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XX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一)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扣减薪酬。包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年金或任期激励收入,追回奖励(含股权、奖金、实物等),终止或收 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九)改组改制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未对国有资产转让价款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在公司制改制、股改上市、重组整合等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改组改制时制订存在有损国有权益条款的公司章程 或其他法律文件。 (十)资产租赁管理方面。 1.未履行规定的租赁决策、备案程序。 2,资产出租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租,“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租。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租。 .未按规定签订和管理租赁合同。 5,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租金收缴不及时、资产被承租人擅自转租、资产被破坏等情形。 (十一)境外经营投资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十六条所列情形。
.所属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追究市属国企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 第三十三条的标准执行。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6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受到 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录用或安排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 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范围 (一)集团管控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七条所列情形。 .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省、市有关规定。 .对省、市有关监管机构就企业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二)风险管理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八条所列情形。 (三)购销管理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九条所列情形。 .未按规定进行采购或未执行采购结果。 (四)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十条所列情形。 .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或不能按期 交付。
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实施办法
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实施办法背景XX集团公司为确保企业经营稳定和规范,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制定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实施办法》。
本办法旨在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机制,明确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并采取相应问责措施,以提高公司的合规性和经营风险管理能力。
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主体1. 董事会:负有最终决策和监督责任,对集团内的违规经营投资负有主要责任。
2.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应对自身辖区内的违规经营投资负有直接责任。
3. 监事会:负有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进行监督的责任。
问责措施对于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将采取以下问责措施:1. 警告:对于一般性的违规行为,将给予警告,并要求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
2. 组织调整:对于重大违规行为或多次违规的情况,将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组织调整或撤换。
3. 法律追责: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4. 经济处罚:对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经济责任,并进行相应罚款或赔偿。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程序1. 接到违规举报或发现违规行为后,应立即成立问责调查组,进行全面调查并做出相应报告。
2. 根据调查报告,对涉嫌违规的责任主体进行评估,并依据违规程度和情节采取相应问责措施。
3. 问责决定应及时告知涉事责任主体,并公开透明。
4. 监事会应对问责决定进行监督,确保问责执行到位。
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违规经营行为发生之后的所有问责事项。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XX集团公司所有。
以上是《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问责实施办法》的内容概要,旨在帮助XX集团建立有效的违规问责机制,以促进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0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5)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 (8)第四章资产损失认定 (14)第五章责任认定 (15)第六章责任追究处理 (17)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22)第八章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26)第九章附则 (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3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制度;各参股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公司参照本办法向参股公司股东会提请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外,对公司、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2)公司商誉严重受损;(3)公司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4)使公司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5)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6)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影响等。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构建明确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将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对违纪违法行为,将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责任追究范围包括集团管控方面、购销管理方面和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对于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情况,将进行责任追究。
在购销管理方面,如果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情况,也将进行责任追究。
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如果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情况,也将进行责任追究。
除了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还将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0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5)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 (8)第四章资产损失认定 (14)第五章责任认定 (15)第六章责任追究处理 (17)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22)第八章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26)第九章附则 (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3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制度;各参股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公司参照本办法向参股公司股东会提请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外,对公司、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2)公司商誉严重受损;(3)公司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4)使公司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5)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6)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影响等。
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惩罚实施办法
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惩罚实施
办法
本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XX集团公司的经营投资行为,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和惩罚措施。
以下是具体的实施办法:
一、违规行为定义
1. 违规投资:XX集团公司进行与公司经营范围无关或超出合理范围的投资行为。
2. 违规融资:XX集团公司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的方式进行融资活动。
3. 违规承诺:XX集团公司未严格履行或违反承诺、协议或合同。
二、责任追究机制
1. 内部核查:XX集团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核和核查机构,负责检查、评估和确定违规行为。
2. 责任追究:一经确认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或纪律责任。
3. 处罚措施: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严重性,责任人可能会面临罚款、降职、解雇等相应处罚。
三、申诉和复议
1. 申诉机制:XX集团公司设立申诉机构,负责受理责任人对处罚决定的申诉。
2. 复议程序:经申请并经申诉机构审核通过的复议,将进行重新评估,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原定处罚。
四、监督和执行
1. 监督机构:XX集团公司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对内部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内部宣传:XX集团公司将公开宣传实施办法,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和知识水平。
该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XX集团公司的所有员工和相关合作方。
XX集团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办法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有限责任公司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办法(2020年版)
公司所属企业的职能部门参照前款规定负责相关责任追究工作,对相关问题和线索及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移交或反馈给本企业负责责任追究工作的部门。
第25条公司有关人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10条
第3章
第4章
第11条公司责任追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协同应对的组织管理体制,建立能够充分发挥党组织、监事会、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第12条
第13条公司董事会在责任追究工作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第14条
(10)
(11)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企业开展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12)
(13)做好与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协同配合工作。
(14)
(15)负责编制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年度报告并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16)
(17)配合省国资委相关部门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18)
第16条
(1)根据责任追究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关配套的责任追究具体规章。
(2)
(3)审批涉及公司本级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所属分、子公司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4)
(5)审批涉及公司本级除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6)
(7)审批涉及公司所属分、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18条
第19条公司XX部作为责任追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本公司制定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XX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XX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责任追究定义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活动中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已调任、离职或退休人员,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四条规定定义本制度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资产损失是指对企业实际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金额、有确凿证据证明并可计量的损失金额。
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外,对企业、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企业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企业信誉严重受损,企业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使企业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危害,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等。
第五条目的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目的是提高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产聚集的岗位进行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资本效率,增强企业活力,防止资产流失,实现资本保值增值。
水务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XXXXXXXXXXX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37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属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外,对公司、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2)公司商誉严重受损;(3)公司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4)使公司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 (5)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6)造成较大的负面国内影响等。
第四条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证据证明并可计量的,对公司造成的各项资产实际损失金额和或有损失金额,采用人民币计量。
根据金额数值分为一般、较大和重大资产损失。
损失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前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xx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 xx 集团(以下简称“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集团经营投资行为,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xx 市国资委关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集团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集团所属企业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集团所属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集团所属企业经营投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投资损失 (以下简称“损失”)是指集团所属企业经营投资活动中发生的,或者在可以预见未来将发生的资产实质性灭失或者经济利益不等价流出。
第五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
第六条集团所属企业在管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集团所属企业发生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对集团所属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者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的;(三)集团所属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四)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集团所属企业在购买产品、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合同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未执行招标结果的;(三)未经过充分询价、比价或者授意、指使、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五)采购标的与市场同类产品、服务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六)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七)采购标的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八)采购与实际需要脱节造成积压、闲置的;(九)前期合同不能彻底执行或者存在损失风险仍续订类似合同的;(十)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xxx 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控制企业经营投资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 xxx 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控股子公司。
公司各部门、单位、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公司发生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本款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国有财产权益的非正常减少或者灭失。
公司各部门、单位、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依法依规,有违必究。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人员,严肃追究问责。
(二) 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客观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 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公司按照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四) 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责任的同时,完善规章制度,阻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管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缺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 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二)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产生重大影响;(三) 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重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者虽发现但未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等。
购销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者违规开展“空转”贸易、融资性贸易;(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四)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未全面执行招标结果;(五)违返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者预付款项,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利用业务预付或者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者投资;(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七)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者虚开辟票;(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者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集团公司违规经营试行办法(终稿)
XXXX集团关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范围内经营投资行为,严肃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35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2018〕第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板块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或经营管理班子、团队等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二条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并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集团管控方面:(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四)所属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企业资不抵债、关闭破产、拖欠巨额债务、职工群体性上访事件等严重不良后果;(五)对市国资委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四条风险管理方面:(一)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内部控制执行不力;(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三)对集团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四)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五)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第五条购销管理方面:(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四)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五)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第六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七)违反规定分包等;(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第七条资金管理方面:(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二)设立“小金库”;(三)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七)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第八条转让产权和资产方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和资产;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第十条投资并购方面:(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第十一条改组改制方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第十二条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XX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XX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X国资发〔2018〕21号)《XX 焦煤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XX 焦煤发〔2019〕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本条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本条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本条所称“在经营投资中”,所包含情形详见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本条所称“国有资产损失”,相关解释详见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本条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界定,参照本办法资产损失定级类型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中“集团”系指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一级企业。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在最终处理意见形成之前,充分保障相关责任人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依照“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四)鼓励创新、容错免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情予以容错,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XX 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XX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活动中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已调任、离职或退休人员,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四条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前款所称“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前款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对企业实际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金额、有确凿证据证明并可计量的损失金额。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外,对企业、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企业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2)企业信誉严重受损;(3)企业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4)使企业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5)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危害;(6)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等。
第五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产聚集的岗位进行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资本效率,增强企业活力,防止资产流失,实现资本保值增值。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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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XX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X国资发〔2018〕21号)《XX 焦煤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XX 焦煤发〔2019〕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本条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本条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本条所称“在经营投资中”,所包含情形详见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本条所称“国有资产损失”,相关解释详见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本条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界定,参照本办法资产损失定级类型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
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集团公司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建立问责长效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六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和省内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子分公司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上级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六)对非任期内决策或实施的经营投资项目管控不善或出现风险处置应对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第七条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八条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九)未按规定处理涉税事项。
第九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九)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第十条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一条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五条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
(二)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五)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
(六)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
第十六条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十七条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不属于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十八条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第十九条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条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二十一条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二条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3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3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3000万元(含)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