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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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V1.0)
本规范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要求、服务流程、安全要求、服务质量要求及服务监督与评价。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提供的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第27号令,2013年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第30号令,2013年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03〕第2号令,2013年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2000〕第3号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1〕第14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2004〕第11号令,2013年修订)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第24号)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11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4〕第27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39号)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211号)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55号)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5〕33号)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皖交建管〔2016〕147 号)
《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皖水基〔2016〕144 号)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数据规范》(皖发改公管〔2016〕666号)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6〕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3.2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3.3货物
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3.4服务
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3.5招标人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6投标人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7公开招标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8邀请招标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9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4基本原则和要求
4.1基本原则
应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4.2基本要求
按《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以下简称《总则》)中 4.2规定执行。
5服务要求
5.1业务咨询
按《总则》中 6.1 的规定执行。
5.2项目登记
5.3项目登记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登记和网上登记,鼓励实行网上登记。
5.4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登记时,应对招标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建设单位资金或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其他满足招标条件必要的材料,或者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意见进行符合性查看。如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还应提交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协议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证明文件。
5.5交易平台应当在醒目位置上公布不同类型招标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材料。
5.6相关文件资料齐备后,应及时明确进场交易项目服务责任人,并根据项目的内容、规模及其交易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登记,并以书面、网络或短信等方式一次性告知招标全流程应当注意的全部事项。
5.7交易平台应当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涉及招标的各类文件、标准化模板。但不得对提供的各类文件、标准化模板(范本)进行强制性要求或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审批或以备案名义实施审批。
5.8场地与时间安排
5.9应根据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及时确定项目的开评标场地及时间。场地和时间确定后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变更并告知变更情况,同时调整相应工作安排。
5.10应做好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准备工作,设施及场地应符合《总则》中第7章的要求,以满足招标项目需求。
5.11招标公告发布
5.12公告方式
应根据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或者交易阶段,协助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及时在电子服务系统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并同步推送至相关法定媒介、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以及有关行业监督网,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
5.13公告内容
5.13.1.1招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
a)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a)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b)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c)投标条件和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d)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e)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f)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5.13.1.2如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适用于5.4.2.1的规定。
5.13.1.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5.14公告澄清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