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V1.0)
安徽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安徽省实施招投标办法安徽省实施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正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安徽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安徽省行政机关、公共机构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范围包括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消除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侵犯正当权益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条件和标准,保护投标人权益,制定公正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公开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并及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投标人的义务第八条投标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诚信投标,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并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自身的投标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文件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开标、评标、中标等过程,并依法签署合同。
第四章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客观执行招标活动的工作职责,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并对招标结果进行公正评价。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招标文件的变更情况和疑问答复等情况进行公告。
第五章中标人的义务第十五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按期完成工程、交付物资、提供服务等业务,保证合同效力。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
附件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按照“省市共建、市县一体”要求建立,实施统一电子平台、统一制度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资源、统一信用管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是指根据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是指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监管系统和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行“管办分离、政事分开”和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五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
鼓励建设跨区域网上电子商城,为小额政府采购等交易项目提供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15•【字号】建管[2006]309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管〔2006〕309号)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为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保持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应各市的需要,省建设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
导则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前置审查,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附件:《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附件: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配合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保持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全省工作经验,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
第二章评标的基本方法2.1 评标的两种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2.1.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前提下,评选出投标价最低的投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但投标价低于成本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3)《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细则》(见附件一)。
2.1.2 综合评估法(1)综合评估法,是指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2)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采用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的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得出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3)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4)《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综合评估打分法评标细则》(见附件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1.0)
附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1.0)2016年9月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统一交易标识码编码方案 (3)3.1统一交易标识码的构成 (3)3.2交易分类码 (3)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3.4日期码 (3)3.5流水号 (3)3.6校验码 (3)4 公共资源交易分类 (4)4.1分类原则 (4)4.2代码结构 (4)4.3分类类目表 (4)4.4扩充原则 (5)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数据集 (6)5.1 项目及公告 (6)5.1.1项目 (6)5.1.2招标项目 (7)5.1.3标段(包) (10)5.1.4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公告 (12)5.1.5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14)5.1.6投标邀请书 (17)5.2 开标 (19)5.2.1开标记录 (19)5.2.2投标人名单 (20)5.3 评标 (22)5.3.1评标专家 (22)5.3.2评标报告 (23)5.3.3中标候选人 (25)5.4 中标 (26)5.4.1中标候选人公示 (26)5.4.2中标结果公告 (28)5.5 合同和履约 (30)5.6 资格预审 (32)5.6.1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澄清 (32)5.6.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4)5.6.3资格预审结果 (35)5.7 招标异常情况报告 (36)5.8 附件集 (37)5.8.1附件集结构 (37)5.8.2附件采集项 (37)5.9 代码集 (39)5.9.1招标方式 (39)5.9.2招标组织形式 (39)5.9.3公告性质 (39)5.9.4公告类型 (39)5.9.5评标结果 (39)5.9.6公示类型 (39)5.9.7标段(包)分类 (39)5.9.8保证金缴纳方式 (41)5.9.9资审方式 (41)5.9.10评标方式 (41)5.9.11开标结果 (41)5.9.1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文件编号 (41)5.9.13异议类型 (41)5.9.14专家类别 (42)6 政府采购数据集 (43)6.1 交易信息 (43)6.1.1采购项目 (43)6.1.2采购(资格预审)公告 (46)6.1.3更正事项 (47)6.1.4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49)6.1.5采购合同 (51)6.2 附件集 (53)6.2.1附件集结构 (53)6.2.2附件采集项 (54)6.3 代码集 (55)6.3.1采购方式 (55)6.3.2采购组织形式 (55)7 土地使用权出让数据集 (56)7.1 成交行为信息 (56)7.2 成交宗地信息 (58)7.3 代码集 (61)7.3.1招拍挂类型 (61)7.3.2供应方式 (61)7.3.3公示类型 (61)8 矿业权出让数据集 (62)8.1 探矿权招拍挂出让公告信息 (62)8.2 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公告信息 (63)8.3 探矿权招拍挂出让结果公示信息 (65)8.4 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结果公示信息 (67)8.5 其他方式出让矿业权公开信息(探矿权出让公开信息) (69)8.6 其他方式出让矿业权公开信息(采矿权出让公开信息) (71)8.7 其他方式出让矿业权公开信息(划定矿区范围公开信息) (72)8.8 非油气探矿权登记公告信息 (74)8.9 非油气采矿权登记公告信息 (76)8.10 油气探矿权登记公告信息 (77)8.11 油气采矿权登记公告信息 (79)8.12 附件集 (81)8.12.1附件集结构 (81)8.12.2附件采集项 (82)8.13 代码集 (83)8.13.1出让方式 (83)8.13.2矿产种类代码 (83)9 国有产权交易(实物资产类)数据集 (90)9.1 实物资产类产权交易 (90)9.1.1挂牌披露信息 (90)9.1.2交易结果信息 (91)9.2 代码集 (94)9.2.1资产类型(实物) (94)9.2.2交易方式 (94)10 国有产权交易(股权类)数据集 (95)10.1 股权类产权交易 (95)10.1.1挂牌披露信息 (95)10.1.2转让标的企业信息 (97)10.1.3转让标的企业股东信息 (99)10.1.4交易结果信息 (100)10.2 代码集 (102)10.2.1交易方式 (102)10.2.2报表类型 (102)10.2.3经济类型 (102)11 主体信息数据集 (103)11.1 法人信息 (103)11.1.1法人基本信息 (103)11.1.2招标人扩展信息 (106)11.1.3招标代理机构扩展信息 (107)11.1.4投标人扩展信息 (108)11.1.5采购人扩展信息 (109)11.1.6采购代理机构扩展信息 (109)11.1.7供应商扩展信息 (110)11.1.8出让人扩展信息 (111)11.1.9受让人扩展信息 (112)11.1.10竞得人扩展信息 (112)11.1.11法人交易业绩信息 (113)11.1.12执业人员基本信息 (115)11.1.13执业人员资格信息 (116)11.1.14执业人员业绩信息 (117)11.2 自然人信息 (119)11.2.1自然人基本信息 (119)11.2.2供应商扩展信息 (120)11.2.4竞得人扩展信息 (121)11.3 附件集 (122)11.3.1附件集结构 (122)11.3.2附件采集项 (122)11.4 代码集 (124)11.4.1税务登记证类型 (124)11.4.2法人机构类别 (124)11.4.3主体角色类型 (124)11.4.4资质等级 (124)11.4.5资质序列、行业和专业类别 (125)11.4.6资质类型 (125)11.4.7主体类别 (126)11.4.8法人业务状态 (126)12 专家信息数据集 (127)12.1 评标专家信息 (127)12.2 评审专家信息 (129)12.3 专家信用记录 (131)12.4 附件集 (133)12.4.1附件集结构 (133)12.4.2附件采集项 (133)12.5 代码集 (134)12.5.1奖励或处罚类型 (134)12.5.2限制的行为 (134)13 监管信息数据集 (135)13.1 行政监管事项信息 (135)13.2 项目报警信息 (136)13.3 投诉信息 (139)13.4 附件集 (142)13.4.1附件集结构 (142)13.4.2附件采集项 (142)13.5 代码集 (143)13.5.1限制的行为 (143)13.5.2交易方式 (143)13.5.3报警等级 (143)14 信用信息数据集 (144)14.1 违法违规信息 (144)14.2 黑名单信息 (146)14.3 撤销黑名单信息 (148)14.4 奖励信息 (149)14.5 履约信息 (150)14.6 社会信用信息 (153)14.7 附件集 (154)14.7.1附件集结构 (154)14.8 代码集 (155)14.8.1奖励或处罚类型 (155)14.8.2评价等级 (155)14.8.3限制的行为 (155)14.8.4违法违规类型 (155)14.8.5达标状况 (155)15 通用编码 (155)15.1 身份证件类型代码 (155)15.2 是否 (156)15.3 是否(国有产权交易) (156)15.4 性别 (156)15.5 金额单位 (157)16 数据项术语说明 (158)16.1 值域 (158)16.2 数据类型和数据格式 (158)1范围本规范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交换共享数据的数据项格式要求,并定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各类交易行为的统一标识码编码规则,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分类方法、分类体系和分类类目。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细则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细则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各县市区)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一、业务咨询(一)现场咨询1、服务单元:现场咨询。
2、服务岗位:服务大厅(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3、服务流程:3.1 市交易中心设置服务大厅,提供现场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及CA办理等服务。
各县市交易分中心设置咨询服务台或服务窗口,至少能提供咨询服务。
3.2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可前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大厅(服务窗口)进行咨询。
4、服务标准:4.1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4.2 对前来办事的人微笑着说“您好”、“请问有什么需要为您服务的吗?”等礼貌用语。
4.3 对前来办事的人微笑着说“您请坐”,再来解答办事人的咨询提问。
4.4 接受服务对象现场咨询时,应做到热情文明、有问必答。
4.5 服务对象离开窗口时,窗口人员应说“再见”、“慢走”等礼貌用语。
4.6 首问负责制。
接待服务对象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岗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规定立即接办;对不属于本岗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关业务岗办理。
4.7 一次性告知制。
能直接回答的问题,一次性告知,不推脱扯皮;不能准确或立即回答的问题,主动咨询相应科室或部门后再认真回答,做到让服务对象满意。
4.8 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应耐心听讲,不得应付、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4.9 服务对象出现误解,出言不逊时,要克制自己,用语文明、耐心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4.10 现场咨询办理具体交易业务的,可提供书面办事指南,包含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等清单和注意事项,以及有关收费标准、监督渠道等。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其它交易
yyyyMMddHHmmss
是
社会公开
统一交易标识码
UNIFIED_DEAL_CODE
字符型
C40
参考《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据规范(V1.0)》3统一交易标识码编码方案
是
政务公开
公告标题
ANNOUNCEMENT_TITLE
字符型
C..500
自由文本
是
社会公开
公告内容
ANNOUNCEMENT_CONNECT
名称
英文名
必传
关联的数据集
交易公告信息
TRANSACTION_NOTICE
是
交易公告信息
成交公示信息
WIN_NOTICE
是
成交公示信息
是
政务公开
公共服务平台标识码
PUB_SERVICE_PLAT_CODE
字符型
C18
采用GB 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是
政务公开
数据时间戳
DATA_TIMESTAMP
日期时间型
yyyyMMddHHmmss
采用组合码,编码长度为14位数时间戳
是
政务公开
2.2成交公示信息
字符型
C40
参考《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据规范(V1.0)》3统一交易标识码编码方案
是
政务公开
公告标题
ANNOUNCEMENT_TITLE
字符型
C..500
自由文本
是
社会公开
公告内容
ANNOUNCEMENT_CONNECT
字符型
C..ul
自由文本
是
社会公开
公告源URL
安微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礼仪标准6--已修改(1)
目录标准仪态图例第一部仪表着装规范一、仪容仪表二、着装标准三、形体标准第二部窗口管理规范第三部咨询服务规范一、导询台咨询二、窗口业务咨询三、咨询服务要求第四部窗口接待规范一、接待要求二、窗口接待文明用语三、日常接待文明礼仪前言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市政府直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目前广西面积最大、设施最完善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软硬件设施能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开评标全过程的电子监控,能满足满足电子化交易、隔夜评标需求。
内设办公室、财务科、交易管理一科、交易管理二科、交易管理三科、信息管理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坚持“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基本理念,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交易的原则,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依法规范操作程序,积极推进廉政建设,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加快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一体化建设,努力提高中心服务水平,致力打造一个展示政府“公开、透明、高效、廉洁”形象的文明窗口,构建一个让社会满意、政府放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为推进南宁市实现科学发展、赶超跨越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第一部分仪表着装规范一、仪容仪表(一)男士仪容仪表。
头发梳理整齐,无头皮屑,不染彩发,不留长发、长鬓角;不留胡须,保持面部清洁,鼻腔清洁,如戴眼镜,应保持镜片清洁;保持口腔清洁,口气清新;保持手部清洁,指甲长度不得超过指尖顶部,不得染彩甲。
(二)女士仪容仪表。
头发梳理整齐,无头皮屑,不染彩发;保持面部清洁,鼻腔清洁,如戴眼镜,应保持镜片清洁,在工作时,可化淡妆,以淡雅自然为宜;保持口腔清洁,口气清新,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保持手部清洁,指甲长度不得超过指尖顶部,不得染彩甲。
二、着装标准窗口人员工作时间要着中心统一的服装或单位的制服,佩戴胸卡上岗.需要调整着装时,由中心根据气温情况通知统一调整。
工作时间,不得佩戴项链、耳环、戒指、手镯等饰品。
(一)男士着装。
穿西装时,衬衫袖口长度以超出西装袖口1厘米为宜,衬衫下摆应束于裤内,系深色皮带,穿黑色皮鞋,深色袜子,皮鞋要保持光亮清洁。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1•【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施行日期】1998.12.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王太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单位(含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建设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筑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第2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2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功能之一。
为了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制定一系列的服务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一、项目信息发布1. 招标项目的发布应准确全面,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招标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详细信息。
同时,还应提供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相关联系人信息,以方便投标人获得详细的项目信息和解答疑问。
2. 项目信息发布应及时更新,确保投标人能够及时了解项目的最新动态。
二、资格预审1. 对于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明确的资格预审标准,公示预审人员名单和审查结果。
同时,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资料,以便能够符合资格预审要求。
三、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1. 招标人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编制完整准确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办法等内容,确保投标人能够清晰了解项目要求和投标程序。
2. 招标文件应提供多种获取途径,包括线上下载和线下领取,以方便不同投标人的需求。
四、投标保证金1.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的诚信和投标的真实性。
2. 招标人应明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退还机制,按规定及时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报名和投标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截止时间,按规定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按规定的要求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等,确保投标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投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六、评标和中标公示1.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组织专门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 招标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评标结果和中标人名单,确保公示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七、中标合同签订和履约1. 招标人应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人进行合同洽谈和签订。
合同应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工期、技术要求、成本等内容。
安徽省招标投标法细则
● 05
第5章 监督和管理
监督和管理的重 要性和必要性
招标投标是涉及公共利益 的重要过程,需要监督和 管理来确保程序的公正、 透明和合法性。监督和管 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体现 在以下方面:确保公共资 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合 法权益的得到保障;促进 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 性;增强企业信用和社会 信任,提高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
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方法
程序
变更提出 变更协商 变更签订 变更执行
方法
补充协议 口头约定 书面变更通知
合同违约的后果和责任
当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索赔的流程和要点
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
鉴定
索赔鉴定
处理
索赔处理
复核
索赔复核
合同签订的注意 事项和风险防范
评标委员会的监督和 管理
评标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受到监 督和管理 评标委员会需要对工作进行记 录和备案,以便后续的监督和 管理
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和 义务
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和筛选 评标委员会有义务遵守相关法 规和程序,保证公正、公平、 公开
总结
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的评审和筛选是招标投标过程中 非常重要的一环,招标方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 要求和标准,投标人需要了解和熟悉这些要求和标准,全力 争取中标的机会。评标委员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要求, 保证评审的公正、公平、公开,选出最终的中标者。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255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学军2014年11月5日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场所服务标准,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省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全省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有关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制订本地区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制定全省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和技术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安徽实施招投标办法
安徽实施招投标办法安徽实施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投标活动中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各级人民及其所属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实行竞争性、透明、高效的管理。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二、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三、服务项目招标活动。
四、采购活动。
五、其他招投标相关活动。
第二章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和行为限制第五条招标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拥有进行招投标活动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
三、在过去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以下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一、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失信执行对象的单位。
二、被依法列为巨额罚款对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单位。
三、拖欠上一次工程款项、减少招标文件所列内容等违约行为的单位。
四、法院判决的重大违约单位。
五、依法暂停参加采购活动的单位。
六、担保人员不符合法定担保资格条件的个人。
第七条招标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以下行为准则: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
二、保持竞争公平性,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串通投标。
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标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投标程序和要求第八条招投标活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发放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四、评标、定标。
五、签订合同。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业主单位、招标范围、工程概况等基本信息。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引言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对安徽省建设工程的计量和计价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
准确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控制、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的基础,对于保证工程质量、落实工程预算和实现工程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安徽省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
1. 规范的目的和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工程量的计量和计价,确保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依据包括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并结合安徽省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内各类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计量和计价工作。
具体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编制、计量基准、计价单位、计价方法等方面的规定。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
1. 工程量清单的结构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项目特点和施工工艺,按照合理的划分结构进行编制。
一般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划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代号、单位、工程量、单价、金额等方面的内容。
2. 工程量计算
工程量的计算应严格按照计量基准进行。
计量基准包括标准计量基准、计划计量基准和实际计量基准。
在计量计算过程中,应考虑工程变更、返工和差额补偿等因素。
三、计价基准和计价单位
1. 计价基准
计价基准是进行工程量计价的依据,一般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和市政工程造价基准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10•【字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的通知各市、县公管局(办)、交易中心,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标准化服务,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要求,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委起草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以下简称《总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总则》要求,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健全电子化服务系统,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服务环节、规范服务行为,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二、依据《总则》,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起草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卫生计生委,分别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起草印发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以及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等分则。
三、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总则》适用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的反馈信息,及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反馈我委,我委将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6〕9号.pdf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1月10日。
DB34T 1232-2010 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
安徽省地方标准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H o u s i n g&M u n i c i p a l E n g i n e e r i n g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B i d d i n gD o c u m e n t(St a n d a r d)o f A n h u i P r o v i n c eD B34/T1232-2010批准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0年9月25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标准《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7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省有关部门:《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已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34/T1232-2010,自2010年9月25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由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发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前言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以下简称“招标文件(标准)”)。
本招标文件(标准)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的施工招标,内容主要包括通用部分(上篇)和专用部分(下篇),上下篇均设1~7章,分别为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计价依据及工程造价确定,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合同主要条款等。
各建设单位(业主)、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进行施工招标时,应按本招标文件(标准)要求编制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
本招标文件(标准)作为地方标准形式发布,因现有规定条件限制和行业的特殊等因素,难免会有疏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在修订时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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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V1.0)本规范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要求、服务流程、安全要求、服务质量要求及服务监督与评价。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提供的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第27号令,2013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第30号令,2013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03〕第2号令,2013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2000〕第3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1〕第1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2004〕第11号令,2013年修订)《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第24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11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4〕第27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39号)《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211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55号)《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5〕33号)《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皖交建管〔2016〕147 号)《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皖水基〔2016〕144 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数据规范》(皖发改公管〔2016〕666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6〕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3.2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3.3货物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3.4服务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3.5招标人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6投标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7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8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9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4基本原则和要求4.1基本原则应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4.2基本要求按《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以下简称《总则》)中 4.2规定执行。
5服务要求5.1业务咨询按《总则》中 6.1 的规定执行。
5.2项目登记5.3项目登记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登记和网上登记,鼓励实行网上登记。
5.4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登记时,应对招标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建设单位资金或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其他满足招标条件必要的材料,或者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意见进行符合性查看。
如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还应提交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协议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证明文件。
5.5交易平台应当在醒目位置上公布不同类型招标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材料。
5.6相关文件资料齐备后,应及时明确进场交易项目服务责任人,并根据项目的内容、规模及其交易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登记,并以书面、网络或短信等方式一次性告知招标全流程应当注意的全部事项。
5.7交易平台应当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涉及招标的各类文件、标准化模板。
但不得对提供的各类文件、标准化模板(范本)进行强制性要求或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审批或以备案名义实施审批。
5.8场地与时间安排5.9应根据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及时确定项目的开评标场地及时间。
场地和时间确定后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变更并告知变更情况,同时调整相应工作安排。
5.10应做好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准备工作,设施及场地应符合《总则》中第7章的要求,以满足招标项目需求。
5.11招标公告发布5.12公告方式应根据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或者交易阶段,协助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及时在电子服务系统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并同步推送至相关法定媒介、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以及有关行业监督网,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
5.13公告内容5.13.1.1招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a)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a)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b)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c)投标条件和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d)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e)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f)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5.13.1.2如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适用于5.4.2.1的规定。
5.13.1.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5.14公告澄清或修改5.14.1.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依法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按 5.4.1的方式进行公告,不足3日或15日的,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5.14.1.2法定时限内,如遇有异议或投诉,应配合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时限要求答复异议、投诉人,或者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依法应当暂停或终止招标活动的,应按 5.4.1 的方式进行公告。
5.15招标过程保障5.16基本要求5.16.1.1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日,按招标项目的特点、流程,做好场地、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确保招标活动准时开始。
同时,应采用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做好招标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
5.16.1.2开标当日或起始日,应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启用相关设施、场地,提供必要的技术和其它相关服务,并协助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维持招标秩序,确保招标活动按既定流程完成。
5.16.1.3应对开、评标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5.16.1.4招标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异议或投诉,应配合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时限要求答复异议人,或者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依法应当暂停或终止招标活动的,应按 5.4.1 的方式进行公告。
5.16.1.5如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导致项目暂停的,应配合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暂停招标活动;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反映。
5.17保证金托管如招标人自愿将投标保证金交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托管,应提供投标保证金托管服务。
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统一接收和退还。
5.18评标专家抽取5.18.1.1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18.1.2应严格遵守专家抽取规定及操作程序,评标专家有需要回避或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协助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另行抽取进行补充。
5.18.1.3在抽取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抽取异常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并如实存档待查。
5.18.1.4抽取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19开标5.19.1.1应做好开标场地使用准备工作,确保有关设施正常使用。
5.19.1.2应协助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过程中资料传递、联系询标等工作。
5.20评标5.20.1.1评标前期准备5.20.1.2评标前应做好评标场地使用准备工作,确保评标设施正常使用。
5.20.1.3应核实专家身份,按规定的时间,有序引导经身份识别后的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区域,并协助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家签到。
5.20.1.4应协助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封存评标专家个人通讯工具,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5.20.1.5应协助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提示评标专家是否有回避情形。
5.20.1.6评标现场5.20.1.7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现场的,应核实身份信息并封存其个人通讯工具。
5.20.1.8评标结束后,应协助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评标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5.21中标候选人公示5.22途径及内容5.22.1.1应协助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休息日的应顺延至首个工作日。
并在公示之前,对其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看,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内容。
5.22.1.2应协助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中标公示,并同步推送至法定媒介、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以及有关行业监督网,公示内容应保持一致。
5.22.1.3中标公示内容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当载明综合评估分(价)和各分项评估分(价);b)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c)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d)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e)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