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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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公司在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就不足的60 万元要求甲承担责任
• C、A公司在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就不足的60万 元要求丁承担责任
• D、 A公司在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甲 承担30万、乙承担30万
• E、当甲乙各承担30万元后,可以按合伙协议的 约定向丙追偿
•☆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设立条件 一
第19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 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 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 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①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4类人禁止) ②法人:一般的企业法人(一般的公司、企业)可以
成为普通合伙人(5类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见F3)
其他组织:个独、合伙
企业
公司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
国有独资公司※ 上市公司※
法人
非公
国企※
非上市公司√
法
司制
非国企√
无限连带责任法律条文
• 第38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 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 第39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第40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 >追偿。
人
机关法人
非企业 法人
× 百度文库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公益性※ 非公益性√
《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普通合伙人:2个以上,不限国籍,可以 是自然人(完全、4类除外)、法人(5类不 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见F3)和其他组织。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8、19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16条、17条☆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15条☆ 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33-1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 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 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每人出 资5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签订合伙协议 时约定若企业发生亏损,合伙人内部每个 合伙人承担四分之一。2013年8月,该合 伙企业欠A公司70万元,此时合伙企业有 财产30万元。下列表示正确的有( )
• 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 企业,其甲乙丙三人为普通合伙人各出资10万 元,丁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0万。
• 签订合伙协议时约定若企业发生亏损,甲乙丙 内部每个人承担三分之一。
• 2013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A公司100万元, 此时合伙企业有财产有40万元。下列表示正确 的有( )
• A、A公司可以直接要求甲承担100万元责任
• E、当甲和乙各承担了20万元后,有权按合伙协议 的约定向丙丁追偿
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原理
无限连带责任——【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 伙债务时】,(每个普通合伙人)以【其全 部财产】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承 担清偿责任。 1、(债权人)有权选择全部或部分普通合伙 人要求清偿,(被请求的普通合伙人)不得 【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 2、(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清 偿的债务【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 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 第伙 三企 章业
法
概普有 解 述通限 散
合合 和 伙伙 清 企企 算 业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是1997年2月23日颁布 的, 在2006年8月27日进行修订,并于2007年6月1 日起施行。 (一)概念 《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 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18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 4、18、19条 第4条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议确 定,采用【书面】形式 ☆
2、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3、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
担责任☆ 4、不具备法人资格,属于“其他组织” 5、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仅缴纳个人所得税 ☆
• A、A公司可以直接要求甲承担70万元责任
• B、A公司在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就不足的40万 元要求甲承担责任
• C、A公司在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甲承 担20万、乙承担20万
• D、A公司在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甲承 担20万、乙承担20万,甲、乙可以以其承担的份 额超过合伙协议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
二、企业财产 三、合伙事务表决办法
四、竞业禁止与自我交易禁止 五、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七、入伙与退伙责任承担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第14条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人数:2个以上,没有上限
(2)合伙人不限国籍(外国自然人和企业可在中国设 立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分类 2-2、2-3
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 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 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 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C、A公司在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就不足的60万 元要求丁承担责任
• D、 A公司在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甲 承担30万、乙承担30万
• E、当甲乙各承担30万元后,可以按合伙协议的 约定向丙追偿
•☆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设立条件 一
第19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 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 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 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①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4类人禁止) ②法人:一般的企业法人(一般的公司、企业)可以
成为普通合伙人(5类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见F3)
其他组织:个独、合伙
企业
公司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
国有独资公司※ 上市公司※
法人
非公
国企※
非上市公司√
法
司制
非国企√
无限连带责任法律条文
• 第38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 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 第39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第40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 >追偿。
人
机关法人
非企业 法人
× 百度文库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公益性※ 非公益性√
《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普通合伙人:2个以上,不限国籍,可以 是自然人(完全、4类除外)、法人(5类不 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见F3)和其他组织。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8、19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16条、17条☆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15条☆ 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33-1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 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 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每人出 资5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签订合伙协议 时约定若企业发生亏损,合伙人内部每个 合伙人承担四分之一。2013年8月,该合 伙企业欠A公司70万元,此时合伙企业有 财产30万元。下列表示正确的有( )
• 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 企业,其甲乙丙三人为普通合伙人各出资10万 元,丁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0万。
• 签订合伙协议时约定若企业发生亏损,甲乙丙 内部每个人承担三分之一。
• 2013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A公司100万元, 此时合伙企业有财产有40万元。下列表示正确 的有( )
• A、A公司可以直接要求甲承担100万元责任
• E、当甲和乙各承担了20万元后,有权按合伙协议 的约定向丙丁追偿
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原理
无限连带责任——【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 伙债务时】,(每个普通合伙人)以【其全 部财产】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承 担清偿责任。 1、(债权人)有权选择全部或部分普通合伙 人要求清偿,(被请求的普通合伙人)不得 【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 2、(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清 偿的债务【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 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 第伙 三企 章业
法
概普有 解 述通限 散
合合 和 伙伙 清 企企 算 业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是1997年2月23日颁布 的, 在2006年8月27日进行修订,并于2007年6月1 日起施行。 (一)概念 《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 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18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 4、18、19条 第4条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议确 定,采用【书面】形式 ☆
2、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3、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
担责任☆ 4、不具备法人资格,属于“其他组织” 5、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仅缴纳个人所得税 ☆
• A、A公司可以直接要求甲承担70万元责任
• B、A公司在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就不足的40万 元要求甲承担责任
• C、A公司在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甲承 担20万、乙承担20万
• D、A公司在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甲承 担20万、乙承担20万,甲、乙可以以其承担的份 额超过合伙协议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
二、企业财产 三、合伙事务表决办法
四、竞业禁止与自我交易禁止 五、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七、入伙与退伙责任承担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第14条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人数:2个以上,没有上限
(2)合伙人不限国籍(外国自然人和企业可在中国设 立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分类 2-2、2-3
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 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 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 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