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现代史上的金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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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史上的金融政策
“金融”一词产生于近代,但明朝中叶之后我国就已出现比较广泛的金融活动,尤其是在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这10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金融更是经历了动荡与混乱、统一与发展的历程。回顾与总结中国近现代史上的国家金融政策及经验教训,对于推进当代中国金融的改革与发展、实施正确的金融政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我国近现代史上金融发展进程的历史
从明末到1949年这段时期,我国经历了封建社会的落日辉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混乱与动荡以及前赴后继的民族抗争,中国金融也经历了重大波折与艰难发展。
旧式金融机构由盛而衰。钱铺和票号是旧式金融机构的典型代表。钱铺产生于明代,在清代成为当时的主要金融机构,但因中国社会制度的落后未能发展成真正的银行。票号产生于明末,以经营汇兑业务为主,在鸦片战争后发展到极盛,但在辛亥革命后逐渐衰败并最终消亡。
外商银行在华特权由小渐大,但最终被取缔。由于清政府的软弱与退让,外商银行于1845年进入中国,逐渐控制了进出口贸易,垄断外汇,控制中国金融与财政。抗日战争胜利后,外商在华银行的势力出现新变化,美国在华银行发展迅速。新中国成立后,帝国主义在华银行的特权被彻底取缔。
中国现代银行业在曲折中前进。中国现代银行业诞生于1897年,辛亥革命后得到了很大发展,南京政府建立后逐步实现了官僚资本的金融垄断,而民族资本金融业却趋于衰落。在外部挤压、内部争夺以及阶级斗争以至战争的影响下,中国现代银行业始终在曲折中发展。
革命根据地的金融业由无到有,并最终掌握了全国金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合作金融机构始创于1924年,其后随着革命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发展与壮大。中国人民银行于1948年12月成立,在边解放、边接管、边建行和边办业务的过程中使中国金融从混乱走向统一,从动荡走向稳定。
我国近现代史上的国家金融政策及其成效
自明末到1949年,我国经历了明清政府、北洋政府、南京政府以及同时期的革命根据地政府等几个阶段。不同阶段、不同政权在金融问题上持有的立场不同、采取的政策不同,政策的成效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明、清政府的重本轻末政策、“觅商汇兑”政策、封建压榨政策
明清政府长期实行重本轻末政策,提倡和奖励农业劳动者,抑制和贱视工商业者,直到甲午战争后才实现向“农工商皆本”的转变。太平天国后期,由于战争原因清政府开始实施“觅商汇兑”政策,请票号汇兑京饷、协饷,要求票号为各省借垫京饷、协饷,为清政府汇兑、抵还外债,代理部分省关的财政金库。此外,还长期实行封建压榨政策,动辄就要票号捐输报效,不时地禁止官款汇兑,一遇倒账首先考虑外国银行及大清银行的利益,对票号“落井下石”。
总的来讲,重本轻末政策及封建压榨政策,严重制约了钱铺、票号的健康发展;“觅商汇兑”政策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票号的资本实力、放贷规模、经营地域及业务范围,同时又使票号过分倚重与政府有关的金融业务、轻视商业金融业务,逐渐丧失了生存与发展的根基,在清政府倒台后很快衰败下来。
清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对外商银行的退让与依附政策
自1845年外商银行进入中国后,清政府对外商银行的入侵一直采取退让政策。19世纪70年代后,出于军事、政治以及兴办洋务的需要,清政府对外商银行转而实行退让加依附政策,向外商银行乞求贷款。19世纪90年代到20世纪初,外商银行都把对华贷款作为抢夺势力范围的手段。北洋政府时期,不同军阀依附不同的外商银行,将外商银行贷款作为筹集财政资金的重要手段。南京政府成立后,尽管对外商银行的依赖程度有所降低,但退让加依附政策总体上没有变动。
对外商银行的退让与依附政策,给中国带来了深重灾难。首先,使外商银行轻而易举地垄断了国际汇兑业务,通过对钱庄的渗入控制中国金融,使国内传统金融业成为外商银行的附庸;其次,外商银行对新生的民族银行业进行抵制与打压,延缓了中国民族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不断制造金融恐慌,最终掌握了中国金融的领导权;再次,外商银行通过向地方政治势力贷款,收买与扶植军阀势力,使中国社会日益动荡与混乱。
晚清政府与北洋政府实行有利于民族银行业自由发展的政策
清政府对外商银行的退让与依附,使其自身陷入被外商银行压榨与要挟的困境之中,同时也使其逐渐意识到应该创立自己的银行,终于在1897年,清政府成立了中国首家商业银行。此后,在继续实行对外商银行的退让与依附政策的同时,晚清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支持民族银行业自由发展的政策。比如,在创办中国通商银行及其业务经营等问题上,给予民族商业银行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
北洋政府时期,在继续实行对外商银行的退让与依附政策的同时,也实施了有利于民族银行业自由发展的政策,较少干预民族银行业,民族银行业自主性增强,形成华资银行同外商银行、传统钱庄“三足鼎立”之势。此外,晚清政府与北洋政府在发展商办银行的同时,都很重视发展官办银行及官商合办银行,但都主要出于财政需要的考虑,使其成为主要为政府财政服务的金融工具,这取得一些成效,但也积累了巨大的危机。
从政策成效上看,支持民族银行业自由发展的政策,有力推动了我国民族银行业的产生与发展,形成一股同外商银行竞争的新生力量;官办银行的产生,客观上减少了政府对外商银行的依附程度;民族银行业的兴起直接推动了民族工业的发展,同时培养了一批懂专业、熟悉国际业务、掌握英语的银行管理人才。
南京政府的金融垄断政策、对民族资本金融业的压制政策以及法币政策
南京政府成立后,实行金融垄断政策,建立和发展了“四行二局”的金融垄断体系(即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和邮政储金汇业局)。同时,还对商办银行采取压制政策,把许多全国性及地区性商办银行、地方性官办银行逐步演变为南京政府控制下的金融机构。抗战开始后,南京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商办银行的监督和检查,限制新商办银行的设立。抗战胜利后,南京政府颁布新的《银行法》,但仅适用于商办银行,且管制过于严格。
1935年11月,南京政府实行法币政策,规定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三家银行所发之钞票为法币,实行通货贬值政策,扩大纸币发行量,继而又使其成为弥补财政赤字的工具,最终形成恶性通货膨胀,导致法币的崩溃;后又发行金圆券,但很快也崩溃了。
从政策成效上看,金融垄断政策极大地强化了官僚资本的金融势力;对民族资本金融业的压制,则严重削弱了民族资本金融业,导致其走向衰落;法币政策虽然使中国摆脱了1934~1935年金融危机,但由于把发行纸币作为筹集财政资金的主要手段,使法币丧失了货币的基本功能,大量资金纷纷逃往香港地区或国外,加速了南京政府的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