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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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劳资关系和谐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但我国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还存在诸多问题。建立和谐的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必须要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强化政府在协调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的责任,培育劳资双方集体谈判组织。

关键词: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和谐社会

近年来,私营企业在劳资关系处理上出现许多问题,暴露出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用工制度方面的落后,和谐的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尽快改善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逐渐减少劳资间的矛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

(一)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在私营企业里,企业主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掌握企业的决策权、管理权和分配权。部分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虽拥有较高的薪水或部分股权,但不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一些职工虽然持有企业的部分股份,但企业的控制权仍掌握在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手中,而工人更是无权过问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一些私营企业虽然建立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很小,无力改变他们的弱势地位。

(二)政府“以经济为主导”的观念使劳资关系得不到重视。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把追求经济增长指标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目标,因而在解决劳资关系矛盾问题上存在误区。地方政府担心管理私营企业的侵权行为会影响经济发展,甚至有人认为,私营企业工人权益受侵犯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代价,担心加强对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监管,会导致私营企业主转移资本、异地投资,影响本地的GDP增长、税收目标的实现,进而影响其政绩考核结果。由于这种利益目标的驱动,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对私营企业的侵权行为采取不作为或作为不足。在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的条件下,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助长了劳资关系中雇主的主导作用。

(三)政府对私企劳资关系监督力度不够。目前,我国政府劳动管理部门投入劳动监察的力量相当不足,致使劳动监察作用的发挥不够。据统计,2005年末,全国共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201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建率为94.8%,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配备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2万人。而国际上,一般是按5000~10000名职工配备一个劳动监察员。如果按1万名职工配备1个劳动监察员计算,2004年全国城镇就业人员26476万人,全国专职劳动监察员人数保守估计尚缺7476人。这种现状使劳动监察部门对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等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劳资双方利益集团组织发育不良。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我国虽然也在私营企业实施了工会制度,但工会最主要的职能——谈判、维权的能力极度弱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工会并没有随之调整并强化自身的职能。私营企业工会的组建率表面看来增长很快,但加入工会的雇工人数占就业人数的比例极低,加入工会的雇工通过工会解决劳资争议的更少。有些私营企业的工会主席由雇主安排,工会缺乏独立性,非但没有成为维护员工利益的组织,反而成为维护雇主利益的工具。私营企业内部组建工会的目标和行为背离《工会法》规定的工会的基本职能,依靠这样的工会组织维护雇工的合法权益根本不可能。另外,雇主组织发展更迟缓。雇主组织是代表雇主一方在劳资关系集体谈

判中维护雇主利益的社会组织。由于我国私营企业主面对的是分散的、无组织的劳工群体,

雇主主导劳动力市场局面的长期存在,雇主缺乏强大的对手,没有组织起来的外在压力。因

此,雇主阶层特点是群体发达、组织状况不良,很多雇主也只对加入为企业提供商务服务的

行业协会有兴趣,一些雇主则采取变相弱化工会作用的方式寻求自己利益的实现。

二、构建和谐的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对策

针对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现状,应加快培育劳资双方组织的发育,为劳资关系的调整由政府主导向由社会主导模式转变创造条件。

(一)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

要想改变私营企业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地位,首先应从工人自身出发。大部分工人在私企的劳资关系中往往表现为“逆来顺受”,在劳动过程中遭遇不公平时,往往能忍即忍、能让即

让。私营企业主也常常利用工人的这些特点,变本加厉,使劳资关系矛盾更突出、尖锐。出

现这些问题的最重要原因,在于这些普通的工人,尤其是农民工,长期生活在自然经济环

境下,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常识,特别是缺乏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他们对劳动

者应该享有的权利知之甚少,有些工人对劳动合同、法定假日、加班费等常识性概念可能都

不知晓,更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在劳动过程中的忍让外,在出现劳动纠纷时,

他们也往往总是试图依靠自身力量来解决问题,缺乏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要想提

高普通劳动者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必须规范劳动用人制度。私营企业所有的劳动雇佣必

须经过正规的劳动力市场,必须和劳动者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政府相关部门应帮助规范和

细化劳动合同,定期对普通劳动者进行相关的法律常识培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向他们免

费发放相关的法律常识手册,劳动力市场应有专门的人员解答劳动者的各种法律问题。建立

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档案记录,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供其参考。同时,我们还应注意

到很多工人在各种劳资纠纷中,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主要原因是成本过高、周期过长。

政府应设立专门的部门,通过低收费或免费的方式来帮助普通劳动者维护合法权利。只有建

立起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的法律环境,才能真正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

(二)强化政府在协调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的责任

1转变政府的管理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时期发展的目标,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把过去单纯的关注物质财富的增加,转移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要求政府转变经济发展观和政绩观,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

任务;改革公务员政绩评价标准,确立改善劳资关系是改善投资环境、降低社会成本,有利

于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新思维;强调私营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2加快调节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规范市场行为与市场秩序。2007年,我国相继颁布并实施三部调解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就我国目前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现状来看,仍存在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已有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已出台的法律法规落后于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发展的现状,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体系基本上还是以个别劳动关系的调整为目标,没有为促进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形成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提供法律依据。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要加快修改和完善同目前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发展要求不适应的法律条款,另一方面要颁布有关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调整机制或方法的法律法规。随着改革的深化,私营企业在我国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发生的雇佣劳动关系的调整,应成为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内容,从法律上限制雇主对劳工权益的随意剥夺。地方政府应针对本地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现状,尽快出台符合本地情况的地方法律法规建设。对已发布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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