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保护教育秩序,维护教师的名誉和权利,切实落实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教[2024]10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师。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其自身情况对其实施教育处分,或者按照公务员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理。

四、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施教育处分,分为谈话警告、书面警告和记过两种,对不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分别处理。

(一)谈话警告应当适用于教师的小过失,现场和口头上进行谈话警告;
(二)书面警告应当适用于较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警告教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案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案纪律,敷衍教案,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案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案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近年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为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保障学生权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继出台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此类问题并保证教师队伍的整体职业水准。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违背职业道德要求,违法国家法律法规,不履行教师的职责,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等一系列行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虐待学生:包括体罚、变相体罚、精神虐待、言语侮辱、歧视等行为;2. 学术不端:包括抄袭、剽窃、伪造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3. 性侵犯学生:包括性骚扰、性侵害等侵犯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4. 违法犯罪行为:包括贪污受贿、故意伤害学生、教唆学生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5. 辱骂学生家长:包括言语或行为上对学生家长进行侮辱、恐吓等行为;6. 私自收受礼品:包括违反规定私自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品、钱财等。

二、处理办法针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处理办法,以确保对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并对相关教师作出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具体的处理办法如下:1. 警示教育:针对一些较轻的违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可采取警示教育的方式,对教师进行指导和教育,让其意识到错误,并且要求教师书面检讨;2. 谈话提醒: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较为严重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进行谈话提醒,通过沟通交流使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要求教师进行改正;3. 课程训练: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较为严重或者多次违规的教师,可要求其接受相关课程训练,提升其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4. 科研项目限制:对于学术不端行为严重的教师,可以限制其参与科研项目,以限制其学术发展空间;5. 停职检查:对于性侵犯学生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对其实行停职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6. 撤职处理:对于涉嫌严重犯罪的教师,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予以撤职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案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案纪律,敷衍教案,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案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案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备案。

核实有关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九条中小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教师要求听证的,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进行复核。

第十条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学校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处理决定及调查核实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细则文早来源初中教师网w 9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根据《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株洲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内在要求,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教育强市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本细则是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教师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二章师德规范第五条爱国守法(一)爱国爱党,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社会正能量。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教师权利、履行教师职责。

第六条爱岗敬业(一)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勤恳敬业,乐于奉献。

(二)认真研究教材,按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认真备课上课,精心批改作业,耐心辅导学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敷衍塞责。

(三)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主动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课堂效率。

第七条关爱学生(一)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所有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二)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爱心理有障碍、学习有困难、贫困、单亲、留守等特殊学生。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私自劝学生退学或转学。

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乱印滥发学习资料。

(三)保护学生安全,开展系列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引导学生正确上网。

维护学生权益,不得透露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

(四)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家访,加强与家长沟通,指导家长开展健康、有益的家庭教育,商讨共教共育”的有效方法。

第八条教书育人(一)坚持立德树人,把德育渗透于学科教学中。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初等教育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监管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处理范围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理:一、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二、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三、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课或者酒后驾驶;四、参与赌博、色情、迷信等活动;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学生隐私;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破坏社会稳定、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信息;七、违反教学纪律,擅自调整教学计划,降低教学质量;八、在招生、考试、评优、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九、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三、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的;四、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处理措施第七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批评教育;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五、调离工作岗位;六、降级、撤职;七、解聘、开除;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第九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除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理:一、限制招生、限制职称评定;二、取消学术技术称号、荣誉称号;三、暂停或者取消相关教育教学活动资格;四、暂停或者取消教师资格。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学习心得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学习心得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
法》学习心得
学习了《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通过本次学习,我更加明确了自己所肩负的重任,熟悉到了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教师道德及教学就不能提升。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时刻为自己敲响师德的警钟,时刻提示自己一下几点:
一、教师是学生的启蒙人、开辟者。

然而各种学生都有不同的心态,面对学生的过失,教师应予以教育,不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面对不同的学生应有不同的教育方法,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应是和蔼可亲的。

二、教师的言行是构成对学生影响的最现实的因素之一,它不但影响着学生学习状态及其效果。

而且影响着学生人格等心理品质的构成和心理健康的'发展水平,所以在教学和课下时刻留意自己的言行,做学生的典范。

三、关爱每个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健康,让“关爱”成为开启学生心灵大门和知识大门的钥匙。

以一颗体贴入评语、一次诚心的交谈、一个会心的微笑经常能够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四、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个孩子,不把学生分为三六九等,等量齐观,宽容每个学生,不管学生是聪明的还是愚笨的、乖巧地还是顽劣的,让自己的师爱阳光均匀地照耀在每个学生身上。

不能由于学生家
庭文化、经济、政治等背景和学生本身智力、性情、情趣等方面的差异而对他们有所不同或是轻视。

五、和学生一起珍惜课堂,享受课堂,不在课堂上强卖教材,不弄有偿补课,让爱布满每个课时,弥漫在每个孩子的脸上。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 前言中小学教师是培养未来社会栋梁的重要人才,他们的职业道德行为对学生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偶尔会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发生,因此需要制定一套处理办法来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维护教育系统的良好秩序。

2.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定义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专业、职能和有关教育和教学活动中,在思想、行为、言语中所应具备的伦理道德品质和行为准则。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背职业道德所具体规定的一种行为。

3.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种类(1)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剽窃、捏造数据等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2)与学生不当关系:包括虐待学生、性骚扰学生等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3)违法乱纪行为:包括贪污受贿、故意伤害学生等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规行为:包括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私自收费等违反教育管理规定的行为。

4. 职业道德行为违反的处理办法(1)教育指导教师:对于初次违反职业道德的轻微行为,可以通过教育指导方式进行处理,引导教师认识错误并改正;(2)扣减绩效工资:对于较为严重的职业道德违反行为,可以通过扣减教师的绩效工资来进行处罚,以警示教师并修正其行为;(3)责令停职检查:对于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对教师进行停职检查,通过停职处罚来让教师认识错误并反思自身行为;(4)解聘处理:对于尤为严重的职业道德违反行为,甚至涉及犯罪的行为,可以考虑解聘教师,从根本上清除不良教师,维护教育系统的权威和纯洁。

5. 处理办法的执行(1)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处理机制,并将其纳入学校教育管理体系中;(2)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和道德自觉,从源头上预防职业道德违反行为的发生;(3)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学生、家长和社会大众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确保每一起投诉都能得到及时处理和调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实施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

本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小学范围内的教师及教师培训机构。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分类和处理第三条分类根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程度和影响程度,将其分为轻微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三类。

第四条处理原则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要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

实行包容性原则,兼顾教师个体差异性和教育教学特点,注重教师教育引导和矫正。

第五条轻微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纪律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并督促纠正。

第六条一般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一般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教育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彻底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可以采取停职、降职、解聘等措施,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法违纪处理程序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在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教师享有合法权益。

第九条教师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培训,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指导。

第三章附则第十条宣传教育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对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家长的道德意识和素质。

第十一条监督与检查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加强对教师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育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或协议书主体文档示例仅作参考,具体内容和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健全湖南省教师管理机制,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保障广大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育科研、教师培训、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处理原则对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严肃认真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进行处理,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处理种类本实施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第五条处理期限警告处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理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理期限为24个月,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在受处理期间受到新的处理的,其处理期为原处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理期限之和,但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六条多种处理的情况教师同时有两种及以上需要给予处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理。

应当给予的处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理的,执行该处理,但处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理期以上、两个处理期之和以下确定。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中小学教育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育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育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
理办法》
中小学教育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一、目的
本办法旨在规范中小学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行为,维护教育事业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教育工作者,包括教师、管理人员和辅导员等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

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
1. 操纵、篡改、伪造学生考试成绩等学籍资料的行为;
2. 贪污、受贿、行贿等与职业道德相违背的行为;
3. 故意泄露学生个人信息,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牟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5. 涉嫌虐待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言语、身体上的侮辱、暴力等行为;
6. 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严重影响学生研究效果的行为;
7. 违反职业道德宣言,损害学校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四、处理办法
1. 对于轻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进行诫勉谈话、书面警告等处理措施;
2. 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解聘处罚;
3. 学校应建立健全举报机制,接受师生和家长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进行审核、调查和处理。

五、监督与评估
1.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中小学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评估;
2. 学校应组织专门机构或委员会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育工作者进行纪律审查和处分;
3.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教育工作者职业道德行为档案,记录相关信息。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以前相关规定。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立和民办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教师职业道德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保障教师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评价,确保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一)热爱祖国,忠诚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为人师表,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四)严谨治学,勤奋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团结协作,尊重家长,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六)自觉抵制不良风气,拒绝有偿家教,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破坏社会稳定的言论或者信息。

(二)歧视、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三)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四)泄露学生隐私,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五)参与赌博、迷信活动,影响教育教学秩序。

(六)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课。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抄袭、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情节严重。

(二)故意泄露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三)利用职务之便,强迫、暗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商品等。

(四)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性侵犯。

(五)组织、参与有损教育教学秩序的活动。

第八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一)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 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维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在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违反教育职业行为准则,损害学生权益,损害学校利益,损害教育形象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主管部门。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五条教师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准则:(一)尊重学生,关爱学生,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二)严谨治学,勤勉敬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得敷衍塞责;(三)尊重家长,与家长保持良好沟通,不得侮辱、讽刺家长;(四)恪守职业道德,保持教师形象,不得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五)维护学校利益,不得有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批评教育: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较轻的教师,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错误。

(二)诫勉谈话: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较严重的教师,可以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检讨。

(三)调离教学岗位: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严重的教师,可以将其调离教学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四)取消教师资格: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教师,可以取消其教师资格,不得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五)法律追究: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构成犯罪的教师,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时,应当成立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时,应当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学校、家长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确保处理结果公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保障广大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育科研、教师培训、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严肃认真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种类和适用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第五条处分和其他处理的期限: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在受处理期间受到新的处理的,其处理期为原处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六条教师同时有两种及以上需要给予处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理。

应当给予的处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理的,执行该处理,但处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理期以上、两个处理期之和以下确定。

第七条两人及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在两人及以上的共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包庇同案人员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一)主动交代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二)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三)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人物,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六)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七)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八)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的;(九)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宣扬封建迷信思想、歪理邪说和低级庸俗文化的;(十)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他处理、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无故调课、缺课、停课,经常性迟到、早退、中途离岗,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嚼槟榔等违反教学纪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或在教学时间内出现责任性安全事故的;(二)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敷衍教学,随意提高教学难度或加快教学进度加重学生课业负担,或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四)上班时间炒股、网购、玩电子游戏、各种棋牌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五)给学生布置惩罚性作业造成身心伤害的,将学生作业变成家长作业或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常将其他本职工作交由家长代为完成的;(六)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七)组织、推荐或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八)将课后服务变为集体教学或集体补课,参与学校违规组织的成建制、非自愿的个性化课后服务,强迫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课后服务的;(九)巧立名目,违规收取组考费、试卷费、作业批改费、辅导费等,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搭餐或指定消费的;(十)习惯以考试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常对学生考试成绩进行公开排名,或按照名次安排座位,产生不良后果的;(十一)随意剥夺学生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辍学的;(十二)以考生身份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或以命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身份参与国家教育考试的组织工作,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泄密、舞弊、失职等行为的;(十三)在学生升学填报志愿时,强迫、诱导、替代学生填报志愿或故意屏蔽阳光招生信息,向招生学校收取、索要与招生相关的费用,变相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造成买卖生源事实的;(十四)其他违反教育教学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他处理、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正常批评教育与必要适当的教育惩戒除外),给学生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二)因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学生引发家校间、师生间矛盾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三)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性侵、猥亵、性骚扰学生行为的;(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五)在招生、招聘、考试、推优及绩效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他人的;(六)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的贵重礼品、有价证券、微信红包及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休闲等活动,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八)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教职员工的;(九)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有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十)酒后驾驶、吸食毒品、组织或参与聚众赌博、网络赌博、涉黄、涉黑涉恶活动的;(十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十二)不按规定程序上访,或到党委、政府机关周边等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的;(十三)其他违反道德品质的行为。

第四章处理权限及程序第十四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决定。

其中,由教师所在学校决定的,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

其中,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应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五)对担任学校行政领导职务的教师的处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对教师给予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充分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意见,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二)将认定的事实、拟给予的处理种类和处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对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三)按照处理决定权限,给予处理、免于处理或者撤销处理的决定;(四)处理决定单位印发处理决定书,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处理决定书在送达教师本人和有关部门时,应严格执行送达制度;(五)将处理决定存入受处理教师的人事档案。

第十六条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暂停其工作。

第十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复核与申诉第十八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原处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条对处理不服提出复核和申诉的教师,不得以此为依据加重处理。

对申诉决定不服的,依据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章处理结果使用第二十一条受到取消资格处理或警告处分的,在受处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降低岗位等级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二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