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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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会[2013]17号【发布日期】2013-08-16【生效日期】2013-08-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3]1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在除金融保险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执行本制度的企业不再执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政部2013年8月16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包括制造业、农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

其他未明确规定的行业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保险业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第四条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编制、执行企业产品成本预算,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产品生产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加强产品成本核算与管理各项基础工作。

软件出口的退税

软件出口的退税

软件出口的退(免)税政策2005-10-18 10:20:02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大中小】在软件出口政策方面有如下规定:一、软件出口的政策1.软件出口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包括:(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3)信息数据有关的报务交易。

包括:数据开发、储存降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4)随设备出口等其他形式的软件出口。

2.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3.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4.自觉地遵守国家规定的软件出口企业,可享受国家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投融资、税收、产业政策、进出口等优惠政策。

对虚报软件出口业务。

不办理在线登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或经软件协会年审不合格的软件出口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触犯国家法规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

二、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1.为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各项鼓励政策,加强对软件出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包括:(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3)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废止,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已取消。

件规章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号第 34日工业和信息化17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第23苗圩部长日月262016年5 件规章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工业和信件规章:息化部决定废止以下10日原2310月一、《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邮>的通知》邮电部《关于发布<</span>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月18号)公布,根据1997年12部〔1995〕7221012号)修订)。

章的通知》(邮部〔1997〕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月141995年11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1997根据791号)公布,>的通知》(邮部〔1995〕<</span>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号)10121997〕12年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修订)。

<</span>11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1(1996年月三、《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日月181997年121996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58号)公布,根据号)修订)。

1997〕1012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号公日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728(2001年6月四、《核出口管制清单》布)。

日原信息19年11月2001五、《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号公布)。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

附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

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各项鼓励政策,加强对软件出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包括:(一)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二)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三)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

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四)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第三条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凡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均可享有自营出口经营资格,应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进行登记。

软件企业的认定按照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执行。

第四条为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实现对软件出口的有效管理,外经贸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联合设立"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网址是:WWW.SCRCENTRE.GOV. CN。

第五条软件出口合同正式生效后,软件出口企业应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进行在线登记。

并按属地原则,持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到当地外经贸厅(委、局)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软件出口企业在软件出口合同中应明确软件出口方式:"海关通关方式"或"网上传输方式"。

双软认定

双软认定

(二)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
1、首先要下载一个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在协会网站资料下载处下载 该软件)在本地进行安装后,然后可以在安装程序里进行产品登记、软件企 业认定申请表的填写及打印。 2、产品登记、企业认定要提交的材料及装订顺序的祥细说明可以在协 会网站资料下载处下载软件产品登记指南和软件企业认定指南里面都有祥细 的说明和清单及样表。 3、产品登记申请表填写有关注意事项:(下面我把表填写中需注意的 事项及具体操作进行一次演示和说明)
2、软件产品登记: A:必须是独立登记的法人企业。 B:必须具有自主产权的软件证明材料(经国家版权局登记的登记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授理通知书”)。 C:必须具有经国家承认的评测机构出具的准和要求我们对双软认定工作进行流程如下:
D:工程承包(硬件和软件中的软件部份)
E:技术转让(把已登记过的产品连著作权一起转让给予别的企业)
以上是这一类软件企业的主要软件收入。 这类企业的自产软收入的界定: A:软件产品销售:在销售的产品中开具贷物销售发票,销售发票产品 名称同企业登记的软件产品名称一致,可作为自产软件。为别的企业定制开 发软件收入,开具贷物销售发票,并具有技术合同的也可以作为自产软件。 在销售的产品中开具服务业发票,发票上产品名称同企业登记的软件产品名 称一致,在第一年软件企业申报中可以照顾作为自产软件。 B:技术服务:定制开发的软件,双方签订有技术合同而产权不属于本 企业,开具的发票是服务业发票也可以作为自产软件相当于国内外包形式。 C:咨询培训费可以作为自产软件 D: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写明为系统集成费的可以作为自产软件。 E:技术转让(把已登记过的产品连著作权一起转让给予别的企业), 也可以一次性的作为自产软。 F:其他符合作为自软件的部份收入。 2、嵌入式软件生产企业: 这类软件企业,以生产和销售嵌入式软件为主,他们的软件收入主 要包括这几个方面: A: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 B:技术服务: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0.16•【文号】信部联产[2000]968号•【施行日期】2000.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软件业正文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

2000年10月16日附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企业设立行政审批部门、审批依据及审批项目

企业设立行政审批部门、审批依据及审批项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视管理 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 、《文物保护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北京市 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
无 无

不涉及下放 不涉及下放 不涉及下放 无 无 无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 淀分局
1、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许可证(第二、三类)核发(委托分局);3、医疗器械 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核发 (委托分局)4、保 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

北京市海淀区市政管理委 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
企业设立行政审批部门、审批依据及审批项目
审批部门 原有审批业务 市级下放审批业务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 上的公司;2、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有 限责任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 登记的其他公司;6、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典 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期货经纪、旧机动车经纪、因私 出入境中介、境外就业中介、人才中介、征信、商标代理 、登记注册代理机构。7、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质检总局第110号令《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国务院2004年8月《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 通知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北 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北京市开办药品零 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检查验收标准》、《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 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 、《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保健食品 经营企业现场验收管理规定(暂行)》 原户外广告(牌匾标示设置)审批改为建议,不再具有审 批权限。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 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 产[2000]96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业和信息化令第9号

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五)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二)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备案;(三)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各地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四) 授权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五)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六)发布软件产品登记公告。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第二章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第七条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4.10.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
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积极申报。

对于规上企业(以上年末统计部门公布的规上企业名单为准),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非规上企业,首次通过或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激励提档升级。

对于资格有效期内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第一项政策基础上,再给予2万元奖励。

三、强化培育孵化。

对于资格有效期内的规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孵化一
家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本通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0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各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1日。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清单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清单

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如下:(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3]第632号)(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令[2002]第1号)(3)《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009]第9号)(4)《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5)《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信部(2010)令第11号)(6)《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7)《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8)《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计高技[2001]第2836号)(9)《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10)《中国软件行业基本公约》(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2、行业主要政策:(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指出拓宽软件行业的融资渠道,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并在税收方面提供诸多优惠政策。

(2)《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进一步明确了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 号)中强调要突破制约信息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开发支撑和带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技术和关键产品,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技术升级,并以发展高可信网络为重点,开发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及相关产品,建立信息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具备防范各种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能力。

(4)《实施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提出在科技投入、金融、税收、人才培养等方面对软件产业提供政策支持。

(5)《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办发[2006]11号),提出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目标和具体目标。

(6)《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发展改革委等,2009年)指出要提高软件产业自主发展能力。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信部联产〔2000〕968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10月16日,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其实施细则之一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福建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闽科高[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科高〔2007〕21号)各设区市科技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发改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建立我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规范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经贸、省发展改革和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对我省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

第二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凡在福建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

第三条申请认定的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品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

关于发布《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

关于发布《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信[2006]108号)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经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可享受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是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我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销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一)以从事仪器设备销售,且仪器设备中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类的企业:已经实现的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不能单独销售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以嵌入式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包括在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二)以委托进行软件开发或从事系统集成为主业类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及软件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行开发且未单独销售的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以系统集成总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三)以销售自主开发的套装软件类企业:纯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纯软件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的80%为软件收入,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四)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五)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

江西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赣工信软件字[2010]5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管理,保证国家软件产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产业政策》)、《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要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准确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推荐本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

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四条本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年审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组织工作。

其职责是:(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申请;(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批准;(三)对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五条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软件开发、软件产品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及其他相应技术服务的企业,均可申请软件企业认定。

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凭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软件企业认定标准(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废止,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已取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4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6年5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废止以下10件规章:一、《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0月23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span>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邮部〔1995〕722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11月14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span>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1995〕791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三、《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1996年1月11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span>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1996〕58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四、《核出口管制清单》(2001年6月28日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

五、《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9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6号公布)。

厦门《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厦门《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集美区与高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8〕37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商事登记地、纳税归属集美区,实际入驻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行业领域属于以下之一:(1)信息安全:包括基础类安全产品、终端与数字内容安全产品、网络与编辑安全产品、专业安全产品、安全测试评估与服务产品、安全管理产品等。

(2)数字创意:数字内容制作与处理服务、在线娱乐平台、动漫、游戏、数字化文学、影视、音乐等多媒体平台、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等。

(3)电子商务:自主开发的在线交易平台,包括在线交易平台服务与支撑服务等。

(4)智慧城市及行业应用:为医疗、交通、金融、安防、消费、能源、环保、旅游等行业提供智慧化解决方案和应用软件开发。

(5)集成电路设计:各种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服务。

(6)移动互联:面向移动终端开发的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

(7)物联网、智能制造与机器人:物联网传感技术与传感器、物联网网络与传输、物联网应用与平台;工业自动化、智能设备;机器人设计与研发、智能服务等。

(8)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数据的识别与获取、数据的归集与分析、数据的终端与应用;云储存、云计算、云安全;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及运算平台、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应用等。

(9)数字服务:数字教育、数字医疗、数字金融、数字娱乐、数字学习、数字传媒、数字出版等数字服务出口。

(10)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仅限注册且运营在软件园三期):金融、法律、会计、人才、咨询、知识产权、技术服务。

3.申报企业须遵守园区管理规定,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联合惩戒范围),并积极配合园区各项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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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科联字[2001]5号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落实国家和我市发展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厦府[2001]综25号),对原厦门市科委、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印发《厦门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厦科发字[2000]第13号)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
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落实国家和我市发展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以及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主管部门和认定机构
第三条厦门市科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监督和检查我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
2、会同市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批准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

3、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4、受理我市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四条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作为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机构,负责对我市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企业年审的组织工作以及软件产品登记工作。

其职责是:
1、受理本市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和软件产品的登记申请;
2、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审查软件产品登记申请材料;
3、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以及软件产品审查合格名单;
4、将需报批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名单报市科委审核。

对于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或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有关认定和年审工作,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经信息
产业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五条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必须坚持为软件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认定职责,接受有关部门对认定、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提交材料?
第六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收入的50%以上;软件收入包括: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软件工程项目收入、软件技术服务收入、软件培训收入、软件咨询收入、软件技术转让收入等;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七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2、业务报告(本报告应全面反映企业全貌,包括企业经营情况,现有的主要软件开发、软件技术服务项目,经营场所,主要仪器设备,人员配置、学历结构,技术力量,技术开发机构,技术依托单位,技术来源,技术水平,与国内外同类技术对比,市场情况,经济效益,中长期规划,技术管理及财务管理等企业制度);
3、上年未和上月末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使用情况明细表,其内容包括:用于软件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人工费用,调研、咨询、培训、技术转让、技术协作费用,软件检测、评审、鉴定、验收、登记、专利申报费用,必要的低值耗材、仪器设备、工具软件、网络、机房费用等;
5、企业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年龄、学历、所学专业、毕业学校、现任职务及所在部门);
6、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7、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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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和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9、高新技术企业需附“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10、其他可证明企业经营和技术实力的材料(如奖励证书、成果或技术鉴定证书等)。

第四章软件产品登记和提交材料
第八条软件产品的定义:
1、申请登记的软件产品必须是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集成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2、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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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申报软件产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企业开发并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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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五章受理认定和登记程序?
第十条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常年接受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申请。

第十一条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依据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其中对软件企业的认定在通过形式审查后,还要组织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

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市科委。

第十二条由市科委牵头,组织市经发委、市信息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组成软件企业认定审核小组。

经审核通过的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市科委会签市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市科委颁发证书,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登记软件产品由市科委批准,并报市税务部门和信息产业部产品管理司备案。

第六章软件企业年审和复审?
第十三条认定的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市科委审核并会签市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市科委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一个月内,向市科委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市科委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

市科委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市软件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市软件行业协会应报请市科委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市软件行业协会对本条款所列的软件企业可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以及软件产品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

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关应停止受理其认定或登记申请,或报市科委收回证书,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由主管税务机关如数追回。

?
第二十条认定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厦门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厦科发字[2000]第1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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