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运统计报表制度

合集下载

航道管理与养护年报统计制度

航道管理与养护年报统计制度

航道管理与养护年报统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备案2016年10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航道维护里程统计表 (3)(二)航道尺度及维护统计表 (4)(三)航标技术状况及维护统计表 (5)(四)航道整治建筑物技术状况及维护统计表 (6)(五)通航建筑物技术状况与管理维护统计表 (7)(六)航道测量与维护性疏浚工作统计表 (8)(七)航道管理情况统计表(人员、经费) (9)(八)航道管理情况统计表(拦、过、临河建筑物) (10)(九)航道管理情况统计表(航道行政管理) (11)四、主要指标解释 (12)一、总说明(一)为及时、全面掌握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情况,为行业管理提供基础资料,为行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调查对象为航道管理部门。

(三)本报表制度统计内容为全国航道的管理与养护工作基本情况。

(四)报送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航道(航务、港航、航运、水运)局和交通运输部直属的长江干线航道管理单位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五)航道管理与养护统计报表报送时间:次年1月31日前报送。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工作,加强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是指反映交通运输业务情况、交通运输常态化信息和交通运输事故情况的数据。

第三条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必须通过统一的数据采集、整理、报送机制按时准确的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发布,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准确。

第七条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交通运输统计数据、报送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二章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报送第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报送机制,明确数据报送的对象、方式和时间要求。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交通运输统计数据。

报送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构、隐瞒、篡改等行为。

第十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报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报送、电子报送、网上报送等。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在报送统计数据时,应当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应当对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核实,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三章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报送上来的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和汇总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形成报告和分析结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运输企业统计制度范本

运输企业统计制度范本

运输企业统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运输企业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运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状况,为企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工作是运输企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第三条运输企业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科学、规范地组织实施。

第四条运输企业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虚报、漏报统计资料。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第五条运输企业应当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负责企业统计工作。

第六条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不受侵犯。

第八条统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统计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统计任务与统计内容第九条运输企业统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任务:(一)收集、整理、分析运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数据;(二)编制运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统计报表;(三)提供统计分析报告,为运输企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四)依法向上级统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五)开展统计科研工作,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十条运输企业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企业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二)生产经营情况:如运输业务量、运输收入、运输成本、运输效率等;(三)财务状况:如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四)人力资源状况:如员工总数、各类人员结构、员工薪酬等;(五)其他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四章统计报表与统计资料第十一条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或者上级统计部门的要求,编制、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运输企业统计报表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分时期、分地区、分品种等进行编制。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11.07•【文号】交公路发[2008]444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将《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八年十一月七日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08年10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交公路41表)(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交公路42表)一、总说明(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运输,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全程运输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区段。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

第四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必须贯彻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积极发展门到门运输。

第二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设立和班轮航线的审批第五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及其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第六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

第七条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发布后新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应当经设立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的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的运输船舶、车辆、设备及其他有关设施;(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专业管理人员;(三)有与所经营的集装箱运输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自有流动资金;(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其他条件。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定期报送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经营情况统计信息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定期报送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经营情况统计信息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定期报送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经营情况统计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水运国际函〔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定期报送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经营情况统计信息的通知水运国际函〔2022〕23号各有关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为全面掌握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发展情况,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我部建立了《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59号)。

根据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取得我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并在中国内地港口上一年承运集装箱量超过100万TEU(包括公司旗下所有品牌)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应按规定格式每季度定期报送“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经营情况表”(见附件)。

按上述要求应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可委托其驻中国内地机构、代表处或国际船舶代理公司,通过我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国际统计业务上报-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调查制度-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经营情况)按季度报送有关统计信息,报送日期分别为1月12日、4月12日、7月12日、10月12日(填报上一季度统计信息)。

首次报送信息为2021年全年经营情况,请于2022年2月25日前完成。

请各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调查信息,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信息,不得迟报、拒报统计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我部将依法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统计信息予以保密。

联系人:李花叶65292655,王显锋 65292650。

附件: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经营情况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2022年1月27日。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加强对全国交通运输事业的监督、调研和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是指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包括公路、铁路、水运、民航、城市轨道交通和管道运输等各个方面的数据统计。

第四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统计学原则和方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对全国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方统计局负责本地区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准确无误。

第二章统计调查内容第七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交通运输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运输里程、载客、货运量等相关数据;(二)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程度、责任认定等相关数据;(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对环境的影响、污染程度、治理措施等相关数据;(四)其他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统计调查。

第八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第九条各地方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和报告机制,保证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准确无误。

第十条各地方统计局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统计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数据报告方式可以采取纸质报告、电子报告等多种形式,确保数据的传递和保存。

第三章统计调查方法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方法主要包括:(一)抽样调查方法,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样本,进行相应的调查研究;(二)全面调查方法,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三)综合调查方法,结合各种调查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

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

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制定目的依据为准确、客观开展航班正常统计工作,全面地反映航班正常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和《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统计范围(一)民航航班正常统计范围为国内外运输航空公司执行的客货运航班,包括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机场放行正常统计范围为国内外运输航空公司在国内机场离港的客货运航班,包括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二)民航航班正常统计指标包括航班正常率、航班延误时间、航班离港正常率、机场放行正常率、早发航班放行正常率、单位小时机场离港航班正常率、机场地面滑行时间。

(三)民航航班正常统计以自然月为周期,每月1日0点(北京时,下同)起至当月最后一日24点止。

每日统计从当日0点起至当日24点止。

跨日航班按计划离港时间所在日期统计。

(四)航空公司的补班计划和提前一日取消的次日航班计划,不计入航班正常、航班延误时间、航班离港正常、机场放行正常、早发航班放行正常和单位小时机场离港航班正常统计范围。

当日取消的航班不计入机场放行正常统计和早发航班放行正常统计范围。

三、有关定义(一)航段班次:航班一次离港至到港为一个航段班次。

(二)计划离港时间: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三)实际离港时间:机组得到空管部门推出或开车许可后,地面机务人员撤去航空器最后一个轮挡的时间。

(四)计划到港时间: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五)实际到港时间:航班在机位停稳后,地面机务人员挡上航空器第一个轮挡的时间。

(六)机场放行班次:每一个航班离港起飞为一个放行班次。

(七)计划过站时间:前段航班到达本站计划到港时间至本段航班计划离港时间之间的时段。

(八)实际过站时间:前段航班到达本站实际到港时间至本段航班实际离港时间之间的时段。

(九)机型最少过站时间:某种机型在某机场计划过站需要的最少时间(见附件二)。

(十)标准机场地面滑出时间:按照民航局上一年度公布的机场旅客吞吐量划分,规定的航班在该机场从撤轮挡到起飞的最大时间(见附件三)。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839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839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996年10月7日交公路发〔1996〕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政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道路运输的发展规模、布局、经济成分和发展变化趋势,为宏观调控、制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从而提高日常管理工作效率,现将部制定的《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具体要求如下: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统计、信息工作,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乡镇运管站要配备兼职统计人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形成自下而上的统计信息网络,以保证本报表制度的实施。

根据本报表制度的统计指标,基层运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做到数据齐全,计算准确。

省和省级以下运管部门要配备必需的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实现管理信息和统计报表处理及传递的自动化。

三、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报表制度的规定向当地运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监督协调,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附件:一、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说明二、道路运输统计报表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附件一: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说明1.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2.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技术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出入境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海事系统统计报表制度

海事系统统计报表制度

海事系统统计报表制度交通部海事局2 0 0 5 年目录第一部分海事系统统计报表制度总说明 (1)第二部分海事系统统计报表目录 (2)第三部分海事系统统计报表表式 (6)第四部分报表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 (68)4.1 计划基建管理统计报表 (68)4.2 通航管理统计报表 (74)4.3 船舶监督管理统计报表 (80)4.4 船员管理统计报表 (89)4.5 航标测绘管理统计报表 (91)4.6 安全管理统计报表 (95)4.7 船舶检验管理统计报表 (97)4.8 行政处罚及审核登记管理统计报表 (99)第五部分附录 (101)附录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代码 (101)附录二企业与个体登记注册类型和代码 (101)附录三交通行业分类及代码 (102)附录四项目隶属关系等属性分组及代码 (103)附录五计划下达机关等属性分组及代码 (104)附录六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目录 (105)附录七国别(地区)代码 (106)附录八集装箱按TEU折算系数表 (108)第一部分海事系统统计报表制度总说明一、为满足各级政府和海事管理部门制定政策和法规、加强管理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是交通部统计调查的一部分。

各有关单位须按照本报表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报表制度的填报范围是全国海事系统各单位,中国船级社及有关单位。

四、本报表制度的报送渠道是:各直属海事局按要求直接报送交通部海事局;各地方海事局负责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内的统计调查资料,按要求报送交通部海事局。

五、本报表制度中的所有文字和数字,要求书写端正清晰,不许乱用自造简化字。

六、要严格按照本报表制度统一规定的表式及各项指标的计算单位填报各张报表,不许擅自扩大或缩小计算单位。

一般绝对数指标取整数,相对数指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没有数字的指标项,要用“—”标记;有数字因其数量不足报表规定计算单位的指标项,用“…”标记。

道路运输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统计调查制度道路运输统计调查制度一、引言道路运输是现代交通体系的紧要构成部分,对于经济进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有侧紧要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把握道路运输行业的进展情况,订立有效的政策及规划,需要进行科学、标准、全面的道路运输数据统计调查。

本文就道路运输统计调查涉及的价值、问题及解决措施进行阐述。

二、道路运输统计调查的价值1.政策订立的参考道路运输统计调查是国家交通运输部门订立相关政策、订立交通运输规划和重点工程计划的紧要依据。

通过对行业内的货运量、运输本领、运费、营业收入等数据的统计分析,国家能够了解到行业内的生产规模,市场态势,产品种类等,为政策订立供给参考数据。

2.支撑交通运输本领的提升道路运输统计调查能够帮忙政府了解道路交通的现状,提示社会对交通建设的重视,帮忙政府定制交通的相关计划,以提升交通的整体本领。

同时,订立科学规划、高效运营的道路建设投资计划,能有效的推动交通设施的提升和道路运输水平的进步。

3.全面了解行业情形随着社会进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道路运输行业呈现出多种形态和特色,统计调查能够对货车数量、行驶里程、运费变化、总产值等关键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反映整个行业的概貌,为政府决策供给经济基础和各行业的经营情形。

三、道路运输统计调查的问题道路运输统计调查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如:1.数据真实性的保障道路运输企业的数量较多,行业内的车辆信息、司机信息、装载物品信息等多种形式的数据月报表必需保障真实性和精准性。

然而现实中,存在一些运输企业不遵守统计认证的流程、提交虚假数据等问题。

因此,政府需要通过订立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数据监管和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2.统计口径和分类的规范不同地区、企业和组织统计口径和分类存在差异,难以统一,在数据收集、处理及发布中,如何将这些差异处理好,协调成一致性好的数据,对于监管单位的统计意义影响很大。

因此,政府需要统一数据分类标准,以免数据不能充分发挥其价值。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5.28•【文号】交计发[1993]559号•【施行日期】1993.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1993年5月28日交计发(1993)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行业运输发展状况,加强宏观调控和检查社会运输量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交通部统工字(1992)239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和交通部、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第36号令)的要求,我部在商国家统计局并征求各省(市)交通厅(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同时,我部组织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省(市)交通厅(局)和西安公路学院、上学海运学院等九单位组成汽车、拖拉机、水路运输社会运输量抽样调查统计课题组,经反复调查研究和方案论证,提出了《汽车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拖拉机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水路运输抽样调查方案》,并征求了部分省(市)交通部门意见。

现将《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和《汽车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拖拉机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水路运输抽样调查方案》印发你们,自一九九三年六月起试行。

鉴于抽样调查的范围由载货汽车扩展到其它机动车和拖拉机,由公路运输扩展到水路运输,由货物运输扩展到旅客运输,工作量增加较大,各地要加强对行业统计和抽样调查工作的领导,妥善安排人员,以利工作的全面展开。

请将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目录<font size=+1>-------------------------------表号|表名|报告期别|报出日期|受表单位-----|---------|----|-----|----交行统1表|公路运输工具拥有量|年报|2月10日|交通部-----|---------|----|-----|----交行统2表|水路运输工具拥有量|年报|2月10日|交通部-----|---------|----|-----|----||年报|2月10日|交行统3表|公路客、货运输量||-----|交通部||半年报|7月31日|-----|---------|----|-----|----||年报|2月10日|交行统4表|水路客、货运输量||-----|交通部||半年报|7月31日|-------------------------------</font>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说明1.统计范围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范围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从事公路、水路营业性客、货运输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个人(联户),不论其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如何,均纳入统计范围;军事部门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也纳入统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12.13•【文号】交安委[2011]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交安委〔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直属相关单位,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681号),部制定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目录总说明报表目录(一)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统计表(二)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三)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四)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五)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基本统计表(六)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七)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汇总表(八)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九)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港口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一)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二)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三)安全生产汇总表总说明一、统计目的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制定,目的是切实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保障管理部门能够获得及时、准确、全面的统计信息,充分发挥统计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

二、统计范围和统计对象本报表制度统计对象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管辖水域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中央企业所属运输船舶在境外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货物运输价格统计调查制度和长江航运价格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货物运输价格统计调查制度和长江航运价格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货物运输价格统计调查制度和长江航运价格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0.04.08
•【文号】交办规划函〔2020〕513号
•【施行日期】2020.04.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道路货物运输价格统计调查制度和长江航运价格统计调
查制度的通知
交办规划函〔2020〕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调查企业:根据工作需求,部组织制定了《道路货物运输价格统计调查制度》《长江航运价格统计调查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同意,现予印发。

部运输服务司和长江航务管理局作为两项统计调查制度的组织实施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谋划,组织做好统计调查制度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各调查企业要严格遵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报送统计数据、依法统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把数据质量关,坚决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附件:1.道路货物运输价格统计调查制度
2.长江航运价格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0年4月8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展计划司、运输司关于港澳台航空公司报送航空运输业务量统计工作的情况通报-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展计划司、运输司关于港澳台航空公司报送航空运输业务量统计工作的情况通报-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展计划司、运输司关于港澳台航空公司报送航空运输业务量统计工作的情况通报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展计划司、运输司关于港澳台航空公司报送航空运输业务量统计工作的情况通报港澳地区各航空公司驻内地办事处、台湾各航空公司驻大陆办事处:为加强港澳台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港澳台企业)在内地/大陆与港澳台间航空运输业务量的统计工作,规范港澳台企业运输统计数据的报送流程,提高数据质量,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民航局令第134号)及《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并参照《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民航局令第192号)的相关要求,民航局发展计划司、运输司于2012年8月2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港澳台航空公司报送运输业务量统计数据的通知》(民航计发[2012]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运输统计数据的报送手段、报送时间、报表格式、数据质量等做出了进一步明确。

自《通知》下发以来,一些港澳台企业能够根据要求定期上报航空运输统计数据,但仍有部分港澳台企业未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

为进一步做好港澳台企业统计数据报送工作,根据《通知》要求,我们对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港澳台企业统计工作质量进行了综合评价,现对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截至2013年3月15日,有3家港澳台企业向民航局统计管理部门上报生产数据。

其中香港航空公司和香港快运航空有限公司能够按要求持续、及时、完整地报送统计数据;远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能按时报送但有不符合填报要求的情况;其余港澳台企业未报送运输业务量统计数据(详见附表)。

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制度范本

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制度范本

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数据是企业制定发展规划、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营效益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依法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统一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行业发展趋势。

第二章统计任务与内容第五条道路运输企业统计任务主要包括:(一)收集、整理、分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统计数据;(二)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三)开展统计调研,为企业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四)建立健全企业统计数据库,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一)企业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二)生产经营情况:如运输生产总量、旅客周转量、货物周转量、运输收入、成本及利润等;(三)人力资源情况:如从业人员数量、结构、劳动报酬等;(四)固定资产情况:如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状况、设备状况等;(五)其他相关情况:如市场占有率、客户满意度、安全状况等。

第三章统计报表与数据收集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定期填写、报送统计报表。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数据收集和审核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应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统计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能力。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保管与使用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妥善保管统计资料,防止统计数据丢失、损坏或泄露。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谎报、漏报或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加强统计数据的使用,充分发挥统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章统计监督与奖惩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定期对统计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统计制度落实到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航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厅水字[2008]145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航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厅水字[2008]145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航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航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厅水字[2008]145号)《国内航运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填报并寄送至我部水运司。

联系人:姚飞电话:(010)65292619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国内航运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08年10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资质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石油、煤炭、冶金、商业、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部门,必须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水路运输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水路运输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目录一、总说明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国内航运企业分类统计表(交水运21表)(二)国内航运船舶分类统计表(交水运22表)(三)国内水路客运运力及运量统计表(交水运23表)(四)国内水路客运码头能力及吞吐量统计表(交水运24表)(五)国内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情况统计表(交水运25表)(六)老旧运输客船报废情况统计表(交水运26表)(七)国内航运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交水运27表)(八)国内船舶分船型、分吨级营运参数统计表(交水运28表)四、附录国内航运联系企业目录一、总说明(一)为了解和掌握国内航运企业、营运船舶、老旧运输船舶强制报废以及水路客运的基本情况,满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水运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管理与养护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交办水函[2017]109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管理与养护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交办水函[2017]109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管理与养护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管理与养护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交办水函[2017]109号各省、自治区、省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航道管理与养护年报统计制度》已报经国家统计局重新备案(备案号为国统办函〔2016〕462号),现予印发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做好航道管理与养护年报统计工作,航道管理与养护统计管理的具体事务继续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航道分会承担。

请航道分会精心组织,认真负责地做好此项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分析的质量。

二、请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负责内河航道、沿海航道(含进港航道)管理与养护的机构以及长江航道局等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工作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填报要求填写,确保数据科学准确。

三、各统计单位应在次年2月15日之前将上年各项航道管理与养护年报统计报表、有关方面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数据分析和建议等一并报送航道分会;航道分会在次年3月1日之前将年度综合报表及分析报告报送部水运局。

四、航道分会联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20号邮编:430010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月24日附件:航道管理与养护年报统计制度——结束——。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开展民用航空统计工作,规范统计管理,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民用航空行业的统计工作,包括航空公司、机场、航空器生产企业、航空运输企业、航空服务企业等各类主体的统计工作。

第二章统计责任第三条各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统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统计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方法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各相关单位应当设立统计管理机构,明确统计工作的责任及权力,负责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及时向上级统计机构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三章统计数据采集第六条统计数据采集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数据采集流程和技术规范,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各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上级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数据,并保证报送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各相关单位应当主动收集、整理和存储与民用航空统计有关的相关数据,建立健全信息化系统,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统计数据整理和分析第九条统计数据整理和分析应当遵循科学的统计原则和方法,提高数据整合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统计数据应当在统一的统计体系下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并定期向上级统计机构报送。

第十一条统计数据分析应当注重对数据背后的经济、社会及政策等因素的研究分析,为民用航空决策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章统计数据报送和发布第十二条统计数据报送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统计数据报送应当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确保数据传递的安全和便捷。

第十四条统计数据报送和发布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保密性。

第六章统计数据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数据采集、整理和报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的统计调查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决策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主体1. 统计调查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的统计调查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统计数据汇总和报送工作。

3. 各部门员工:负责配合统计调查部门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三、统计调查内容1.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金、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

2.运输业务情况:包括运输线路、运输工具、运输量等。

3.人员情况:包括从业人员数量、人员结构、人员培训等。

4.财务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5.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事故情况、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

6.管理情况:包括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管理效率等。

四、统计调查周期1.月度统计:每月底前完成上月数据的统计工作。

2.季度统计:每季度底前完成上季度数据的统计工作。

3.年度统计:每年底前完成上一年数据的统计工作。

五、统计调查流程1.统计调查部门根据统计内容确定调查表格和要求。

2.各部门负责人配合统计调查部门完成数据的收集和整理。

3.统计调查部门对数据进行核对和汇总,并生成统计报表。

4.统计报表通过相关渠道传达至企业领导层,用于管理决策。

六、数据保护1.企业各级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统计数据,不得随意泄露。

2.统计数据仅用于企业内部管理和决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离职员工必须交还所有统计数据,并签署保密协议。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将按照企业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纳入个人档案。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任何问题,可随时向统计调查部门进行咨询和反馈。

以上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望各部门认真执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企业的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9:国内航运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2年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石油、煤炭、冶金、商业、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部门,必须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水路运输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水路运输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一)国内航运企业分类统计表(交水运21表) (3)(二)国内航运船舶分类统计表(交水运22表) (5)(三)国内水路客运运力及运量统计表(交水运23表) (7)(四)国内水路客运码头能力及吞吐量统计表(交水运24表) (9)(五)国内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情况统计表(交水运25表) (11)(六)老旧运输客船报废情况统计表(交水运26表) (13)一、总说明(一)为了解和掌握国内航运企业、营运船舶、老旧运输船舶强制报废以及水路客运的基本情况,满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水运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统计报表制度的填报范围为全国国内航运企业和从事客运的港口企业。

(三)本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统计内容包括国内航运企业基本情况、水路船舶运力及运量情况、老旧船舶报废情况。

(四)本报表制度统计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为避免重复报送,对报送渠道作如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国内航运企业、港口企业填报报表,按时报送交通运输部;中海集团、中远集团、中外运长航集团、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负责组织本单位企业填报报表,按要求报送交通运输部。

(六)本报表制度中各项统计指标的概念及计算方法按原交通部2002年颁布的《公路、水路、港口主要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执行;但在本制度中另有说明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七)本报表制度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告期别填报范围报送单位报出日期及方式页码交水运21表国内航运企业分类统计表年报全国国内航运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海集团、中远集团、中外运长航集团,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1月31日报表 3交水运22表国内航运船舶分类统计表年报全国国内航运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海集团、中远集团、中外运长航集团,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1月31日报表 5交水运23表国内水路客运运力及运量统计表年报全国水路客运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海集团、中远集团、中外运长航集团,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1月31日报表7交水运24表国内水路客运码头能力及吞吐量统计表年报全国水路客运码头经营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1月31日报表9交水运25表国内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情况统计表年报全国国内航运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海集团、中远集团、中外运长航集团,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1月31日报表11交水运26表国内老旧运输客船报废情况统计表年报全国水路客运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海集团、中远集团、中外运长航集团,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1月31日报表13表 号:交水运21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有效期至: 三、调查表式(一)国内航运企业分类统计表填报单位: 201 年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 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联户)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甲乙 丙 1 2 3 4 5 企业总计个 01 一、水路货运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个 02 其中:普通货运个 03 内:集装箱运输 个 04 液货危险品运输个 05 二、水路客运企业个 06 — 其中:普通客运个 07 — 内: 涉外旅游船运输 个 08 — 客滚船运输 个 09 — 高速客运个10—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交水运21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一、本表的统计范围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国内航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指标解释1.国内航运企业: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从事国内营业性旅客和货物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包括水路货运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水路客运企业。

2.水路货运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从事国内营业性货物水路运输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3.普通货运企业:除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外的其他水路货运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4.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指经营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的水路货运企业。

5.水路客运企业: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从事营业性国内旅客水路运输的企业。

6.普通客运企业:除高速客运、客滚船运输企业外的其他水路客运企业。

7.客滚船运输企业:指经营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的水路客运企业。

8.高速客运企业:指经营高速客船运输的水路客运企业。

三、逻辑关系01行≥02行 01行≥06行 02行≥03行 02行≥05行 03行≥04行06行≥07行 06行≥09行 06行≥10行 07行≥08行(二)国内航运船舶分类统计表填报单位: 201 年 指标名称 代码 船舶数 (艘) 净载重量 (万吨)载客量 (万客位)容积 (万立方米) 箱位量(万TEU )甲乙 1 2 3 4 5 船舶总计 01一、货运船舶 02 —1.普通货船03 — — 其中:集装箱船 04 — — —2.散装液体危险品船 05 —— 二、客运船舶06 — — 1.普通客船 07 — — 其中: 旅游客船 08 — — 2.客滚船 09 — — 3.高速客船10——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表 号:交水运22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交水运22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一、本表的统计范围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国内水路客货运输的船舶。

二、指标解释1.货运船舶: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船舶。

按照“普通货船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分类进行统计,其中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指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和油船(含沥青船)。

2.客运船舶: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的船舶。

按照“普通客船、客滚船和高速客船”分类进行统计,其中普通客船包括客渡船、旅游客船等,客滚船包括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等。

3. 容积:特指报告期末液化气体船实际可装载液化气体的额定体积。

三、净载重量、载客量、箱位量的概念及计算方法按照原交通部2002年颁布的《公路、水路、港口主要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执行。

四、逻辑关系01行(总计)=02行+06行02行(货运船舶)=03行+05行03行≥04行06行(客运船舶)=07行+09行+10行07行≥08行(三)国内水路客运运力及运量统计表填报单位: 201 年指标名称代码运力运量船舶数(艘) 载客量 (万客位)车位量 (车位)客运量 (万人)滚装车辆数 (万辆)甲乙 1 2 3 4 5 总计1 一、省际运输合计2 其中:渤海湾3 舟山群岛4 琼州海峡5 长江干线6 二、省内运输合计7 其中:长江干线8 桂林漓江旅游航线9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1 年 月 日表 号:交水运23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有效期至:交水运23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一、本表的统计范围为客运船舶。

根据客运船舶经营区域的不同,按照省际运输和省内运输分别进行统计。

二、载客量、箱位量、客运量、滚装车辆数的概念及计算方法按照原交通部2002年颁布的《公路、水路、港口主要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执行。

三、逻辑关系1行(总计)=2行+7行2行≥3行 2行≥4行 2行≥5行 2行≥6行 7行≥8行 7行≥9行(四)国内水路客运码头能力及吞吐量统计表填报单位: 201 年指标名称代码 港口个数 (个) 泊位个数 (个) 泊位通过能力(万人次/年) 吞吐量旅客吞吐量(万人次) 货物吞吐量 (万吨)滚装汽车 吞吐量 (万辆次)甲乙 1 2 3 4 5 6 总计 1 一、沿海合计 2 其中:渤海湾 3 舟山群岛 4 琼州海峡 5 二、内河合计 6 其中:长江干线7 桂林漓江旅游航线8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表 号:交水运24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有效期至:交水运24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一、本表的统计范围为从事客运的港口企业。

二、港口个数、泊位个数、泊位通过能力、旅客吞吐量、货物吞吐量和滚装汽车吞吐量的概念及计算方法按照原交通部2002年颁布的《公路、水路、港口主要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执行。

三、逻辑关系1行(总计)=2行+6行2行≥3行 2行≥4行 2行≥5行 6行≥7行 6行≥8行表 号:交水运25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五)国内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 201 年经营范围船舶类别代码海 船河 船船舶数 (艘) 净载重量 (万吨)船舶数 (艘) 净载重量 (万吨)甲 乙 丙 1 2 3 4 省 际 运 输一类船舶 01 二类船舶02 三类船舶 03 四类船舶 04 五类船舶 05 省际合计 06 省 内 运 输一类船舶 07 二类船舶08 三类船舶 09 四类船舶 10 五类船舶 11 省内合计12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交水运25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一、本表的统计范围为在报告期内办妥报废手续的国内运输船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