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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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城市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健康良性发展,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借款人组合进行风险管理,防范大额信用风险及信贷集中引起的贷款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贷款承诺等业务。

第四条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的原则(一)统一原则。

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

逐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集团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我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章集团客户授信的组织管理第七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即由总行对集团客户按照《*****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确定授信集团客户的范围、授信额度的核定、根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统一授信。

“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中单个借款人所属的支行,由所在支行对其授信贷款进行具体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二) 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

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

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者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2。

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行审批流程逐笔办理审批。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若干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为加强集团客户信贷管理,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2号,以下简称《指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集团客户的认定按照《指引》规定的特征标准进行。

对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开户行及各有关行应收集整理客户本身及关联方有关资料,逐级上报至各关联方所跨区域的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以下简称“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由其对集团客户进行认定,并确定集团成员企业名单。

如集团内仅有一家成员企业拟(已)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且其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关联交易比较透明,在经营、财务、资金上的独立性较强,经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认定,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将其视同单一法人客户进行管理。

第二条对认定的集团客户,应由共同上级行负责统一协调管理。

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应明确各有关行的管理责任,并协调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对认定的集团客户,开户行应在CM2006客户基本信息中维护对应的集团客户信息,根据有关办法需要纳入关联关系管理的,由共同上级行在CM2006中维护关联关系管理信息。

第四条集团客户及成员企业的信贷准入,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根据集团客户信用等级、主营业务范围以及本行的信贷监管能力,由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负责核准。

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集团成员企业除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主业或核心产业符合农发行的业务范围。

(二)主要从事政策性业务和准政策性业务的集团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主要从事商业性业务的集团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三)集团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自我约束、科学发展、稳健经营、有效控制的管理机制。

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客户:(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金融机构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之间及被控制方相互之间不存在非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可不将其视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二)只有一家成员与金融机构有信贷关系的。

第四条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风险管理”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符合集团客户标准的存量客户及拟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新客户,应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授信进行整体控制。

“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不同的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经营风险程度的集团客户实行不同的信贷业务政策和管理要求。

“风险管理”是指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制。

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集团成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第五条集团客户的管理应按照“统一管理、明确分工、协同配合”的原则确定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分别落实集团客户识别认定、评级授信、贷前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是指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并负责集团客户日常管理的县级金融机构。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本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本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

本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六条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对集团客户合并授信或贷款余额超过其授权以上的,应按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审批;本行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对集团客户进行资信尽职调查,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淮安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淮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省联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本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四个特征结合综合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担保、透支、保理、保函、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财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进行风险控制;(二)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管理第六条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客户经理制。

客户经理负责具体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

ⅩⅩ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第三章集团客户授信品种和方式第四章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核定第五章集团客户的信息管理第六章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报批程序第七章授信额度的调整第八章授信额度的使用第九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监控管理第十章附则各分、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现将《ⅩⅩ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世界银行项目信贷流程的分支行可按世行流程要求运行。

各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情况可及时报告总行,以便在制定正式实施办法时予以修正。

ⅩⅩ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金融监管和“加强ⅩⅩ银行信贷流程”援助项目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统一指导”即由总行统一制定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全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公司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总行和分行两级管理,跨管辖和直属分行的集团客户为总行级集团客户,在管辖和直属分行辖内的集团客户为分行级集团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次级额度是指我行在客户授信额度下,针对客户需要的不同授信品种而设置的相应的授信额度。

一个客户的授信额度之下可设置多个次级额度,即一个客户可同时办理多个授信业务品种。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隐性关联关系的。

即企业之间一种表面上不显露关联关系而实际上隐含有投资关系或在经营决策、资金调度或生产活动上存在控制或影响关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关联、人事关联、融资关联、交易关联;(五)其他关联关系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客户之间无实际股权控制关系,但按照相关监管规定需要参照集团客户进行管理的类集团客户;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客户。

我行对集团客户的认定,应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按照是否存在“控制”关系为核心标准,将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客户纳入集团客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是指我行向集团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集团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也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低风险业务(范围按照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我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我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操作细则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操作细则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操作细则一、综述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是指银行集团为其所属客户(包括客户下属分支机构)提供的综合授信服务,覆盖信用贷款、保函、承诺、信贷风险管理、信用评级等多个方面。

为规范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本文将介绍授信流程、授信审查、授信额度管理、授信查询与管理等方面。

二、授信流程银行集团客户授信流程分为以下步骤:1. 收集资料:客户需提交以下资料:个人或企业基本情况、合同、财务报表、财产清单、担保物清单等。

2. 初审:银行集团初审材料,核实客户基本情况、资产和信用情况等,排除不符合要求的客户。

3. 进行资信调查:金融机构通过自有渠道、外部风险信息查询平台等方式对客户风险情况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4. 综合评价:针对客户调查结果,综合考虑客户的信用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状况、市场前景等多个因素进行评价,以便审批部门进行统一的信贷授信决策。

5. 决定授信额度:确定授信额度,审核部门按照标准程序拟定审批方案、记录审批意见。

6. 签约:如横跨多个金融机构域,需对各方签署授信和担保协议。

7. 放款:资源整合、风险控制等环节完成后向客户发放授信资金。

三、授信审查客户提交材料后,银行集团要进行细致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地址、业务性质、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

2. 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3. 还款能力:通过关注流动资产的质量、构成、流动性,提高授信质量,加强对资金流向的动态把控。

4. 风险偏好和管理方式:银行集团需了解客户当前和未来的经营状况、营销战略、核心竞争力等,以便从管理方式、贷款授信额度和风险状况等多个维度,全面了解客户风险状况及其可控范围。

5. 产品和服务:银行集团需要全面考察客户的产品、服务和管理能力,对客户是否适合进行授信担保作出充分的评估,包括收入来源、市场前景等方面。

6. 相关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资历。

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附件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规范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操作,有效管理集团客户授信额度,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本行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从审慎经营角度合理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实行总量控制,避免本行授信风险过度集中。

(三)预警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采用预警机制管理,及早发现风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避免本行资产遭受损失。

第二章集团客户第三条集团客户的识别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集团客户组织结构特点,主要识别企业与企业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控制或共同控制关系。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控制。

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根据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得益。

控制主要通过下面几种方式实现:1.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50%以上权益性资本;2.一方拥有另一方不到50%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其他方式达到控制。

包括: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协议,拥有另一方50%以上权益性资本;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或在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拥有50%以上投票权。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五)对于存在2家以上参股股东的客户,应按以下原则确定集团客户归属:1.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金融业务管理办法

金融业务管理办法

金融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相关决策和部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监管要求、国务院国资委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股份公司金融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提高发展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务包括以下内容:(一)持牌单位金融业务,即拥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业务许可证开展的业务,主要为产业金融板块持牌单位开展的信贷投放、同业拆借、金融租赁等金融业务。

(二)非持牌单位金融业务,即其他类金融业务或金融相关服务:1.产业金融板块非持牌单位开展的各项业务,主要包括:票据票证、保险经纪、产业基金、商业保理、供应链金融、融资相关服务等;2.非产业金融板块单位开展的各项类金融业务,主要包括:私募基金、商业保理、供应链金融、融资相关服务等。

(三)金融相关投资业务:1.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主要包括:新设或投资入股各类金融及类金融业务单位等;2.金融工具投资业务,主要包括:为配合自身主业拓展而开展的基金及信托等金融工具投资、为流动性管理而开展的低风险金融工具投资业务、其他金融工具投资业务等。

(四)金融衍生业务:1.商品类衍生业务,指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2.货币类衍生业务,指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掉期等。

第三条金融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服务主业、以融促产。

基于自身产业需求、围绕主业发展需要,积极推进产融结合,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和效果。

(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分类对金融业务进行管控,结合各金融业务特点及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管理政策,实现金融业务高质量发展。

(三)依法合规、严控风险。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坚决执行国务院国资委规定及股份公司相关制度,严格准入标准,严格审批和负面清单管理,审慎开展金融业务,加强体制机制及制度建设,严控金融风险。

信贷集团客户管理制度

信贷集团客户管理制度

信贷集团客户管理制度为加强信贷集团客户管理工作,规范业务流程,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客户分类1. 客户分类依据: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行业属性、资信情况和金额规模等综合条件,将客户划分为四大类别:优质客户、一般客户、风险客户和不良客户。

2. 优质客户:指信用等级较高、经营状况稳健、规模较大、信用历史良好、还款意愿强烈的客户。

3. 一般客户:指信用等级中等、经营状况一般、规模适中、信用历史一般、还款意愿一般的客户。

4. 风险客户:指信用等级较低、经营状况不稳定、规模较小、信用历史不佳、还款意愿较差的客户。

5. 不良客户:指信用等级极低、经营状况衰退、规模微小、信用历史糟糕、还款意愿极差的客户。

第三章客户管理流程1. 客户申请阶段:客户向信贷集团申请贷款时,需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2. 客户筛选阶段:信贷集团将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出符合要求的客户进行更详细的审核。

3. 客户审核阶段:对符合要求的客户进行全面审核,包括客户信用调查、经营状况评估、资金流向分析等。

4. 客户评级阶段:根据审核结果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将客户划分至不同的分类中。

5. 客户授信阶段: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和资信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客户授信,并确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

6. 客户监控阶段:对已授信的客户进行定期监测,及时了解客户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变动。

7. 客户管理阶段: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相关信息,定期与客户进行沟通,及时解决客户问题,确保客户关系良好。

第四章客户管理措施1. 信用风险管理:对不同类型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控制和防范。

2. 业务监管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监管机制,对客户的资金流向、还款情况等进行严格监控。

3. 风险提示管理:定期向客户发送风险提示信息,提示客户注意经营风险和还款风险。

4. 逾期管理措施:对逾期客户进行催收工作,采取适当的措施促使客户及时还款。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实施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集团客户的所有授信业务均要纳入统一授信体系进行管理,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集中风险控制;各级机构之间应统一管理、协同配合、分工负责。

(二)总量控制原则。

各级机构应根据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从审慎经营角度合理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实行总量控制,避免本行授信风险过度集中。

(三)实体授信原则。

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应集中于集团内的核心实体企业,原则上不对集团内无主营业务的控股管理型公司授信。

(四)属地授信原则。

各级机构对集团客户原则上不得发放异地授信业务。

异地授信业务指授信申请人注册所在地不在本行经办机构所在省份的授信业务。

(五)风险预警原则。

各级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早发现潜在风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避免本行信贷资产遭受损失。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特征的银行客户群体:(一)存在投资关系,在股权或经营决策上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共同被第三方所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如母、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及各被控股子公司。

(二)无论是否存在投资关系,通过自然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作为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主要投资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集团客户,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用风险,加强全行集团客户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含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集团客户认定标准。

(一)对于纳入集团客户识别范围的法人客户,在确认符合下列标准后认定为集团客户: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2.共同被第三方企业业法人所控制的;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控制或者被共同控制关系,应从财务管理、资金调度、人事控制(高层)、重大经营决策等角度,进行实质性判断。

(二)双方或与共同第三方之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判断为集团客户:1.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等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

3.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4.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可以随时了解资金余额、收支情况或进行控制的;5.统一或者分别借款(融资)、资金统一调度使用的;6.存在大量、长期占用资金、资产的;7.通过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资金、利润,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的;8.能够直接任免或独家提名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人员,或者可以决定其薪酬的;9.在董事会拥有过半数席位的;10.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为直系亲属、夫妻、兄弟(姐妹)关系的;11.属于同一个家族企业;有投资、担保决定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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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客户:(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金融机构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之间及被控制方相互之间不存在非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可不将其视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二)只有一家成员与金融机构有信贷关系的。

第四条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风险管理”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符合集团客户标准的存量客户及拟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新客户,应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授信进行整体控制。

“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不同的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经营风险程度的集团客户实行不同的信贷业务政策和管理要求。

“风险管理”是指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制。

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集团成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第五条集团客户的管理应按照“统一管理、明确分工、协同配合”的原则确定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分别落实集团客户识别认定、评级授信、贷前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是指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并负责集团客户日常管理的县级金融机构。

集团客户的经办机构是指与集团客户成员发生或拟发生具体信贷业务的县级金融机构。

第七条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一)集团客户存在母公司或集团本部的,原则上由母公司或集团本部注册地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二)如集团客户不存在母公司(集团本部)或母公司(集团本部)与金融机构没有建立信贷关系的,可由最先与集团成员发生信贷关系且尚有信用余额的金融机构建立集团信息并担任主管机构,也可由先发现和识别集团关系,并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集团客户信息的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三)对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集团客户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集团客户的识别与认定,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建立集团客户基本信息及集团客户成员之间的关联关系;(二)负责集团客户整体评级与授信;(三)负责对集团客户整体评级授信后的监控管理,发现存在风险因素时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牵头组织各经办机构对集团客户采取风险防范或资产保全措施;(四)跟踪了解集团客户母公司(集团本部)或主要集团成员的生产、经营或发展情况,以及集团客户股权结构、投资策略、法人代表及关键管理人员的人事变更等重要信息,并向各经办机构进行通报;(五)负责集团客户成员的动态管理,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对集团成员增加、退出等变动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九条集团客户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主管机构进行集团客户识别与认定;(二)及时收集集团客户成员的各项信息、资料,协助主管机构进行集团客户整体评级及授信;(三)负责本机构主管的集团客户成员的评级与授信,对集团客户成员在本机构办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风险评价及贷后管理;(四)协助主管机构进行集团客户的风险预警及风险处置;(五)负责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并更新、维护本机构主管的集团客户成员信息。

第三章集团客户的分类、识别和认定第十条根据集团客户关联关系的紧密程度和是否实行合并报表,金融机构将集团客户分为实行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和未实行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

实行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是指集团成员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并且能够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

未实行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是指集团成员之间虽然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人控制或其他关联关系,但没有或无法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根据集团客户的控制或股权关系、关系人关系以及其他关联关系等识别与认定集团客户。

集团客户的识别和认定由集团客户主管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对集团客户的识别和认定应尽量收集有关材料,主要包括集团组织架构图或股权结构图、各成员客户关联关系、集团客户和主要成员基本信息、集团会计报表及集团审计报告、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第十三条各县级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来源,包括集团客户自身、监管机构、政府部门、中介征信机构、互联网、媒体等内外部信息渠道,调查与集团相关的客户及其关联方信息,识别确认集团客户成员。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分析判断客户的以下信息,并据以识别集团客户的关联关系:(一)注册资金来源,股权分布及占比情况;(二)通过间接持股方式形成的关联关系,以及通过非股权投资方式形成的隐性关联关系;(三)客户净资产10%以上的资产等财务变动情况;(四)客户对外融资、大额资金流向、应收(付)账款情况;(五)客户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个人的信贷记录;(六)非公允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对于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参股股东的客户,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应归属的集团:(一)股东财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核算的,归属该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二)对客户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三)在金融机构信用余额占比较高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第十六条集团客户认定包括初始认定和动态调整。

初始认定主要是对全辖范围内所有存量集团客户的全面认定和对新形成的集团客户的认定。

动态调整主要是对集团客户成员有变化的及新增集团客户名单进行重新认定。

各县级金融机构对主管的集团客户初始认定和动态调整的相关信息均要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在信贷业务日常管理中发现客户之间存在集团关联关系的,应及时确定集团组织架构(股权)图、成员名单,由信贷经营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集团客户认定后,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应及时填制《集团客户认定表》(附件1),并通报各集团成员的主管机构。

第十八条各经办机构发现已发生或拟发生信贷业务的集团客户成员尚未纳入集团客户统一管理的,应将相关情况通知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并填制《集团客户认定申请书》(附件2)申请将该客户加入集团客户统一管理,由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审核认定后对该集团客户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九条已纳入集团客户统一管理的集团客户成员因产权结构调整、股权变化等因素导致该成员与集团客户脱离关联关系的,经办机构应通知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对该集团客户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条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应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维护已认定的集团客户名单及变化情况等信息。

各经办机构在向集团客户及其成员企业提供授信及贷后管理等工作中,应以主管机构公布的相关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对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及时识别并建立集团信息,共同对集团客户进行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四章集团客户的评级授信管理第二十二条集团客户应纳入客户统一评级和授信管理。

集团客户的评级和授信依据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集团客户评级包括集团整体评级和集团成员独立评级。

有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应采用集团客户的合并报表对集团客户进行整体评级,各集团成员(含母公司)的主管机构再按单一法人客户分别对集团成员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没有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可不评定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等级。

第二十四条集团客户授信包括集团整体授信和集团成员授信。

有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由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先核定集团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各集团成员(含母公司)的主管机构再按单一法人客户单独核定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各集团成员客户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没有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各集团成员主管机构按单一法人客户核定集团成员授信额度后,由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汇总累加各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以此认定集团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集团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后,集团成员应在各自授信额度内使用信用,不得相互占用授信额度。

第二十五条集团客户成员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业务时,应详细说明所有关联企业的有关信息,包括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股权结构、法定代表及关键管理人员及信用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办理集团客户的信贷业务时,除按一般要求调查、风险评价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所有者权益、经营收入及现金流的真实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高度关注企业主要原材料采购价、主要产成品销售价,并与同业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比较,是否存在异常高于或低于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防范企业以虚增收入、转移利润等方式,转移资金,套取贷款;(二)借款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信用和融资情况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对单一项目法人融资,其股东是否具有出资能力,资金来源是否可靠合规,其中是否存在金融机构融资;(三)贷款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集团成员互保和交叉担保问题。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风险控制需要实行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管理。

对集团客户信贷总额不得超过本法人机构资本净额的15%,对集团客户单一成员信贷总额不得超过本法人机构资本净额的10%。

当集团客户信贷需求超过金融机构风险承受能力时,应采取组织社(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方式分散风险。

第五章集团客户的担保管理第二十八条集团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具体信贷业务,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外,应根据担保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九条在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时,由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机构拟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的30%。

对于已超过的,应落实有效抵、质押担保或其他非关联担保,逐步压缩关联保证担保占比。

第三十条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集团客户,为降低授信风险而要求追加集团保证担保的,可以不受集团内关联保证担保30%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当集团客户在各家金融机构(含金融机构)内部关联保证担保额度超过其用信总额的30%时,金融机构应视风险状况发出预警信号。

第六章集团客户的贷后管理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除按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完成日常的贷后管理工作外,还应针对集团客户的关联性风险、集中性风险等风险特征,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方案,明确管理内容和管理重点,对集团客户实施切实有效的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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