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规范
渝建发【2008】84号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渝建发〔2008〕84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切实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明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和认定准则,有效防止漏报漏审现象发生,我委委托市设计院、重大土木学院联合编制了《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已通过我委组织的专家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申报民用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的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等有关内容,在初步设计文本说明结构篇章中对高层建筑均要逐一认真填写《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抗震基本参数表),对是否超限作出明确的自评意见。
二、凡属超限的高层建筑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之前向市建委先行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本通知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为建筑层数10层及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8m的民用建筑工程。
三、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凡未填写抗震基本参数表或抗震基本参数表未经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或超限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设计单位不得出具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单位不得申报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初步设计审查。
四、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进一步核算高层建筑结构抗震基本参数,重新填写抗震基本参数表,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高层建筑结构抗震是否超限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在结构审查篇章中对高层建筑是否超限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并将抗震基本参数表及审查结论纳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经设计单位自评为超限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超限或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判定为超限而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以及专项审查未通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查初步设计、不得受理施工图审查备案、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最新)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最新)一、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一)交易厅棚。
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
有条件的宜建成封闭的室内市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低于4m。
(二)地面及墙体。
市场地面应硬化、防滑,并向排水槽(沟)倾斜。
有条件的敞开式棚架建筑市场周围应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1.8m;室内市场的内墙宜贴墙砖,高度应不低于1.5m。
(三)出入口及通道。
市场应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进出货出入口。
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
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四)停车场。
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
(五)卫生设施。
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可按2-3个/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1-2个无障碍厕位。
市场应设置垃圾池或一定数量的带盖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
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六)给排水设施。
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
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
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
排污管道(沟)应尽量采用直排式,减少弯道且应有合理坡度。
当地有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市场排污管道应与其联通。
市场柜台外侧或内则应设置排水槽(槽宽宜为8-12cm,深度宜为3-5cm,底部应呈弧形)或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10×10cm)并加盖隔栅盖板,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渝建[2013]472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的通知(渝建[2013]47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勘察设计企业:节能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建筑品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维护建筑节能设计审批的严肃性,确保节能设计质量,结合当前行业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节能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加强工程前期的节能设计管理,避免施工过程中进行节能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节能设计,将其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综合考虑,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项目定位,向设计单位明确节能设计的相关需求,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节能设计标准。
应避免行政审批后进行节能设计变更,影响工程进度,增加社会成本。
设计单位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及建设单位需求,按照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在满足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节能效果、节能材料的经济性与耐久性、施工难易等各方面因素,精心开展节能设计,并对设计标准及其合理性、经济性负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批环节,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加强对节能设计的审查,据此指导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
设计方案一经审定,不得同意其随意变更,以切实维护行政审批的严肃性,降低行政成本。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认真开展节能设计审查,以对建设单位负责的态度,提出合理化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重庆市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及
电子文件图形标准介绍
计容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 积,一般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 范》(GB/T50353—2005)规定的计算方 式执行,出现下列情况的,执行本规则。
现行技术规定介绍 与原管理规定差异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
现行技术规定
对于公建项目或 者住宅项目的公
建部分
对于住宅项目的居住部分
肯定有的
可能有的
需勾画
1、建筑面积轮廓线 2、套内建筑面积轮
的面积 1、建筑面积轮廓线 廓线
1倍:0<层高≤6米 2倍:6米<层高≤8.2米 3倍:8.2米<层高≤10.4米 ……
对于层高的限制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或者等于 7.3米(即5.1+2.2)的, 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 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3米 、小于或者等于9.5米(即7.3+2.2)的, 不论其层内是否设 有夹层, 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层高大于9.5米的,以此类推。
阳台的计算
现行技术规定与原管理规定的差异:
1、对于套型建筑面积小于或者等于60 平方米的住宅中的阳台进深限制由原规定 的2.7米变为新技术规定的2.4米。
2、对于沿阳台短边设置的空调室外 机搁板的宽度限制由原规定的0.7米变为 新技术规定的0.8米。
飘窗的计算
符合下列条件的飘窗,不计入 计容建筑面积: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以不合理堆土形成 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自由
容积率计算方式
现行技术规定
原管理规定
技术规定第九条
重庆商业设计规范
目次1总则2术语3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一般规定4.1总平面布置4.2消防扑救4.3防火间距4.4内部装修4.5地下大型商业建筑5防火与防烟分区5.1防火分区5.2防烟分区6安全疏散6.1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6.2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6.3安全出口6.4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6.5消防电梯7消防设施7.1消防给水7.2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7.3消防电气本规范用词和用语说明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了适应重庆市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结合我市的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0.2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大型商业建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商场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
1.0.4对于本规范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防火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由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1.0.5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大型商业建筑large-scalecommercialbuilding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5000m2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的建筑。
2.0.2商业营业厅commercialshoppinghall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建筑室内空间。
2.0.3柜架式营业区域shelf-typeshoppingarea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区域。
2.0.4商铺式营业区域mall-typeshoppingarea商业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各个独立商铺,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区域。
农贸场建设标准最新
一、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一)交易厅棚。
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
有条件的宜建成封闭的室内市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低于4m。
(二)地面及墙体。
市场地面应硬化、防滑,并向排水槽(沟)倾斜。
有条件的敞开式棚架建筑市场周围应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 1.8m;室内市场的内墙宜贴墙砖,高度应不低于1.5m。
(三)出入口及通道。
市场应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进出货出入口。
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
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四)停车场。
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
(五)卫生设施。
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可按2-3个/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1-2个无障碍厕位。
市场应设置垃圾池或一定数量的带盖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
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六)给排水设施。
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
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
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
排污管道(沟)应尽量采用直排式,减少弯道且应有合理坡度。
当地有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市场排污管道应与其联通。
市场柜台外侧或内则应设置排水槽(槽宽宜为8-12cm,深度宜为3-5cm,底部应呈弧形)或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10X10cm)并加盖隔栅盖板,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最新)
一、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一)交易厅棚。
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
有条件的宜建成封闭的室内市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低于4m。
(二)地面及墙体。
市场地面应硬化、防滑,并向排水槽(沟)倾斜。
有条件的敞开式棚架建筑市场周围应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1.8m;室内市场的内墙宜贴墙砖,高度应不低于1.5m。
(三)出入口及通道。
市场应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进出货出入口。
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
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四)停车场。
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
(五)卫生设施。
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可按2-3个/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1-2个无障碍厕位。
市场应设置垃圾池或一定数量的带盖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
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六)给排水设施。
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
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
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
排污管道(沟)应尽量采用直排式,减少弯道且应有合理坡度。
当地有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市场排污管道应与其联通。
市场柜台外侧或内则应设置排水槽(槽宽宜为8-12cm,深度宜为3-5cm,底部应呈弧形)或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10×10cm)并加盖隔栅盖板,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
中西部区域城市(成都、西安、重庆、武汉、贵阳、昆明、郑州)住宅底商及配套商业设计地方标准集锦
街区式商业商业退距标准建筑退距:《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中、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间距按照表3.1.5.1、表3.1.5.2、表3.1.5.3控制,第3.1.6条:建筑高度高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照非住宅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建筑间距:后退用地红线,根据《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中,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间距按照表3.2.3控制;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照表3.2.6控制;后退规划绿地,广场不小于5米,建筑高度高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0米。
消防间距:防火间距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2.2条中表格以及相关说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中3.3.1条相关要求。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度 100 米以下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附表6-1)的规定;(二)高度 100 米以上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需经城市设计论证,但最小不得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附表6-1)中高度60~100米建筑物的后退距离;(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不少于25米,并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五)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要求。
新建建筑物退让高架桥和匝道结构外边缘的距离应在《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规定的基础上加大5米退让。
除满足前款规定外,建筑物退让公共通道距离不少于2米。
无单独要求1、退距按现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退用地界线详第十二条,退市政道路详第十三条、十六条,退河道详第十五条,退铁路详第十四条,退地铁等其他特殊情况详相关单位或部门规定。
2、与住宅间的建筑间距按《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表3-2执行;与公建的建筑间距按现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相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北部新区商务局:《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试行)》已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试行)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附件: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商业的意见》(渝府发〔2010〕127号),推进宜居重庆建设,促进全市社区商业健康发展,满足城市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根据《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SB/T10455—2008)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社区商业是指在区县核心商圈边缘500米以外,以城镇居民相对集中的居住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和满足居民生活消费为目标,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属地型商业。
社区商业中心是指在多个居住区的中心,以满足居民及部分外来消费者日常生活综合消费需求,集中设置规模较大商业设施的社区商业形式。
居住小区商业是指在居住小区内,为满足居住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商品和便利服务,相对集中设置较完善商业设施的社区商业形式。
街坊商业是指在街巷主要出入口,设置与居住人口相对应,方便居民就近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商品,提供居民所需生活服务的社区商业形式。
必备型业态业种(以下简称业态)是指为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求,而必须设置的社区商业业态。
选择型业态是指为满足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生活消费需求,因地制宜选择性设置的社区商业业态。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社区商业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第四条社区商业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原则。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8.05.11•【字号】渝规发[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规发〔2008〕78号)各处室、分局,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近年,我市建设项目通过引入国内外优秀规划师建筑师和设计机构,实行方案设计国际征集等措施,较大地促进了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但是,由于受投资主体、认识水平、建设周期和设计成本投入等的限制,仍有部分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不高,一方面对城市风貌形象带来不良影响,同时也由于反复进行方案修改,严重影响行政审批效率。
实践表明,先期邀请国内外优秀规划建筑师和设计机构参加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优选是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和审批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当前,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城市形象和风貌塑造已成为我市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宜居城市的重要任务,而高水平的方案设计是成就一个高品质项目的关键所在。
为进一步做好重要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服务工作,经研究,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项目建设单位在方案报建前积极主动地先期开展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征集或竞标,邀请国内外著名设计机构和优秀规划建筑设计师参与方案应征活动,各设计单位要狠抓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创作能力和设计质量的提高,局各处室、各分局应积极支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征集或竞标工作,协助组织高水平专家进行方案优选评审,进而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和效率。
二OO八年五月十一日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的暂行规定为了实现规划科学化,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塑造品质优良、特色鲜明的城市风貌形象和景观艺术效果,特对重要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作如下暂行规定。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DB重庆市地方标准DBJ 50-054-2011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s ofChongqing(征求意见稿)2011-xx-xx 发布2011-xx-xx 实施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s of ChongqingDBJ50-054-2011主编单位: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批准部门: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施行时间:2011年xx月xx日2011 重庆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各区(市、县)相继建成了数量众多的大型商业建筑或购物中心,传统商业建筑在功能和形式上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它们不仅功能齐全,而且形式多样,部分大型商业建筑集餐饮、娱乐、旅游、文化、艺术等消费功能于一体,有些甚至可同时容纳“主力店”、主题娱乐休闲设施和多样化商品步行街等各种商业形态。
一般而言,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面积规模大、人员密集、建筑功能复杂、装修和商品的可燃物多等特点,发生火灾后容易导致火灾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及财产损失大等后果。
其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现代消防设施等方面也都具有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的独特性,而现行国家标准对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所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足。
为此,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批准,2006年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了《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为满足目前大型商业建筑消防要求,根据重庆市城乡建委《关于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渝建2010第265号)的相关要求,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对《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修编。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xfyjs/txt/2007-05/29/content_1598031.htm
2009-02-16
中国消防在线
Page 3 of 39
4 一般规定 4.1总平面布置 4.2 消防扑救 4.3 防火间距 4.4内部装修 4.5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5 防火与防烟分区 5.1 防火分区 5.2 防烟分区 6 安全疏散 6.1 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 6.2 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 6.3安全出口 6.4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 6.5 消防电梯 7 消防设施 7.1消防给水 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3 消防电气 本规范用词和用语说明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 为了适应重庆市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 结合我市的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0.2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 对大型商业建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商场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 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 1.0.4对于本规范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防火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应用带 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由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 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所经营的商品种类按表3.0.1的规定进行分类。 表3.0.1 经营场所分类表 类 别 商品经营场所 A 类 百货、服装等纺织制品、粮油食品、生活日用品、木制类建材、家具、灯具、医 药、图书音像、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餐饮、金融证券交易厅等。 B 类 机电产品、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蔬菜、水果、水产品等。 注:对于同时含有A类和B类场所的大型商业建筑的分类应按A类进行防火设计。 3.0.2 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除单层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可采用 二级外,其余均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 大型商业建筑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燃烧性能和耐火 耐火等级 极限(h) 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承重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2.50 承重梁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 1.50 板 承重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50 吊顶 不燃烧体0.25 不燃烧体0.25 注:单层大型商业建筑采用钢结构时,承重柱耐火极限为2.00h。 3.0.3 当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满足本规范表3.0.2的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对钢结构 构件进行保护,使其耐火极限达到相应构件的要求。 4一般规定 4.1总平面布置 4.1.1大型商业建筑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便于人员疏散
商业建筑设计研究--以潜能商都为例
商业建筑设计研究--以潜能商都为例刘宇【摘要】潜能商都位于重庆市铜梁区核心区商圈,是一栋商业和办公功能结合的综合体项目。
该文首先介绍了项目的概况,分析了项目的区位和周边的环境以及配套设施,交代了场地的特征。
通过对场地的分析,得到建筑的形体功能布局,并设计了建筑的标高和人行流线,车行流线以及消防流线。
然后介绍了建筑内部的设计,包括裙房商场内部的商业模式、商场的业态组成与分布、消费者在商场中的水平流线与垂直流线、商场的防火分区与安全疏散流线,以及办公塔楼的设计,最后是建筑的立面设计。
%Qianneng commercial center, located in the core 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 of Tongliang District, Chongqing District, is a commercial and office function of the combination of the complex project.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the project, analyzes the locationof the project and th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and supporting facilities, and explain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it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site, form of the building functional layout, and the design of the building elevation and people flow, streamline garage and fire streamline. It then introduces the building interior design, including podium inside the mall business model, shopping malls composition and distribution, consumersin shopping malls in the horizontal flow and vertical flow lines, shopping malls fire zoning and safety evacuation streamline, and office towers design. The last is the facade of the building design.【期刊名称】《重庆建筑》【年(卷),期】2015(000)012【总页数】4页(P17-20)【关键词】商业建筑;规划布局;建筑设计;流线【作者】刘宇【作者单位】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重庆 40003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2471 项目概况铜梁区位于重庆一小时经济圈战略要地(图1、图2),是渝西经济板块的中心城市,距离重庆主城区仅1h车程。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庆)
根据商场的火灾危险性和特点,建立了三个分 类体系: 根据经营产品的种类,划分为专业市场和其它商场; 专业市场:家具市场、电脑城、书城、建材市 场等。 根据商业布置形式的火灾危险性把营业区域分为 “柜架式营业区域”和“商铺式营业区域”。 术语: 柜架式营业区域: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 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布臵方式,人员能够 到达,进行交易的区域。 商铺式营业区域:商业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营 业空间分成各个独立商铺,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 易的区域。
根据商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可燃性的A类和难燃、不燃性 的B类;
表 3.0.1
类 别 A 类 B 类
经营场所分类表 商品经营场所
百货、服装等纺织制品、粮油食品、生活日用品、木制 类建材、家具、灯具、医药、图书音像、电脑数码产品、 家用电器、餐饮、金融证券交易厅等。 机电产品、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蔬菜、水果、水 产品等。
在进行安全出口宽度计算时,若按照使 用中的实际商业营业厅面积或比例,套用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人员密度指标计 算出的结果通常高于建设和设计单位的心 理承受能力和经验值,为了满足计算结果 需要,各单位对《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 营业厅面积的理解由此出现不同,常见的 如: 采取扣除自动扶梯、设备房等辅助建筑 面积、选用《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营业 厅比例下限、采用营业厅面积折算系数等 做法。
(四)排烟设施设臵有待强化
表现在: 1、按照01版《建规》,多层建筑内 的地上商场无排烟设施的要求。 2、商场的自然排烟设施常由于后期管 理原因易导致排烟效果不好,同时在发生 火灾后存在开启问题。 故大型商场以采用 机械排烟为宜。
(五)现行部分规范要求在实际工程运用 中存在具体问题
表现在: 1、大型地下商场的建筑面积超过 20000m2时,如果按照现行规范要求设置防 火墙,会因此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开发和营运; 2、部分楼梯间在首层无法设置直通室外 的出口。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界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为建筑层数10层及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8m的民用建筑工程。
第三条符合以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任一条的高层建筑工程,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房屋高度超限的界定1、房屋高度超过表4.1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表4.1 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注:1、此条为楼层数和高度双控。
2、含部分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的截面面积在建筑结构中超过剪力墙总截面面积(含短肢墙)的30%。
3、含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的截面面积在建筑结构中超过剪力墙总截面面积(含短肢墙)的50%。
4、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1~4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5~8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5、若为错层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90%。
6、若为Ⅳ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此条也适用于表4.2、表4.3。
7、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此条也适用于表4.2、表4.3。
2、房屋高度超过表4.2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结构建筑。
表4.2 高层钢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3、房屋高度超过表4.3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混合结构建筑。
表4.3 高层混合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第五条房屋规则性超限的界定1、具有下列不规则情况之一的高层建筑。
(1)考虑偶然偏心的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大于该楼层位移平均值的1.5倍,复杂高层建筑、混合结构大于1.4倍。
(不含多层裙房部分)(2)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大于0.9;复杂高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扭转周期比大于0.85。
(3)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40%;或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超过平面宽度的50%。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1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16•【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6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高规划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规划行政行为,依法行政,明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管理方式,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建设用地上建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是指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法批准的有关规划部分的建设内容。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两阶段。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等,对设计方案的功能布局、空间形态、交通组织、建筑风貌、配套设施、间距退让、竖向设计、规划指标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第五条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页、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明细表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载明的下述内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0-054-2006条文说明2006 重庆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 一般规定4.1总平面布置4.2 消防扑救4.3 防火间距4.4 内部装修4.5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5 防火与防烟分区5.1 防火分区5.2 防烟分区6 安全疏散6.1 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6.2 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6.3 安全出口6.4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6.5 消防电梯7 消防设施7.1消防给水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7.3 消防电气1 总则1.0.1 本条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主城区和部份区县(自治县、市)的城区相继建成了不少大型商业建筑,这些大型商业建筑不仅功能齐全丰富,而且形式多样,有的集购物、休闲、餐饮、娱乐、文化、艺术等消费功能于一体;有的则采用“主力店”、主题娱乐休闲设施,多样化商品步行街等商业形态;有的是经营品种相对单一,但体量较大的专业市场,这些商业建筑的出现极大地发展了传统商场的功能和形式,丰富和满足了人们日常消费与生活的多样化需求。
由于我市地形特点,建设用地常出现坡地情况,在设计中为了利用地形,节约投资也普遍采用带有吊层的商业建筑形式。
在主城商业中心地带,结合地下人防工程,还修建了很多平战结合的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这些大型商业建筑的出现,依据目前国家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在设计、建设、管理诸方面都难以做到有效控制和监督。
为了适应和促进我市大型商业建筑的发展变化,规范和指导大型商业建筑在防火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条主要是规定在大型商业建筑设计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大型商业建筑具有建筑面积大、人员密集、建筑分隔和商品布置复杂、装修和商品可燃物多,发生火灾时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和扑救相对困难等特点。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规范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规范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规范1 总则1.0.1为了适应重庆市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结合我市的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0.2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大型商业建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商场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
1.0.4对于本规范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防火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当由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进行专家论证,作为消防设计和审核的依据。
1.0.5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2 术语2.0.1 大型商业建筑任一楼层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建筑面积≥5000m2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的公共建筑。
2.0.2 商业营业厅用于经营各种商品的建筑室内空间。
2.0.3 营业区域商业营业厅内,人员能到达,进行购物交易的区域。
2.0.4柜架式营业区域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人员能够到达,进行购物、交易的区域。
2.0.5 商铺式营业区域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固定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各个独立商铺,人员能够到达,进行购物、交易的区域。
2.0.6 安全出口供人员疏散用的直通室外安全区域或疏散楼梯(间)的出口。
2.0.7 安全出口宽度供人员疏散的直通室外安全区域或疏散楼梯(间)的出口的净宽度。
2.0.8 疏散集散区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2. 0. 9 疏散出口用于人员离开某一区域至另一区域的出口。
2. 0. 10疏散通道宽度商业营业区域内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
2. 0. 11 消防扑救场地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规范1 总则1.0.1为了适应重庆市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结合我市的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0.2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大型商业建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商场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
1.0.4对于本规范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防火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当由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进行专家论证,作为消防设计和审核的依据。
1.0.5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2 术语2.0.1 大型商业建筑任一楼层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建筑面积≥5000m2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的公共建筑。
2.0.2 商业营业厅用于经营各种商品的建筑室内空间。
2.0.3 营业区域商业营业厅内,人员能到达,进行购物交易的区域。
2.0.4柜架式营业区域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人员能够到达,进行购物、交易的区域。
2.0.5 商铺式营业区域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固定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各个独立商铺,人员能够到达,进行购物、交易的区域。
2.0.6 安全出口供人员疏散用的直通室外安全区域或疏散楼梯(间)的出口。
2.0.7 安全出口宽度供人员疏散的直通室外安全区域或疏散楼梯(间)的出口的净宽度。
2.0.8 疏散集散区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2. 0. 9 疏散出口用于人员离开某一区域至另一区域的出口。
2. 0. 10疏散通道宽度商业营业区域内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
2. 0. 11 消防扑救场地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2. 0. 12 消防扑救面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外墙面。
2.0.13 地下防火隔离区地下商场的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安全隔离区域,顶部敞开能自然排烟的为开敞式防火隔离区,顶部不能敞开无法自然排烟的为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3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0.1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所经营的商品种类、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见表3.0.1。
表3.0.1 商品种类火灾危险性分类表注:对于同时含有A类和B类商场的大型商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A类进行防火设计。
3.0.2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0.3钢结构的防火设计,应满足本规范4.4节的各项规定。
4一般规定-2-4.1总平面布置4.1.1大型商业建筑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客流规律、交通状况、商业环境、地形特点,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商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以及主要人流的出入口位置和方向,以便于人流疏散。
4.1.2大型商业建筑宜独立建造。
当确有困难必须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 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与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与其它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宜分开设置。
2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商业建筑的出入口宜面临城市道路、广场等易于人流疏散的室外场地,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
3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隔开。
上下之间贴建时,其分界层的楼板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界层之间的分隔在下层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分界层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墙裙。
4.1.3大型商业建筑应设计环形消防车道。
当为坡地建造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两个长边形成消防车道,并宜与消防扑救场地和消防扑救面有机结合。
4 .1.4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2消防扑救4.2.1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的长度与消防扑救面相同,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1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宜小于18m;2当建筑高度等于24m及以下时,不宜小于15m。
消防扑救场地距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5.00m并不应大于10m。
坡地建筑可设置低于道路标高的保坎等不影响消防车作业的设施,但必须保证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地进深宽度大于8.00 m。
4.2.2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少于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和消防扑救场地,在其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3-2不应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等妨碍消防扑救的障碍物;3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的出入口;4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出入口;5外立面应设置可开启的外窗,且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每扇窗的净尺寸不应小于宽度0.80m和高度1.00m。
4.3防火间距4.3.1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3.2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4.3.2的规定。
表4.3.2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连体式大型商业建筑的各部分之间的间距大于本表的间距时,其各部分可按独立的商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4.4钢结构防火技术措施4.4.1大型商业建筑主体结构当采用钢结构时,室内疏散楼梯间必须采用钢筋砼结构,楼梯间墙体必须采用防火墙。
4.4.2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材料选型,应符合表4.4.2要求。
表4.4.2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材料选型-4-4.4.3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符合《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24:90的规定。
4.4.4钢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板保护方式宜按图4.1选用。
钢结构防火保护板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5内部装修设计4.5.1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5.1的规定。
表4.5.1 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4.5.2设置在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台等均应用A级装修材料,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5.2的规定。
表4.5.2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5-4.6地下大型商业建筑4.6.1大型商业建筑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地下三层以下,且地下二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6.2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与地上层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当必须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隔开,并分别向室外开设乙级防火门。
4.6.3地下商业建筑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的商品。
4.6.4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百货。
当需要在防火分隔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必须采用开敞式防火隔离区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进行安全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开敞式防火隔离区:1)在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能自然排烟的下沉式广场,下沉式广场的使用面积应按疏散人数/5人· m2计算,且其短边尺寸不应小于6m、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3m;2)下沉式广场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3)下沉式广场内应设1座及以上可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其疏散楼梯宽度应满足疏散总宽度要求。
2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1)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使用面积应按疏散人数/ 5人· m2计算;2)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3)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应设1座及以上可直通室外的防烟疏散楼梯间或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各个防火分区进入该防火隔离区处应设置防烟前室,防烟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并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有关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防烟设施的要求,其通向防烟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3.0h的特级防火卷帘门旁加设甲级防火门。
-6-5. 防火与防烟分区5.1防火分区5.1.1地下大型商业建筑按现行国家规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室内装修设计符合本规范表4.5.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应满足下列要求:1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位于地下一层,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宽度能满足每个防火分区所需安全疏散宽度的1/2,火灾危险类别为A类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火灾危险性为B类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2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位于地下二层,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5.1.2地上大型商业建筑按现行国家规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室内装修设计符合本规范表4.5.1的规定时:1首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 m2;2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 m2。
5.1.3当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院或天井短边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3.2的规定时,其有关防火分区划分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中庭等串通空间的相关规定。
5.1.4坡地大型商业建筑按现行国家规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室内装修设计符合本规范表4.5.1的规定,在平顶层和底层分别设有直通室外且能满足本层疏散宽度的安全出口时:1 平顶层和底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2上层和吊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
5.1.5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大于3.0h 的防火卷帘分隔,但防火卷帘的面积应小于防火分隔墙面积的二分之一。
5.2 防烟分区5.2.1防烟分区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5.2.2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应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7-6.1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6.1.1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1.1的规定。
表6.1.1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6.1.2商业营业厅内的通道宜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
6.1.3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长度、宽度均不应小于5m,且在其范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