聘礼,女家收受之即为订婚(变相的买婚婚姻)对于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项以离婚为条件),给付一方请求返还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4)自由婚:指基于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的婚姻第二节婚姻的成立条件1、婚姻成立条件的种类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指结婚当事人的本身状况以及一方与另一方的关系,须均符合法律的要求;例,法定婚龄,结婚的合意,无结婚的法定障碍形式要件:婚姻成立的程序、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2、结婚的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法条5)(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条6)(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第三节结婚登记机关1、《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婚姻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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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重点】1、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力、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力、互享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1)群婚制(2)对偶婚制(3)一夫一妻制4、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一夫一妻原则禁止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6)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5、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男女双发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点:(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性不能成立婚姻。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3)结婚行为的效力是确认夫妻关系。

6、结婚的必备条件:(一)须有结婚合意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一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自愿;二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人自愿;三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二)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符合一夫一妻制是结婚的必要条件。

7、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8、禁止结婚的疾病:(1)严重的遗传性疾病(2)传染病(3)重精神病9、婚姻程序的概念和类型:婚姻成立的程序简称结婚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主要有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规定:登记制。

在我国,结婚登记是唯一合法有效的程序,只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10、婚姻登记的具体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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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其性质和范围也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

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3、所谓“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4、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5、非常法定财产制。

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因发生特定事由,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须终止原来的财产制而适用分别财产制。

6、破裂离婚主义,是指以婚姻关系已经破裂无法期待其继续婚姻生活的程度作为一般离婚原因,在婚姻破裂时,依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请求即应准予离婚。

7、‘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8、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

9、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是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10、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

简答题1.探望权的概念及特征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

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法定权利。

(2)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3)探望权的义务主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之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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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1、婚姻,指一男一女形成或者解除配偶关系的行为。

2、家庭,指以婚姻、血缘和收养为纽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连结起来的亲属团体。

3、亲属,指一切由血缘和婚姻联结起来的人际关系,而在法律意义上则仅指发生一定亲属权利义务的人际关系。

4、亲属(古代分类,宗亲、外亲、妻亲。

)(现代分类,配偶、血亲、姻亲。

)5、亲系,指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

6、亲等,指亲属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罗马法,旁系“相加法”。

寺院法,旁系“等着从一,不等从大”。

)7、婚姻家庭法律的原则1)基本原则: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相互帮助。

2)特别原则(收养法):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

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平等自愿。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3)辅助性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8、婚姻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有民事行为能力。

)2)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9、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结婚的亲属。

2)禁止结婚的疾病。

10、婚姻无效,指婚姻关系存在违背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宣告,将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

11、婚姻无效的原因: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婚前隐瞒,婚后治愈的,不计入其中。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12、人民法院有权审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

1)单独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

2)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的婚姻无效事件。

13、请求劝人,指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婚姻法概念知识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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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概念知识点复习资料目录一、名词解释1、结婚2、离婚3、亲属4、事实婚姻5、一夫一妻制6、婚姻自由7、无效婚姻8、收养9、夫妻财产制10、家庭暴力二、简答1、亲属关系在婚姻法当中的效力体现2、结婚的法定条件3、收养条件4、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一、名词解释1、结婚是指男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2、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3、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力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4、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两性结合。

5、一夫一妻制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6、婚姻自由也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非法干涉。

7、无效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不产生婚姻法律效应的违法两性结合。

8、收养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从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9、夫妻财产制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

10、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控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造成身体精神方面的伤害后果。

二、简答1、亲属关系在婚姻法当中的效力体现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家庭领域的表现是集中而又系统的。

夫妻间、父母子女间、祖孙间、兄弟姐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基于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

2、结婚的法定条件(1)男女双方须有结婚合意;(2)男女双方须达法定年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

3、收养条件(1)被收养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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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一、日常家事代理权(P98)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该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受,被代理方对代理方从事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虐待(P64)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是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三、收养(P179)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人工生育子女(P171)人工生育子女即人工受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育技术,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和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五、对偶婚制(P13)对偶婚制又称为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式。

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主妻与主夫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两性同居关系,同时,又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关系。

六、收养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七、群婚制(P12)群婚制,集团婚制,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

八、重婚(P54)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即已经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由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

九、遗弃(P64)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者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等。

十、婚姻自由(P48)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十一、探望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十二、离婚损害赔偿(P144)是指因夫妻一方的特定行为导致离婚的,他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二、简答题一.适用我国《婚姻法》中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P104)1.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意义。

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商定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2.约定财产制条件。

①约定的主体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约定的主体几夫妻必须双方自愿。

这要求首先双方均须由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双方必须自愿,即意思表示真实。

③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德,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否则约定无效④约定的财产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夫妻可以仅就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作出约定,也可以就婚前财产以及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做出约定。

财产制度既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制,也可以约定分别财产制,还可以约定部分共同部分分别。

⑤约定的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约定订立之后可以变更废止。

婚前订立的约定于结婚时或者约定的其他时间发生效力,婚后订立的约定于约定当时或者约定的其他时间生效。

约定生效后,情况有变,可以撤销约定,适用法定财产制,也可以对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变更。

⑥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最好经过公证。

3.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夫妻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①优先效力。

婚姻法规定,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可以同时并用,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从法定。

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对约定的任何变更或撤销,须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

③对第三人的效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偿还。

也即,若第三人不知情,则仍由两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二、简述我国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

(P118)(一)诉讼离婚的概念,诉讼离婚是指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离婚制度。

凡一方要求的离婚,或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离婚救济有争议的离婚,均须经过人民法院审判裁决。

(二)适用情形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的,或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或一方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办理登记手续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为法律承认为事实婚姻的。

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原因。

83(一)概念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的规定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未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是指在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

(男不低于二十周岁,女不低于二十二周岁)当事人就上述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该无效的情形依然存在为前提,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不予支持。

四.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145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婚姻的概念及含义。

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②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③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否则即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婚姻性质:作者观点:婚姻关系的实质是身份契约,既有身份性,也有契约性。

六.简述现代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

441.:出生;是自然血亲发生的唯一原因2.拟制血亲的发生:经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发生:收养;抚养3.配偶血亲发生的:结婚是配偶血亲关系发生的唯一原因4.姻亲关系的发生:婚姻的成立。

七.简述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征:(1)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

(2)离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3)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4)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八.结婚的要件有哪些?(75)1.实质要件(1)必备条件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

结婚当事人必须属于单身无配偶身份,否则构成重婚。

(2)禁止条件: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2.结婚形式要件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九.收养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831.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充分保障其利益的原则。

2.保障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关系的成立、解除应平等、自愿。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

不得接收养之名破坏计划生育政策。

十.简述现代亲属的分类。

36依据产生的原因:①配偶。

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②血亲。

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分为:①按来源不同:分为自然血亲、法律拟制血亲;按联系不同,分为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按辈分不同,分为长辈亲、晚辈亲、同辈亲③姻亲。

是指因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丈夫或妻子。

十一。

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婚姻无效的种类。

(一)概念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无效制度是一种对违法婚姻进行处理的法律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种类:分为无效和可撤销两种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男不低于二十周岁,女不低于二十二周岁)三、论述一.论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P145(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及功能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为配偶一方的过错而给他方造成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在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对受害方的损害予以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功能:1.填补损害;2.精神慰抚;3.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

(二)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

2.配偶一方的行为有法定过错。

3.离婚是由于上述过错所导致的结果。

(婚姻法4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这几项情形不能做扩大解释,即没有上述过错不得以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且必须是上述原因导致离婚,同时要求请求方无过错。

4.离婚的发生。

5.请求权人无过错。

(三)赔偿义务人、赔偿范围(1)承担离婚时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人为有特定过错的配偶。

(不包括重婚中的第三者)(2)赔偿范围。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院除判令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过错方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赔偿数额据以下因素确定:行为人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获利状况;责任人经济能力;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四)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以此单独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也不裁决损害赔偿,即已离婚为前提。

法院受理离婚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若不在离婚时提起,法院不能主动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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