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假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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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有限公司假期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有关法令,参照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假期管理规定。
一、公司员工在休假前,必须填写《**员工假期申请表》向上级管理人员申请,待该申请表按公司规定程序经过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未经审批同意而擅自离岗休息,公司按旷工处理。
二、有薪假期
(一)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制定**年休假管理规定。
1、年休假条件和休假时间
(1)年休假条件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不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①退休、离岗退养的员工,当年度年休假时间按以下公式计算:
实际休假时间=应休假时间÷12×在公司实际工作月数。
②新入职公司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时间按以下公式计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实际休假时间=(当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馆龄的计算
馆龄以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计算。
有以下情况者,另外计算馆龄:
(1)经组织批准调动到本公司工作者,其调动前的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2)分配到本公司工作的转业退伍军人,其军龄计入本公司工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一年内怀孕假累计超过四十五天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在已休假后出现以上情况,则不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4、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
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5、员工按国家规定休产假、婚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6、用人部门年假管理职责
各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年度员工的年休假情况进行统计、汇总,若仍有员工当年度年假未给予安排的,部门应提出该员工的年休假计划,并填写《休假申请表》,送至人力资源部审核。
7、人力资源部年假管理职责
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提交的年假汇总情况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人力资源部在次年1月份将前一年度所有年休假单整理、存档。
8、年休假期间待遇
员工年休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发放。
(二)婚假
根据《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制定**婚假管理规定。
1、婚假条件、天数、安排
公司员工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凭结婚证书两个月内(结婚证签发日期起算)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领取婚假通知书。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可另享受晚婚假10天,有效期为三个月(结婚证签发日期起算)。婚假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如遇公休假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不再顺延。
2、婚假期间待遇
员工在婚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发放。
(三)丧假
根据《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制定**丧假管理规定。
1、丧假条件、天数、安排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申请享受三天的带薪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去世,配偶属独生子女的,公司批准,可给予三天的带薪丧假,若不属于独生子女的,给予一天的带薪丧假。丧假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如遇公休假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不再顺延。
2、丧假期间待遇
员工在丧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发放。
(四)产假
1、产假天数、安排、待遇
女员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3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产假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如遇公休假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不再顺延。员工在产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发放。
女员工怀孕流产者,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给予15~30 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以下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给予75天产假。
2、哺乳假安排、待遇
女员工产假期满后确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公司批准,可休一个月,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女员工在哺乳期内,所在部门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女员工在哺乳期内,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3 、怀孕假条件、天数、待遇
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后,可申请休怀孕假至生育前十五天止,经所在部门批准,报人力资源部批准,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不直接面对客人服务的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后许可,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经理加具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分管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可继续留在岗位上工作至生育前十五天止。
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五)看护假条件、安排、待遇
女员工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其配偶在其产假期间可享受10 天看护假。看护假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如遇公休假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不再顺延。员工在看护假期间的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发放。
(六)计划生育假条件、安排、待遇
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女员工产后42天应放置宫内节育器;符合条件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的育龄女员工产后3天内应落实输卵管结扎术。经县(区)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证明夫妻均不宜采取结扎措施的育龄夫妻,经乡(镇)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