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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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受派出巡视组党组 织的纪检机关或者组织部门的委托! 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 勉谈话$
第三十条 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 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 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 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 的汇报$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 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 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 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 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 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 革方面的问题! 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报送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 情况$
第四十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 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 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地 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 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 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 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 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 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 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 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 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 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纪检机关% 组织人 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 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 选拔任用% 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 免职% 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的。

两新党建问责办法

两新党建问责办法

两新党建问责办法《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哪几种第七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改组。

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诫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党的组织是指党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全体党员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是党的首脑(中央)和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广大党员群众的统一体。

党的组织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部分构成,是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

党的中央组织,即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书记处;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

新常态下怎样做好”两新”组织党建工作一、抓好党建指导员队伍的建设“两新”组织党组织的党员大多数属于流动党员,一方面由于工作的原因,参加所在党组织学习活动少,另一方面大部分党员没有从事过党务工作,缺乏党务知识。

再加上一些“两新”组织联合党组织的党员分散,造成一些组建好的党支部成为了摆设,党组织没有战斗力,党员作用不明显。

面对这些党组织的“症状”,治理的“良药”就是抓好党建指导员队伍的建设。

通过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选派富有党建工作经验的党务工作者建立党建指导员队伍,开展专题党务培训,邀请组织工作的领导、党务工作的专家进行授课,进一步提高党建指导员队伍业务水平,采取“一人一企”。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XX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石河子老街管理处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四条在改革发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对已经确定的涉及区域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失职,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二)对县委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三)现代化考核核心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没有按时完成,影响全县现代化进程的;(四)与党委、政府签订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未完成的;(五)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六)对党委、政府确定的各项创建活动,未认真履职,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不能实现的;(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论证不充分,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八)其他重要改革发展方面工作不力,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第五条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的;(二)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三)因工作失职,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的;(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五)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乱检查的;(六)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七)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违规插手干预的;(八)其他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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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文档Interim Provisions on accountability of Party and gover nment leading cadres编订:JinTai College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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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全面推进责任管理,防止或减少管理过错,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本年管理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诠释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部门各项目部主管问责,是指分局所属各职能部门、项目部第一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其领导的项目部、分局各职能部门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分局利益或负责人举止不端,在分局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各项目部经理、副经理、三总师,分局机关各职能部门主任的问责。

第四条分局各项目部经理、副经理、三总师,分局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分局所赋予的职责和岗位所要求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分局领导所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管理,自觉接受监督,为分局在新常态下升级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章问责内容第五条在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存在“四风”问题的。

(三)违反九局公司“十严禁”、“十不准”的。

(四)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

(五)超越权限擅自决策的。

第六条在执行分局的决策和部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分局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

(二)不积极履行职责,影响和妨碍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三)直接管辖的项目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门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涉及员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二)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损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本项目部、机关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

(四)对本项目部、机关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谎报、包庇、袒护、纵容。

党政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要问责

党政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要问责
本地 区、 本部 门、 本 系统 二) 或者 本单位 发生特别重 大事故 、事件 、案件 ,或者在
较短 时间 内连续 发生重 大事故 、事件 、案件 ,造成重
被降职 国企领导两年内不得 担任与原职相 当职务
大损 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 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独资 含 ( 政 府职 能部 门管理 、监督 不 力 ,在 其职责 范 金融企业和 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 分支机构的领导班 三) 及其 围内发生特别 重 大事 故、事件 、案件 ,或者在较短 时 子成员国企领导人员。 受 到 降职处 理的 ,两 年 内不得担任 与其原任 职务 间 内连续 发生重 大事 故、事件 、案件 ,造成重 大损 失 相 当或者 高于其原任职务 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 的 , 或者恶劣影响 的 ; 两年 内不得 担任 国企 的领 导职务 ;因违反 国家法 律 , ( 在 行政活 动 中滥 用职权 , 强今、授 意实施 违 四) 造成 国有 资产重大损 失被 免职 的 ,五年 内不得 担任 国 法行政 行 为,或者不作 为 ,引 发群体 性事件或者 其他 企 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 罪被判处 刑罚的 ,终身不得担 重 大事件 的; 任 国有企业 的领 导职务
员。
●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依据
纪检机关 、组织人事部 门应 当把巡视结果 和巡视 整改情 况作为干部考核 评价 、选拔 任用 、奖励 惩处和 对干部进行调整 、免职 、降职等组织处理 的重要依据
五 种方 式 :责令 公 开 道 歉 、停 职 检查 、引 咎 辞 职 、责令辞职 、免职
●每届任期内巡视1 次 至2
■问责对 象界定和方式
对 省 、 自治 区、直 辖市党 委 ,市( 、州 、盟 ) 地 党 适用 于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的工作 部 门及其 内设机 委和 同级人大常 委会、政府 、政协委员 会党组领导班 构的领导成 员 ;县级 以上地 方各级党 委 、政府及 其工 子及其成 员的巡视 ,在每届任 期 内开展 1 次 。巡视 至2 作 部 门的领导成 员 ,上列 工作部 门内设机 构 的领导 成 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 、单位 的正常工作 ,不查办 案件

干部问责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题库

干部问责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题库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题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试题:1、填空:中央制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2、多项选择:中央制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根据是(ABCD)A、《中国共产党章程》B、《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3、简答题:中央制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主要目的和基本依据是什么?答:主要目的是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主要依据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二十四条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试题:1、填空题:《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2、多项选择题:《关于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ABCD)A、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C、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D、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德廉知识测试易错精华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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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2.姜异康在省纪委十届六次全会上指出,要严格执纪监督,把顶风违纪(搞“四风”)列为纪律审查重点,不仅处理违纪者,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3.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院、省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

4.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5.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6.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7.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8.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

8.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9.加强执纪监督,严肃处理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确保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10.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1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12.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是(全选)。

13.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其余三个)的原则。

14. 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和轮岗)。

15. 公务员职务任命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编制、职数、职位空缺)。

无权限选项16. 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错误:党的领导干部不可以终身制)17.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题库及答案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题库及答案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6月30日)一、单项选择题:1.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 D )的资格。

A.年度考核评优B.评选各类先进C.晋升D.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2.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 C )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A.被问责机关B.上级组织人事部门C.问责决定机关D.上级纪检监察机关3.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 A )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A.15日B.20日C.30日D.10日4.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 A )决定。

A.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B.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C.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D.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5.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 B )问责决定的执行。

A.停止B.不停止C.视情况可停止D.暂停6.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 B )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A.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B.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C.较大损失和严重影响D.严重损失和严重影响7.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A )。

A.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B.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C.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D.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8.( B )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管好用好干部,持续推进作风建设,建设对党忠诚、干净干事和敢于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中层领导干部。

二、遵循原则问责处置应当坚持党管干部、群众公认,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全面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三、认定标准领导干部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但因个人主观努力不够,不能及时、有效、准确甚至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损害学校和师生的合法利益。

领导干部乱作为,是指行为人超越行使职权或违反既定程序,滥用职权的行为。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者,按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认定为不作为、乱作为。

(一)定性标准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缺乏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政令不通,影响全局或整体工作的。

2.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理想信念不坚定,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不强,政治立场不稳,或公开散布错误言论,参与非法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不严格执行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效率低下,落实结果与党委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的。

4.能力平庸,决策水平低,难以驾驭复杂局面;事业心、责任心不强,精神不振,作风漂浮,因循守旧,安于现状,不愿担当,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的。

5.宗旨意识淡化,服务意识不强,对待师生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对师生反映的问题漠不关心,处理不认真及时;对关系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心不在焉,敷衍应付,师生意见强烈的。

6.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处理问题方法不得当,措施不到位,有失职或渎职行为,致使工作发生严重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伤亡事件的。

【党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的。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是指针对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不适当行为或失职失责情况所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问责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约束领导干部的言行举止,促使其更加勤勉尽责,为人民群众服务。

首先,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需要确立明确的问责范围和程序。

对于不守纪律、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明确具体的问责条款。

同时,规定中还应该明确问责程序,包括事实查清、责任认定、惩处措施及申诉等环节,确保问责过程公正、透明。

其次,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需要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

在问责过程中,需要根据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的严重程度,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例如,对于轻微失职失责的,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惩戒;对于严重失职失责的,可以采取责令离职、调离岗位等方式进行制裁。

此外,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需要明确问责的对象和对象所担任的职务。

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应该依法进行相关调查、审判,并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其他非法违纪行为,无论其职位高低,都应当进行问责。

最后,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需要建立问责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建立举报投诉渠道,使人民群众能够对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进行举报;同时,还需要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一套有效的审核、审计、评估体系,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建立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可以督促领导干部更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更好地履行职责,以实际行动服务人民群众。

同时,也能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提升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信任和满意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织人 事部 门对选 人 用人 问题进 行 调查 核 实 以及 按
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国家法律法 等
规 , 定本 办法 。 制
第二 条
对党 政 领导 干 部 选拔 任 用 工 作实 行
责 任追 究 , 坚持 党 委 领导 、 级 负责 , 事 求 是 、 分 实 客 观公正 , 权责 一致 、 惩教结 合 , 严格 要求 、 违规 必 究
( ) 八 有其 他违 反 干部选 拔任 用工 作 规定 行为
的。
第七 条
在党 政 领 导 干部 选 拔 任 用 工作 中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追究 纪 检监察 机 关有 关领 导 干部和人 员 的责任 : ( ) 如实 向组 织人 事部 门 回复 掌握 的有 关 一 不
士竺 堂墨 耋露 嚣 : 垒 墨 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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簇摊 瞧~ 一
第一 条 为保 证 党 的干 部 路线 方 针 政 策 的贯
簿 递一 蝴
( )个 人 决 定 干 部 任 免 或 者 个 人 改 变 党 委 四 ( 党组 ) 议集 体作 出的干部 任 免决 定 的 ; 会 ( ) 五 突击提 拔 、 调整 干部 的 ;
拔 、 整 人选 的 ; 调
在发 生 突发 重 大 自然 灾害 、群体 性 事 件及 其 他 紧 急情 况下 , 上 一级 党组 织 批 准 的用 人行 为 , 经 不 列入 责 任追 究 范 围 ,但 事 后应 当履行 有 关 干部
( ) 时动议 决定 干 部任 免 的 ; 二 临 ( ) 三 不按 照规 定 召开 党 委 ( 组 ) 议 讨论 决 党 会 定干部 任 免 的 ;
任免 程序 , 在一 定 范 围内通 报 。 并 第 五 条 在 党政 领 导 干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 有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 ,追究 组织 人 事部 门主 要领 导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以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一、责任人确定1.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出现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等问题,要强调管理者的责任。

如果责任人无法明确,责任人应该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层担任。

其中,涉及环境污染问题的公司、企业应该要确定环保负责人,并明确其职责和权利。

2. 如果生态环境问题是由个人或个人行为造成的,那么责任人就是个人,并且应该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行为的危害性较大,则责任人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责任界定1. 环境犯罪如果对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已经涉及到环境犯罪,比如重大环境事故、大规模污染、非法采矿等,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如果责任人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应该由相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比如罚款、吊销许可证、撤销资质等。

3. 民事责任如果责任人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应该赔偿相关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涉及到环境资源的损害,赔偿标准应该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三、责任追究1. 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小组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较为严重的事件,应当成立专门的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小组。

该小组由相关领导、专家、检察、公安等部门组成,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领导干部问责如果责任人是领导干部,应当从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追究和问责。

对于情节严重、后果重大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和处罚。

以上就是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这些措施一旦落实,将能够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设美丽中国。

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领导干部问责办法随着社会发展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权益等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然而,一些领导干部出现了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等问题,使得部分领域和领域呈现出一些不合理现象。

针对这种情况,出台了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旨在强化领导权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以此达成有效问责的目标。

一、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意义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是对领导干部的一种监督、约束和管理措施。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出现,让那些不愿意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的领导干部感到了压力,遏制了“官僚主义”、推动了更规范的行政管理,保障了人民权益和社会公正。

2.减少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可以加大对领导干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减少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社会的治安稳定。

3.提升领导干部效能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可以用一些惩罚措施来督促领导干部发挥出更大的工作效率和创造力,产生正向激励,提升领导干部的工作效能。

二、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适用范围领导干部问责办法适用于各级领导干部,包括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各层次、各级别领导干部。

针对一些关乎人民生命财产、社会稳定和和谐等重要利益的重要领域,例如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安全、环境保护、突发事件等重点领域,则需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的问责情况。

三、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执行流程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执行流程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1. 接受投诉或举报一旦发现领导干部的问题,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投诉信箱、信访局、领导代表、网络社交平台等多种渠道,对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与此同时,也可以通过组织部门、纪委等机构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和调查。

2. 确认问责对象对于接到的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需要进行调查核实,并确定被问责对象以及相应的问责依据。

3. 确认问责措施确定了问责对象后,需要按照情况来确定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调离岗位、降职、撤职等不同级别的处理。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以下领导干部:(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市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三)市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其他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问责,是指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实行问责。

第四条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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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本报讯10月16日,市委印发了《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市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推进全市转型升级、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四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对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打折扣、搞变通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贻误工作、影响发展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二)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和小道消息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组织原则或保密纪律,搞非组织活动、跑风漏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对重大决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调研、协商或征求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研究决定的;(三)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规定进行可行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四)因决策问题,严重影响产业布局、工程建设、生态环境或造成较大资源浪费、人员伤亡的;(五)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矛盾纠纷的;(六)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负责任、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对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政策规定,不认真学习研究,工作思路不清,推进措施不力,严重影响事业发展的;(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和重大客观条件制约,未完成法定职责任务的;(三)对上级交办的工作消极应付,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不能有效承担和应对,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四)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应纠正而未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对群众反映强烈或上级要求整改的问题,以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认真解决,或者对群众的合理诉求应该解决而不解决的;(六)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突发性重大事故、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七)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执纪执法机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纪依法作出的决定的;(八)不负责任、工作失职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因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事件、案件的;(二)对可能发生的事件苗头排查不及时,预警控制不严密,致使发生群体性、个体极端性、突发性事件的;(三)对发生的群体性、个体极端性或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致使事态恶化的;(四)在发生自然灾害、重要疫情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时,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五)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中,未认真落实监管、督办等要求,致使发生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事件的;(六)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或对群众大型自发性活动,未及时采取有效安全防范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以及对事故和事件处置不当的;(七)对各级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曝光的重要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八)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工作懒散、办事拖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二)在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要事项推进中,故意拖延或跟进不及时,严重影响建设进度和工作进程的;(三)对需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和配合,严重延误工作的;(四)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故意刁难或拖着不办,以及借机吃拿卡要的;(五)未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精简下放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或不组织落实具体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六)对下级的请示事项未及时批示或答复,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工作懒散、办事拖拉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违背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行政活动中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三)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四)擅自变更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违规扩大自由裁量权,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利用职权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造成国家赔偿或其他不良影响的;(七)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办理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或明显不公的;(二)不如实反映问题或报告事项,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落实任务中造假进度、假现场、假数据,或编报虚假工作成果,欺骗上级机关、领导和社会公众的;(四)瞒报公共突发事件、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重要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追究责任的问题线索,知情不报的;(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暗箱操作、逃避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该公开而未公开,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二)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面,不公开有关事项,违规操作,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不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协、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等方面的监督,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不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或干扰、阻碍调查取证的;(五)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二)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包庇、袒护、纵容,或者为违纪违法人员请托说情甚至诋毁执纪办案人员的;(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严重的;(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己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纪检监察机关和问责决定机关应当对有关单位和领导干部问责而未问责的;(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及适用第十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方式分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责令公开道歉;(五)停职检查;(六)调离岗位;(七)引咎辞职;(八)责令辞职;(九)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问责方式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确定:(一)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的方式问责;(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责任划分:(一)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承担直接责任;(二)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三)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当管理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四)二人以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个人应履行的职责确定责任;(五)应当予以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予问责。

第十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

已退休但按照规定应当问责的,仍需进行相应的问责。

第十八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十九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一)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行政监察工作中,发现党政领导干部需要问责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涉嫌违纪的,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二)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党政领导干部需要问责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司法机关、审计部门或其他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党政领导干部需要问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将问题和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纪检监察机关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涉嫌违纪的,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四)对问责对象有干部任免权的部门、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依据事实可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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