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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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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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端解决
03
在处理税收争端时,国际投资协定通常会规定投资者和东道国可以采用的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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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总结词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要点一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国家拥有自主管理外资的权力,同时外资应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对外资实行公正待遇,防止不公平竞争和歧视性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对外资实行最惠国待遇,确保外资享受不低于其他外国投资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确保外资享受不低于本国企业的待遇。
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协定中的投资规则通常包含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违反投资保护规定时寻求国际仲裁。
反腐败和透明度
这些守则还强调反腐败和透明度,要求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社会责任
跨国公司经营行为守则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人权和环境。
03
CHAPTER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框架
国际双边投资条约是两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协议,旨在保护和促进双方之间的投资流动。
定义
主要内容
目的
双边投资条约通常包括投资保护、国民待遇、征收与补偿、争端解决等条款。
通过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和促进资本流动,鼓励双边投资增长。
03
02
01
国际多边投资条约是由多个国家共同参与制定的国际公约,旨在促进国际投资合作与保护。
总结词
国际投资法的作用和意义在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跨国投资行为,解决跨国投资争议。

国际投资法名词解释

国际投资法名词解释

国际投资法名词解释国际投资法,听起来是不是有点高大上呢?其实啊,就像是一场跨国界的财富大冒险里的游戏规则。

咱们先说说啥是投资。

你看啊,投资就好比是你把自己的宝贝种子撒到别人的田地里,盼着能长出更多的宝贝来。

这宝贝呢,可能是钱,也可能是技术之类的东西。

那在国内投资还好说,大家都是一个国家的,规则比较熟悉。

可要是跨国投资呢,就像你跑到一个陌生的村子去种地,每个村子都有自己独特的规矩,这时候国际投资法就登场了。

国际投资法就是规范这种跨国投资行为的一套规则。

它可不是随随便便定出来的哦。

就像一群人商量怎么公平地玩游戏一样,各个国家坐在一起,你一言我一语,最后达成一致的那些条条框框就是国际投资法啦。

这些规则涵盖了好多方面呢。

比如说,外国投资者到一个国家投资,这个国家得给人家什么样的待遇呀?是像对待自己家的亲儿子一样好呢,还是稍微差一点?这就涉及到国民待遇原则。

这就好比你到朋友家做客,朋友给你吃的和他自己吃的一样好,这就是国民待遇啦。

要是给你吃残羹剩饭,那肯定不行,对吧?再说说最惠国待遇。

这又是什么玩意儿呢?这就好比是在一群小伙伴里,你对其中一个特别好,给他很多特权,那其他小伙伴肯定不乐意啊。

所以最惠国待遇就是说,一个国家给了某个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待遇,得同样给到其他国家的投资者。

就像你不能只给一个朋友送超级大礼包,而对其他朋友小气巴拉的。

还有征收补偿的问题呢。

有时候一个国家可能因为公共利益的原因,要把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收归国有,这就像你在人家地里种的庄稼,突然有人说为了大家的利益要把地收走。

那怎么办呢?国际投资法规定,得给人家合理的补偿啊。

不能白拿人家的东西,这是基本的道理嘛。

这补偿得公平公正,就像你拿走别人的玩具,得给人家一个差不多价值的东西作为交换。

争端解决也是国际投资法里很重要的一部分。

你想啊,两个国家的投资者或者一个国家和外国投资者之间闹矛盾了,就像两个人吵架了,总得有个说理的地方吧。

国际投资法就提供了这样的机制,可能是通过仲裁,也可能是通过国际法庭之类的方式,来解决这些争端。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ppt课件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ppt课件
➢ 投资的经济合理性 ➢ 投资的发展性质 ➢ 投资的合法性 ➢ 投资与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 ➢ 合格的东道国
合格的投资者
➢ 自然人:国籍标准 ➢ 法人
• 注册登记地和主要营业地复合标准+国籍标准 • 资本控制标准+国籍标准 • 商业经营标准 ➢ 资本来源地标准 东道国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境内组成或其多数 资本由东道国国民所拥有的法人,其投资的资产应 是从东道国境外移入的。
国内法规范
资本输入国法制
资本输出国法制
双边投资条约
国际法规范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联大规范性决议
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 世界性多边投资条约
主要内容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直接投资方式 国际投资的保护与管理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一)外商投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外国合 营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国 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 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主要内容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直接投资方式 国际投资的保护与管理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一.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概述
(一)国际投资
国际投资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 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资本输出国 (投资者母国)
资本输入国 (东道国)
1. 国际投资产生的影响
(1)对东道国
回收方式
➢ 外方先分多分收益
➢税前分利
➢加快固定资产折旧
限制 ➢ 承担企业债务
➢ 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 先行收回投资。
3、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 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不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 内的分支机构。

国际投资法pp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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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法、合
国 国内法规范 资本输入国法制


资本输出国法制
营企业法、外汇 管理法、涉外税 法等
资 法Βιβλιοθήκη 国际条约的 国际法规范 联合国大会的

规范性决议
AB C 双区 世 边域 界 投性 性

国际惯例
资多 多
条边 边
约投 公
资约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 遍接受并贯穿于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各类法律 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国际投资法
1019014 金佳乐 1019017 林青青 1019016 李琰 1019019 陆畅媚 1019015 李硕南
国际投资法概念
调整私人海外投资关系及关于外国投资 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 际投资有多种形式,如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 府贷款、发行公债、出口信贷、补偿贸易、租 赁贸易、合资经营、合作开发等等,其中以私 人直接投资最为典型。围绕国际私人投资问题 所产生的国内立法及国际法规范,已使国际投 资法形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
监督的权利。 3、将境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用的权利。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
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 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 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 产生的利益”。 公平(equity)与平等(equality)有时是 同义词,有时是有差异的。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
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 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 经济活动,都享有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 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国际经济法05国际投资法第五节资本输入国外资法

国际经济法05国际投资法第五节资本输入国外资法
• “卡沃尔主义”主张:外国人仅有权享有与东 道国国民相同的待遇,并且仅可以根据东道国 的法律主张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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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谁是国民,谁是老外? --“国民”的确认问题
0011 0010 1010 1101 0001 0100 1011
确认谁是国民的意义: – 对“非国民”实施国民待遇; – 为“国民”提供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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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法律问题:

国际投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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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惠国待遇
基于条约 ,一般互惠 多边化效应

• 国民待遇 • 国际最低标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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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国际投资待遇的特点
• 1. 70年代的限制和“亚洲经验” • 2. 80-90年代后双边、多边投资协议的“待遇” 特点:开放 • 表现 • (1)双边条约 • A 外资准入规定应依东道国法律 • B 规定依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中较高者 • C 资本汇入汇出自由度等利好措施。

推荐阅读:《中海油收购尤尼科失败的教训》 200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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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展中国国家立法:非、亚、拉、中东、 中国的概况 1.特点 特点1:对外资进入设立专门法规、法律甚 至法典,形成双轨制的复杂法律体系,戏称 “地图”。 问:外资企业法和公司法冲突时,哪一法律 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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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国投资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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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对投资期限的限制:我国规定依行业不 同,并可延长。 ⑥ 对企业行为的监管:作价、外销产品报 价、企业盈亏报告、纳税金额核定、汇 兑出入计算等易于弄虚作假的环节多有 较为严厉的监管体制。有些国家还专门 针对这样的行为制定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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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护和优惠 ① 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与超 国民待遇 ② 资本和利润的汇出保障 ③ 慎重征收和国有化 ④ 财税优惠:关税和国内税;金融危机后 亚洲各国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 ⑤ 妥善解决涉外投资争端(程序法问题)

第九章-国际投资法(国经)

第九章-国际投资法(国经)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论一、国际投资法的定义国际投资法(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内法规范包括资本输入国的外资法和资本输出国鼓励和保护海外投资的规范;国际法规范主要是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基于投资促进和保护而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和普遍性投资条公约。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学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外资的进入、待遇、管理、限制、保护、鼓励或优惠、保险、争端解决等广泛领域,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程序法规范;既有民商法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

二、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基本特点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是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跨国投资或国际投资这个词,从东道国立场看是“外国(Foreign) 投资”,从投资国立场看是“海外(Overseas)投资”。

当使用“私人(Private)投资”这个词时,是为了区别于外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等提供的贷款投资等官方性质的投资。

当使用“直接(Direct)投资”这个词时,是为了区别于间接投资:前者是伴随着对投资企业的一定控制权的投资,即投资者一般以有形或无形资产投资设立企业等实体,并参与经营和管理;而后者通常是投资者以购买企业债券和股票等形式投资,而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包括四种: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国民基于投资,所产生的商事关系;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和保护关系;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促进和保护关系;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基于投资促进和保护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和多边投资条约,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

国际投资法包含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体系,按照国际惯例,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国际法的效力优先于国内法,尽管许多国家不认为国际条约的效力优先于本国的宪法或其他其他基本法。

《国际投资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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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性
1 保障投资者权益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目的 是保护跨国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确保其受到公 正和平等的对待。
2 促进投资活动
3 维护国际法律秩序
在国际投资法的保障下, 投资者更加愿意跨境投 资,促进了全球经济的 发展和贸易的繁荣。
国际投资法作为国际法 领域中重要的分支之一, 有助于维护国际法律秩 序,增强国际社会的法 治意识和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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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国际投资法的背景和定义,探讨其重要性和主要原则以及案例研究。
何为国际投资法?
定义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法中一项举足轻重的领域, 涵盖了各种涉及国际投资的规则和法律原则。
历史
20世纪50年代,随着跨国公司投资的不断增加, 国际投资法的需要逐渐上升至国际议程的前列。
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投资法对全 球贸易和经济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Vs. 多米尼加共和 国政府
多米尼加政府在拆除众多旅 游酒店的行为中出现了不当 行为,他们的裁定结果是违 法的。
Vs. 阿根廷政府
散户投资者状告阿根廷政府 的机构,认为政府的行为导 致这些投资者的损失,任后 成功赢得他们的大量赔偿。
Vs. 加拿大政府
加拿大政府虽然监管不力导 致坠机失败,但仲裁庭认为 州公司的过失也造成了损失, 因此加拿大商家没有赢得他 们所敦请的赔偿。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
投资者对各国政府的投资待遇应当公平、合 理。政策和措施应该透明、非歧视。
最惠国待遇原则
政府应当把国际投资者关于投资措施和政策 方面的待遇与其他国家相同的对待。
国民待遇原则
外商在接受主权国家管辖下的所有权利、机 会和保护,享有与当地企业平等的待遇。

国际投资法第五章

国际投资法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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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第斯集团对待外资的共 同规则
和原欧共体以及欧盟的法律致力于促进区域内 资本跨国流动自由化不同,安第斯集团作为纯粹由 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区域性经济集团,更注意对来自 区域外国家的直接投资进行共同的、协调一致的限 制和监督。1970年,安第斯集团成立的“卡塔赫纳协 定委员会”发布第24号议,规定成员国对外国投资 施加限制的最小限度。由于安第斯集团对外资限制 过严,导致流向这一地区的外资从70年代末开始急 剧减少。1987年委员会通过第220决议,取代第24号 决议。1991年发布取代第220号决议的第291号决议, 集团共同外资政策不断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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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国大会决议
联合国成立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 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 之国际问题”,自成立迄今将近50年间,通过了一系 列关于国际经济方面的规范性决议,其中有关国际 投资的规范是重要内容之一,这些决议对于确立国 家的经济主权作用巨大,影响深远。贯穿于联合国 这些重要决议之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主要体现 在三个方面,即:(一)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 源享有永久主权;(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 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三)各国对 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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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努力
1.资本流动自由化法典 2.保护外国人财产公约草案 3.经合组织关于国际投资与跨国公司的宣言 4.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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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流动自由化法典
1961 年主要由发达国家组成的经合 组织颁布了一项《资本流动自由化法 典》。后来加入的一些经合组织成员国 (日、澳、荷、新西兰)也都认同该法 典,因此该法典对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 是有效的。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五章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五章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第⼀节国际投资法概说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个重要分⽀。

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件,等等。

资本的本性,就是寻求利润。

以最少的资本牟取最多、的利润,国际资本跨国流动的规律从来就是从⾼成本、低利润的国家长地区向低成本、⾼利润的国家和地区转移。

发展中国家争取经济上独⽴⾃主、⾏使经济主权的主要措施之⼀,就是通过⽴法,逐步排除外国资本对本国国民经济命脉的操纵和控制,对境内外国资本的活动实⾏必要的管理和监督,加以适当的限制和约束。

外国资本的输⼊毕竟带来了国内经济建设急需的⼤量资⾦。

先进的⽣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扩⼤了本国的就业机会,从⽽有利于发展本国社会的⽣产⼒,有利于增强综合国⼒,有利于提⾼本国⼈民的⽣活⽔平,同时⼜在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通过⽴法,对适合本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类外国资本的输⼊,加以必要的保护,予以适当的⿎励,实⾏正确的引导。

全球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或涉外投资法的主体,就是在上述历史条件下逐步产⽣、发展和确⽴的。

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或涉外投资法乃是国际投资法整体结构中⾸要的组成部分。

与此相对应的,是发达国家的外资法或涉外投资法(其中主要是对外投资法)。

⼤多数发达国家⼀般适⽤“国民待遇”原则,以调整本国国民投资活动的法律规范,⼀般也适⽤于境内的外国投资。

为了增强本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实⼒地位,发达国家⼜往往通过各类⽴法措施和⾏政措施,⿎励本国资本向外输出,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输出。

发达国家相互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也存在⼀些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双边协定或条约。

某⼀区域的⼀些国家,为了避免竞争,协同步调,采取共同⽴场,往往以区域性多边协定或条约的形式,制定⽤以调整涉及本区域的资本跨国流动的⾏为规范或⾏动准则。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课程框架一、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投资二、国际投资的分类三、国际投资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分类四、国际投资政治风险的担保制度五、国际投资协定六、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6年外资在中国固定资产的投资额仅为1 211.97亿,而在2011年,这一数字还高达3 269.81亿;五年时间,下跌了62.94%。

与此同时,中国的对外投资却在迅猛增加。

2011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仅为600.7亿美元,2016年已达到1 701.1亿美元,较国内实际使用外资的规模高出440亿美元,这是中国首次出现投入到国外的资金规模超过国内利用外资的规模。

一、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投资1.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2.投资“投资”这个概念,按照布莱克法律辞典的定义,实际上它包括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中两个是作为名词的解释,另一个是作为动词的解释,指为获取收益而取得财产或其他资产所付出的花费,这是投资的第一层含义。

第二层含义是由于这个代价所获得的资产。

第三层含义指将资本或金钱投入某种打算,确保从其利润当中获取收入或利润的途径或活动,主要体现为一种行为。

所以,在国际投资的条约当中通常谈到对国际投资相关的待遇,比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等。

在这些方面它至少涉及三个概念,一是界定投资者,谁是投资者,通常是以他的国籍以及居所作为判断的因素。

在投资者身份认定之后,就要认定什么是投资,主要指财产形态。

接下来还会涉及到投资活动。

3.国际投资——资本的盛宴超越国境,通常可以从两方面判断:一是国籍因素,投资者本身具有与其他投资所在地不同的国籍。

因此,他的投资被看作外资或国际投资。

其次,就是资本跨越国境的流动,就是我们刚才在投资概念中提到的两个层面,不管是花费还是资产,都是跨越国境的。

尤其是花费的环节,它是跨越国境实现的。

因此,在一定场合,当一个投资者在他的本国,即他的国籍所在国,进行投资时,如果他所做的这个投资来自于境外,那么这个投资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被认定为是国际投资。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名词解释①特许协议:又称经济开发协议,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用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②吸收分并:又称兼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

③投资合同:指投资各方为实现特定投资的目的而缔结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④保护伞条款:缔约方须遵守其对缔约他方投资者(及其投资)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承诺。

⑤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⑥相对主义:⑦绝对主义:⑧外汇管制:指一个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本国的外汇买卖、国际结算、资本移动等进行管理和控制。

⑨稳定条款:指一国通过合同或立法条款,向外国私人投资者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变动而收到不利影响。

⑩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间私人主体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艰难条款简答:1。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①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②便于承保不同国际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③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④“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比作为实现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工具的国内投资担保机构,更加有利于消除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猜疑,促进两者的合作⑤为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提供了一个交换意见的场所。

2.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主要内容:收到东道国侵害的外国人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对其仍然适用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其本国政府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国际责任。

依据理由主要是①在国外的公民被认为是已了解并应了解当地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②一国既然享有主权与独立权,在其法庭能够公平裁判的前提下,当然有理由可以要求他国不予干涉;③侵害国政府必须获有机会按照其自己通常的方法对受害人予以公正救济,从而避免任何产生国际争执的可能;④如果侵害是由个人或下级官员所作,为确定侵权行为或拒绝司法是该国家的故意行为,用尽当地救济是必要的;⑤即令是国家的故意行为,也有必要确认该国家不愿意纠正错误的事实.3。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2、公约的基本情况:
1965年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通过,1966 年生效
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该公约,1993 年2月6日对我国生效
中心内容: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 心”(ICSID),以调解或仲裁的方式, 专门解决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 资争端
3、中心管辖的条件
(1)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 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 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 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 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 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案例一:“玛芬兹尼诉西班牙”(Maffezini v. Kingdom of Spain)
阿根廷Maffezini
西班牙
投 资
西班牙:化工厂
受理争端
ICSID中心
1991年西-阿BIT:“投资争端必须先寻求当地救济,只有在当地法院 作出裁决后或18个月仍没作出裁决时方可向ICSID提起仲裁。”
主张管辖:(1)西-智利BIT:“争端方经过 6个月的磋商无果后,缔约 一方投资者即可将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诉诸 ICSID”;(2)西-阿BIT最惠国待遇条款: “在本条约项下的所有事项,……”
A.准入后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依据东道国法律 规定,在东道国设立了投资企业后,在从事经营 活动中与东道国投资和投资者享有相同的权利和 义务。
表现:我国“三资企业法” 采用的“审批制”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合营 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 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 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 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四、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 的影响

05 国际投资法

05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知识框架图
国际直接投资的概念、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保护和吸引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 资本输入国的 涉外投资立法 国 际 投 资 法
我国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
对外投资鼓励措施 资本输出国的 对外投资法制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华盛顿公约》的主要规定
国际公约 《汉城公约》的主要规定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2) 资本和利润的汇出的规定
禁兑险已成为很多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证 制度承保的政治风险之一,如果禁止外资原本 和利润的汇出,则无异于将外资拒之门外。尽 管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目前仍然实行外汇管制, 但它们仍在一定的条件下允许外资原本和利润 汇出本国。
(3) 征收或国有化及其补偿的规定
征收和国有化是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承保的主要险种之一,也是保护国际投资的核 心问题之一。各发展中国家对此均作出了一定 规定。
(三)“中心”的特点
1. 努力将投资争端“非政治化”,在东道 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之间审慎地寻求利益平衡。 2.“中心”只受理东道国和其他成员国投 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 3. “中心”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下属机 构,与世界银行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它秉承 了世界银行的发展性宗旨,而不单纯是一个争 端解决机构,它也起着促进国际投资,促进发 展中国家的发展等作用。
(2)对外资投向的管制
为了使外资的流向符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战略, 很多发展中国家往往对于外资的行业,地区等 作出限制。如对于那些危及本国安全的行业, 各国均不允许外国投资,而对于本国需要保护 的民族产业,往往也会进行限制外国投资。
(3)对外国投资的监管
外资进入本国以后,东道国往往也需要采取一 定措施来对外资进行管制,使其符合本国的经 济发展目标 。 1、购销业务管理 a.物资采购 b.产品销售 2、劳动雇佣与管理 a.技术和管理人员的雇佣 b.非技术人员的一般职工的雇佣

自考《国际投资法》章节复习题: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自考《国际投资法》章节复习题: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自考《国际投资法》章节复习题: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自考《国际投资法》章节复习题: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考生们在备考《国际投资法》科目时,一定要熟悉各章节的考试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考,以下是店铺搜索整理的一份自考《国际投资法》章节复习题: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后附答案,供参考练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第五章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一、判断题1、美国采取美式样版的投资条约有多重目的,其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是为了维护其一贯主张的“赫尔”规则,即征收必须伴随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

T2、美国的样板条约对保护投资的列举包括依法颁发的许可证,以及由法律或合同赋予的任何权利,即依东道国取得的公法权利。

T3、各国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都规定投资须是根据缔约各方各自有效的法律所许可的,或是依据其法律法规“接受”的或进行的投资。

T4.我国订立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有些也采用于资本控制原则,不仅承认由缔约他方的国民所控制的公司为缔约他方的投资者,而且也把由中国自然人或经济组织控制的企业看作是中国的投资者。

T5、美国的样板条约案文,将公正与公平待遇与保护和安全及国际法的一般要求并列,表明公平和公正待遇并不包括所谓国际法的一般要求。

T6、在国际学说和国际实践上,对公正和公平待遇的概念与范围仍存在着分歧。

分歧的焦点在于,它是否应包括传统的东道国保护外国财产的义务。

F(传统的所谓最低国际标准)7、瑞士样板条约案文把公正待遇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结合在一起的做法,是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

T8、尽管到目前为止,对公平和公正的待遇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人们把它订入条约中的一个基本原因是,正是由于这一标准的模糊性,使其可以灵活解释,达到保护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目的。

T9、国际标准自提出后,在某些求偿委员会和常设仲裁院裁决的某些案例中,确实得到了确认和适用。

T10、所谓的国际标准是并不存在的,或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T11、国民待遇使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权利,如果这一待遇适用于投资领域,就能使外国人与本国人在同等经济条件下竞争和取得利益。

国际投资法教案

国际投资法教案

第一章绪论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国际投资的概念、分类,投资环境与法制教学重点与难点:国际投资的概念及分类,投资法制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教学时数:4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国际投资概述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对特定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一般来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在国际投资中占有主导地位。

所谓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这种控制权通常是与股权联系在一起的。

国际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二、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三、国际直接投资的理论1、资本国际移动论及资源国际转移说2、垄断优势理论3、寡头垄断理论4、产品生命周期理论5、内部化理论四、国际投资的性质与作用对于资本输入国来说,国际投资兼有积极性和消极性两重性。

资本输入国要注意在坚持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利用外资,既要利用,又要自主;既要对外资给予鼓励和保护,又要对外资进行管制、限制、引导;并通过各自或集体的努力,借助法律手段,抑制和克服资本输出的消极影响,发挥其积极作用。

从资本输出国的角度看,国际投资(海外投资)的影响和作用也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资本输出国投资者通过海外投资,可以占领或扩大海外市场,保证国外原材料的供应,利用外国的廉价劳动力,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取得高额利润,从而给本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但另一方面,大量资本输出,也可能会减少资本输出国内的就业机会,减少商品的出口、导致技术外流、国内投资的减少,影响国际收支平衡等。

从国际的角度看,随着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大量资金和技术投放到世界各国和地区,不仅促进了有关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而且也促进了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对整个世界的经济增长,以及国际分工与合作,都起着重大作用。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沈吉利PPT第五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教学要求:n了解:国际投资法概述、外交保护与卡尔沃原则。

n理解:国际直接投资的途径、国际投资担保制度。

n掌握:保护投资的国际公约。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n司法考试:n基本要求:n了解: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的构成;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n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多边投资条约n考试内容:n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及形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述一、国际投资和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一)国际投资概念和类型1、国际投资概念n国际投资是指跨越国境或边境投下本金以获得收益为目的的行为,即资本的国际移动。

(1)国际投资v. 国际贸易(2)国际投资v.国际金融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述2、国际投资类型(1)按方式和性质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2)按主体分为公法人投资(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投资)和私人投资(包括自然人、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资)。

(3)按时间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述(二)对贸易的影响:贸易转移和贸易替代(三)国际投资环境硬环境和软环境n我国:八、九十年代,以税收为导向的投资环境;九十年代末以来,以功能为导向的投资环境,与欧美国家一致。

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述二、国际投资法的概念、体系(一)概念、特征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国际投资关系;2、调整私人投资关系;3、调整直接投资关系;4、包括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

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述(二)体系1、双边投资条约(协定)的保护通用的三类国际双边条约:n《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出现早,内容简单n《投资保证协议》关于海外投资保险n《相互促进和保证投资协议》内容很广,效果好,影响大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述(辨析题)我国与大多数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只规定了国民待遇,而没有规定最惠国待遇。

解读经济法中的国际投资法

解读经济法中的国际投资法

解读经济法中的国际投资法经济法中的国际投资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旨在调整和规范跨国投资活动。

本文将解读经济法中的国际投资法,并探讨其在国际经济秩序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和发展国际投资法(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是一种国际法的分支领域,旨在保护和规范来自不同国家间的直接投资。

国际投资法主要通过国际投资协议来执行,如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s)和区域性投资协定(Regional Investment Treaty,RITs)。

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跨国投资活动不断增加,各国开始感受到确保投资的合法性和可预测性的重要性。

国际投资法的发展也受到国际经济秩序调整的影响,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秩序建立。

二、国际投资法的原则和规则国际投资法基于一系列重要原则和规则,旨在确保投资者和投资目标国之间的平衡和互利共赢。

1. 保障投资者权益国际投资法要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财产权、合同权和公平和公正待遇。

投资者享有合法保护和补偿的权利,对任何歧视性或非法行为有权进行救济。

2. 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国际投资法也承认国家的主权和公共利益,国家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但国家在采取措施时要遵守国际法规定的标准,如必要性、非歧视性和公正程序等。

3.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法通过建立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投资纠纷。

这些机制包括国际仲裁和投资仲裁中心,旨在提供公正、高效和可执行的解决方案。

三、国际投资法的作用和影响国际投资法在国际经济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全球经济和国际投资活动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1. 促进投资流动国际投资法的确立促进了跨国投资的流动。

通过提供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和合理的投资环境,吸引了更多的国际资金流入不同国家和地区,促进了经济增长和发展。

2. 维护投资稳定国际投资法为投资者提供了预测性和稳定性的投资环境。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日本:通产省的企业局
第二种立法体制是以德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
关系为代表。其特点是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 设置采用分离制,即审批机构和经营机构分 别建制。 德国: 联邦经济事务部、财政部和外交部代表组成 的部际委员会 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和“德国信托监察公 司”
3、投保人
即被保险人,是指依法有资格申请海外投资保
的正副理事各一人组成; ②董事会,为执行机构,主席由世界银行总裁 兼任,除在双方票数相等时投一决定票外,无 投票权; ③总裁,为日常管理机构,由董事会经主席提 名任命。
2、担保的险别
①货币汇兑险(汇兑、转移)
②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③违约险:用尽当地救济 ④战乱险:
3、投保条件

三、投资者母国:海外投资保险 制度
也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
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 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与本国投资 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后,若保险事故发生, 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 偿其损失,并且该保险机构取得代位求偿权 的制度。
1、 运行机制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汉城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 MIGA为世界银行下属分支机构,但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 宗旨
1、组织机构
三级: ①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指派
2)合格投资者:
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成员国的国民
法人成为合格的投资者的条件: ① 该法人在某一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
营业点,或者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 某一个或几个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 而该法人无论是否为私人所有,均应在 商业基础上经营;

2023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2023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说国际投资法, 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旳多种法律规范旳总称, 是国际经济法旳一种重要分支。

它旳重要构成部分, 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旳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波及跨国投资问题旳各类双边性国际公约、区域性国际公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旳有关跨国投资活动旳规范性文献;尚有有关投资旳国际通例, 等等。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旳涉外投资立法一国旳涉外投资法, 一般包括两个基本方面: 吸引外国投资旳立法和向外国投资旳立法。

一、发展中国家吸取外国投资旳法制与发达国家相比较, 发展中国家旳外资立法重要有如下特性:第一,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取外资旳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专门法规旳形式, 对有关外资旳审批、待遇、国有化及赔偿、财税优惠及争端处理等法律问题, 作出尤其规定, 以与国内投资相区别;发展中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取外国投资旳立法原则, 以其对外国投资之重视。

而发达国家除少数例外, 一般不对外国投资进行系列旳尤其规定;其合用于内国投资旳法规, 往往同样合用外国投资。

第二, 发展中国家旳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旳同步, 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处理等许多方面, 予以外资优于内资旳种种特惠待遇, 这在发达国家旳外资立法中是鲜有旳。

第三, 20世纪60-70年代旳对外投资实行国有化旳国际风潮及80年代旳债务危机, 使得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旳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旳比例急剧下降。

在认识到充足运用外国直接投资以增进本国经济发展旳重要作用之后, 发展中国家竞相采用适应形势发展旳新措施, 以吸引外资。

因此他们旳外资立法晚近旳发展趋势是逐渐放宽限制, 予以外资更多旳是保护和优惠, 从而促使大量国际游资向发展中国家回流。

可以说,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数十年来, 发展中国家吸取外资旳立法经历了一种“波浪式”旳发展进程。

如下从对外国投资旳管制以及对外国投资旳保护和鼓励这两个方面, 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旳基本内容:(一)对外国投资旳管制1.外国投资项目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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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 要内容
1.保险的前提 (l)必须是发展中国家; (2)必须是与本国签订了投资保护协 定的国家; (3)其他特殊的限定。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 要内容
2.保险人
在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保险人都只 能是由各国政府授权的保险机构。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保险人,有的以公 司的形式出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的则 以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或某行政机关中一个部 门的形式出现,因而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 后一种情况下,实际上是直接由政府来承担海 外投资保险责任。而在前一种情况下,则是由 政府所设立的公司来承担海外投资保险责任。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 要内容
4.保险范围 (1)外汇险。
(2)征用险。 (3)战争险。 (4)支付险。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基本 特点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保险的前提 2.保险人
3.被保险人
4.保险范围
5.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的投保对象, 即可能发生保险危险的载体。保险标的 的合格性,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是 指成为保险标的所必须满足的要求。
第四节 国际投资法律保护的一 般方面
一、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遇 二、国有化或征收
一、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 遇
(一)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东道国给予外国人在享受权利 和承担义务方面,与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在国 际投资法的意义上,国民待遇,仅是指东道国 给予外国投资者和有外资参与的企业在享受权 利和承担义务方面,与本国投资者及其企业的 待遇相同。
5.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3)保险标的可以是股权形式的直接投 资,也可以是债权形式的间接投资。
(4)保险标的不得是法律所明确排除的 投资。
(5)保险标的必须是法律所明确规定范 围内的投资。
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 金和保险期限
保险费是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 作为保险人的保险义务对价的金钱。
一、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 遇
( 三 ) 优 惠 待 遇 原 则 ( preferenhal trcatlnen pinciple)
优惠待遇原则是指东道国给予在本国境内 的一定外国的国民在贸易、投资、金融、 关税。航运等某些特定方面以优于本国 国民或其他外国国民的待遇。
在国际投资领域,优惠待遇是东道国 吸引外国投资的基本措施之一。
5.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l)保险标的必须是新投资。这里的所 谓“新投资”不仅包括新成立的公司、 企业,还包括原已存在的公司、企业等 以发行新股等方式所追加的新投资。但 是,从原来的股东手中取得转让的股权, 不在新投资之列。
5.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2)保险标的必须是为东道国所接纳的 投资。只有对于为东道国所接纳的投资, 其在东道国所承受的非商业风险才是可 能的风险,因而可以成为保险危险。而 如果投资不为东道国所接纳,那么该投 资在东道国所承受的非商业风险就已经 不是可能的风险,而是现实的风险 了,——东道国对该投资采取某种不利 措施已应在预料之中,因而不能成为保 险危险。
案例1
美国华盛顿国际银行在多米尼加境内投资组建了一家木 材公司,经营伐木、制材、出口等业务。此后不久,美 洲国家组织的专家们对多米尼加自然资源的概况进行了 三次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撰写的专题报告指出:由于 林业管理松弛,伐木商乱砍滥伐,多米尼加国内的森林 资源日益锐减,并危及国内的水土保持。如不及时采取 护林补救措施,长期以往,后果不堪设想。多米尼加政 府十分重视该项意见,于是颁布法令,对木材的砍伐和 出口实行定量的许可证控制,由此造成华盛顿国际银行 投资的木材公司几度停产、经营困难而亏损累累。1968 年9月,投保人华盛顿国际银行向美国国际开发署(美国 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前身)索赔。
一、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 遇
( 四 ) 不 歧 视 待 遇 原 则 ( no - discrimination treatment principle)
不歧视待遇原则是指通过国际法律规范的形式, 国家与国家间约定,东道国不把对其他国家所 加予的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予的限制等不利措 施,同样地适用于待遇接受国,从而使待遇接 受国不处于比其他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更不 利的地位。
二、国有化或征收
(一)国有化或征收的概念 国有化(nationalization)或征
收(exproprixation)是两个相互联系但 又有所区别的概念。
国有化或征收间的主要区别是:
1.国有化是东道国政府代表东道国国家进行的; 而征收既可以由东道国政府代表东道国国家进 行,也可以由东道国的其他权力机关(如军事 当局等)进行。
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金 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海外 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5-20年,由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来具体 规定。保险期限与保险费率常常密切相 关。一般而言,保险期限超长,保险费 率也就越高。
7.保险赔偿和代位求偿权
一旦保险危险发生,而且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 的规定,适当地证明了所发生的保险危险已经 对保险标的造成了损失,那么,保险人就应履 行其保险赔偿的合同义务。在保险人根据海外 投资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以后, 保险人就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即依据其所继承 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权益,就保险 标的在东道国所遭受的非商业损失,向东道国 政府索赔的权利.不过,在不同国家的海外投 资保险制度上,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情形 是不尽相同的。
第五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第二节 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 第三节 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资法 第四节 国际投资法律保护的一般方面 第五节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律制度
第三节 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资 法
资本来源国亦称“资本输出国”,是与 “东道国”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资本来 源国的对外投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问题:美国国际银行能否从国际开发署那里取得赔偿? 为什么?
案例2
1990年10月1日,卢旺达爱国阵线从乌干达入 侵卢旺达,与卢旺达政府军交战。10月9日, 卢旺达国防部征收率投保人茶叶进口公司和CW贸易公司在卢旺达合资设立的一家公司的卡 车,用于军需。于是,这两家公司便向美国海 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赔。
问题:这两家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属于什么险的 范围?该损失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 系?
第四节 国际投资法律保护的一 般方面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享有什么样的法律 地位?如果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在东道国 受到了损害,那么,他们应诉诸何方寻 求法律救济?在外国资本在东道国受到 国有化、征用和没收等处理时,外国投 资者是否能够得到补偿?如果能够的话, 那么能够得到什么样的补偿?等等。所 有这一切,都属于国际投资法律保护容
3.被保险人
前面已经指出,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 被保险人是资本来源国的本国海外投资者或其 所拥有的外国实体。不过,这只是抽象的概括。 具体地,不同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被保 险人的合格性都有不同的要求。只有那些符合 这些要求的海外投资者,亦即合格的投资者, 才有资格成为海外投资保险的被保险人。
一种是简式规定,即简单概括地对适用 范围加以规定。另一种繁式规定,即详 细具体地对适用范围加以规定。
双边投资条约的主要内容
(2)代位
在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中,代位(subrogation) 是一个核心内容。在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中,代 位是指在资本来源国政府的保险机构对本国的 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所受的非商业风险损失作 出保险赔偿后,资本来源国政府即取得该海外 投资者就上述损失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权利和 其他相关权利。当然,以上仅是代位的一般概 念。在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中,缔约国双方可以 依其共同的意志,把代位特定化。
一、双边投资法律制度 二、多边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一、双边投资法律制度
双边投资条约是一个通称;其具体的名 称常因其内容的不同而不同,比较常见 的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和《双边相 互促进(或鼓励,下同)和保护投资协 定》。
双边投资条约的主要内容
(l)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范围,一般的两种方式:
实施国民待遇原则的结果,是使外国人在 东道国内与东道国本国人在法律地位上平等。
一、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 遇
( 二 ) 最 惠 国 待 遇 原 则 ( most - favond-nation treatment pnnaple)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作为给惠国,给 予作为受惠国的另一国国民的在给惠国 境内的待遇,不低于给惠国现在或将来 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2.在国有化中,被国有化的外国人的财产最终 为东道国国家所拥有;而在征收中,被征收的 外国人的财产最终可能为东道国国家所拥有, 也可能为东道国的国民或公司所拥有;因为东 道国的权力机关在将外国人财产征收后,可再 将该财产以某种形式转为东道国国民或公司所 有。
(二)国有化或征收的合法性
国有化或征收的合法性与东道国是否有 权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或征收,是相 互联系的两个问题。对于东道国是否有 权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或征收问题, 在现代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回答一 般是肯定的。外国国民,无论其是外国 的自然人,还是公司等法人或其他团体, 一旦进入东道国境内,实际上就处于东 道国法律制度的管辖之下。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当保险 危险实际发生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 偿的最高金额。在海外投资保险中,保 险金额一般并不是作为保险的投资的全 额,而只是它的一部分,通常是80%一 95%。
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 金和保险期限
保险金是当保险危险实际发生时,保险 人向被保险人实际赔偿的金额。保险金 除与保险金额直接相关外,还与保险标 的的实际损失程度直接相关。因此,保 险金可能等于或小于保险金额,但不能 大于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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