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重庆市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77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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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渝环发[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07〕100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的精神,规范我市环境监测管理,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争创“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重庆环境监测,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环境监测工作职责环境监测工作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及社会服务性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管理。

要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及时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一)市环保局对全市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1.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3.组织全市环境监测机构(含行业和企业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组织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负责市控监测点位(断面)的管理;4.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发布全市环境监测信息;5.协调有关部门,将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工作经费等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6.组织制定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7.组织本市跨区域环境监测质量仲裁;8.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重庆市设计概算编制规定

重庆市设计概算编制规定

重庆市设计概算编制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 (2)第一节概算的编制依据 (2)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2)一、单位工程概算书(2)二、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3)三、建设项目总概算书 (3)四、概算编制说明内容(4)五、封面、签署页(扉页)和目录(4)六、概算表格式 (4)第三节概算费用的组成(4)一、概算总金额(4)二、建筑安装工程费(5)第三章概算费用标准及计算方法(6)第一节建筑安装工程费 (6)一、直接费(6)二、间接费(9)三、利润(10)四、安全文明施工费(11)五、工程定额测定费(12)六、税金(12)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13)第三节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3)一、建设用地费用(13)二、技术咨询费用(14)(一)项目论证费(14)(二)研究试验费(15)(三)工程勘察设计费(15)(四)施工图审查费 (16)(五)环境影响评价费 (17)(六)招标代理费 (17)(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17) (八)工程建设监理费(18)(九)专利和专有技术使用费 (19)(十)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它费(19) (十一)其他技术咨询费用(20)三、工程相关费用(20)四、工程建设管理费(20)(一)建设项目管理筹建费(20)(二)行政事业性收费(22)五、其他费用(23)(一)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23)(二)工程保险费(23)(三)生产准备及开办费 (24)(四)联合试运转费(24)(五)其他相关费用(25)第四节预备费(25)一、基本预备费(25)二、价差预备费(25)第五节专项费用(26)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6)二、建设期贷款利息(26)三、铺底流动资金(27)第四章概算各项费用计算程序(28)第一节建设项目概算费用计算程序 (28)第二节第二节建设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29)附录一概算封面表格样式(30)附录二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一览表(46)第一章总则一、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遵照执行.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是编制和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设计概算的依据。

778号文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778号文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六、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渝价文件

渝价文件

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附表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渝价[2004]778号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附表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重庆工程环境监理收费参考标准修订稿

重庆工程环境监理收费参考标准修订稿

重庆工程环境监理收费
参考标准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附件2
工程环境监理收费参考标准
一、基价法收费标准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监理方案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等,参与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试生产、验收全过程,并形成监理报告。

环境监理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环境监理”)服务收费和设计、试生产、验收等阶段的相关环境监理服务(以下简称“环境监理相关服务”)收费。

即:环境监理收费=施工环境监理收费+环境监理相关服务收费。

1、施工环境监理收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施工环境监理收费=环境监理收费基价(表一)×行业调整系数(表二)×计价调整系数(表三)
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插值法确定环境监理收费基价。

2、环境监理相关服务收费以及建设项目工期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的服务收费,一般按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环境监理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表四)收费。

表一环境监理收费基价表
注:此监理费用不含评审费、监测费,其他未包含的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表二行业调整系数
注:未标明行业,系数为1。

表三计价调整系数
表四环境监理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二、成本加利润加税金加权方法
成本加利润加税金加权的方法以实际环境监理时间(工期)为计算依据,以费用构成表的形式进行收费。

环境监理费用采取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税金等折算成月费用,乘以监理时间得到总费用。

环境监理费构成表如下:
环境监理费用构成表。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778号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778号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六、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法律、法规依据[778]号

法律、法规依据[778]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1.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2.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3.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4.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6.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渝价[2004]778号

渝价[2004]778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六、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最新检测收费标准

最新检测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庆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3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为了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规范检测结构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检验测试资质证书,并经计量认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测试,可按附表所列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委托方收取检验测试费。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验测试费属经营性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依法纳税。

各检测机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上下浮动10%收费。

三、本通知适用于主城九区。

主城九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南岸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北部新区。

其余各区县(自治县、市)的检测收费,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指定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服务。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本通知后,于2004年4月15日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在其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随时加强对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收费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4年1月18日起施行。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1.04.09•【字号】渝价[2001]242号•【施行日期】200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委会议对收费项目的审议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就重庆市卫生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护士注册费1、各区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护士进行注册登记时收取注册费。

收费标准:首次注册8元,再次注册(每两年一次)4元。

2、对已办注册申请,但经审核不予注册的,不得收费。

二、医疗事故鉴定费1、市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2000元/每案例。

2、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1200元/每案例。

三、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1、医师资格考试费(医师、助理医师)每人100元;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每人80元。

3、实践技能考试费每人80元;4、医师资格证书费每证5元;5、执业医师注册费每人25元;6、医师资格认定费(属一次性收费,此项工作执行到2001年12月底)每人30元。

四、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指非公立医疗机构管理费收费标准)1、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的诊断、治疗活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指社会办医和个体医疗机构)必须接受县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按本通知收费标准缴纳医疗机构评审费。

渝价[2004]778号文附表:物业收费表

渝价[2004]778号文附表:物业收费表

渝价[2004]778号文附表:物业收费表表一:重庆市住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等物业服务内容、质量标准(软件)分值表(60分)备注:1、房屋完好率:指在所管理的全部房屋中,完好房屋与基本完好房屋所占的百分比。

房屋完好率=完好房和基本完好间数(或平方米)/房屋总间数(或平方米)×100%。

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整体性好,装修及设备完整且无破损,能保证正常使用的房屋。

基本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装修及水电卫生设备个别部位有轻微破损,但整体现状基本良好,尚能保证正常使用的房屋。

2、房屋零修工程及时率:指报告期内住户要求进行房屋小修零修项目的户次中,物管部门能够及时进行修理的户次所占的百分比。

零修工程及时率=小修工程及时修理户次数/住户要求小修项目总户次数×100%。

及时修理标准:专有部分的维修自住户报修之日算起,室内水电零修不过夜,土建零修三日有结果。

小修工程:为修复房屋局部构件的轻微破损,保证正常使用而进行的修缮项目。

包括:整修门窗、疏通下水道、排除水电故障,修补地面、屋顶、墙面等。

表二:重庆市住宅、商住楼环境及公共设备设施(硬件)维护养护分值表(40分)表三:重庆市写字楼公共设备设施运行、日常维护养护分值表(40分)表四:重庆市商场公共设备设施运行、日常维护养护分值表(40分)表五: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标准单位: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备注:1、本表所列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不含电梯费,电梯费包括:电梯运行电费、日常维修(小修)及保养费、年检费、电梯司机工资等。

住宅电梯费按常住人口计算(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第二层业主自愿不乘座电梯的,可不收电梯费,从第三层开始计收。

高层住宅电梯费收取方式:可实行月票和次票,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则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选择一种收费方式)。

月票票价:(1)按层计算;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渝价[2007]154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价〔2007〕154号)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收费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庆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实施检验检测,按本通知规定向被检单位收取检验检测费。

三、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检验费由生产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压力容器检验检测费由请检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

四、定期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其检验部位高度超过3米的,加收30%检验费,检验部位高度超过7米的,加收50%检验费。

五、请检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作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和检验过程中的辅助、配合工作。

六、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社会的监督。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属行政事业收费,纳入非税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试行两年。

试行期满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规定重新申报。

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422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渝价[2003]499号)同时作废。

重庆工程环境监理收费参考标准

重庆工程环境监理收费参考标准
附件2
工程环境监理收费参考标准
一、基价法收费标准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监理方案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等,参与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试生产、验收全过程,并形成监理报告。
环境监理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环境监理”)服务收费和设计、试生产、验收等阶段的相关环境监理服务(以下简称“环境监理相关服务”)收费。即:环境监理收费=施工环境监理收费+环境监理相关服务收费。
300~600
二、成本加利润加税金加权方法
成本加利润加税金加权的方法以实际环境监理时间(工期)为计算依据,以费用构成表的形式进行收费。环境监理费用采取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税金等折算成月费用,乘以监理时间得到总费用。环境监理费构成表如下:
环境监理费用构成表
编号
费用名称
月费用(万元)
环境监理时间(月)
总费用(万元)
表一 环境监理收费基价表
???投资额(亿元)
服务项目
<0.5
1
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0
40
100
>100
环境监理收费基价(万元)
35
60
80
100
300
600
>600
注:此监理费用不含评审费、监测费,其他未包含的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表二行业调整系数
项目分类
系数
石化、石油天然气、火电、水电、铁路、公路、化工、冶金、有色
1.2
注:未标明行业,系数为1。
表三计价调整系数
项目分类
系数
服务期>1年
1.3
表四环境监理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环境监理相关服务人员职级
工日费用标准(元)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2.19•【字号】渝环发[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的通知(渝环发〔2008〕32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为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工作,促进环境监测质量的持续改进,根据《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确保环境监测质量,根据国家《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重庆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接受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取得《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合格证》(以下简称“能力认定合格证”),并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市环保局负责下列工作:(一)组织制定《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细则》。

(二)受理全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申请,并组建评审组。

(三)负责能力认定合格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四)组织全市环境监测机构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下列工作:(一)起草《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细则》。

(二)组织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建立评审员库。

(三)承办能力认定事务性工作。

(四)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区县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保证部门(或人员)负责本机构能力认定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工作。

渝价 号文件

渝价 号文件

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附表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渝价[2004]778号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附表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渝环[2014]11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14.05.12【实施日期】2014.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通知(渝环〔2014〕116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万盛、双桥经开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为贯彻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现场会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测数据质量是监测工作的生命线,监测数据的客观准确关系环保工作的公信力。

随着监测数据的广泛公开和“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环境监测数据的关注度和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各区县(自治县)以及万盛、双桥经开区环保局及其所属环境监测站,务必进一步提高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大力度,狠抓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

二、进一步明确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职责市环保局对全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及环境监测质量督查等工作。

市环境监测中心作为全市环境监测的技术中心、质控中心和培训中心,负责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相关技术工作,具体承担全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事务性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质量保证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环境监测人员技术培训、区县(自治县)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质控考核、比对、方法验证等工作的实施。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环境监测站协助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本片区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业务指导和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以及万盛、双桥经开区环保局应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提供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所需人员、经费、设备和实验室等条件,并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

渝价[2002]771号文

渝价[2002]771号文

渝价[2002]771号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市环保局: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等有关规定,考虑到我市物价上涨水平,环境监测服务的合理耗费,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重庆市环境监测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请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重庆市环境监测收费管理办法一、凡在我市范围内,持有《重庆市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合格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的环境监测机构,在完成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以下服务范围内开展对外技术服务,按本办法收取费用: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2、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它方面的项目;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三、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与委托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收费项目及标准(一)采样工作收费标准(二)环境监测分析收费标准(三)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四)提供监测数据收费标准(五)其它规定1、接受单位聘请,出借技术人员,每人每天收费80元,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2、监测车收费:近郊(主城九区)每日150元;远郊按车公里计算,每公里2.00元,停车等时费每天按150元计。

3、监测人员到现场所需交通、住宿费用以及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由委托单位解决。

4、同一项目样品超过20个者,降低标准20%收费。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测费增列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测费增列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测费增列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1.10.18
•【字号】渝价[2001]739号
•【施行日期】2001.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测费增列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1]739号二00一年十月十八日)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中心为适应重庆卫生防疫体制改革的需要,确保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技术服务以及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规,将开展部分新的检测项目,根据测算成本,参照外省市相关项目的收费水平,经研究,对卫生监测费增列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资金管理
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

三、收费许可证办理和票据使用
接通知后,你中心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取费用时,使
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其中,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收取时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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