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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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

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1.11.30•【文号】计科技[1991]1937 号•【施行日期】1991.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计科技[1991]1937 号)(1991年11月3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把国家重点实验室办成高水平的开放型实验室,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经与财政部、国家教委、中科院、农业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在各部委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原有支持的基础上,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经费使用范围是支持国家计委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以加强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主要资助在科研第一线的实验室优秀科研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以及在国外从事三个月以内的合作研究项目等。

实验室派遣人员出国留学或从事三个月以上的长期合作研究,不在本项经费支持范围之内。

第三条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由国家计委提供总经费的三分之二,各部门按比例筹集其余三分之一的经费。

为了便于财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在每年六月底之前将经费汇入中国科学院帐户。

第四条国家计委科技司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解释和监督实施,负责本项经费的分配和年度项目计划的审批。

中国科学院受国家计委委托,负责外事财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各实验室申请安排的出国项目,在国家计委科技司审批后,必须由其所属部、委(包括中国科学院,下同)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出国项目审批办法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使用本项经费。

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1、根据《XXXXXX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XXX大[2014]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投资、重点建设、立项拨款、规范使用、独立核算、效益评估。

3、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来源(1)上级部门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专项投入;(2)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3)重点实验室直管单位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4)共建单位和协作单位对重点实验室的投入;(5)重点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对外服务的收入。

4、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方向(1)购置必须的、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和进行购置前的考察、论证;(2)进行实验室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3)维持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4)实验室的文化和学术氛围建设、形象宣传和支持学术交流活动;(5)支持实验室开展原创性研究活动和对我校师生的开放式教学、研究活动;(6)支持实验室开展评估和申报上一级重点实验室的工作。

5、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程序(1)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拟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2)重点实验室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对计划进行初审;(3)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费使用计划进行复审;(4)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对计划进行审批;(5)在学校设备物资采购、资金使用等管理规定的原则下,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按计划实施,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1)重点实验室日常经费的使用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实验室主任须对本实验室经费计划的拟定和上报、使用情况报告和接受效益评估工作负责,实验实习中心主任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负责;(2)所有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由财务处单独建帐和核算,每年结算一次;(3)实验实习中心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报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核准后,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国家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国家重大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并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研究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总则该经费管理办法为针对国家重大专项经费的补充办法,经费使用原则按照国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实施,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研究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来源由上级政府部门、科学院、有关基金委员会随项目下达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一)时间范围:科研经费支出的时间范围仅限于从立题当年始至结题当年止。

立题前和结题后的支出原则上不能在该课题经费中报销。

(二)支出类别:科研经费支出的类别须按照经费预算中类别进行支出1、课题涉及的调研、采集和收集材料(资料)费2、科研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材料、药品费以及原设备的改造、加工、维修费等。

3、测试研究的测试费。

4、科研必需的试验场所使用费、劳务费和协作费。

5、科研所需的差旅费。

6、参加国内与课题有密切联系的学术会议费、学术活动费。

7、科研总结报告,学术论文的印刷费,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该课题的研究论文补贴费。

8、科研工作中不可避免造成的损失补偿费。

9、科研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所需费用。

10、科研管理费。

11、该课题的申报评审费。

第四条:科研管理费(一)科研管理费的来源: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按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和研究院管理规定一次性提取后,由院财务部门单独立户,统一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一)科研借款。

科研课题借款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并经主持人同意由经费主管人借款,课题组以外人员不能借支该课题经费。

(二)科研学术会议借款。

参加科研学术会议必须依据参会通知或邀请函。

与课题无关的学术会议不得借支课题经费。

(三)经费报销。

为节省科研支出,杜绝浪费,科研经费的开支除须经课题主持人签字外,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报销转账需经过科技发展部审核确认,方可到财务科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下面是带来的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内专项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杭州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在对所承担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上,综合考虑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量力而行,规范管理。

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集体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论证;在执行阶段,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确保项目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要有决算审查和效果评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专项经费申报第四条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采用标准项目文本方式进行管理,按照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分别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统一汇总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教育部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五条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规定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规定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规定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

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重点实验室财务管理规定

重点实验室财务管理规定

重点实验室财务管理规定为加强实验室经费管理、坚持高效和公开原则,围绕实验室的学术目标,特制定本财务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一般原则1、实验室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服从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2、实验室的经费使用和管理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即实验室主任负责全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费主要来源1、上级下拨的实验室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仪器设备费。

2、补助的实验室运行经费。

3、实验室仪器测试收费的收入。

三、经费主要支出1、开放运行费支出,主要包括:开放基金课题费、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其中,开放基金课题费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预算列支。

2、基本科研业务费(即自主研究课题费)支出,严格按照已批准的研究课题经费预算列支,使用范围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3、仪器设备费支出,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预算购置相关设备。

4、仪器测试费支出,主要包括:仪器损耗、样品处理等材料费;分析室少量办公用品和交通费等、小型办公设备等购置费;仪器维修费;仪器维修等工作发生的招待费;经批准的培训费、差旅费;临时工工资、研究生“三助”费;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验测试中心主任津贴。

四、经费使用管理1、按经费来源不同,实行专款专用,按已批准的预算使用。

2、审核、会计、出纳实行分人管理,实验室主任和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实验室办公室指定专人分别承担会计和出纳工作。

3、经费的使用遵守严格的报销流程。

五、监督和公开1、实验室指定非分管财务副主任监督实验室经费的使用,定期(半年一次)核查全部账目。

2、实验室定期接受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的审查。

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

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

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重点实验室在科研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管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管理这些经费。

首先,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重点实验室通常承担着重大科研项目,需要大量的经费来支持实验设备的购置、人员的培养以及科研成果的推广。

良好的经费管理可以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转,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经费管理也是对纳税人财产的负责,必须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其次,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经费使用应符合科研项目的需要,确保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经费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一分经费都得到合理利用。

此外,经费管理还需要注重效益,确保经费的使用能够最大化地促进科研成果的产出。

在实际操作中,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首先,建立科学的经费管理制度是关键。

这包括制定经费使用的规范和流程,明确经费使用的权限和责任。

其次,建立健全的经费监督机制。

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方式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此外,还可以建立经费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了解经费的使用情况,增加透明度。

另外,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还需要注重人才培养。

实验室的科研人员是实验室发展的核心力量,他们的能力和素质直接影响着实验室的科研成果。

因此,经费管理应注重人才培养,提供良好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激励科研人员的创新和积极性。

只有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的科研团队,才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利用经费。

此外,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还需要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科研成果的转化是经费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

实验室应积极与企业、产业界合作,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的生产力。

同时,还需要加强科研成果的推广,通过学术交流、科技展览等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应用实验室的科研成果。

综上所述,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

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

经费管理办法国家专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汇总

经费管理办法国家专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汇总

经费管理办法-国家专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汇总为理清疑惑,小编汇总了国家专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且看《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研究实验室经费管理制度

研究实验室经费管理制度

研究实验室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研究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研究实验室各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二、经费管理组织架构1. 研究实验室经费管理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对本实验室经费使用负总责。

2. 实验室设立财务小组,负责日常经费的报销、审核和统计工作。

财务小组成员由实验室主任任命,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3. 实验室经费管理应遵循国家及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预算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三、经费预算与审批1. 实验室经费预算应根据研究方向、研究任务和实验室发展需求编制,预算内容包括:设备购置、材料费、测试加工费、差旅费、劳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2. 实验室主任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预算需经财务小组审核,并报实验室主任审批。

3. 实验室经费审批流程:- 实验室主任审批:实验室主任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经费支出。

- 财务部门审核:实验室经费支出需经财务部门审核,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 报销审批:实验室财务小组对报销单据进行审核,实验室主任审批通过后,方可报销。

四、经费使用与监督1. 实验室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2. 实验室主任需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3. 实验室财务小组应定期向实验室主任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对经费支出进行统计和分析。

4. 实验室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违规情况,实验室主任有权进行制止,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经费决算与审计1. 实验室经费决算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决算内容包括:经费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2. 实验室主任应对经费决算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决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实验室经费审计应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计结果作为实验室经费管理的重要依据。

4. 实验室主任应根据审计结果,对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doc 12)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doc 12)

国家重点根底研究专项经费财务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根底研究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治理,依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根底研究工作特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根底研究工程。

第三条专项经费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回口治理,并充分发扬主管部门、专家委员会、中介机构在决策治理过程中的指导、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要有利于出一流成果、出一流人才、建立开放式科研基地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人才流淌机制的建立。

第五条专项经费实行课题制治理。

实行分工程的全额预算、过程操纵和全本钞票核算,并将预算治理、过程操纵、本钞票核算与决算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科学的专项经费治理模式。

第六条专项经费的治理与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那么。

第二章经费治理与预算第七条专项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一〕有能力、有条件担当工程的单位和科学家按照工程申报书的统一要求编制工程经费预算,与申报书一起向科技部申报;〔二〕科技部组织专家对评审进选工程的经费预算提出初步意见;〔三〕科技部对评审进选工程的经费预算进行审议,并将结果公开征求意见;〔四〕科技部在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据相应的意见,对工程预算进行复议,并将进选工程的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的年度总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八条专项经费治理的各方职责与权限:〔一〕财政部负责审批年度经费总预算;负责审批年度汇总决算;确定专项经费的使用原那么和使用方向;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治理和使用情况。

〔二〕科技部负责编制年度经费总预算;审批进选工程经费预算;负责治理预备费和不可预见费;负责编制年度汇总决算;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治理和使用情况。

〔三〕工程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部门申报工程的经费预算;审核汇总本部门担当工程的年度经费决算;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治理和使用情况。

〔四〕工程依托单位会同工程申请人编制工程经费预算;负责工程经费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审批大型仪器设备〔单件金额或一次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支出;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支出;负责治理费用的支出;编制工程经费决算;监督工程执行人在其审批权限内的各项支出;同意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和上级资助经费并使其得到合理使用,从而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经费来源第一条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专项建设经费以及国际合作经费等。

(一)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1、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的项目经费。

2、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3、市科技局、卫生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4、区科技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二)横向经费是指各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项目)经费。

(三)专项建设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及医院投入的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及重点实验室建设费。

(四)国际合作经费为国际学术机构间以及企业间合作的科研经费。

(五)医院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

(六)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

(七)科研成果转让、专利项目推广实施、新产品研制及科技咨询服务所获经费等。

二、开支范围第二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二)科研材料费: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三)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四)科研业务费:1、计算、测试和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

2、与本专业或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相关费用,包括咨询费及其交通食宿费。

3、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

4、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专业或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院自选课题经费不能用于参加学术会议)。

5、鉴定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

(五)科研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20%(六)实验室改装费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

三、管理办法第三条凡列入医院计划管理的各项科研经费,一律凭医院统一下发并加盖财务科、医务科公章的《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人民医院科研经费卡》办理开支手续。

试验室专项经费管理条例

试验室专项经费管理条例

农业虫害鼠害综合治理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实验室科研能力的稳步提升,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转,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动物研究所财务管理制度》动内字〔2010〕18号和《动物研究所财务报账规定》动内字〔2010〕20号。

并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专项经费指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实验室设立独立核算的财务账目,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各项资金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费用支出。

第三条实验室的运行费到位后,不扣管理费,也不按动物研究所有关规定的比例提取劳务酬金。

第四条实验室的专项经费可列支的项目包括:(一)开放运行费1.日常运行维护费可支出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可支出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举办学术会议费等。

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仪器设备购置、仪器设备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专用仪器设备研制、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严格按照国家及依托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经费属中央财政经费,需按照相关预算及时执行,并按要求上报执行进度。

第六条报销科目注释1.材料费:科研活动向所需的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专用材料支出,如材料、玻璃器皿、实验用药品、试剂、专用工具等等。

2.测试加工费:科研活动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改革新思路探讨

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改革新思路探讨

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改革新思路探讨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我国高等教育和科研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点学科和领域的研究基地,发挥着核心技术研究、创新与开发、高水平人才培养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推进科学研究的同时强化经费管理,需要采取更为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和方法。

本文将从政策层面、管理思路、财务监管等方面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改革新思路进行探讨。

一、政策层面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改革应该从政策层面入手,制定出一套更为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以保障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财务安全和正常运转。

首先,应该加强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立法工作,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职责与权限,规范实验室的运行机制;其次,应该加强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经费分配工作,制定出更为科学合理的经费分配制度,增加科研成果的奖励与评价机制,促进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后,应该加强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监督和评估工作,明确实验室的管理责任和评估标准,发现和纠正各类违规行为和管理漏洞,保障实验室的财务安全和正常运转。

二、管理思路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改革应该从管理思路入手,采取更加灵活、科学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首先,应该加强对实验室的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防范和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其次,应该加强对实验室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制定出适宜的管理流程和业务流程,有效控制各项管理风险;最后,应该加强对实验室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起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财务信息的实时监控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精度,降低管理成本。

三、财务监管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改革应该加强对财务监管和审计工作,严格控制实验室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有效遏制各类财务违规行为和管理漏洞。

具体来说,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控制流程,落实完整的财务监控体系,确保全面监控实验室的经费使用情况;二是加强财务审计工作,定期对实验室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发现和纠正各类财务问题;三是加强对实验室核算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核算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规范实验室的财务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1年5月22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实验室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充分发挥实验室在促进我国基础研究水平提高与高质量科学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与作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择优资助已通过验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进入实验室统一评估(获良好以上)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专项经费年度计划的制定,外汇额度指标和专项人民币经费的分配,受理实验室报送的项目申请书,对申请项目进行综合平衡与审定,下达项目批准通知书,实施财务拨款,向主管部门通报项目资助情况并会同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三条专项经费资助的范围是:根据实验室建设、研究工作及人才培养的需要,匹配资助实验室固定人员出国进行国际合作交流活动;鼓励并资助实验室在国内召开各种类型的国际学术会议;以适当方式加强资助在实验室统一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的实验室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活动。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程序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根据实验室工作办公室评估结果,每年受理两次申请。

有关实验室依托单位十一月底前将下年度和次年五月底前将本年度的申请书和项目汇总表一份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

优秀实验室在配套资助年度内,不参加项目申请。

第五条所报申请书除按要求认真、准确填写外,还需根据项目类型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如合作研究协议书、邀请函件以及出国期间由接待方支付停留期间生活费及必要城市间交通费的资助证明、拟来华合作人员来华确认函件等。

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商计划局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两次审批各实验室依托单位报送的申请项目。

经审核批准的项目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发资助通知书,资助通知书送实验室依托单位。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负责已批准的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人民币拨款。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技术进出口与国际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计科技[1991]1937 号【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1991.11.30【实施日期】1991.11.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计科技[1991]1937 号)(1991年11月3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把国家重点实验室办成高水平的开放型实验室,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经与财政部、国家教委、中科院、农业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在各部委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原有支持的基础上,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经费使用范围是支持国家计委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以加强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主要资助在科研第一线的实验室优秀科研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以及在国外从事三个月以内的合作研究项目等。

实验室派遣人员出国留学或从事三个月以上的长期合作研究,不在本项经费支持范围之内。

第三条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由国家计委提供总经费的三分之二,各部门按比例筹集其余三分之一的经费。

为了便于财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在每年六月底之前将经费汇入中国科学院帐户。

第四条国家计委科技司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解释和监督实施,负责本项经费的分配和年度项目计划的审批。

中国科学院受国家计委委托,负责外事财务的日常管理。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厦门大学水声通信与海洋信息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一、开放课题经费1.使用范围1)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测试费、小型仪器购置费和改装费及必要的野外调查采集费。

2)学术活动费:包括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和署名受我实验室资助的版面费。

对于全额资助课题,参加学术活动的注册费、旅差费、住宿费等最高不超过资助总数的30%。

2.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1)课题经费限于在厦门大学校内进行财务结算。

经费的使用权由各申请课题的负责人掌握,校外单位可委托本实验室内相应的专人代为管理使用,经办公室统一审批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2)申请者必须在申请期限内在我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二个月。

3)有关课题经费中"材料费、改装费、小型仪器购置费"等开支,按照厦门大学有关物资管理条例执行.对于校外单位申请的课题,如确因实验工作急需,经实验室同意后可在当地采购少量的试验用材料或药品,在以后来室工作时再按规定入库报帐。

课题研究结束后,所剩余的经费、原材料、零星器材和自装设备等一律留在本实验室内,不得带走或他用。

4)“测试费”的开支,均是指使用本实验室开放仪器设备而言,对于使用本室以外的仪器费用,本课题经费不负责支付。

5)为了保证开放实验室正常运行,课题经费中应首先保证用于开支使用本实验室内开放仪器设备的测试费,或用于扩大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范围,开发新的研究配套装置的研制费用上.6)课题经费可跨年度使用,在出成果之前报销资助额度的一半,待成果(如论文)出来以后,报销资助额度的另一半.7)课题中止:经检查如发现研究课题因故中断,无法继续进行;或获资助的研究课题在实验中与研究大纲有重大偏离而无正当理由时,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可以中止该课题经费的使用.3。

使用程序1) 报销单与票据交实验室办公室秘书;2)实验室会计、出纳审核、复核;3) 由实验室常务副主任程恩签字;4) 向办公室秘书处取回已签票据后自行报账;5) 报销后请将最终实报金额的单据复印交至于办公室秘书。

国基 经费管理制度

国基 经费管理制度

国基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国基经费的合理管理和使用,规范经费管理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国基经费(以下简称“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用于资助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包括科研课题的立项申报、实验室设备购置、科研人员薪酬等支出。

经费的管理,应当以公平、公正、透明和合法为原则,严格遵循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二、经费管理机构1. 设置经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经费的申请、审批、执行和监督工作。

2. 设立经费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经费管理工作,包括经费的编制、审批、报销等事宜。

三、经费使用的范围1. 经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实施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经费、科研设备购置、实验材料费、科研人员薪酬、差旅和出国费用等。

2. 经费不得用于个人消费、寻租、贪污腐败等违法违规行为。

3. 经费使用应当使,确保科研工作的持续和稳步进行,提高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价值。

四、经费的申请与审批1. 经费申请应当在科研项目立项之初,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并提交经费管理委员会审批。

2. 经费审批应当严格依据预算编制情况、科研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出决策,确保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3. 经费变更需经过经费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经费用途。

五、经费的执行与监督1. 经费的执行应当按照项目预算和审批结果进行,不得随意挪用或挥霍。

2. 经费的报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完整的文件资料,确保报销的合法、合规,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

3. 经费的监督由经费管理委员会和相关监督部门进行,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追究责任。

六、经费的绩效评价1. 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绩效评价,包括项目进度、成果产出、经费使用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

2. 经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研人员绩效考核和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提高经费使用的效益和合理性。

七、经费管理的信息公开1. 经费管理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包括经费的申请、审批、执行、报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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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壹)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

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和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关联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壹)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和工作直接关联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
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

具体包括和研究工作直接关联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壹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和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关联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五条专项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于开展重点实验室关联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关联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于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项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壹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8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壹般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俩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壹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壹般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总规划,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定期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将评估结果送财政部。

第七条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实行分类分档管理,下达程序包括:
(壹)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学科领域特点、规模等,提出重点实验室档次划分建议,送财政部。

(二)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根据分档情况,结合财力可能,确定分类分档支持标准。

(三)财政部按照分类分档情况和支持标准,按照相应预算渠道下达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且抄送科技部。

第八条科研仪器设备经费预算申报和下达程序:
(壹)每壹年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束后,当年参加评估(不含建设期)的重点实验室编制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含经费预算)。

工作方案编报年限壹般为三年。

重点实验室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实验体系为目标,根据实际需求和预计能够完成的工作量,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

(二)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由依托单位出具审核意见且汇总后报主管部门或按相应预算渠道报关联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关联地方财政部门商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且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

(三)依托单位超过壹个的重点实验室应统壹编制总体工作方案,再分解到实验室各组成部分,经各自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至第壹依托单位,由第壹依托单位审核汇总后按相应渠道上报。

(四)财政部、科技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评估。

财政部结合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和专项经费评审评估结果、学科领域特点,核定且按相应预算渠道下达仪器设备经费年度预算,且抄送科技部。

第九条依托单位超过壹个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预算分别下达到各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或关联地方。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或关联地方要及时下拨专项经费。

第十壹条购置价值超过200万元之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财政部建立专项经费预算管理数据库,将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已获批准但尚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于建设期间所需经费,包括基本建设费和仪器设备经费等,主要通过原渠道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解决。

专项经费能够适当安排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补助。

第十四条鼓励其他渠道的经费投入重点实验室,同时应当注意和专项经费支持内容有效衔接,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壹般不予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原渠道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十七条专项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专项经费决算纳入依托单位决算编制。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壹条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财政部、科技部通报。

第二十二条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将专项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有关制度和情况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科技部采取年度抽查和五年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费执行情况的五年评估和重点实验室五年评估时间相衔接,有关内容包含于后者
之中,其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壹。

经费执行情况具体评估指标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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