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运[2015]49号《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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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GD109-2015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执行《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对全路高速铁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的运行方式,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供电段(维管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

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

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

供电检测所(电力试验所):承担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等工作。

第五条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六条变更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总公司备案。

第七条高速铁路供用电设备分界。

高速铁路电力专业本着负责输配电网络、综合配电、电力

外线的管理原则进行分界

(一)高铁车站信号(通信)供电:采用外线电缆引入

时,以信号、通信机械室(房)进线电缆终端头(不含端子)为界;采用内线电缆引入时,以车站信号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端子(含端子)

为界。

(二)高铁车站供电:以车站综合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端子(含端子)为界。

(三)区间信号(通信)基站供电:采用外线电缆引入时,以信号(通信)基站进线电缆终端头(不含接线端子)为界。

(四)10/0.4kV 专用变电所内低压部分由用户自行管理,以低压进线柜进线端子(不含接线端子)为界。

(五)其他箱式变电站、10/0.4kV 变电所均以低压柜出线端子(含端子)为界。

各铁路局在制定细则时,按照上述原则明确划分设备分管范围。

第八条供电远动系统通信接口分界参照《铁路供电调度系统通信组网技术方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用电设备负荷等级。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二、三级,其中:

一级负荷应包括:与行车密切相关的通信、信号、信息、

防灾安全监控设备;动车段(所)运用设备;电力及电力牵引

供电各所操作电源;大型、特大型站公共区照明、应急照明及隧道应急照明;大型及重要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特长隧道消防设备等。

二级负荷主要包括:为通信、信号主要设备配置的专用空调;接触网远动开关操作电源;动车组检修设备;综合检测、工务机械、综合维

修、给排水设施等设备;中间站公共区照明;区间视频监控设备;道岔融雪设备;除一级负荷外的其它信息等负荷。

其余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根据《电力管理规则》确定。

第三章供电与用电

第十条高速铁路供电原则上不供给路外用户,当附近无其他部门电源,确需铁路供电网络供电时,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经铁路局批准方可供电。

第十一条用户用电增容审批:

用电单位增加用电设备时,应向供电段(维管段)办理用电申请手续,供电段(维管段)按照审批权限逐级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用电单位不得擅自转供电力。

第十二条两路电源的用户,严禁两路电源并列运行。电源互投转换装置由用户自行负责运行维护,除信号、通信、防灾

等对转换时间有要求的部门可装设自动转换装置外,其他用户

只允许装设手动转换装置。特殊要求需经铁路局批准。

两路电源的用户,供电部门承担两路电源同时停电的责任,不承担用户设备故障导致两路电源停电的责任,也不承担一路电源正常另一路电源异常时由于用户双电源互投转换装置原因引发停电的责任。

供电远动系统记录的数据应作为故障分析和定责的依据。

第十三条发电机组在安装前须向供电单位提报防止反送电的联锁装置方案,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四条供电部门应做好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工作,遇有故障应尽快修复。关系行车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应纳入铁路营业线施工或天窗管理。特殊情况时在保证行车一级负荷两路独立电源的前提下,各局结合本局特点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用户总开关的保护整定值或熔丝容量应小于供电

设备馈出端保护整定值或熔丝容量,运行中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六条变、配电所力率应保持在0.9 以上。

第十七条用电计量、电费收缴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四章电力设备运行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十八条各铁路局应以文件形式规定高速铁路电力供电网络的正常运行方式。重点是规定变配电所、贯通线路、箱式变电站、车站变电所、信号(通信)变电所等处高压开关的正常运行位置。

第十九条列车开行时间内电力设备运行方式:

(一)设备正常且无作业情况下,电力供电网络均应在正常运行方式下运行。

(二)当外部电源异常、供电设备故障等情况下,可改变运行方式,按照非正常运行方式运行。

(三)电力设备检修作业需改变运行方式时,应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供电调度审核批准后实施,可按照非正常运行方式运行。

(四)非正常运行方式下,当异常情况消除或正常作业完成,宜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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