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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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
中共安康市委党校于兴江
在法学专业教学的过程中,法学专业的函授学员提的最多的问题是法学理论如何与现实生活相结合的问题,即工作或生活中如果遇到法律案件应当如何有效地分析并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
的问题。而要回答此类问题,仅从某一门课程的角度来阐释,显然难以服众,必须结合法学理论的基本原理、法律实务的操作技巧、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加以系统地阐释。
那么,法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具体有那些呢?
一、案件事实分析法
案件事实分析法是法律案件分析的第一步。但在现实生活中,客观事实不同于案件事实。例如,王某向柳某借款1万元用于经营,并向柳某打了一个借条。3个月后,柳某由于疏忽,将借条遗失。柳某要求王某补写欠条时,王某借故故意拖延。一年后,柳某找到王某要求其还款时,王某由于经营状况不佳遂以双方无借款事实为由,拒绝还款。柳某虽向法院起诉,状告王某,但法院因为柳某没有提供证据确认借款事实,只有驳回其的起诉。在这个事例当中,客观事实是王某确实向柳某借款了1万元,而案件事实却是借款事实不成立。要实现客观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基本同一,必须要有证据证实。而要做到这一点,其法定的条件是:
(一)证据必须属于法定种类。证据的法定种类有书证、
人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二)属于法定种类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力。证据力,也就是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解决的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资格问题。例如,证人证言中的证人资格条件,还有各种证据来源的程序和运用的主体是否合法,等等。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据力的基本标准是:看其是否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凡是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就有证据力,反之,则无证据力。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根据此标准,匿名信、小道消息、马路新闻,由于无法进行查证,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也就是说,证据既表现为证据事实,又表现为案件事实。例如:一张被改动的票据,它既是一份证明行为人作案的书证,又反映了行为人作案的时间、方法及后果。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允许,具体表现为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因此,下列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力:1、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而
获取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三)有证据力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证据必须充分、确凿,并能够形成证据链条,环环相扣。因此,这就要求当事人要有证据意识,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保管、分析、整理、完善,企业也要建立证据管理制度或者档案管理制度。
二、法律事实分析法
法律事实分析法是法律案件分析的第二步。一个事实确认以后,如果受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就会构成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有行为和事件之分,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在现实生活中,战争、罢工属于社会事件,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则属于自然事件。行为作为人们有意识、有目的活动,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判断合法行为的一般性标准是:主体合格、权限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完全、行为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共六个要件,这六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判定违法行为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要件:1、违法必须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应当依法予以追究的行为。2、违法必须是不同程度地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并造成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3、违法必须是行为人有主
观过错的行为。4、违法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主体所实施的行为。
法律事实分析法的重点是:
(一)法律事实是否已经成立?如正当防卫的成立、行
政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合同的成立等等。例如,正当防卫的成立同时必须符合以下六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而非针对合法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防卫意图,而非“防卫挑拨”。3、行为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而非“防卫不适时”。4、行为人必须针对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而非“假想防卫”。5、行为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而非“防卫第三者”。
6、行为人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而非“防卫过当”。
(二)成立的是行为还是事件?成立的是违法行为还是合法行为?在实践当中,由于法律事实的复杂性,有些看似违法行为的,却是合法行为;看似合法行为的,却是违法行为;看似犯罪行为的,却是一般违法行为;看似一般违法行为的,却是犯罪行为。例如,2004年3月5日晚10时许,曹某(1990年3月5日出生)骑自行车去县城看录像返家,路过县医药公司仓库时,窥见值班的两名女青年正在熟睡,遂起强奸之意,即跑到附近的废旧收购场地偷了一根铁棍做凶器,尔后由值班室窗户爬进屋内,动手解一女青年衣裤时,遭到反抗,便拿起铁棍猛击两个女青年的头部,当场打死一人,打伤一人,然后逃回家中。公安机关立
案侦查,经查证曹某确系1990年3月5日出生,不得已只有撤销案件。在本案中,曹某的行为虽然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是犯罪行为,而是侵权行为。原因是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法律上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应以日计算,以行为人过了生日的第二日作为年龄的起算点,所以曹某尚未满14周岁。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曹某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曹某作为公民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已构成侵权行为,理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曹某是未成年人,他的民事责任应由他的监护人承担。
(三)形成何种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事实、行政法律事实还是经济法律事实、刑事法律事实?这就必须系统熟知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以及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例如,一个企业在下班以后,收到一公司按合同交来的一车货,该企业经理便找来了4个民工卸货,结果在卸货过程中,一个民工不小心从货车上跌落下来,摔成轻伤,双方发生纠纷。在本案中由于民工并不是企业的员工,不带有隶属性质,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双方所达成的口头合同属于民法上的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发生的伤害事故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该口头的劳务合同是民事法律事实,人身损害赔偿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