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中的法律问题简介
网络与新媒体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问题
网络与新媒体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与新媒体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传播观点和进行社交交流的重要平台。
然而,网络的广泛应用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问题。
本文将从网络言论自由、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真实性等方面探讨网络与新媒体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问题。
一、网络言论自由作为网络的特点之一,言论自由给予了每个人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然而,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一些言论形式却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了平衡言论自由和他人权益的关系,相关法律法规应运而生。
例如,各国针对网络谩骂、诽谤等侵权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以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对于网络平台而言,他们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传播含有淫秽、暴力等违法信息。
二、个人隐私保护在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变得非常重要。
随着个人信息的大规模收集和利用,很多个人隐私都面临着泄露的风险。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各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网络公司在收集、使用和转让个人信息时应遵循的原则和限制。
此外,一些新兴技术如人脸识别和无人机,也引发了个人隐私保护的新问题。
因此,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是保护个人隐私的关键。
三、信息真实性网络传播信息的特质使得信息真实性常常受到质疑。
虚假和不准确的信息可能对个人、企业甚至社会造成严重的伤害。
因此,维护信息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网络平台应承担更多的责任,采取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控制虚假信息的传播。
另一方面,为了规范信息发布行为,各国制定了法律法规,对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真实性的维护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总结网络与新媒体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和机遇,但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问题。
为了平衡言论自由和他人权益,合理规范网络言论的行为势在必行。
保护个人隐私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滥用和泄露。
信息真实性的维护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1. 引言1.1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网络言论自由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权是人类社会不可分割的共同财富,其中包括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等基本权利。
网络言论自由作为言论自由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和体现,是人权的一种新形式和新表达。
网络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础。
在民主社会中,人民享有在合法框架内自由表达意见、监督政府、参与决策的权利。
网络言论自由能够促进公民的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加强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性,推动社会的民主化进程。
网络言论自由是社会进步和科学发展的动力。
网络言论自由能够促进知识传播和学术研究,推动社会文化的创新和发展,为科学技术创新提供更广泛的平台和机会。
通过网络言论自由,人们可以更自由地分享信息、交流观点,激发更多的创新思维和创造力。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在保障每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和表达权利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开放、包容、民主、法治的网络社会,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2. 正文2.1 网络言论自由的现状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在网络空间内对信息进行传播、表达意见、批评、评论等言论活动的权利。
当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言论自由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挑战。
网络言论自由的空间越来越广阔,人们可以随时随地通过各种渠道发布言论,传播信息。
这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更多可能性,也使得信息传播更加便捷快速。
网络言论也更易受到大众关注和传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与此网络言论环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网络谣言、虚假信息、恶意言论等滥用言论自由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一些网络平台为了商业利益,可能限制甚至审查用户的言论,侵犯了用户的言论自由权利。
网络言论自由在当前呈现多样化、广泛化的趋势,受到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在理论上,人们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但在实践中,也需要对其进行规范和保护,以实现言论自由与社会稳定的平衡。
2.2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是保障公民在网络空间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重要一环。
网络安全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网络安全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深度融入我们的生活,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日常的社交沟通到重要的商业交易,从便捷的在线服务到复杂的政务处理,网络无处不在。
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其中伦理与法律问题更是备受关注。
网络安全中的伦理问题,首先体现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
在网络世界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变得极为容易。
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或未经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大量个人数据,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地址、联系方式、浏览记录等。
这些数据可能被用于精准营销、广告推送,甚至被出售给第三方,给个人带来骚扰和潜在的安全风险。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这些数据进行诈骗、盗窃等违法活动。
这种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不仅违背了道德伦理原则,也让人们在网络空间中感到不安和恐惧。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与责任的平衡也是一个重要的伦理问题。
网络为人们提供了自由表达观点的平台,但这种自由并非无边界。
一些人在网络上发表恶意言论、传播谣言、进行人身攻击,给他人造成伤害。
这种不负责任的言论传播,不仅破坏了网络环境的和谐,也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我们应当认识到,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伤害他人,每个人在享受表达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者,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数字鸿沟问题。
一部分人能够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获取信息、提升自己,而另一部分人由于缺乏技术知识、设备或经济条件,无法享受到网络带来的便利。
这种差距可能导致社会不公平的加剧,违背了公平正义的伦理原则。
我们有责任努力缩小数字鸿沟,让更多的人能够受益于网络技术的发展。
网络安全中的法律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一方面,网络犯罪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
从网络诈骗、网络盗窃到网络攻击、网络间谍活动,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的漏洞和匿名性,大肆进行违法活动。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给个人和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威胁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互联网法律问题网络言论自由与侵权界限
互联网法律问题网络言论自由与侵权界限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言论自由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互联网的便利性,人们享有了更多的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然而,网络言论是否完全自由,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法律问题下的网络言论自由与侵权界限。
一、网络言论的自由互联网作为一个信息传播的平台,为人们提供了广泛的表达空间,每个人都有权利在互联网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言论。
这种网络言论自由被视为言论自由权的延伸,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得到明确的保护。
例如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但是,虽然网络言论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着网络言论完全没有限制。
二、网络言论的侵权界限虽然网络言论具有一定的自由度,但也要考虑到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因此,网络言论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存在一定的侵权界限。
1. 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在网络言论中,对他人的谩骂、诽谤、造谣等行为,都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此外,公开他人的私人信息、发布他人的隐私照片等行为,则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因此,在网络言论中,应当尊重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避免进行侵权行为。
2. 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在网络言论中,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是禁止的行为。
这些信息的泄露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商业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网络言论自由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幌子。
3. 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在网络言论中,散播淫秽色情信息、宣扬暴力恐怖主义、煽动民族仇恨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这些言论可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约。
4. 侵犯知识产权在网络言论中,抄袭他人作品、非法传播他人的版权作品等行为都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范畴。
虽然互联网使信息的传播更加便捷,但也需要保护原创作品的权益。
三、如何平衡网络言论自由与侵权界限在维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合理制定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管和管理,以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新闻传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闻传播行业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
然而,在追求新闻时效性和吸引眼球的过程中,一些媒体为了博取眼球,不惜制造虚假新闻,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媒体公信力。
本文以某知名媒体虚假报道事件为例,分析新闻传播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知名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一篇题为《震惊!某明星涉嫌参与诈骗》的报道。
报道中,该媒体以大量虚假信息为依据,指责某明星涉嫌参与诈骗。
这篇报道迅速在网上传播,引发广泛关注。
然而,不久后,该明星通过法律途径证明自己并未参与诈骗,该媒体虚假报道行为被曝光。
三、案例分析1. 违反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新闻真实性是新闻传播的基本原则之一。
新闻媒体应当遵循真实性原则,确保报道内容的真实、准确。
然而,在本案中,该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虚假报道,严重违反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
2. 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该媒体在报道中指责某明星涉嫌参与诈骗,导致大量网友对某明星进行谩骂、攻击,严重侵犯了某明星的名誉权。
3.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该媒体发布的虚假报道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4.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虚假信息的内容。
”本案中,该媒体发布的虚假报道在网络空间迅速传播,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某知名媒体虚假报道事件暴露了我国新闻传播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
首先,新闻媒体在追求时效性和吸引眼球的过程中,忽视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其次,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对公民的名誉权保护意识不足;再次,新闻媒体在广告发布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最后,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未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网络传播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网络传播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网络传播是当今社会中信息时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促进了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广泛交流。
然而,随着网络传播的普及,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网络暴力、侵犯隐私和盗版等问题。
为了规范网络传播行为,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网络传播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分析其对社会发展和个人权益的影响。
一、网络传播政策的发展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传播成为主要的信息传播方式之一。
然而,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性,如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传播范围不受地域限制等,使得部分信息传播存在一定风险和挑战。
为了防范和解决这些问题,各国开始制定网络传播政策,以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一)言论自由与信息审查网络传播涉及到言论自由和信息审查的平衡。
虽然言论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但也应当受到一定限制。
例如,在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各国对网络传播进行了一定的监管。
在这方面,中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制度,实行了“实名制”和“网络审查”制度,以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知识产权保护和反盗版措施网络传播的普及给了盗版和侵犯知识产权以更多机会。
为了保护创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中国实行了严格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加大了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随着网络传播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问题日益凸显。
保护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成为各国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网络传播行为,加强对网络攻击和侵犯个人隐私的打击,各国也相继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美国通过《网络隐私保护法》等法律来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三、网络传播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影响(一)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网络传播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
通过限制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打击盗版行为,保护公众免受虚假信息和知识产权侵犯的伤害。
网络传播概论了解网络传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网络传播概论了解网络传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网络传播概论:了解网络传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在这个信息时代,网络传播成为了人们获取、分享和传播信息的主要方式之一。
然而,随着网络传播的迅猛发展,涉及到的法律与伦理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从法律和伦理的角度探讨网络传播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应对这些挑战。
一、言论自由与信息安全的平衡言论自由是公民基本的权利之一,网络传播的出现进一步扩展了这一权利的范围。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绝对,必须与他人的权益、社会秩序和法律规定相协调。
在网络传播中,应注意以下法律和伦理问题:1. 不得传播诽谤、侮辱等损害他人名誉或隐私的信息;2. 不得传播恶意虚假信息,散播谣言或造成社会恐慌;3. 不得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或暴力内容;4. 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
二、网络传播中的隐私保护问题在网络传播时代,保护个人隐私变得尤为重要。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权,他人不得未经允许侵犯他人的隐私。
然而,在网络传播中,个人的隐私信息很容易被泄露和滥用。
因此,以下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1. 不得未经允许发布他人的私人照片、视频或个人信息;2. 不得盗取他人账户信息,侵犯他人的网络私密性;3. 不得滥用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骚扰、敲诈勒索等行为;4. 不得非法获取他人的隐私信息,比如黑客攻击、网络钓鱼等。
三、网络传播中的版权问题网络传播以其高效快捷的特点,使得信息如洪流般涌入每个人的视野。
然而,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保护原创作者的版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我们应该关注的法律和伦理规定:1. 不得未经授权转载他人的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作品;2. 不得修改他人的作品并冒充原创;3. 不得有意篡改他人的作品或删除原作者信息;4. 不得以他人的作品谋取商业利益。
四、应对策略与建议面对网络传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我们需要相应的策略来应对挑战。
以下是一些建议供参考: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2. 增强个人的法律意识,遵纪守法,谨慎言行;3. 审慎传播信息,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4. 倡导网络伦理,尊重他人的权益和隐私;5. 建立更加严格的版权保护机制,维护原创作者的权益;6. 强化网络安全意识,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1. 引言1.1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网络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障了公民的言论权利,促进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
在传统社会中,人们通过文字、言辞等形式进行言论,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成为了一个更加开放、广泛的舆论平台。
网络言论自由使得人们可以更便捷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促进了公共讨论和民主决策的形成。
网络言论自由是知识传播的重要途径。
通过网络言论自由,人们可以分享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从而促进了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领域的发展。
网络言论自由能够帮助人们更快地获取信息,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网络言论自由是个人权利的保障。
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网络言论自由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平等、开放的表达空间。
在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下,人们可以更自由地发表意见,倡导自己的理念,维护自己的权益。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自由意志和尊严的体现。
我们有必要加强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保障公民的言论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2 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法律规制在网络言论自由中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秩序:网络言论自由虽然重要,但过度的网络言论可以引发社会不稳定甚至动荡。
法律规制能够有效限制网络言论的过度,维护社会秩序。
2. 保护个人权益: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攻击他人或传播谣言。
法律规制在此起到了保护个人权益的作用,确保每个人都能在网络空间中受到尊重和保护。
3. 规范网络管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管理之间需要平衡,法律规制可以帮助规范网络管理,确保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不影响社会稳定和秩序。
4. 防止网络暴力: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往往会导致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而法律规制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网络暴力行为,保护公众安全和社会和谐。
可以看出,法律规制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和促进是至关重要的。
传谣典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传播速度加快,网络谣言的传播也愈发猖獗。
传谣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传谣案例为切入点,对传谣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责任及预防措施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地发生一起疑似食品安全事件,网民“小张”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散布虚假信息,称该事件已导致多人中毒死亡。
随后,大量网民转发、评论,引发社会恐慌。
经公安机关调查,该事件纯属虚假信息,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
三、法律分析1. 传谣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小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传谣。
2. 传谣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虽然“小张”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传谣行为对社会的影响传谣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在本案中,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大量网民转发、评论,引发社会恐慌,影响了社会秩序。
四、预防措施1. 加强网络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对散布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网络秩序。
2. 提高网民素质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网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素质,使网民自觉抵制传谣行为。
3. 建立举报机制鼓励网民举报传谣行为,对举报人进行保护,提高举报积极性。
4. 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传谣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五、结论传谣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社会秩序。
传播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传播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如传播虚假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网络诈骗等。
为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网络传播违法行为展开分析,探讨传播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描述2019年5月,某知名网络平台用户“小王”在平台上发布了一条虚假信息,称某知名企业即将破产倒闭,导致该企业股价暴跌,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该虚假信息系“小王”为报复该企业而故意编造。
此外,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小王”在其他平台上发布了多条虚假信息,涉及多个行业和企业。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法规适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本案中,“小王”编造虚假信息,传播虚假信息,扰乱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违反了该条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本案中,“小王”发布的虚假信息具有广告性质,违反了该条规定。
(二)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案例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加强网络安全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网民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网络传播秩序。
滥用媒体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迅速发展,媒体在传播信息、引导舆论、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追求新闻时效性和吸引眼球的过程中,一些媒体从业者滥用媒体资源,制造虚假新闻,严重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也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探讨一起典型的滥用媒体的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市电视台主持人杨某在报道一起交通事故时,故意夸大事实,恶意炒作,引发了广泛关注。
具体案情如下:1. 事故发生:2019年6月15日,某市某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2. 杨某报道:事故发生后,杨某在报道中称:“此次事故涉及一辆豪华轿车,驾驶员疑似酒驾,事故现场惨不忍睹。
”杨某还表示,已向有关部门核实,驾驶员确系酒驾。
3. 事实真相:经警方调查,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并未酒驾,且豪华轿车并非杨某所报道的那款车型。
此外,事故现场也未如杨某所述“惨不忍睹”。
4. 事件发酵:杨某的虚假报道迅速在网上传播,引发了大量网友的愤怒和质疑。
在某市市委、市政府的指示下,有关部门对此事展开调查。
三、法律分析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诽谤罪。
杨某在报道中故意夸大事实,捏造虚假信息,损害了当事人的名誉,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虚假报道罪。
杨某在报道中未核实事实,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误导了公众,扰乱了社会秩序。
3.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罪。
杨某在报道中暗示事故驾驶员酒驾,为相关产品做虚假宣传。
四、案件处理1. 警方调查:某市公安局对杨某进行了调查,确认其行为构成虚假报道罪,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
2. 电视台处理:某市电视台对杨某进行了严肃处理,取消其主持人资格,并给予其停职反省的处罚。
3. 法律诉讼:当事人李某以杨某、某市电视台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话题,它关乎到现代社会中信息自由流动的问题。
当前社会的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和传播信息不可或缺的一个渠道。
因此,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和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即网络言论自由的内涵、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局限以及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来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内涵网络言论自由是指个人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或知识的自由,包括网络上发表、转载和分享信息的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是信息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不仅可以增进个人之间的交流,还可以促进社会进步、繁荣,提高公民对社会、政府的监督和批评。
网络言论自由应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也要求网络平台应该尽可能提供一个开放、公正、平等的信息发布和传播的环境,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现。
在保障网络言论自由方面,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和参与管理国家机关条例》等规定也保障了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局限。
首先,网络的普及程度不同,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水平也会有所不同。
其次,网络上涌现出一些言论过激、不负责任的现象,这会减弱网络言论自由的正当性。
最后,由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便利性和广泛性,一些恶意言论、网络暴力也同样具有高度传播性,极易出现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和规制上,应该考虑到两点:一方面,应该坚持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另一方面,也要规制网络言论的内容和方式。
针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国家已经推出了一系列法规和条例。
其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都规定了网络言论自由应遵循的基本规范,禁止不实和有害信息的发布、散布等活动。
总之,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和规制是一个及其复杂的问题。
新闻传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知名记者在某新闻节目中报道了一起重大社会事件,该事件涉及多位公众人物。
在报道过程中,记者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公开了当事人的一些私密信息,包括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当事人认为记者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遂将记者及其所在媒体单位告上法庭。
二、案情分析1. 隐私权的概念及法律依据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个人信息、私人领域、私人活动等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 记者的采访报道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本案中,记者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公开了当事人的私密信息,包括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根据法律规定,记者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3. 媒体单位的法律责任作为记者所在媒体单位,其在本次事件中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是否尽到审查义务。
媒体单位在发布新闻报道前,应当对记者提供的稿件进行审查,确保内容合法、合规。
在本案中,如果媒体单位未对记者提供的稿件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导致隐私权被侵犯,媒体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是否履行管理职责。
媒体单位对记者的行为负有管理职责,应当对记者进行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在本案中,如果媒体单位未对记者进行相关培训,导致记者侵犯他人隐私,媒体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记者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判决记者及其所在媒体单位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法院要求媒体单位加强对记者的培训和管理,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四、案例分析1. 隐私权的保护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在新闻传播领域,记者在报道社会事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未经同意擅自公开当事人的私密信息。
2. 媒体单位的法律责任媒体单位在本次事件中,未能尽到审查义务和管理职责,导致记者侵犯他人隐私。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1. 引言1.1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它保障了公民在网络空间中表达观点、交流信息和参与公共讨论的权利。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它是人权的基本之一,是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一部分,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表达权。
网络言论自由有助于促进知识的传播和信息的共享,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通过网络言论自由,人们可以畅所欲言,广泛交流思想,增进对不同观点和观念的理解和尊重。
网络言论自由还对监督政府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社会的民主和法治建设。
网络言论自由是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对于一个开放、包容和民主的社会而言至关重要。
必须充分重视和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确保公民在网络空间中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1.2 网络言论自由存在的问题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可以帮助人们表达自己的意见、参与公共事务和监督政府。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发展,网络言论自由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网络言论自由存在滥用的问题。
一些人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他人、传播不良信息等,破坏社会秩序和个人声誉。
这种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还可能导致社会纷争和冲突。
网络言论自由存在监管不足的问题。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匿名性,一些违法违规的言论很难被及时发现和查处。
这给网络言论自由的正常运行带来了隐患,也给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
网络言论自由存在法律规定不统一的问题。
不同国家、地区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和限制标准不同,造成了跨境网络言论自由的局限和困扰。
这种不统一的法律规定也给网络言论自由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挑战。
网络言论自由虽然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
需要通过法律规定和社会监督等手段来促进网络言论自由的健康发展,保障公民的合法言论权利,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
2. 正文2.1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是保障公民在网络空间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网络言论自由了解网络言论自由和言论侵权的法律规定
网络言论自由了解网络言论自由和言论侵权的法律规定网络言论自由是指网络空间中的个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发表、传播言论的权利。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言论自由成为了现代社会一个热门的话题。
然而,网络言论自由也面临着言论侵权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网络言论自由的涵义以及言论侵权的法律规定。
一、网络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是指个体在网络空间中享有的言论表达自由。
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在于信息的快速传播和传播渠道的广泛性。
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布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与他人进行交流和讨论。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在于它有助于扩大公众的知识面,促进信息流通和思想碰撞,推动社会进步。
然而,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发表和传播言论。
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尊严。
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网络言论可能会构成言论侵权:1.人身攻击和诽谤:网络言论涉及他人的人身攻击、诽谤、侮辱等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人身权。
2.侵犯隐私:网络言论泄露他人的个人隐私,如私人照片、聊天记录等。
3.侵犯商业信誉:网络言论中传播虚假信息,影响他人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
4.恶意散布谣言:网络言论恶意散布谣言,引发社会恐慌和不安。
言论侵权行为可能导致被侵权者的精神损害、名誉损失和财产损失等,因此,在网络言论自由的基础上,有必要进行法律管控和制约。
二、言论侵权的法律规定为了保护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法律对言论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对一些严重言论侵权行为进行了指明。
例如,刑法第246条规定,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还对其他的言论侵权行为如诬陷、恐吓等进行了规定。
2.民法规定:我国民法中,侵害名誉权和人格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第10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名誉恢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此外,网络言论侵权行为还受到网络监管部门的制约。
网络法律基本知识
网络法律基本知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和娱乐的重要平台。
然而,在网络世界中,个人隐私泄露、侵权行为和网络犯罪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网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发展,了解网络法律基本知识势在必行。
本文将为您介绍网络法律的基本框架和相关事项,以帮助您更好地使用互联网并维护自身权益。
一、网络法律的基本框架1.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他人作品等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将承担侵权责任。
2. 个人隐私保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未经个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
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保护个人隐私,避免泄露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
3. 网络言论自由与合法性: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遵守法律的限制。
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应明确辨别真假信息,不传播谣言、淫秽或攻击性言论,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网络购物权益保护:网络购物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风险,如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
消费者在享受网络购物便利的同时,应注意选择正规平台、保留交易记录、购买时查看商品信息以及及时投诉维权等。
5. 网络侵权行为打击:网络侵权行为包括盗版、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等多个方面。
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提起诉讼、投诉举报等。
二、网络侵权行为范围1. 盗版和侵犯著作权:在互联网上非法传播、下载著作权受保护的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如音乐、电影、图书等作品,未经许可擅自传播都构成侵权。
2. 侵犯商标权和商誉权:未经授权在互联网上销售或使用他人的商标,或冒用他人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将会对商标权和商誉权造成侵害。
3. 虚假广告和网络诈骗: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或进行其他欺诈手段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
网络传播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网络传播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补充彭兰《网络传播概论》第一版第十章)网络传播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一)网上不良信息传播我国网络传播的法律限制: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中国互联网的信息传播制定了一个基础性的法律文件,该办法所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内容有: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网上诽谤1.含义:是指以网络为传播途径进行的诽谤活动。
诽谤可以分为永久性诽谤(例如报刊、书本、信件等书面诽谤)以及非永久性诽谤(例如口头诽谤)。
网上的诽谤一般当作永久性的诽谤。
2.构成诽谤的条件:要有损害事实、行为人要有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及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3.挑战:(1)网络言论传播渠道自由,控制困难;(2)网络诽谤的责任难以追究;(3)网络言论的影响面有时不便估计,对判定诽谤是否成立带来困难;(4)审理网上诽谤的案件,在法律适用时面临的局面更加复杂。
(三)网络传播中的个人隐私问题1.信息隐私权:指“没有通知当事人并获得其‘同意’之前,数据持有者不可以将当事人为某特定目的的所提供的数据用在另一个目的上”。
网络中涉及的隐私权有个人属性的隐私权、个人资料的隐私权、通讯内容的隐私权、匿名的隐私权。
2.网络隐私的侵权者:部分软硬件厂商、网络服务商、计算机犯罪分子。
3.网络中侵害个人隐私的主要形式:经营者不合理地收集消费者个人资料、对个人资料不合理的利用、对个人资料质量的侵害、对个人资料安全的侵害。
4.网络隐私权保护与行业自律(四)网络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1.网络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版权即著作权的侵犯、商标侵权、域名纠纷。
网络直播传播中的伦理和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直播传播中的伦理和法律问题研究网络直播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一种网络传播方式,它具备着即时性、互动性和实时连通等优势。
在网络直播中,各种内容的传播成为了一种风靡全球的现象,包括了游戏直播、体育直播、电影直播、音乐直播、教育直播等等。
然而,网络直播也在这种传播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其中包括了伦理和法律问题,故本文将对网络直播传播中的伦理和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一、伦理问题1.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是格外重视的问题。
但是,许多网络直播平台上,对于未成年人进入直播间的管理并不完善,这样未成年人就很容易从网络直播中获取不良信息,可能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和危害。
因此,网络直播平台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确保未成年人无法访问有害的网络直播内容。
2.不当言论网络直播平台上,不当言论的传播事实上已成为了一种难以回避的问题,因为随着网络直播的发展,每个人都有了播报的平台。
有些直播主为了吸引观众眼球,不时会散布一些不良内容、低俗内容、尺度大的言论等,这不仅违背了基本的人伦道德和社会道德标准,也会对社会和个人带来不良的心理影响。
3.网络直播的道德自律在网络直播的传播中,网络直播平台应该严格执行自我约束的道德自律。
他们应该更高度重视关注自己平台上的内容,避免各种违反自律的内容产生。
通过充分了解流行的道德共识,社会舆论的氛围,网络直播平台可以自我调整,避免一些不良内容传播。
二、法律问题1.侵权网络直播平台上的侵权一直是法律问题中的重要问题。
由于网络直播获得了广泛的关注,这也意味着网络直播平台产生更多的版权侵权行为。
许多用户将电视剧、电影、音乐等商业内容上传到网络直播平台上,这不仅给作者和出品方带来了经济损失,也违反了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网络直播平台应该加强对版权侵权方面的管理,监管用户的上传行为。
2.环境污染和泄漏信息隐私网络直播中,视频传输是通过视频流的形式从直播间传播到观众端的,如果直播平台对数据的保护力度不够,那么视频、音频以及个人肖像隐私等各种私有信息就无法得到保护,容易损害个人的安全、隐私和权利,因此,网络直播平台应该对个人信息加强保护和加强防护,以免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传媒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
然而,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网络暴力事件频发,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知名博主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涉及恶意诽谤的文章,指责一名无辜女子与他人有染。
该文章迅速传播,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随后,被诽谤女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博主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法律分析1.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博主恶意诽谤他人,侵犯了被诽谤女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在本案中,博主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被诽谤女子名誉权的侵害。
3.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诽谤女子的名誉受到损害,导致其精神受到极大压力,有权要求博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博主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侵犯了被诽谤女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博主向被诽谤女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五、案例分析1.网络暴力事件的危害网络暴力事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风气,扰乱了社会秩序。
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伤害,还可能导致受害者产生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
2.网络暴力事件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网络暴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恶意诽谤、侮辱等行为,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新闻传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闻传播行业呈现出多元化、快速化的特点。
然而,一些媒体在追求眼球效应、追求点击率的过程中,出现了虚假报道、恶意炒作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新闻传播行业的公信力,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以某知名媒体虚假报道事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描述2019年,某知名媒体报道了一则关于某知名企业涉嫌违法的新闻。
该报道未经核实,直接引用了所谓的“内部人士”的说法,称该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报道发布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该企业股价应声下跌。
随后,该企业发布声明,称报道内容严重失实,要求媒体撤稿。
经调查,报道中所引用的“内部人士”实际上是该企业的竞争对手。
该知名媒体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发布了虚假报道,严重损害了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分析1. 虚假报道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应当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虚假报道侵犯了被报道者的名誉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媒体发布虚假报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某知名媒体未经核实,发布了虚假报道,侵犯了该企业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诽谤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本案中,报道中所引用的“内部人士”实际上是捏造事实,诽谤该企业,涉嫌构成诽谤罪。
3.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在本案中,报道中所引用的“内部人士”可能涉嫌获取、使用该企业的商业秘密,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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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网络传播中的法律问题简介本章主要内容:互联网法规建设;网络名誉侵权;作品侵权一、互联网法规建设1996年2月1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这是我国制定的与互联网有关的第一个法规。
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
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授权中科院组建和管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ic),授权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与cic签约并管理二级域名.edu.c。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了由国务院批准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000年11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2005年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0年11月6日实行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二、网络名誉侵权案例2001年,北京赛龙家园网业主委员会美丽家园的bbs论坛上,一网民发表名为《我在美丽园的36种死法》的帖子。
其中有这样的语句:“被德蝇骗去50元钱,后悔死;开发商答应德蝇和高螈又免物业费又调大房子,嫉妒死;看到德蝇在业主大会上的拙劣表演,笑死;与德蝇这样的小丑做邻居,臊死。
”此后,又有《德楹就是这样做的》等文章出现,称德楹“以当时委托登记的128户业主为筹码,私自与开发商、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达成协议,出卖业主利益”。
当年7月13日15时53分,此bbs上再次刊登《业主代表(指德蝇)无权与公司签协议》的文章。
作为美丽园业主委员会代表德楹、高原两人认为,称文中“德蝇”和“高螈”就是影射自己,文中侮辱性文字及对事实的捏造,严重损害了两人的名誉权和公众形象,降低了其社会评价。
故他们认为,赛龙网未尽到审查和删除的管理义务并拒绝提供侵权文章作者的资料,应承担相应责任,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为上网者提供服务,不得随意删除信息,因此赛龙网刊登侵权文章无主观过错。
此外,因原告提出时间已超过网站保留个人资料的期限,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赛龙网提供文章作者个人资料的要求。
并当庭宣判赛龙网公司行为合法且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两原告当即表示不服判决将继续上诉。
这是我国首例涉及网上电子公告服务(bbs)名誉侵权案。
仅从案情出发,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大体有这样几个原因:(1)没有在网站信息记录保存的规定时间60天内,要求通过网站找出发布信息的直接作者;(2)对于三篇文章及相关文字涉及的侵权内容,如“德蝇”、“高螈”等文字除特定范围内的知情者外,社会公众难以判断这些文字是在贬损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格,赛龙网公司的行为并无主观过错;(3)作为网络服务商的赛龙网公司,为用户提供网上服务,负有不得随意删除用户信息的义务。
原告实质性败诉是由于没有在规定的60天里,要求网站找出信息发布者,而对于原因(2)(3)法院的判决也有些含混不清。
第二条是关于网上文字的影响范围,法院没有明确指出判断网上信息影响范围的标准;对于第三条更是基于一个先入为主的判断,即发布者的信息是合法的。
如果信息带有侮辱、诽谤性质,作为网络服务商的赛龙公司,当然应当尽到删除的义务。
而恰恰是(2)(3)才真正反应出网络名誉侵权案的特殊性。
本案分析我国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要件主要有:(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2)指向特定的受害人;(3)损害实施存在,即客观上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受到了贬损,主要包括名誉贬损、精神贬损、财产损失;(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网络传播中,传统的名誉侵权的判例原则受到了冲击和挑战。
首先,赋予网络服务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网络传播中,网络服务商可以对网上信息进行即时的把关和编辑,他们是否尽到必要的义务关系到信息影响力的范围,因此,应当对网络服务商进行规范管理。
另一方面,网络中,大部分侵权信息都是由匿名用户发布的,他们是信息的发布者;网络服务商则主要是信息的传输者。
面对海量信息往往不可能及时而有效地剔除非法信息,但是由于网络上言论的匿名性,网络服务商经常会成为非法言论发布者的“替罪羊”,所以在具体的管理规范中,又应当适当维护网络服务商的权利。
美国众议院于1995年8月通过“因特网自由和对家庭授权法”。
该法的核心是推进网络自由化。
“网络服务商不因对所传播的信息行使了编辑行为而负法律责任,不因善意地删除淫秽内容的行为而负法律责任”。
1996年美国电信法对网络服务商的免责做出进一步规定:指出主机服务提供者不应视为其他内容提供者所提供信息的出版者或发表者;主机服务提供者不必为他人的不当言论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规定显示出美国通过为网络服务商提供免责规定来鼓励互联网发展的立法方向。
因此,对网络服务商的立法管理应当既考虑到网络服务商在网络传播中的重要地位,不能对其要求过多的监控责任,又要考虑到多方利益的平衡。
立法方向应该着眼于将加强网络服务商的业界自律与一定程度的监控义务相结合,如成立互联网服务商联盟,制定业界自律规则等。
其次,以推进网络自由为基本准则,统一并且适当放宽对网上侮辱性语言的判定标准。
目前网络上,许多门户网站使用了技术软件对bbs进行相当严格的管理和控制,自动过滤一些敏感语言。
例如有些bbs的过滤器对所有夹杂“杀死”、“混蛋”等词汇进行自动过滤,使含有这些词汇的言论无法上传至其bbs上。
但是这些词汇如果用英文来代替,就可以毫无障碍地上载。
另外,网络服务商对侵权信息构成要件的主观定义并不明确,而且不同的网络服务商对这一主观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即使包含这些词汇,也并不一定就是非法信息)。
因此,在实践中有必要对网上侮辱性语言的标准进行统一。
另外,从推进整个社会民主化程度来说,网络的存在为进一步实现个人言论自由提供了可能,同时也是更好地了解民意、考察民情的手段,所以对网上言论标准应当适当放宽。
网上损害名誉法律确认的特殊性:首先,侮辱性或诽谤性的陈述难以取证。
在bbs中,网民发布的信息随时滚动和更新,网络服务商如果不采用技术措施留存档案或者权利人超过档案留存期(一般为60天)提起诉讼(如本案),受侵害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护。
其次,网络的匿名性特征使得受害人往往无法找到言论的发布者,网络服务商常常由于没有尽到删除义务而被提起诉讼。
本案律师认为言论的发布者真正实施了侵权责任,这一点事实上无须言说,可是网上侵权案的复杂性就在于往往无法找到言论发布者,或者即使找到也无法对其行为进行法律归咎(如言论发布者是外国人)。
第三,网络本身是无国界的,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它的影响范围并非是无限广阔的。
任何网站都有自己较为固定的点击群和特定的影响范围,因此发生侵权时,判定侮辱性陈述的影响范围并进而确定对受害者的伤害程度将成为一项艰巨任务。
案例1【案例要旨】时至今日,网络已成为我们工作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bbs上发表言论,通过网络上传与下载文章、小说乃至电影,不仅方便快捷而且成本较低,因此各类网站(icp,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随之应运而生。
网站对于推动网络的发展可谓功不可没,但对由此而产生的著作权问题也不容忽视。
本案剖析了网站以链接方式传播他人作品行为的性质以及相应的民事责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无论对于网络经营者还是普通网民而言,都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案情简介】原告廖恬为《家庭装潢陷阱》一书的作者。
2003年12月,原告发现其所著的《家庭装潢陷阱》一书,以电子书的形式出现在“”无忧团购网第○○八期“无忧网刊”栏目下的“装修知识”一栏中(路径为:无忧团购网--篱笆快乐装修论坛>装修讨论[上海站]>资料交流>[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导读介绍:“[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装修前通读一遍吧,js(即奸商)都奈何不了你”,点击该标题后显示:作者一栏署名commads新会员;主题一栏包括:家庭装潢陷阱、作者廖恬、2001年3月第一版、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备注栏介绍:“我正准备装修,刚刚开始买材料,个人觉得这本书值得一看。
书是扫描版的pdf文件,使用wirar 3.2压缩,共15个rar文件合计5.6mb,有点大了,而且没有经过版主同意,请版主谅解。
各位量力下载……”。
附件包括15个rar文件,由commads 于2003年9月29日最后编辑,15个文件均已被下载了1000多次。
同年12月12日,原告向被告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一封法律函,称其为《家庭装潢陷阱》的著作权人,发现被告擅自将该著作放在网站上任人自由下载,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将上述侵权内容删除,并在网上刊登道歉声明等。
被告收到原告信函后,于12月16日将无忧网刊中有关“[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相关内容予以屏蔽,之后又将上述内容作了移除。
被告创办经营了无忧团购网,《无忧网刊》是无忧团购网根据无忧团购网和篱笆快乐装修论坛的信息制作的电子刊物。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删除《家庭装潢陷阱》的所有信息、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审判结论】一审判决:1、被告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无忧团购网()的网站首页上连续七天就被告侵犯原告廖恬著作权的行为登载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2、被告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恬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3、原告廖恬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被告已主动履行。
一、被告擅自将原告作品在其电子刊物上加以传播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家庭装潢陷阱》一书是由无忧团购网上署名为“commads”的会员,通过该网站的篱笆快乐装修论坛进行上传并予传播的,“commads”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
而篱笆论坛是被告在无忧团购网上设立的电子论坛栏目,上网用户通过论坛这一信息发布平台,可以发布信息、阅读他人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看法等,因此被告向“commads”等网站会员提供的是具备信息发布条件的电子公告服务。
一般来说,被告在提供内容服务时,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能力,但由于电子论坛一般具有用户人数众多、主题繁杂、信息量巨大等特点,客观上被告无法对论坛上的信息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逐一作出及时的识别或判断。
本案中,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认定被告对“commads”上传、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构成明知,因此,如果“[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只是出现在篱笆论坛内,被告则不构成侵权。
但是,在“commads”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传播于篱笆论坛之后,被告又将该部分电子论坛的内容编入了其设立的“无忧网刊”装修知识栏目内。