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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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解读

附件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有关工资问题处理的政策规定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根据 1999年 11月 23日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发 [1999]135号规定: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 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 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 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 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 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人事部人发 [1999]135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 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 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

1.降职处分人事部人发 [1999]135号文件规定:受降职处分的, 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 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发 [2000]53号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人发 [1999]135号文件第二条中“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 的规定, 按以下办法处理:降一级职务的, 先以原职务工资标准就近就低套入低一级职务工资档次, 再降低一档。

事业单位人员刑事责任处理意见

事业单位人员刑事责任处理意见

事业单位人员刑事责任处理意见篇一: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相关问题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相关问题一.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法律依据(一)适用于事业单位在编且未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_99【_7】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依照上述规定,服刑期满后原单位可以接收该人员,也可以不接收该人员,此时决定权在用人单位.(二)适用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1.>(_年4月27日)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2.>(_年6月1日)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说明:>规定了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应当开除.但是,没有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员(在编人员)刑事犯罪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除非能够确认该事业单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单位.在程序上,湖北省的事业单位要确认是否为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单位应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鄂组通[_]65号)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确认其是否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湖北省体育局洪山体育中心是否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网上未能获取相关资料,此事需要湖北省体育局洪山体育中心予以确认.若确认湖北省体育局洪山体育中心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则相关人员若涉及刑事犯罪可以依上述法律法规作出开除处分.(三)适用于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1.>(国办发[_]35号)根据该通知第一部分,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之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根据该通知第六部分,规范解聘辞聘制度之规定,受聘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2.>(_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时间关于对事业单位人员因刑事犯罪作出开除处分的时间,未见有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律师认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开除时间存在以下两种情形:1.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依照公务员法的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若被依法判处刑罚,则应当在该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或该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由该单位在合理期间内进行开除处分的相关程序.公务员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意味着一旦公务员被判处刑罚,就必然面临被开除的处分.因为公务员法已经对此作出强制性的规定,该公务员所在单位对开除处分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开除程序.2.关于事业单位在编且未按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在该种情形下事业单位人员刑事犯罪后并不能导致自动离职或者必然被开除的后果,该单位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事实之日起,有权决定是否开除该人员.篇二: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_99]_5号 _99年_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其中: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如暂时没有明确职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 按撤销前的职务,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重新明确了职务的,管理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例如:某管理人员原为处长或副处长(同为三级职员),重新任命为副处长和科长后,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两档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四级职员的职务工资档次,其中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如某专业技术人员原为工程师,重新聘任为助理工程师职务后,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两档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助理工程师的职务工资档次,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解除处分以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非行政纪律处分原因被降职后,按新任职务领取工资.降一级职务的,按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降两级及两级以上职务的,逐次就近就低套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档次,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在事业单位中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处理中涉及职务工资时,原则上以行政领导职务为主,参照上述办法处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级.降职处分.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_99]_4号 _99年_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_99]_7号 _99年_月23日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报来的>(青劳人薪字[_99]_0号).>(桂人报[_99]_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核发[_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人老函[_87]5号)和>(人退司函[_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篇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等问题处理的补充意见安徽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等问题处理的补充意见皖人发[_]4号各市.行署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最近,我们不断接到各地在执行省人事厅皖人发[_]9号._号文件中提出的一些政策咨询.现就反映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希遵照执行.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计算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仍按省人事厅皖人发[_96]_号文件〝待其有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_月1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规定执行.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对工资在本职务最低档次的,降低本职务一个档差的工资额. 三.受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暂未重新明确职务的,按原职务降低二档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下一级及其以下职务工资标准;重新明确标准的,按原职务降低二档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高于新任职务最高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受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的,工资已在原职务工资最低档次的,也应按上述办法处理.已在最低职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四.根据省人事厅皖人发[_96]72号文件精神,对事业单位中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其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也应按省人事厅皖人发[_]9号文件对行政职务的处理办法处理.例如:事业单位即担任行政职务又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受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按至少低聘一级另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其职员职务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分别按原职务工资降低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任其选择执行其中一种职务工资.五.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只发给生活费,停发奖金及所有津补贴;被判处管制仍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仍保留公职.所内执行的人员,停发原工资和所有津补贴.劳教所规定交付的生活费由所在单位直接交劳教部门,不得发给本人或家属.七.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非行政纪律处分原因降低职务的,按新任职务领取工资.降一级职务的,任原职务满2年的人员,职务工资以原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任原职务不满2年的人员,按新任职务的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降两级及两级以上职务的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二_一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篇一:人事部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现将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和《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如何处理。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

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2: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事业单位人员XX责任处理意见

事业单位人员XX责任处理意见

事业单位人员XX责任处理意见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相关问题一、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法律依据(一)适用于事业单位在编且未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

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服刑期满后原单位可以接收该人员,也可以不接收该人员,此时决定权在用人单位。

(二)适用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1.《中华人民 __公务员法》(xx年4月27日)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xx年6月1日)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 __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说明:《公务员法》规定了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应当开除。

但是,没有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员(在编人员)刑事犯罪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除非能够确认该事业单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单位。

在程序上,湖北省的事业单位要确认是否为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单位应根据《湖北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意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鄂组通[xx]65号)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确认其是否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国人部发[2006]88号

国人部发[2006]88号

国人部发[2006]88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隶机构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将《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2、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3、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一) 公务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2、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3、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用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用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100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100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100号一、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司长、副司长晋升职务后,级别工资如何晋升?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由副司长晋升为司长的,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关于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级别高定一级,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司长、副司长晋升职务的其他情形,均按照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的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

相当于上述机构司长、副司长职务的副省级城市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参照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工资。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内设的副部级单位,能否参照执行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高定级别的政策?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内设的副部级单位,不能参照执行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高定级别的政策。

三、新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是否能同时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所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如晋升后的职务高于巳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以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为基础,按规定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如晋升后的职务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相同,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不变;如晋升后的职务低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均不变。

四、公务员晋升职务增加工资和符合“滚动升级”条件增加工资在同一时间的,如何增加工资?“滚动升级”是指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确定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l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党政纪处分后工资处理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党政纪处分后工资处理办法

文件依据:①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的通知》(晋人工字〔2000〕3号);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③山西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公务员局《关于转发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20号)。

文件依据:①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晋人工字〔2000〕2号);②山西省纪委、组织部、省监委、人事厅《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晋纪发〔2003〕6号);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④山西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公务员局《关于转发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21号)。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降级处分工资套改问题的复函-川人办函[2007]164号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降级处分工资套改问题的复函-川人办函[2007]164号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降级处分工资套改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降级处分工资套改问题的复函
(川人办函〔2007〕164号)
泸州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受行政降级处分工资套改问题的请示》(泸市人办〔02007〕73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文“国家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级、降职处分”的规定。

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直至人发〔1999〕135号文下发前(1999年11月23日)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在其套改工资的基础上低定1级薪级工资。

二○○七年八月一日
——结束——。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篇一: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相关问题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相关问题一、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法律依据(一)适用于事业单位在编且未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

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服刑期满后原单位可以接收该人员,也可以不接收该人员,此时决定权在用人单位。

(二)适用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xx年4月27日)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xx年6月1日)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说明:《公务员法》规定了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应当开除。

但是,没有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员(在编人员)刑事犯罪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除非能够确认该事业单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单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处理情况汇总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处理情况汇总表

附件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后
工资待遇处理情况汇总表
1.本表填写自人社部发【2012】68号、69号文件印发以来,有关人员(含已退休人员)工资待遇应处理未及时处理的情况(含2012年底“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期间清理的情况及之后新增的未及时处理的情况)。

2.被采取措施类型:1是指取保候审;2是指监视居住;3是指刑事拘留;4是指逮捕;5是指被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罪的;6是指强制隔离戒毒;7是指行政拘留。

3.处理措施1是指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措施2是指停发工资待遇;措施3是指取消原工资待遇;措施4是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60%计发生活费。

4.“总计”只需要填写总人数和岗位等级中各等级人数。

机关工人与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合并统计。

关于受处分或刑责人员的工资发放工作安排问题之3个云南省级文件

关于受处分或刑责人员的工资发放工作安排问题之3个云南省级文件

转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受行政纪律处分以及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意见的通知(云人工〔2000〕6号)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现将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等三个文件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属离休范围,缓刑期满达到离休年龄的人员,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由干管部门重新确定其职务、岗位,并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享受相应退休待遇。

刑满释放的,可按略高于所在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发给生活费。

二、过去的规定与人事部三个文件有抵触的,均按三个文件处理意见执行,没有新规定的其他问题,仍按以往规定办。

云南省人事厅二年一月十日〇〇〇【所属类别】省级法律法规【法规标题】转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受行政纪律处分以及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发布单位】云南省人事厅【发布文号】云人工〔2000〕6号【发布日期】2000-1-10【生效日期】2000-1-10【失效日期】【文件来源】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职审查及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云人工〔2004〕15号)各地、州、市人事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 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受行政纪律处分以及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意见的通知》(云人工〔2000〕6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反映出了一些具体问题。

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职审查及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与云人工〔2000〕6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后职级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厦人[1998]087号

厦门市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后职级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厦人[1998]087号

厦门市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后职级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厦人[1998]087号主题类别工资福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后职级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厦人[1998]087号)各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有些单位询问机关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受处分后的职务和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的问题,现将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综合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家公务员受处分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96]82号)等有关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纪律处分按以下处理:1、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

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2、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其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工资一级和职务工资一档,无级别可降的,可以降低职务工资二档(职务工资在最低档的,按最低档与上一档档差降低二档)。

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并以降低后的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确定的职务工资档次。

如降低后的级别、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工资标准的,则改按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执行。

特区津贴、岗位津贴也改按新确定的职务对应档次标准执行。

3、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4、国家公务员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基本工资(职务、级别、基础、工龄工资)60%的生活费,特区津贴按60%发给,物价等补贴照发,岗位津贴、考核奖不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投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工作人员受撤职等处分后职级待遇问题的复函-闽人函[2000]218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工作人员受撤职等处分后职级待遇问题的复函-闽人函[2000]218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工作人员受撤职等处分后职级待遇问题的复函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闽人函[2000]218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工作人员受撤职等处分后职级待遇问题的复函(闽人函[2000]218号)南平市人事局:《关于闽人发[2000]132号及人发[1999]135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南人核[2000 ]27号)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国家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撤职后须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的精神另行确定职务,并按新确定的职务确定其工资待遇。

如撤职后未明确职务的,其工资比照闽人发[2000]132号文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工作人员,要相应降低工资待遇。

根据中纪办[1988]92号和闽人薪[1995]1号、闽人核[1996]96号文件精神办理。

即:执行职级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同时降低级别工资一级、职务工资一档,无级别可降的,可降低职务工资二档;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或工人等级工资制度的,降低职务(等级)工资二档。

三、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而无政纪处分,参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精神,可暂按下列办法处理。

即: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当年不定考核等次,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并比照对行政撤职人员的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并比照对行政撤职处分人员的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第二年不定考核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比照闽人薪[19 95]1号文对有关行政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正式分配工作的人员的规定,确定其职级和工资待遇,其处分第二年和第三年不定考核等次。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精选号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精选号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23•【文号】人发[1999]135号•【施行日期】1999.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资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资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

其中: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渝人发

渝人发

渝人发〔2000〕15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了规范和统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待遇,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和《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的工资处理。

(一)工作人员受到各种行政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只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

(二)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开除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三)工作人员受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除按本条(一)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1、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人员。

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受降级处分的,从降级的次月起,按降低后的级别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如级别工资在本人所任职务最低级别的,可按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处理。

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不适用降级处分。

2、受行政降职处分的人员。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将本人所执行的职务工资降低一档(已在最低档的降一个档差),然后就近就低靠入降低后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低于最低档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档的靠入最高档)。

其中,既任命有行政职务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下列办法办理:(1)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从受行政降职处分的次月起,将本人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降低一档(已在最低档的降一个档差),再以降低后的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靠人低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低于最低档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档的靠人最高档)。

(2)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从受行政降职处分的次月起,将本人执行的职员职务工资降低一档(已在最低档的降一个档差),然后就近就低靠人降低后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低于最低档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档的靠入最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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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1999年11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

其中: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如暂时没有明确职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撤销前的职务,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重新明确了职务的,管理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例如:某管理人员原为处长或副处长(同为三级职员),重新任命为副处长和科长后,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两档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四级职员的职务工资档次,其中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如某专业技术人员原为工程师,重新聘任为助理工程师职务后,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两档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助理工程师的职务工资档次,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解除处分以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非行政纪律处分原因被降职后,按新任职务领取工资。

降一级职务的,按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降两级及两级以上职务的,逐次就近就低套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档次,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在事业单位中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处理中涉及职务工资时,原则上以行政领导职务为主,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级、降职处分。

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1999年11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如何处理。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

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

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

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

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门研究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

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

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八)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九)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

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

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1999年11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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