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活动,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程序指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到验收的各个阶段的规范、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开、高效。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技术要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提出审核意见,并依法做出批准决定。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的主要内容、计划投资、经济效益、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和设计工作。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经过评审,评审专家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经验。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应当及时提交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审查。
第四章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施工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工程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应当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质量和安全。
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模版(2篇)
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程序管理,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效益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程序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程序管理原则是科学决策、规范程序、公开透明、依法管理。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程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论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程序管理应当遵循经济适用、社会可持续、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程序管理应当注重科学决策和程序手续的规范性要求,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效益性。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程序管理应当注重公开透明和社会参与,增强公众对项目的监督和支持。
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程序管理应当注重项目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促进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二章项目立项程序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立项程序。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包括项目需求、项目可行性、项目效益等方面的论证。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和参与。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内容。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项目设计程序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程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根据项目的需求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应当具备科学性、规范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等要求。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业设计师的审查,并取得设计师的签章。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二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应当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的审批、设计、招标及施工等环节,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项目设计,设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应当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施工和安全规范。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并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环保要求、安全要求和节能要求等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文件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和验收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监管责任部门和监管责任人。
第三章项目设计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根据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并报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3篇)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在完成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划拨、估算、预算、决算等过程中的资金规划、调度、监督、控制和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竣工结算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适用本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县(市、区)四级政府的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承担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依法设立的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有:(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二)以财政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注重合理布局和有效配置资金;(三)注重项目的经济性和技术性评价,加强资金使用效益的监测和评价;(四)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预算制度;(五)严格落实资金计划,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六)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和控制;(七)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资金筹措和投资决策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不得违规违纪、挤占滥用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二)以财政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合理确定其他资金来源;(三)坚持以市场化原则筹集资金,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四)注重改革创新,探索多元化资金筹措和投融资体制机制;(五)强化政策援助,确保贫困地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经济原则,注重项目的经济性和可行性;(二)重视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综合考虑;(三)科学论证项目的投资规模,合理决定项目的资金规模;(四)加强技术评估,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和技术性;(五)加强风险评估,预测和控制项目的风险;(六)强化环境评估,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或“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各企业结合本企业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基建项目管理规定,加强本企业基建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行政管理部负责项目前期、中期、后期的管理以及对被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法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加合同评审。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筹集和管理基建项目资金,负责工程计算的财务结算工作,审核支付工程款项,组织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负责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督和项目决算审计等工作。
第七条纪检监察办公室和审计部负责对基建项目管理的相关业务进行流程监控,以保证在执行过程中符合相关内控的流程。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办法第八条公司基建项目实行自建管理与代建管理两种管理方式。
根据项目的类别、用途、难易程度、总投资金额等因素确定管理方式。
第九条属于“三重一大”的基建项目,应按照“三重一大”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基建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前期立项、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以及竣工验收等。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大型项目提出项目建议书、进行可研及可研论证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根据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立项,其中立项方式包括:(一)按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二)不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立项审批的,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设计委托、方案编制和审定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包括项目筹备阶段、项目审批和立项、项目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和移交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有效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筹备阶段:规定了项目的筹备程序和要求,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方案编制、招投标等事项的规定。
2. 项目审批和立项:规定了项目审批和立项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项目申报、审核、批准等事项的规定。
3. 项目实施和监督:规定了项目实施和监督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工程施工管理、项目成本控制、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事项的规定。
4. 项目验收和移交:规定了项目验收和移交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验、设备设施验收等事项的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旨在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率和质量,防止项目发生延期、超预算、质量问题等不良情况,确保基本建设项目能够按时、按质量要求完成。
同时,这些规定也有助于监督和管理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提供参考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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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进行统一规范的文件。
这些规定通常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制定,包括了项目的立项、选址、设计、施工、监管、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和程序。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立项管理:规定项目立项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包括立项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等。
2. 选址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选址的原则和要求,包括环境评估、土地使用规划和征地拆迁等相关事项。
3. 设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设计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招标、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等。
4. 施工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的管理要求,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控制、质量检验和安全管理等。
5. 监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检查要求,包括监理机构的组织和职责、监督人员的资质要求、检查和验收的程序等。
6. 验收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标准和流程,包括竣工验收、投产验收和质量保修期的管理等。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管理和实施,提高工程质量和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可靠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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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第二节基本建设管理制度一、基本建设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的高速发展,满足社会各界的需求,搞好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投资效益,为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理顺与各部门的关系,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是指在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基建规划、计划、财务物资、设计、施工、工程竣工、移交等.第三条基本建设是指利用贷款、自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工程的经济活动.第四条基本建设必须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基本建设的各项规定.必须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形成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坚决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以量力而行为原则,使工程建设真正做到“少投入,高产出,早产出”.第五条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的程序办理,以避免前后工序脱节,影响工程进展和投资效益.第六条基本建设程序是经过多年实践证明的科学总结,是基本建设工作必须严格遵循的客观规律.主要包括:中长期规划、项目建议书或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年度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投产使用等.二基建前期工作管理第七条中长期规划及立项:中长期规划应根据市场要求,结合用户的需求程度及建设规划的具体要求,以市场发展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进行编制.中长期规划是建设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中长期规划和立项工作由工程部负责编报,其审定工作由工程部组织,相关公司领导、维护、业务、财务、物资、设计所等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审定报批后执行.年度计划工程项目,工程规模应包含新建、扩建及续建工程、工程建设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情况,续建项目应划分总投资及本年投资,年度计划由财务部会同工程部负责编报.第八条可行性研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必须在技术经济方面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分析,初步论证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形成生产能力,满足用户需要的水平和产生的经济效益,采取何种手段或建设方式最经济最合理,以及选点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经多个方案比较,提供最佳方案.工程项目的设置,较大设备项目的引进,均应做可行性研究.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单项购置、小型项目及管线建设项目一般不做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由工程部负责编报,亦可委托有关设计所及其他设计部门编制,其审定工作由工程部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参加.第九条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是在技术经济论证或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和协作配合条件,审查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可靠性,为项目的最后决策与初步设计提供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编制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由工程部按专业分别下达至各设计单位,较大规模的设计任务书应由公司领导签发后下达.三工程勘查设计第十条设计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灵魂,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重要依据.要认真贯彻勤俭办企业和努力提高投资效益的方针,要站在公证的立场上,坚持设计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要切实处理好需要与可能、长期与近期、全局与局部、主体与辅助、技术及效益的关系.第十一条土建工程、主局交换设备安装工程、电力及较大规模的线路工程可分为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模块局的交换工程、传输、小型电力及一般的管线工程可采用一阶段设计.对于有些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第十二条设计的规范和内容要根据下达的设计任务书进行,如有变更,需经过下达设计任务书的部门批准.在编制设计文件之前,应先进行工程勘查,注重深入细致的实际调查,真正的把机与线,主干与配线配套情况摸清楚,收集必要的资料和业务预测数据,对重大方案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进行各方案比较,优化方案,做出经济评价.第十三条勘查设计应严格按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及相关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各类定额,并结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管线工程八五设计原则”执行.真正做到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指导工程施工,设计中未经鉴定或正在试验以及尚待开发的产品,技术尚未过关的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其质量责任应按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设计概预算应具有一定的准确性,真正起到控制投资的作用,做到固定资产相对准确,设计时严格执行已颁布的劳力预算定额标准、费率标准及相关材料价格.设计概预算中应包括各类技术人员、车辆、仪器、仪表、培训费、开办费,工程竣工后应向维护部门移交.第十五条承担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部、省或市建设局颁发的设计等级证书,设计人员应持有国家或部颁发的设计概预算编制或审核证书,并在设计文件的封二上标明设计证书编号.严禁无证单位承担工程设计,严格控制有证单位超越自身等级范围承担工程设计内容.设计单位应严格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设计,必要时可采用附属条款加以约束.外来设计单位所承担工程设计一律应签订设计合同,设计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要求.第十六条设计文件的概、预算及图纸应尽量采用先进工艺,向电脑化、标准化、通用化过渡.设计文件份数为全套设计10份,预算及器材表各2份,报建图纸2份,共12套.第十七条设计管理:凡基建项目或技改项目及由用户承担投资的楼内管线等工程,无论工程量大小,一律由工程部统筹管理.各分公司因放号进度要求,急需承担的零星工程设计亦应有工程部下达的设计通知书后方可进行,严禁自行或自行委托设计.对违反上述规定或无工程部委托书的工程设计,其设计费用公司审计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不予提成. 第十八条对交换设备的新建、扩建、土建工艺、土建扩初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大型动力、传输、200万元以上投资的管线工程设计以及外来设计单位无论工程大小均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技术人员对设计图纸进行会审.对于200万元以下的管线工程、小型电力、传输等工程设计可不组织会审,但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应严格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设计会审由公司工程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四工程管理及施工第十九条公司基建或技改项目的工程施工,无论大小,一律由工程部统一管理,工程任务书由工程部相关室分类下达给施工单位.无工程任务书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得承担其施工任务.第二十条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凡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都应出示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证书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项目规模和内容,严禁无证施工或转包施工.施工人员的结构根据预算编制定额的规定,凡设备安装工程,技术工与普工之比为1∶0,线路工程、技术工与普工之比为1∶0.5,管道工程与长途光缆布放工程,技术工与普工之比为1∶1.第二十一条所有外来的施工队伍承担工程均应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建设地点、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双方职责分工、工期、奖罚、违约责任、费率及结算方式等项目.合同由企业法人或法人授权的分管领导签订后有效.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费用结算必须依据施工合同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工程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吃透辖管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施工现场的监督,严格把好质量关,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协助和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外协及材料办理工程变更等方面的问题.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有关规定,必须按施工图纸、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工程如需变动,应征得公司工程部或设计单位的相关人员认可,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要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应按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要求执行.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单位或单项工程的施工必须有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其名单在开工前应报至工程相关管理室备查.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设有施工明显标志,安全及路障标示、措施要齐全,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整洁.第二十四条在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如土建、地下电缆、管道工程等,每一道工序完成后,应经建设单位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留隐患,随工验收应做好详细记录,由双方签字,记录应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每一单项工程施工完后,由工程部组织交工验收.工程随工及验收工作由各分公司负责.第二十五条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加强质量监督,必须认真做好随工检查,工程随工人员由各分公司安排工程所在工地人员担任,随工人员必须是责任心强,技术业务较全面的人员承担,随工人员必须对工程质量有着高度负责的精神,经常深入工地,进行随工检查,对在施工过程中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令其及时返工.随工人员同时应负责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并办理签证手续.随工人员应是维护部门及分公司的全权代表.任何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公司所派随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服从检查的单位或个人,随工人员或公司工程部管理人员有权令其停工检查.工程随工检查的内容参照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相关条款.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现有或原有设备的安全,对因工程造成损坏设备的事故,应及时报告随工人员和公司工程部,并负责修补或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七条为便于加强各分公司与公司工程部的联系和处理工程出现资料、随工、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问题,可根据工程任务的轻重,设2~3人的基建小组以便对口联系加强工程管理.第二十八条割接方案应在工程竣工前一个月由所在单位负责拟定,工程设计单位可配合进行,割接资料应在充分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做到方案合理,资料准确,不留遗留问题.割接方案的审定工作由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参加.五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的最后一项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检验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应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认真做好竣工验收.第三十条办理竣工验收应依据公司下达的设计任务书,初步施工图设计及其补充文件及上级颁发的有关文件、各专业的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引进设备工程验收应增加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和条款.第三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及分工:凡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均应组织竣工验收.较大工程规模的设备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应有省、市管理部门参加或主持,一般工程规模项目的工程验收由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各分公司负责执行.第三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是:土建、设备或线路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有的设备已经在规定时间内试运转,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规范要求;技术文件、工程技术档案、测试和竣工资料齐全完整、维护用工具仪器、仪表及维护备件齐全,引进工程应满足合同规定条件.第三十三条设备工程的竣工验收主要方式和步骤,除对于大型交换局或新型设备采取初验和正式竣工验收两阶段外,其他工程项目均采用一次验收方式,初验由工程部组织工厂、设计、施工、维护及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初验时,应严格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工艺,审查竣工资料、分析投资效益等,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落实解决;在试运转期,工程部及维护部门应对性能、设计和施工质量以及系统指标等进行全面考核.在试运转期,发现质量问题应由责任单位负责免费返修.试运转期满后并确认具备正式验收条件后,公司工程部应立即组织正式竣工验收.审查竣工报告和初步决算,讨论通过验收结论.第三十四条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三天,施工单位应将完整的合格的测试资料、修改过的全套竣工图和资料竣工图和资料按部颁竣工资料编制办法并符合工程档案规定装订成册送交工程管理室审查合格后,三天内由管线工程管理室安排组织验收.对于初验不合格的地方,验收小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免费返工,直至合格.第三十五条土建、设备、管线等工程验收项目及标准,参照部颁的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第三十六条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不能投产,工程竣工后相关部门不得无故拖延办理验收手续.第三十七条工程竣工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准确美观,要求做到竣工图纸与施工现场相一致,安装工程量与图纸相一致,材料消耗与工程量及规定损耗量相一致,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所有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测试资料进行系统的整理,符合工程档案要求后,由工程部资料组分类进行移交其中管线资料分发单位为:档案室、工程所属机楼、设计所、业务部及工程部资料室各一份.工程竣工资料一律加盖“工程部竣工资料”图章后方为正式资料.第三十八条竣工资料的电脑输入工作统一由工程部管线资料组承担,取消其他部门的竣工资料电脑输入账号.六基建财务与器材管理第三十九条基建财务和器材管理,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做到消耗有定额,成本有核算,用款按计划,开支有标准,努力降低材料消耗和工程造价,基建财务应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不得违反财经纪律,任意扩大基建开支,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工程器材应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工程量、工程进度和具体要求,及时或提前办理器材设备的订货.工程器材应有充分的储备量,器材供应部门应确保材料供应,不得影响工程进度.物资部每月向公司工程部器材计划人员提供物资现有存量表,以供安排订货计划.工程器材的订货计划由公司工程部负责提供.维护料由维护部提供计划.工程用料,维护部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动用.第四十一条工程器材在进货时物资部门必须经过认真严格验收,不合质量标准要求时应及时向厂方或供货单位提出,令其负责解决.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第四十二条工程领料,相关工程管理人员应认真加强审核,领料单必须有领料人、审核和授权签字齐全方可领料.工程料单在领取材料后应将其中一联单据回送到工程管理人员手中即审核人以便工程结算时核查.器材供应部门应急工程所急,想工程所想,做到及时、热心、周到、向施工领料单位提供材料,积极主动的做好服务.第四十三条工程建成后,施工单位应认真清点工程余料和拆旧料,书面报工程部管理人员,工程管理人员应认真核查,做好材料核销,安排施工单位做好拆旧料、工余料归库工作.七工程决算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应将竣工资料与工程决算资料一并报至工程部相关管理人员,工程决算同属工程验收范围,工程管理人员、室领导应对工程决算认真审查,核对工程量、劳力预算和材料消耗及工余料、拆旧料等情况,并办理签字手续.在审查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施工合同和相关规定办理,不得无故增加开支.第四十五条审计部在收到工程决算10天内应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规章及结算方式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工程部门联系,做到基建开支合理、准确.审查后的工程决算应及时返回工程部,办理与施工单位结算事宜.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的转移工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在一个月内尽早办理.八代办工程第四十七条代办工程是用户自己投资委托公司设计、施工的工程.主要包括楼内管线、外线电缆、管道工程及小交换机等项内容工程.代办工程的业务一律由公司受理.其中,楼内管理包括用户小交换机的配线外线电缆及管道工程由工程部管线工程管理室业务主管受理,小交换机或其他终端设备包括交换机本身及配线架或箱由终端服务公司业务人员受理业务.第四十八条由用户投资开发的住宅区、高层楼宇、工业区等,有关设计须在初步设计完成后送交工程部业务人员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未经审查的管线设计或用户终端设备逾期不能提供电话服务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四十九条凡用户投资新建、扩建、改建楼宇应向公司及时提供管线或设备工程名称,向公司提出委托,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委托书、楼宇各层平面图及装机位置图、建筑红线图,由工程部统一安排设计、施工.委托设计、施工的代办工程应事先办理签订合同手续.未经工程部统筹安排设计、施工的代办工程,工程竣工后,拒绝给予验收或入网.第五十条代办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均应接受工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工程竣工后,必须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包括竣工图、电气指标测试资料、系统图、配线表等,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入网使用.第五十一条为确保全网质量,代办工程和所用设备、材料应符合入网要求、部颁的标准.第五十二条代办工程的投资划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即:建筑物内部的管线建设一律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建筑物外部的管道以及和主干管道连接段管道,一律由开发单位投资建设.代办工程价款的收取及设计、施工费用的支付,其管线部门由工程部负责办理手续,设备部分由终端公司办理.第五十三条代办工程设计、施工的要求标准与自办工程等同.第五十四条代办工程竣工后,统一交付公司维护、管理,在同等条件下代办工程的放号应具有优先权,代办工程中投资单位不得加价向使用单位或个人收取初装费,更不得高价转卖.九应急工程及改迁工程第五十五条应急工程是指某一处在特定条件,急需满足时限放号要求的零星小工程.改迁工程是指原有通信设备已投入运行,但因市政规划或建筑物的变动,原有设备要作相应变动的工程.应急工程与改迁工程的设计、施工安排与管理由工程部负责.改迁工程的设计预算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提高工程造价,设计审查可委托设计所负责,工程决算由审计部负责.改迁工程的竣工资料要一式六份送交工程部资料组,按常规竣工资料分发和输入电脑.十其他第五十六条土建工程的招标、投标,由工程部按原规定办理.通信设备及主要器材的引进工作仍按原程序和规定办理.第五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凡以前规定与本细则有矛盾的,以本细则为准.附:细则中较大规模工程项目指新建1万门以上的综合局,×门以上的扩建局及管线工程在×元投资以上.二、设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搞好公司内部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公司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公司目前状况、将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第二条公司工程部设备管理室是公司设备工程建设的管理部门,在工程部领导下行使管理职能.第三条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提前一年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方案设计纳入年度建设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第四条所有建设项目的组织、施工、验收及竣工决算必须严格按相关建设管理办法执行第五条所有主要建设项目,都必须设立项目负责人,组织并管理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第六条项目负责人认真制订项目实施计划,检查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提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起草工程任务书.第七条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施工单位指派一名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协调工作,才准许进场施工.第八条工程的维护接收单位应指定一名随工负责人作为工程的验收代表,与项目负责人、质量监督员一起,负责检查工程质量,及时对施工现场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及验收,并做好详细记录.第九条施工单位接到工程任务书后,应及时呈报开工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及质监站同意后,方可开工.第十条工程因故停工,应及时呈报停工报告给工程部,并主动地配合解决停工问题.第十一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将竣工报告呈送工程部,并做好工程待验准备,竣工时间以工程部收到竣工文件为准.第十二条竣工文件及验收材料由工程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提前一周移交给维护部门,由工程部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并组织验收.第十三条施工材料、器械由项目负责人依设计文件核报,由主管领导核批下发.第十四条工程竣工结算由该项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核对,经主管领导批阅后报审计部审定.第十五条结算工程费必须经审计部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办理拨款的呈批手续.第十六条竣工验收证书必须由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随工负责人签名,或由其单位委派的代表签名才有效.第十七条工程完工后,对于工程中有少数设施未能按设计规定内容全部建成,但对近期投产影响不大,也应组织验收,交付使用,对遗留的问题应落实责任,明确处理办法和处理期限,接收单位不得借故拒绝接收.。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第六条根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发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
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三)初步设计(含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对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资规模的合理性进行优化和细化。
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或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基本建设项目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由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制定和发布,以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和有效运作。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审批程序:规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包括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招投标和合同签订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
2. 项目管理制度:规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组织结构、责任分工、决策程序、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3. 资金管理规定:规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规定,包括项目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各个环节的要求。
4. 施工管理规定:规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规定,包括施工组织、施工计划、质量安全控制、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5. 监督检查制度:规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包括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频次和责任等方面的要求。
6. 结算和验收规定:规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的结算和验收规定,包括施工进度款、质量工程款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基本建设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这些规定也起到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防止腐败的作用。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文(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的进展和推进,保障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提高项目的效益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建设、桥梁建设、水利工程、房屋建设等。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遵循科学、民主、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应当注重项目前期规划、中期过程管理和后期维护,全面推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项目前期规划管理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规划要充分调研和分析,明确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确定项目的投资规模和预计工期,制定项目的建设方案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预案。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规划要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公示的方式,公开征求社会的意见。
第三章项目中期过程管理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中期过程管理要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质量,监督施工单位的实施情况,确保项目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中期过程管理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安全运作。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中期过程管理要定期进行进展报告和评估,及时掌握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
第四章项目后期维护管理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后期维护管理要建立健全相关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工作机制,确保项目进一步延续和发展。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后期维护管理要建立相关项目档案和资料,方便后期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后期维护管理要加强技术培训和人员配备,提高管理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第五章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加强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共享和资源利用的效率。
第十六条加强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考核,对于违规行为和低效管理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项目管理行为,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一、总则基本建设是指国家、区域或企事业单位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而进行的一系列投资和建设活动。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项目立项1. 项目立项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目标,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方可进行。
2. 项目立项需要提供充分的项目理由和可行性分析,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投资规模和建设周期等关键信息。
3. 在项目立项时,应充分考虑社会、环境和资源等因素,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性。
三、项目筹备1. 项目筹备包括项目的设计、论证和资金筹集等工作。
2. 项目设计要充分考虑工程技术方案、施工工艺和材料选用等因素,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3. 项目论证要进行全面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估,确保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和社会效益。
4. 资金筹集要遵循财政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四、项目审批1. 项目审批分为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设计审批两个阶段。
2. 初步设计审批需要提交详细的项目方案和初步设计图纸,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3. 施工图设计审批需要提交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等详细设计文件,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4. 项目审批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技术性、经济性和社会可行性,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五、项目实施1. 项目实施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2. 项目管理要实行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控制。
3.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人和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4. 项目实施要做好与相关方的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六、项目验收1. 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2. 验收过程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
3. 验收结果要充分记录和归档,作为项目的重要依据。
4. 拟开展基本建设的单位、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应共同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四篇)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的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质量和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在进行基本建设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建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和维修的工程和设备,包括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各个领域。
第四条基本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精细设计、严格施工、全面验收、有效运营的原则,确保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安全性和效益性。
第五条基本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自然、尊重科学、尊重文化、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进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基本建设的合理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七条基本建设各方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基本建设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建设项目的公信力和公众参与。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立项第八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国家的宏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经过合理的论证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核准等环节,必须经过相应部门的审核批准,并取得相关许可证书和文件。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充分调研,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影响范围,尊重当地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生态,科学决策,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强调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协调,注重项目的可持续发展,避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土地、矿产、水资源、生态环境等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功能要求、经济效益、安全性、环境保护等因素,综合运用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设计质量和效益。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1. 基本建设项目的选择原则: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需求和基本建设计划,通过合理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基本建设项目。
2. 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基本建设项目需经过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设计方案审批、招标和投标审批等程序,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3. 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施工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4. 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应根据项目的规模、性质和建设周期进行合理的分配和管理,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
5. 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应加强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等方面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6.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7. 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和投入使用:基本建设项目在完成后需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同时,需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
8. 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应加强,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建设管理规定的概述,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地区和项目的不同有所差异。
对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5篇)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购置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申请、批准、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坚持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坚持遵循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由总局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基建办)负责总局机关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总投资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组成专门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涉及多个项目单位的可根据需要由总局组成专门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总局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列入相关规划或总局基本建设储备库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审批初步设计。
总投资____万元人民币以下(含____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单纯采购项目仅审批实施方案。
第六条申请基本建设项目立项,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主要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内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对拟建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规划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评估、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指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对国家和人民群众具有重要意义的、涉及大量投资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水利工程、能源开发、城市建设等。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依法监督、依法管理。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过程监督、结果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以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应当注重项目的科学论证和经济可行性研究,确保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入项目申报程序。
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应当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应当重点关注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性和社会效益,注重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风险评估,确保项目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对环境的保护。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审批制度和程序,加强对项目的审核和评估,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和项目建设周期。
第三章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规范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活动。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确保项目按照合同、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保障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应当加强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监督,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机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指监督、检查和管理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过程,包括前期准备、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准确把握各个环节的关键节点,提高项目质量和工程进度,保障投资效益。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独立、高效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防止工程质量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涉及的主体包括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建设项目审批与备案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前,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信息,并保证其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核建设项目审批或备案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核。
审核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公正审查,并按照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应当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项目规划图纸、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核实项目的合法性和技术可行性。
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指导和纠正。
第三章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建设合同应当合法、公正、合理,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条工程建设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的计划、设计、施工等关键要素,具体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采用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监督管理机构。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投资运营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二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充分的前期工作,包括市场调研、技术论证、可行性研究等,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效益。
第三章项目审批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批工作。
项目审批应包括申报、备案、审查等环节,并确保审批文件的完备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项目预算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应详细列明项目的各项费用,包括工程造价、设备采购费、人员费用等。
第五章费用核算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费用核算体系,确保项目费用的准确记录和核算。
费用核算应按照会计准则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费用控制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费用进行严格控制,采取合理措施控制项目成本。
控制措施应包括合理选材、机构优化、合理化设计等。
第七章费用支付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各方的费用。
费用支付应按照质量验收和工程进度进行,确保支付的及时准确。
第八章费用监督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费用监督应包括质量监督、工程进度监督等,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九章执行期间费用的调整第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费用进行调整。
费用调整应经过合法程序,严格审核和审批。
第十章监督检查和追责第十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费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对于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表格》2. 《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编制指南》3. 《基本建设项目费用核算细则》4. 《基本建设项目费用支付流程图》第十二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设单位:指具备法定资质和承接能力的单位。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督管理是指依法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的过程。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高效。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履行。
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且设计师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且施工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建设工程验收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且验收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依法申报,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和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由建设工程验收机构进行,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依法审定,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章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处理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包括施工现场的检查、施工过程的检查和竣工验收的检查等。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主管部门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1.本规定是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等各项指标符合标准,促进项目顺利建设和运营。
2.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基本建设项目的合规性、高效性和可持续发展性,提高国家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3.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各相关部门和监督机构负责配合。
二、监督管理责任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和规程,指导各级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工作。
2.各级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和权力。
3.各相关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专项监督管理,按照责任分工进行协作配合,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合规运营。
三、监督管理措施1.项目前期审批:各级地方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批,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2.招投标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公平竞争和透明度。
3.施工监督: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项目施工监督机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4.质量检测: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测,严格按照检测结果进行整改,确保项目的质量合格。
5.进度管理: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项目进度管理制度,及时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6.资金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7.环境保护: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得到控制。
四、监督管理机制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和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力。
2.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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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为加强基本建设工作,加强民政自身基础建设、促进民政事业发展,制定了《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明确职责,统一协调,充分调动各级的积极性,改变管理不善,多头负责、无章可循的状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民政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注重效益的原则。
凡是基建过程中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具体做法,均应纳入统一规划,要有利于集中有限资金,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减少层次和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推动民政工作顺利发展。
第三条所有参与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各方,要在部领导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完成基本建设任务。
第四条民政部基本建设的任务是:遵循新时期的民政工作方针,以推进民政工作发展为目标,管理民政部直属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无论属于何种性质、用途和何种投资来源,均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本单位、本部门局部利益的关系,加强科学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反对违反国家规定的一切不正之风。
第六条基本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决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方针和“实用、经济,适当注意美观”的原则,杜绝敞口花钱和花冤枉钱的现象。
第七条全国民政系统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计划由民政部综合计划司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建设前期工作管理第八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按程序进行。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建设前期准备阶段;.设计阶段;.列入年度计划阶段;.组织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第九条建设前期工作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项目建议书到列入年度计划阶段所进行的一系列的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选择建设地点和组织工程设计等。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审批。
由各建设单位(即使用单位)会同部业务主管司局,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基本建设中长期计划和上级指示,经过调查分折,编制项目建议书。
先由项目提出单位的业务主管司局初审,签署意见后提交部基建主管部门,经综合平衡审议后报主管副部长审定。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民政部审批( 其中特殊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
总投资为3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
总投资在20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
项目建议书经上级正式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内容。
对项目认真地作可行性研究,经过多方案比较,择优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选址报告一起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
基建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共同审议后报主管副部长审批。
然后由基建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前期工作通知书。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单位可委托设计和工程咨询单位办理。
总投资为100万元以下零星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为一次进行。
第十三条所有新开建项目建设地址的选择必须有部基建主管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前期工作小组,对建设地址和项目的可行性提出内容翔实、依据可靠、科学合理的报告,提交部主管领导(或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是工程建设的大纲,是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方案的基本文件,也是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
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论证和审定批准后,才可编制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初审。
初审认可后提交部主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包括业务主管司局)共同研究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方法及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其内容深度应满足决策和设计需要,对项目建设的利弊得失分析必须透彻明了,建设条件和外部协调因素必须可靠,所提供的各类数据必须科学合理,建设方案必须切实可行。
不能为了争上项目或其他原因,偏执一端或有意隐瞒有关情况,更不准违背程序采取非正当手法确定建设项目,从而造成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
第十六条凡是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设计任务书是项目最终决策的法定根据,也是进行初步设计的基本依据,不准随意更改。
凡是需要更改时,应重新报批,经综合计划司同意后上报主管副部长。
第十七条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即可组建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基建班子),负责建设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建设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收集设计基础资料;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审;落实建设物资材料;办理征地拆迁手续;落实水、电、路等外部条件和施工力量等。
第十九条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即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民政部的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可以按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两个阶段进行。
规模较大的新建工程,在初步设计之前,还应进行总体规划设计。
总体规划设计包括对土地利用的规划、总体布局和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
规划设计方案,应报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初步设计。
第二十条初步设计应根据设计任务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总体规划设计的原则指导下进行。
初步设计不准突破设计任务书所规定的项目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其内容深度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一定要有比较详细准确的设计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在列入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完成,不准边设计边施工。
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共同审议,报部主管领导签批。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设计一定要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对初步设计规定规模和投资概算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部基建主管部门不再审批。
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不得盲目开工。
第三章计划与统计管理第二十二条民政部的基本建设计划由民政部综合计划司和建设单位两级管理。
各单位的无论是国家预算内投资安排的或单位自筹的基本建设,一律纳入民政部基本建设计划。
建设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基建,应按规定凭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开户银行存款证明申请基建计划。
第二十三条计划的主要内容为:1.制定中长期计划。
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会同各业务司局,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部领导的指示,按照国家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制定五年或十年的基本建设中长期计划,报主管副部长或部长审定后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规划设计项目计划。
安排的依据是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年度投资计划。
在规划设计后,对已有初步设计图和总概算,具备工程建设条件的项目,部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对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意见及投资能力,经综合平衡后向建设单位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按照中长期建设计划,对已做好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并已具备建设开工条件的项目,根据对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的审批意见及投资能力,由部综合计划司安排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五条半年调整计划。
建设单位应于当年7月30 日前用文字或电话上报本年度基建调整计划。
第二十六条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准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有正式的平、立、剖面图(简称“三图”)和施工图预算,部基建主管部门依此作为审定计划、拨付款项的依据,否则不予拨款。
各建设单位,应于上年度11月10日前(或年度基建工作会议时),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报送“三材”库存量统计表、下年度施工项目的“三图”和工程预算等有关资料。
对于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没有“三图”和工程预算的项目,在安排半年调整计划时将予以调减。
第二十七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程序和步骤:1.每年度二季度左右,由部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预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控制指标,向各建设单位下达下年度基建计划控制数额。
.每年度九月底前,建设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数额的本单位工程进展情况、建设条件等因素,上报本单位下年度基建计划申请报告。
.每年度十月底,部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各建设单位上报的下年度基建计划申请,经综合平衡后,向国家计委申报下年度基建投资申请指标。
.每年十一月下旬左右,召开部直属单位基建会议,检查年度基建计划执行情况,详细研究下年度基建计划安排意见。
.每年度3月份左右(视国家基建计划下达时间而定),根据国家计委正式下达基本建设计划,部基建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正式下达当年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八条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计划的管理,维护计划的严肃性。
各建设单位必须按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内容和投资指标安排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搞计划外工程,不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需要更改设计时应报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部领导或有关方面在施工现场所作的有关重要指示,建设单位应及时通报综合计划司,以便研究调整设计和计划。
第二十九条所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按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有选择地确定施工单位。
工程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按国家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招标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与应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签订合同时应十分慎重,必须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公证处或其指定的合同预算、指标核算咨询机构监督。
重点项目签订合同时,应请部基建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所作的施工图预算应严格审核。
施工图预算不能突破中标时的标价。
对于合同规定需要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定额和材料差价因素的工程,可按当地定额主管部门所颁布的依据性文件进行调整。
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审核洽商工作,调整资料连同报告送部基建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工期较短、规模较小的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应采取一次包死的办法,不予再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为控制基建投资,提高工程建设速度,保证施工质量和经济效益,所有建设项目均实行包干建设管理。
民政部对建设单位实行工程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或中价标价)加系数包干,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实行中标标价,(或施工图预算) 包干。
部向建设单位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投资累计总额,控制在工程概算( 或施工图预算加系数)之内。
第三十三条工程统计。
基本建设统计是反映工程进度和投资使用情况的重要依据,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制度要求办理。
统计要做到准确及时,不准虚报、误报、漏报。
第三十四条基本建设完成情况月报的填写范围和内容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定期报表基层表》的规定执行。
北京地区月报于每月终了后二日内报出,年报于年终后十五天内报出。
第四章工程施工管理第三十五条施工管理是基本建设重要一环。
施工管理是为了按照“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的方针,更好地建立正常施工秩序,督促和配合施工单位使施工有准备、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任务如期完成。
建设单位应建立技术责任制,选派和聘请办事公正、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技术水平的人员管理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