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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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客户: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金融机构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之间及被控制方相互之间不存在非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可不将其视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

(二)只有一家成员与金融机构有信贷关系的。

第四条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风险管理”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符合集团客户标准的存量客户及拟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新客户,应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授信进行整体控制。

“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不同的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经营风险程度的集团客户实行不同的信贷业务政策和管理要求。

“风险管理”是指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制。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集团成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客户的管理应按照“统一管理、明确分工、协同配合”的原则确定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分别落实集团客户识别认定、评级授信、贷前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是指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并负责集团客户日常管理的县级金融机构。集团客户的经办机构是指与集团客户成员发生或拟发生具体信贷业务的县级金融机构。

第七条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集团客户存在母公司或集团本部的,原则上由母公司或集团本部注册地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二)如集团客户不存在母公司(集团本部)或母公司(集团本部)与金融机构没有建立信贷关系的,可由最先与集团成员发生信贷关系且尚有信用余额的金融机构建立集团信息并担任主管机构,也可由先发现和识别集团关系,并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集团客户信息的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三)对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集团客户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集团客户的识别与认定,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建立集团客户基本信息及集团客户成员之间的关联关系;

(二)负责集团客户整体评级与授信;

(三)负责对集团客户整体评级授信后的监控管理,发现存在风险因素时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牵头组织各经办机构对集团客户采取风险防范或资产保全措施;

(四)跟踪了解集团客户母公司(集团本部)或主要集团成员的生产、经营或发展情况,以及集团客户股权结构、投资策略、法人代表及关键管理人员的人事变更等重要信息,并向各经办机构进行通报;

(五)负责集团客户成员的动态管理,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对集团成员增加、退出等变动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九条集团客户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主管机构进行集团客户识别与认定;

(二)及时收集集团客户成员的各项信息、资料,协助主管机构进行集团客户整体评级及授信;

(三)负责本机构主管的集团客户成员的评级与授信,对集团客户成员在本机构办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风险评价及贷后管理;

(四)协助主管机构进行集团客户的风险预警及风险处置;

(五)负责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并更新、维护本机构主管的集团客户成员信息。

第三章集团客户的分类、识别和认定

第十条根据集团客户关联关系的紧密程度和是否实行合并报表,金融机构将集团客户分为实行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和未实行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

实行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是指集团成员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并且能够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

未实行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是指集团成员之间虽然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人控制或其他关联关系,但没有或无法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根据集团客户的控制或股权关系、关系人关系以及其他关联关系等识别与认定集团客户。集团客户的识别和认定由集团客户主管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对集团客户的识别和认定应尽量收集有关材料,主要包括集团组织架构图或股权结构图、各成员客户关联关系、集团客户和主要成员基本信息、集团会计报表及集团审计报告、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第十三条各县级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来源,包括集团客户自身、监管机构、政府部门、中介征信机构、互联网、媒体等内外部信息渠道,调查与集团相关的客户及其关联方信息,识别确认集团客户成员。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分析判断客户的以下信息,并据以识别集团客户的关联关系:

(一)注册资金来源,股权分布及占比情况;

(二)通过间接持股方式形成的关联关系,以及通过非股权投资方式形成的隐性关联关系;

(三)客户净资产10%以上的资产等财务变动情况;

(四)客户对外融资、大额资金流向、应收(付)账款情况;

(五)客户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个人的信贷记录;

(六)非公允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对于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参股股东的客户,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应归属的集团:

(一)股东财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核算的,归属该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二)对客户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三)在金融机构信用余额占比较高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第十六条集团客户认定包括初始认定和动态调整。初始认定主要是对全辖范围内所有存量集团客户的全面认定和对新形成的集团客户的认定。动态调整主要是对集团客户成员有变化的及新增集团客户名单进行重新认定。各县级金融机构对主管的集团客户初始认定和动态调整的相关信息均要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在信贷业务日常管理中发现客户之间存在集团关联关系的,应及时确定集团组织架构(股权)图、成员名单,由信贷经营部门进行审核认定。集团客户认定后,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应及时填制《集团客户认定表》(附件1),并通报各集团成员的主管机构。

第十八条各经办机构发现已发生或拟发生信贷业务的集团客户成员尚未纳入集团客户统一管理的,应将相关情况通知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并填制《集团客户认定申请书》(附件2)申请将该客户加入集团客户统一管理,由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审核认定后对该集团客户信息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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